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场的质量安全及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2016-02-20 17:07李满兵
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驻场屠宰场出库

李满兵

(安徽省霍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 霍邱 237400)

生猪屠宰场的质量安全及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李满兵

(安徽省霍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 霍邱 237400)

结合工作实际,就生猪屠宰场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如何建立质量安全及产品追溯体系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供参考。

生猪屠宰场;质量安全;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笔者就生猪屠宰场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如何建立质量安全及产品追溯体系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1 严把生猪入场查验关

1.1 生猪入场条件 生猪入场前应主动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查验,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②生猪免疫标识齐全;③经驻场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证明;④“瘦肉精”现场抽检阴性[2]。

1.2 生猪入场流程 符合入场条件的生猪应按以下流程入场:①从驻场官方兽医处领取《准卸单》;②场保卫科凭《准卸单》开门,并指引其进入消毒通道内进行整车消毒;③场采购科根据《准卸单》上注明的圈号,指导货主将生猪分别放入相应的待宰圈内待宰;④生猪卸完后,运载工具再次进入消毒通道内消毒,场保卫科凭官方兽医加盖已消毒印章后的《出门证》,方可开门放其离开屠宰场[3]。

驻场官方兽医做好以下工作:①认真填写《生猪屠宰日记录表》中的生猪来源、数量、附具的检疫证明号码、货主姓名、电话、临床检查结果栏、放入的待宰圈号等;②详细填写《入场生猪“瘦肉精”抽检登记表》,记录本批生猪的抽检基数、样品数、检验种类、检验结果、检验生猪免疫标识号等,且检验人及货主均要在表上签字。③保存该批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具《准卸单》。场采购科应制作《生猪入场记录表》,详细记录生猪入场时间、数量、来源、货主姓名、电话、放入的待宰圈号[4]。

2 规范生猪宰前申报关

2.1 宰前申报检疫 场生产科应于宰前6 h,拟定当日屠宰计划,并向驻场官方兽医递交《动物检疫申报单》。

2.2 宰前现场检疫 驻场官方兽医受理检疫申报后,立即派员对拟待宰生猪进行宰前检疫,经宰前检疫合格的出具《准宰单》[5]。

2.3 宰前静养淋浴 场生产科收到《准宰单》后,分批次、按顺序将生猪赶到淋浴间进行静养、淋浴。驻场官方兽医做好以下工作:①认真填写《生猪屠宰日记录表》中的当日拟屠宰数量、屠宰生猪的待宰圈号等;②回收《动物检疫申报单》,出具《准宰单》。场生产科要做好当日屠宰记录,记清当日屠宰数量、屠宰圈号以及进入屠宰车间的先后顺序。

3 落实生猪屠宰检疫关

3.1 检疫 驻场官方兽医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对屠宰生猪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2 检验 场品管科要按照标准对屠宰生猪进行检验,重点做好屠宰生猪的药残检测(尤其是“瘦肉精”残留检测,完成该项检测后,要向驻场官方兽医出具《“瘦肉精”企业自检报告单》)及肉品品质分级工作[6]。

3.3 编号 场生产科要对当日屠宰的生猪按屠宰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对胴体直接将屠宰顺序号标注在胴体上;对头蹄、内脏等产品应将屠宰顺序号标注在包装袋(箱)上。所有屠宰顺序号均按日编写。驻场官方兽医做好以下工作:①认真填写《生猪屠宰日记录表》中的当日屠宰数量等;②回收《“瘦肉精”企业自检报告单》;③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分割产品加贴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指导场方进行处理,同时填写《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场生产科要监督、指导各车间严格按顺序标清所生产、包装的各类产品的屠宰顺序号,确保所有产品均能实现可追溯。

4 严格生猪产品出场关

4.1 场销售科报告销售计划 场销售科要制订当日销售计划,并将拟销售产品名称、数量、屠宰顺序号、拟购买产品人员姓名和电话、承运人姓名和电话、运载工具牌号、目的地等信息以《出库单》的形式报驻场官方兽医处。

4.2 驻场官方兽医实施出场前查验 驻场官方兽医接到《出库单》,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对出库产品进行查验,并根据《出库单》上的信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

4.3 场保卫科凭证放行 场保卫科凭场销售科出具并经驻场官方兽医审验后的《出门证》开门放行。驻场官方兽医做好以下工作:①认真填写《生猪屠宰日记录表》中的产品名称、流向、数量、购买产品人员姓名、电话等;②回收《出库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审验《出门证》。场销售科①认真填写、核对《出库单》;②完善销售记录,规范出具《出门证》;场保卫科要收集好《出门证》。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Z].2015-12-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2010-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Z].2010-05-31.

[4]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Z].2010-10-2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Z].2008-08-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Z].2008-08-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Z].2012-04-05.

(责任编辑:赵景娣)

S851.34;S858.281.43

A文章顺序编号:1672-5190(2016)02-0042-01

2016-01-11

李满兵(1976—),男,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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