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建设的必要性

2016-02-19 11:49李林田越汪丽萍
乡村科技 2016年21期
关键词:大灾巨灾准备金

李林 田越 汪丽萍

(1.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河北 保定 071000)

加强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建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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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为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性。仅依靠农业保险不足以实现有效补偿,因此,有必要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的补偿机制。基于此,对建立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自然灾害;农业保险;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从而规范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财政部于2013年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为我国当前预防农业自然灾害新的发展标志。但该办法仅是针对保险公司应对大灾风险而提取一定准备金的,与建立政府参与的财政支持的大灾准备金制度不同。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提出要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政府支持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由于农业保险只限于在种植业、林、畜、渔业的生产过程中受损时提供保障的保险,加上大灾风险的准公共性特点,农业保险并不能完全保障农业中出现的其他农业大灾风险。因此,为全力保障农业稳定的发展,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非常必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实质上就是当发生农业风险时,除了在基础农业保险补贴限额之上,或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定责任限额之上的准备金,该准备金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保障支付,以实现更大程度的保障。

1 建立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的原则

为科学合理地保障农业的发展,并在维护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在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保障农业的健康发展,其原则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1 与农业保险政策相协调的原则

农业保险大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大灾准备金的建立要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协调。明确区分农业保险和大灾准备金的险种、责任机制、支付比例等,避免出现险种的覆盖重叠、重复支付等失策现象。区分公司提取的大灾准备金和政府参与的大灾准备金的原则,依据各地区各农业保险政策的要求和财政补贴规模,以及各地区建立农业大灾准备金制度的运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与农业保险政策相协调[1]。

1.2 因地制宜原则

由于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各个省份、城市和地区在依据农业保险的规章制度外,还要根据本地区的财政支出能力,因地制宜地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财政支持水平[2]。

1.3 共担基金风险损失原则

大灾风险准备金目的要解决各地区大灾风险补偿的不平衡问题和超额责任补偿问题,为了加强管理水平,增强各机构及其单位的参与程度,共同承担基金风险损失,政府部门应制定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组成由财政、税收、农业、保险等部门的合作与运行管理机制,实现各部门和机构的密切配合,体现大灾风险发生后,市场补偿与政府参与补偿方式的有机结合,实现风险共担[3]。

1.4 大灾准备金筹资方式多渠道原则

由于我国财政支配能力的有限性,仅依靠政府财政来分配大灾准备金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仅依靠财政的力量,则必然会导致相应地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用,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这与建立初次建立农业保险的政策相矛盾。为了保证大灾准备金的筹资能力和保值增值的水平,农业大灾准备金的筹资渠道应采取由政府主导,其他多渠道筹集的原则[4]。

2 建立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的必要性

2.1 单一的灾害补偿主体难以单独承担农业巨灾风险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最为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但是,随着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面积扩大,保险种类的增多,农业保险的积累风险特别是大灾风险带来的损失不断增加。如果出现巨灾损失,地方政府或保险公司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承担大规模的农业灾害补偿。因此,依法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缓解单一主体独立承担农业巨灾风险具有必要性。

2.2 农民群体无力承担农业大灾风险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社会资源分配及经济结构等因素,农民一直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由于农民获取市场信息、参与社会竞争、创造和聚集财富、维护权益及自我实现等能力上都比较薄弱,无力承担农业的大灾风险[5]。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基础薄弱,农业防灾减灾体系不健全,农业抗风险能力还较低,加上农业自然条件复杂等因素影响,一旦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农民自身也无法承担巨大的农业损失。

2.3 巨灾风险的性质决定了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的必要性

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或人为事故而造成的巨大损失的风险,保险公司因此很难承受超过一定额度的赔偿[6]。由于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次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农业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加之农业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以及农业灾害的“经常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式更加严峻,农业巨灾风险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巨灾风险的应对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管理职能和大灾准备金的优势,通过大灾准备金实现农业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风险分散。因此,建立应对农业巨灾风险为主的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冯文丽,苏晓鹏.构建我国多元化农业巨灾风险承担体系[J].保险研究,2014(5):31-37.

[2]庹国柱,王克,张峭,张众.中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及大灾风险基金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3(6):3-15.

[3]庹国柱,赵乐,朱俊生.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以北京市为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4]谭中明,冯学峰.健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险分散机制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11(3):78-81.

[5]郑军,刘丽.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的研究述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4(4):41-47.

[6]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巨灾保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F842.66

A

1674-7909(2016)21-87-2

河北省社科联社会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准备金制度研究》(2015030204);河北省社科基金《京津冀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协同应灾管理机制研究》(HB15SH059);河北省软科学项目《建立京津冀地区农业巨灾风险协同应灾管理体系的对策研究》(15455432)。

李林(1979-),男,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与社会保障。田越(1992-),女,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保障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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