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加装动力驱动,虽“零责任”也得赔偿事故损失
编辑同志:
因嫌电动车速度太慢,我在电动车上加装了动力驱动装置。改装后,该车的最高时速由原来的20公里上升到45公里,自重也增加到47千克。三个月前,我驾车上班时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曾某受伤住院治疗14天,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边打电话边闯红灯,且从非人行道上穿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我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因我拒绝向曾某赔偿损失,曾某便提起了诉讼。可近日法院却不顾我已被认定为“零责任”的事实,仍然判决我承担曾某10%的损失。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郭霞蓉
郭霞蓉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改装后的电动车当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已分别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出了明确界定,即“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也明确指出:“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千克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与之对应,姑且不论你的改装行为是否违法,仅就改装后的电动车而言,因其为动力驱动、最高时速可达45公里、整车重量为47千克,无疑当属“机动车”之列。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也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你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但因为你所驾驶的属于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法院也可以判令你“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