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家新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1120)
对于认同政治问题的研究主要缘于对现实问题的考量,上个世纪就有学者指出,“认同政治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在这个世纪的第三个25年内出现的极其迅速、深刻的变动和转型的结果。”[1]在多民族国家语境中进行认同政治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学、国家学说来解读并解决认同政治中的核心问题——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内在紧张性与同一性。当今90%以上的国家为多民族所组成,在“民族国家(nation-state)”内部长期存在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紧张性甚至冲突性,由此也成为认同政治的核心问题。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内在紧张不仅在二战后新取得独立的民族国家表现得相当普遍,即使战前就已经独立的民族国家,也一直遭遇着认同政治问题的困扰,例如:英国就一直被苏格兰要求民族独立的问题所困扰,加拿大也长期遭遇魁北克法语地区要求独立与自治的挑战。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紧张是导致前苏联解体的重要推手之一,而由于苏东剧变所引发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思潮更是冲击了传统的认同政治理念。近年来,民族极端主义、分离主义在局部地区愈演愈烈,成为地区冲突的罪魁祸首,危及着世界和平与稳定,更对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了严重挑战。
当前,我国正在为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而奋斗,构建正确的认同政治是凝聚各族人民力量实现这一伟大梦想的根本保障。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内在张力因其存在着双元性结构而对其同一性构成了挑战,也对国家的统一与安全产生了冲击。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把握双元性结构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并能深刻而正确地揭示其内在的同一性机理,为促进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同一性判断提供学理支撑和实践指导。
“民族国家是政治实体的最高形式,民族精神的政治外壳,民族意志和命运的物质体现。”[2]威尔·金里卡认为,“一个承认自己拥有不同民族群体的多民族国家,只有同时培育一种各民族群体的成员都拥护并且认同的超民族认同(Supranational identity)时,它才可能是稳定的。”[3]“超民族认同”集中表现为对民族国家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对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由此而成为认同政治的关键所在。认同政治的同一性构建是民族国家为寻求其制度合法性而有意识、有计划地利用国家力量,强化以“国族认同与制度认可”为核心的“向心力政治”。也就是说,多民族国家认同政治的核心任务在于通过系列性、持续性的认同建构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以提高民众对国家核心利益与核心价值的政治支持,其本质在于维护共同体政治的合法性存在。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判断既是一种事实性判断,也是一种价值性判断,这突出地表现在“政治合法性”与“认同政治”的关联性上。认同问题属于典型的现代性问题,根据亨廷顿的判断,“现代性带来稳定,现代化却带来动乱。”[4]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被现代化”进程,是在西方文化(包括政治文化)的强辐射下所进行的,其在现代性、怀旧保守性之间表现出更多的矛盾与纠结之处。当前现代化在技术现代化之外的重要表征就是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这对“民族——国家”的制度安排与文化心理的冲击极其强烈而深刻,尤其冲击着人们对民族国家及其社会制度合法性的认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民族国家着眼于一定的地域,相反,‘全球化’一词表达的是一种动态的图景,它们会不断挑战边界,直到摧毁民族大厦。”[5]114这是因为,首先,全球化使得原先囿于“民族——国家”范围限制性身份的公民,无法适应全球性经济、文化、教育等的交往与交流需要,限制性身份需要在突破后获得更大的包容性、自由性;其次,民族国家在传统意义上本是整体一致的经济体,其固有特征与外在表现却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发生着重要改变,传统意义上人类因“经济相关与利益一致”而产生的政治认同明显被弱化;再次,信息化由于其对物理空间的无限拓展性、传播的瞬时即显性与互动多样性,使得原本有形与有限的“民族——国家”疆域空间、生存样态变得无处不在而又无不模糊,民族——国家认同的不确定性由此而愈发凸显;复次,西方国家藉网络化与信息化的传播便利与话语霸权,多层面解构中华民族、社会主义中国关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同一性判断,并试图藉经济全球化而强推政治价值全球化(典型地表现为西方国家以“普世价值”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使得我们在文化立场、价值判断上处于守势甚至表现出一定的劣势;最后,因网络虚拟世界的形成、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中国社会迅速地由熟人社会步入陌生人社会,由此也使得人的本体性安全不断被弱化,个体安身立命的价值性不断被解构,个体对于自身的归属与安全感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难以确定而充满焦虑。对于我国来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中青年、青少年作为生力军与主力军,其所受到的信息冲击与意义解构非常明显,在此境遇下,如何构建起正确的民族观与国家观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人类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在其发展过程中的认同问题只有放置于历史发展的维度中去审视,方能更加清晰而深刻地理解其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机理与问题所在。从历史的发展上看,民族共同体在古典世界(工业社会前)的“政治性”认同色彩较淡,日耳曼等民族迟迟才建立起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便是明显的例证。工业革命后的社会历史发展加速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才使得“认同”问题作为现代性政治问题愈发凸显。随着工业革命对于人类生活与生产方式的深层次改变,人们的交流方式与交往范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认同”的内在驱动力使得建立确定的领土与疆域成为必然,而“认异”的排他性更强化了“己”共同体有别于“他”共同体的心理特征。从理论探讨上看,工业革命之后尤其是二战以后,对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各自的价值性与内在紧张性的探讨、对于是否可以超越以及怎样才能超越两者之间紧张性的研究,一直都是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面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浪潮,罗尔斯等政治自由主义擎旗者,放弃了整全性理论而坚持以“政治正义”为制度性认同的核心;亨廷顿等政治保守主义者,则认为美国开国之初的盎格鲁新教传统文化应该成为美国国家认同的根基,并主张不能再向多元文化主义作出妥协与让步;哈贝马斯对于欧洲民族国家内的认同政治与文化认同所存在的紧张关系给予了高度关注,在他看来,由于民族主义具有着两幅面孔,致使由“民众”自然组成的“天生”的民族不约而同地关注于社会一体化,而由“公民”所组成的政治化的民族国家才是民主合法化的基础。
综合历史的事实与学界的论点,笔者认为,培养并促进民族共同体成员作为“公民”的国家认同,可以凝聚全体公民之政治向心力,并进而在共同且可共享的文化特质基础上强化共同心理,在共同身份特征的相互理解中构建命运共同体。这将会导致一种情形的必然出现,“所有的人口和集团几乎都被纳入了‘国家’这个政治实体的基本框架之内,与以往族裔集团不同的政治组织形式得以出现,国际交往中相对独立的政治单元最终诞生,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个体国民和与之相应的共同心理素质及共同体政治。”[6]
1.“认同”的词义阐释
“认同”语出identity的习惯译法,但在现代汉语中,其基本的意涵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描述不同事物的同一性,意即描述相异时空中此物与彼物实为同一事物的表现形式,彼此存在着事物的内在一贯性(oneness,sameness);第二种是确认个体或群体在其本质上的归属性(identification,belongingness),并据此确认个体与群体的特质;第三种是个体或群体基于自身特质、立场而对其他团体、组织所持肯定性的赞同、支持(approval,agreement)态度[7]。从现代汉语的语义释读与政治学理论的演绎推理中可以看出,认同具有双元性结构:归属性认同与赞同性认同,其中的归属性认同强调的是公民在历史与文化上的归属感,而赞同性归属强调的是公民对一国政治与法律制度的认可。
2.“民族”与“国家”的双重面孔及其概念释读
“民族”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们基于共同历史记忆与血脉传承,创造并维护共同文化、共同利益的命运共同体。民族共同体既是“想象的共同体”,也是族群利益的实际载体。例如,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图腾、英雄传说、戏曲舞剧、民俗风情等,并以此唤起族群成员对于“本族”的认同与归属感,对“他族”的异形、异声等产生“认异”甚至排斥感。可以说,“民族”的产生既是一种认同的过程,也是一种“认异”的过程,人群共同体正是基于对人们之间异质与同质的认识而区分“此民族与彼民族”。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看,“民族”的形成过程及其存在天然地与国家的形成及其存在互为前提。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民族’一则由‘民众’天生、自然形成之民族,另则由‘公民’所组成之民族,前者为历史命运共同体,后者则为政治法律共同体。”[8]这为公民在民族认同上存在选择性提供了可能:既可以将自己视为“同胞——民族”共同体之成员,亦可以将自己视为“公民——民族”共同体之成员。虽然这两种民族认同都属于国家认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显而易见:民众在对于“同胞——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上具有更为强烈的文化属性、天然性,而在对于“公民——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上则具有着更强的政治属性、社会性。两种认同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则使得“‘民族’作为第一个现代集体认同形式具有两面摇摆性——它在人民民族的想象的自发性与公民民族的合法结构之间摇摆不定。”[5]114
“国家”的基本含义,概括起来包括如下两种:其一,指称基于自然空间的领土(包括领海、领空)、主权与人口所形成的国家共同体(nation);其二,特指由政治组织、法律制度、权力机构所形成的国家政权系统(state)。但在现代政治理论分析谱系中,“国家”这一概念涵盖了民族共同体与国家政权系统的统整意义,也就是通常所指称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民族国家的认同政治由此而出现“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双元性结构。由此也不难推理出,在现代政治学理论框架下探讨国家认同,其核心概念指向于“民族——国家”,而“民族国家”也是认同政治的基本分析语境。
根据上述对“认同、民族、国家”三个核心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始终是交互而生,且具有冲突与和谐互促的可能。进一步分析如下:
“民族认同”是个体基于对特定群体的积极评价并由此而产生的归属感、使命感、参与感。而“国家认同,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国家主权等的认同,即国民认同。国家认同实质上是一个民族确认自己的国族身份,将自己的民族自觉归属于国家,形成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主体意识。”[9]5-12根据国家认同的具体内容与对象特质分析,存在着如下两种不同类型:其一是公民基于“同胞——民族”血缘纽带、历史记忆、文化共享的归属确认而产生的对于国家共同体的归属性心理——文化认同;其二是公民在视自己为民族共同体之成员的同时,对国家特定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权系统持赞同性态度——法律认同。不可否认的现实性问题在于:在归属性国家认同与赞同性国家认同的双元性结构中,民族国家这一概念不可避免地陷入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的内在紧张——天然的命运共同体与倡导平等的法律共同体时常处于不完全契合的境地。但这种紧张并不必然地带来冲突或者分裂,在实践与理论的两个层面上看,民族与国家虽然不是等同的概念,但近代以来的实际情况却总是呈现出同一性的态势——“能够被明晰地辨识出民族特征的共同体,总是表现出国家认同的强烈倾向,显然这两者并不总是异质。”[10]假设归属性国家认同发展成为居于首要位置的认同政治,甚至发展成极端民族主义,那么世界上现有的5 000多个民族,就应该发展形成为5 000多个国家,而不是现在的200个国家左右。可见,归属性认同与赞同性认同之间存在着双元互补性与内在一致性,并由于其内在的同一性而互为前提,所以,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政治应以国家认同为首位。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现代民族国家,既是民族共同体,更需要在国族理念下成为国家共同体,也就是说,现代民族国家需要将国家政权系统与民族共同体进行结合才能形成真正的命运共同体。国家共同体涵括了民族共同体中的“文化——心理”,个体成员缘于民族“文化——心理”的认同属于一种归属性国家认同;而个体成员对致力于保障个体成员权利的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的认同是一种赞同性国家认同。“国家认同成为集赞同性国家认同和归属性国家认同于一体的双元结构;两种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的双元结构之间分别确立了各自的逻辑匹配和结构对称关系。”[11]这种结构关系,可以称之为“匹配关联”理论,其可为构建“国族”理念下的国家认同提供战略性理论与实践指导。这是因为,无论是为维护和巩固民族与国家共同体内部统一性与外部独立性,还是为建立和强化国家制度的道义正当性与政治合法性,都需要国家政权系统在归属性国家认同与赞同性国家认同上做出战略性布局。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中华文明遭遇极大危机与挑战,建立并建设现代民族国家是中华民族的共同任务。伴随此项共识的歧见在于:我们所建立与建设的民族国家到底是一种政治共同体还是一种文化共同体,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我们对于民族国家认同的基础是什么?是基于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还是基于历史传承中的血缘、语言、文化、道德与宗教?这些歧见的关键点在于:在政治共同体中是否需要相应的核心价值来凝聚文化共同体?如果需要核心价值,那么这种核心价值是“罗尔斯式的政治自由主义,即承认文化多元主义,在德性问题上保持中立,只是在正义问题上形成重叠共识,从而建立公共理性?还是像亨廷顿和麦金泰尔所倡导的那样,民族国家的核心价值必须是一种整全性的、渊源于原初居民的历史文化传统,不仅在‘正当’而且在‘好’的问题上也形成社会共识?”[12]我们认为,必须以宪法精神作为基本理念,将培育国族认同作为核心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着力增强国家认同的内在一致性。
“在正视多民族国家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矛盾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使得国内少数民族成员在其原有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并维持超民族的国家认同,是现代国家寻求统一和发展的必由之路。”[9]5-12在我国,国家共同体的构建依赖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体认,“这种相互承认形式也与社会生活语境假设相联系,社会成员通过走向他们共同目标的构想,形成一个价值共同体”[13],同时需要依赖于各民族增进国家统一体的文化共性,塑造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性,“就像通过虚构的同质主张创造了民族认同一样,同境外国家的差异强化了这些认同。共有认同总是通过差异形成并加强的。”[14]217我们需要提炼中华民族互相体认的价值观,并与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国家观、民族观进行有机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平等”、“和谐”等理念,实现国族认同的核心价值。
1.基于国族理念,将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规定的“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将国家认同作为首要目标。我国有56个民族,民族间差异的既定性已经不必要再进行强化,而应该提升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意识,也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意识。关于“不必对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的差异进行强化”的观点,西方学界有过诸多研究。史华慈(Benjamin Schwartz)就曾指出,在欧洲“当初世袭的领土式的国家对创造现代民族的形象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15]西方学界普遍地认可这样一种历史事实:是国家创造了民族,而不是由民族创造了国家。国家在其本质功能上是凝聚共同体意志、整合共同体资源、采取共同行动,为共同体及其成员谋取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国家认同”一旦得以形成,国家就可以借助政治制度、法律规范来促进文化认同、价值认同,并基于对核心价值的认同形成民族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平等”是基于宪法的规定,既是对各民族的权力性规定,也是对各民族的义务性要求。进一步说,既然民族平等原则是各民族共同的价值诉求,那么平等的民族在国家认同上应该持完全平等而一致的态度。民族平等的原则,是为了构建并加强共同性,而不是维持甚至扩大差异性。例如,我们不应该在有意间或者无意间(如填写各种表格时)反复强调公民的民族身份,而应该强调公民作为国家普通成员的身份。
2.传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符号系统,重视对全体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推进民族“文化——心理”认同与国家“制度——法律”认同的交叉、重叠与同理心,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文化象征符号系统涉及到历史记忆与民族认同感的培养,这包括文化符号、典礼仪式、传统节日等等。如果我们更多地把少数民族的许多认同符号纳入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符号系统之中,那么我们的共同文化基础就会更加宽泛和厚实。”[16]卜正民和施恩德等研究认为,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需要强大的推进剂——能够凝聚民族国家向心力——那便是“走向富裕和强大的未来的目的性动力”,这种动力在实践中“将所有民族带到同一个叙述体系中,但同时又宣告他们自己的特质,以作为文化独特性和独立性的证据。”[17]这就需要以“公民认同”的培养来扩大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重叠之处。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社会融合看出在多民族、多人种社会中加强公民认同的积极意义与价值所在,在美国,如果说,“从前个人认同是由身份和地方的民间文化形成的”,那么,“现在全民教育和国民教育课程形成了新的‘民族认同’。”[14]260诚如亨廷顿所言,美国社会成功之处在于“最初由托马斯·杰斐逊提出、后来又经过多人阐释的‘美国信念’(American Creed)被广泛认为是美国特性的关键决定因素。”[18]共同的文化理念,共同的核心价值信念,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的精神家园。由于国家认同对于民族认同具有着塑造、提升功能,我们需要将公民教育放置于首要地位。尤其在教育领域,需要推进少数民族与汉族在受教育空间上的交叉性以及在公民教育上的一致性。实践证明,这是促进民族文化交流、扩大重叠共识的有效举措。实践也表明,学习空间的分离与阻隔,势必造成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心理的阻隔与交流的障碍。具体说来,在初等与中等教育阶段,应该继续加大推进诸如新疆内地班、西藏内地班的政策力度,同时推进内地教育资源特别是教师资源的援藏、援疆力度;在高等教育阶段,除了继续推进当前的援疆、援藏政策以外,适度降低民族院校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提高民族地区、民族高校中汉族学生的比例,并适度提高内地普通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在空间交叉的同时需要加强各民族学生的公民教育,使得各民族学生都能体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理念:“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3.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平衡性与互补性,努力使得社会成员分享改革的红利,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有“和谐”的物质基础。共同的政治文化信念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之上,而经济的平衡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反过来也会推动政治文化信念的巩固。正如迪特·森格哈斯所指出的那样:“一般说来,在同一个文化圈内,现代化水平较高的社会与现代化水平较低的社会在价值观方面出现的差别是很大的,它甚至大于分属不同文化圈而发展水平相当的社会价值观方面所呈现出的差别。”[19]经济的区域性平衡虽然受制于一定的自然环境与历史条件,但随着经济信息化、交通高速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人口的流动、信息的交流更为迅捷而便利,使得各区域、各阶层间彼此互相体认文化属性以创造一个共同的文化价值空间成为必须和可能。我们必须抓住社会主义市场化、城镇化建设的历史机遇,促进各区域、各民族间的人口流动、经济往来,共享社会主义改革的红利,因为“民族的认同和共同体是由‘此处的感觉’和‘主格我们的感觉’构成的,前者源自在一个地方的共同居住,后者来自群体的团结和共有属性。”[14]181
4.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化进程,使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因民主与法治的价值而得到强化,同时使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保障与支撑,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理念。对于民族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倾向需要依法严加防范与打击,同时需要发挥法律的教育功效,根据法律法规对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民族团结、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国家认同教育;应依据法律,提炼塑造国家认同的政治性要素,依法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遍运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确保重要节日的庆典与重大政治性活动的仪式能正常有序进行。因为共同的语言、文化符号、政治仪式等是各族人民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与构成性要素。例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官方语言是否被申请移民者所掌握作为准许入籍的重要条件之一,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必须借助“语言的纽带”使新进移民能被纳入到“符号共同体”中并进而强化其“我们感”。根据我国的经验教训以及对其他多民族国家的考察,我们认为,其一,需要促进普通话的推广,提升对国旗、国歌、国徽的认知、认可、尊敬与维护意识;其二,需要加强对于国家先烈、民族英雄的敬仰感;其三,需要加强公民教育中关于国家历史与民族历史的教育,因为这是民族成员获得归属感的重要渠道,对于形成公民“我们中国”的意识具有着潜移默化、持久的作用;其四,需要注重通过重要节日与重大活动中的仪式教育来提高公民的国族一体感,这是因为“民族认同和共同体源自连续执行的例行公事和普遍能够理解的公民行为。”[14]200
5.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舆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信息化社会中的主流价值观,积极主动而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民族主义、分裂主义、分离主义,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去中国化”倾向。一方面,建设好、维护好、运用好主流媒体的门户网站、APP客户端、公共账号等全媒体,主动掌握认同政治的话语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微信公共账号、微博大V、博客、公共论坛、QQ群等自媒体的引导,创设话题,培育并促进公民认同,增强民族认同的“我们中国”之共同性,强化国家认同。
6.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国家观,坚决抵制形形色色的分离主义倾向。在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大潮中,各种超国家共同体认同理论、狭隘的民族主义时有抬头甚至形成潮流。然而诸多研究表明,国家始终是民族共同体存在的最好形式,也是维护民族共同体利益的最好保障。例如,美国学者科斯特曼、费氏白克和日本学者唐沢穣的研究表明:国家认同并不与国际主义呈显著负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国际主义或“世界公民感”越强的公民,其国家认同感并不随之而越弱。与此同时,根据卡提布和修迪、布瑞沃和李琼的实证研究,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却在个体层次上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20]。这些理论与实证研究从正反两个方面回击了西方某些人试图淡化国家认同的政治作用,以及叫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必然矛盾、对抗的鬼魅论调。当前,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西方敌对势力的长期支持与谋划下,“藏独”、“疆独”、“台独”势力以种种方式存在且有时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西方所推行的“价值外交”、“人权外交”等对我国青少年甚至中年人都产生了冲击。我们需要基于唯物史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国家观,引导公民对国家的本质、功能等有正确的理解,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起来,团结一致,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