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权益受侵害,法律为何不支持
据来自某市仲裁院的受案统计,因劳动者主张的权益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或者逾期申请,或者忽视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即便是劳动者的权益确实遭受侵害,至少下列三种情形法律不予支持!
【案例】李先生入职一家国有农场不久,农场成立法律服务事务科(自负盈亏性质),由李先生任科长。2001年初,法律服务事务科因亏损而解体,李先生在家等待安排。农场2006年1月开始停止给李先生缴纳保险,但未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3月10日,年满60周岁的李先生因缴纳社保年限不够,无法办理退休,更不能领取退休养老金,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场为其补缴2006年至退休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并办理退休手续。令李先生未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法律表明,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金“达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程度,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李先生起诉时,并未举证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因此,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赵某系某商业集团公司职工。2004年9月,当地政府引导对部分商业企业进行改制,专门做出《关于某某商业集团公司公开出售的会议纪要》。为此,赵某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安置费协议。事后,公司未向赵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赵某某通过信访途径未果后,于2015年3月30日向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因超时效未被受理。赵某某起至法院,法院以其诉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予以驳回。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商业集团公司改制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那么,在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以《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例】个体工程者徐某曾几次跟随挂靠在宏发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做工程。2012年8月,徐某与张某达成转包协议,张某将其承包的某职业学院图书馆主楼工程水暖安装转包给徐某。徐组织10余名农民工劳动近2个月,于10月底完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张某为徐某出具欠工程款28万元欠条一张。徐某多次摧要,张某一拖再拖后没了踪影。找不到张某,徐某以张某挂靠的宏发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法庭审理时,因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与宏发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点评】徐某多年与张某合作期间,张某作为工程项目经理或许此前一直挂靠在宏发建筑工程公司,但在其承包的某职业学院图书馆主楼工程中,已经不再挂靠该公司。而徐某在起诉前未弄清张某已经不再挂靠宏发建筑工程公司这一重要情况下,弄错起诉主体,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