杨宗良
(平泉县水务局,河北 平泉 067500)
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
杨宗良
(平泉县水务局,河北 平泉 06750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5 a来,给平泉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基于此,从修定后的《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对平泉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顾,并就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以便引起人们的重视。
水土保持法;监督管理;建议
平泉县位于河北省东北部,冀、辽、蒙三省区交界处,是个“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典型山区县,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多年来,平泉县坚持以落实“三权一案三同时”制度为重点,以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2011年修订的《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县共审批各类水土保持方案55个,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达5 000多万元,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流失防治费用3 000多万元,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800多万元,查处水土保持典型案件4起,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1条,开展水土保持调查和防汛安全检查40多次,检查开发建设项目80多个,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2处。2011—2015年,平泉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95 km,累计营造水保林2 723.33 hm2,封禁治理6 776.67 hm2,闸谷坊75道,护坝29 700 m,水源节水灌溉工程290处,治理坡耕地0.15万hm2。通过综合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1 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随着全县城镇化建设和工矿产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人为水土资源的破坏,县委、县政府对水土保持监督、治理工作日益关注。2011年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会前集中组织学习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2014年3月县人大对全县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在2002年机构改革中,县编办批准成立平泉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局,配备专职监督员8人,全部执证上岗。
1.2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为提高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和覆盖面,该县利用各类平台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县主管部门每年抓住3.22“世界水日”、每年3月水法规宣传月和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纪念日等契机,举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将《水土保持法》强制性要求贯彻到乡镇、村、组,县水务系统组织本系统副股级以上干部集中学习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借工作闲暇做好义务宣传员,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1.3 健全体系,规范管理
依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结合平泉县的实际,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平泉县水土保持暂行规定》《平泉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平泉县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平泉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和《平泉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和制度,保障水土保持法的具体实施操作。
1.4 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在监督检查方面,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和义务,水务局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做到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在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方面,要求在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在水保规费征缴使用方面,严格按照《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32号)、《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5】50号)的要求,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使水土保持规费的收缴率达到80%以上,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重点搞好恢复治理建设。
尽管目前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省、市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法律执行中还有一些问题应予解决。
2.1 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开展水土保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当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重工程建设,轻环境保护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
2.2 部门协调沟通不够
水土保持方案虽已列入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前置条件,但由于协调沟通不及时,部分小型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对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尚不够重视。
2.3 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和落实率低
该县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阶段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为数不多,大部分为项目开工后边施工、边跑办水土保持方案,部分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业主不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实施没有起到应有的防治效果。
2.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方法不多
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压力下,开发建设单位拒交或拖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虽然强化了法律责任,在责任追究方式、提高处罚力度、增强可操作性方面有了新的规定,但具体执行有一定难度。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5 a来,为平泉县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如何更好地用好这部法律,针对该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建议。
3.1 明确落实水保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做好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公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职能,应落实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经费并列入县财政年初预算,解决水土保持执法人员正常活动经费,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细化工作措施,增强执法刚性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实施后,在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通过完善法律责任种类,增加处罚手段,提高处罚力度,增强可操作性等方式,重点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3.3 加大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投入力度
增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改梯田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投入,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3.4 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补偿制度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规定因生产建设活动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效运用经济手段,约束生产建设行为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和原地形、地貌,减轻水土流失及其危害。
S157
A
1674-7909(2016)18-73-2
杨宗良(1968-),男,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土保持,水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