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诊

2016-02-19 20:41
人力资源 2016年2期
关键词:保险费率鉴定结论费率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该怎么办

来信咨询:我们单位在上海自贸区。有一个职工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基本已经痊愈。最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单位认为鉴定结论有点高,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你所反映的情况属于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为了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中给申请人提供了再次鉴定的机会,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请留意单位收到鉴定结论的签收日期,注意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届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什么是行业差别费率

来信咨询:我们单位是在2016年1月新成立的一家上海进出口公司,最近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保中心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确定自己的营业情况,解释是需要确定公司的工伤保险费率。请问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关系?

专家解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统一费率,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的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的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的规定,上海市自2015年10月开始实施工伤行业风险差别费率。对于2016年1月以后新参保的单位,在2016年3月前,仍暂按上海市原工伤保险基础费率0.5%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起将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信息确定单位行业类别,并根据行业类别确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2016年3月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进行清算。

谁来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来信咨询:我们是上海浦东新区某造船公司,单位有一位职业病患者,已经按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需要每年定期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请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支付有什么规定?类似复查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

专家解答:您提出的问题已经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明文规定,即: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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