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遭遇价格欺诈“剁手族”维权有说道

2016-02-20 23:26廖春梅
乡村科技 2016年34期
关键词:谢某提供者交易平台

网购遭遇价格欺诈“剁手族”维权有说道

随着“双十一”抢购硝烟的散去,人们更多的是期待着物有所值。可有些人恰恰事与愿违,即会被遭遇价格欺诈。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价格欺诈?在经营者逃匿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担责?当网站相距太远时可否就近起诉呢?

价格欺诈与否,法律有着明确界定

【案例】李某在“双十一”当天在某网店花3 500元购买了一床蚕丝被,后来发现那床蚕丝被在“双十一”之前的销售价格便是2 800元/床,是店主故意虚构原价3 500元/床,再以所谓8折优惠销售。那么,该网店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呢?

【点评】网店构成价格欺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网店虚构原价,再进行所谓的折扣优惠,让价格回到打折前,明显当属其列。

网店老板逃匿,平台提供者应当担责

【案例】古某以89元的促销价买了一单蜜饯食品,等食品到货后才突然想起,以前购买的都是79元,促销价怎么反而贵了呢?古某立刻联系网店想问个究竟,可整整过去一天,店主也不知去向。“老板逃匿了,我能向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索要500元最高限额的赔偿吗?”古某提出了疑问。

【点评】古某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网站)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条件成熟时,网络消费者享有对应的特权,网站只能代人受过。

网站相距太远,可以就近提起诉讼

【案例】谢某发现自己以活动价购买的一件羽绒服并非活动之前的版,谢某感觉受到了欺骗,但当时购买时的格式合同中已经写明“发生诉讼,应当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谢某很不解:“难道我真的只能到网店所在地起诉吗?”

【点评】谢某可以就近选择诉讼法院。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由于网店的目的在于规避义务、推卸责任,决定了对应条款无效,即谢某同样可以选择履行地进行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表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廖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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