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矿业管理的启示

2016-02-19 02:02陈诗媛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天津300170
新疆有色金属 2016年2期
关键词:矿业联邦加拿大

陈诗媛(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 天津 300170)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矿业管理的启示

陈诗媛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天津300170)

摘要目前我国的矿业管理制度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加拿大是世界顶级的矿业大国,其矿业管理制度也非常健全和完善,学习和借鉴加拿大的矿业管理制度对我国的矿业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浅述了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矿业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

DOI∶10.16206/j.cnki.65-1136/tg.2016.02.042

加拿大是世界第二大国,领土面积约998万km2,人口约三千万,人均拥有资源量十分丰富,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矿业大国。矿业的发达带动了加拿大经济的发展,其矿业生产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每年约有80%的矿产品用于出口,矿业贸易顺差高达70亿加元。加拿大矿业管理的一大特点是充分把握市场经济运作的要害及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特长,这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加拿大的矿业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来谈一谈其对我国矿业管理的启示,希望能够对我国矿业发展有所助益。

1 加拿大矿业立法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自1867年建立联邦以来,一直都是由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加拿大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宪法,其现行宪法主要是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法案构成,规定各联邦和省政府都具有独立立法的权限。由于地表权与地下权分离,而大部分土地都为省管辖或私人所属,所以加拿大的矿业法是相对独立的,不过总体来说主要是形成于安大略省和萨斯喀彻温省。加拿大的联邦矿业法起初只规定了矿产运输及尾矿储藏等内容,而限制内容相对较少。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起,加拿大矿业法规定在有本国国籍人士参与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勘探本国矿产资源;七十年代末期,加拿大开始稽征购地税、增加审查过程及实施雇佣本地人和使用本地材料等政策,这使得加拿大成为了矿业投资高风险国家;直至八十年代前期,加拿大的外来矿业投资才开始骤减,后期联邦再次推行一系列鼓励矿业投资的政策。就目前而言,加拿大无论是联邦还是省政府,其矿业法规的立法宗旨均须坚持以下几项内容:

⑴为了使矿业投资者与政府的接触及对法律的执行更加协调和直接,矿业活动应当由一个部门来进行控制,而其他相关部门则只予以协助;

⑵为了使每个人均能读懂矿业法而无须通过律师进行解读,应当保证可依之法的相对直观;

⑶应当尽量少对矿产普查和矿地占用设置权限或资格要求,如居民或公民要求、财政或技术能力要求、是否存在可开采矿产资源方面的要求等;

⑷为了尽量减少矿业投资者的相关服务支出费用,应当以“为用户服务”为基础来合理设定各项费用;

⑸应当对各项公开数据记录进行维护,如政府或私人勘探者已经完成的地质工作记录等,这些资料均应公开,以供人查阅及缴纳复制费后进行复制。

2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可分为二级,这二级分别是联邦和省,两者之间具有分工协作的关系。除却一些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或省间协调的问题—例如环境和矿山复垦等以外,联邦和省政府均分别按照自己的立法管理权限来履行相关职责。联邦自然资源部是联邦政府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⑴管理国有企业的相关矿业活动;

⑵管理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⑶管理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

⑷管理环境保护与保护区;

⑸协调联邦与各省的矿业政策合作;

⑹管理全国矿业活动信息。而省级矿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则为:①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②建设、管理、清理、改造及关闭矿山。

2.1矿业活动申请的程序

2.1.1第一阶段

矿业活动申请的第一阶段主要是申请普查证。加拿大矿业法规定:凡是满十八周岁的加拿大籍公民个人或公司均可以申请联邦或省属土地探矿权,其中私有土地通常通过协商进入。以安大略省为例:一般土地探矿权申请面积不超过10 000公顷,一旦发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前景的目标靶区便进入第二阶段。

2.1.2第二阶段

矿业活动申请的第二阶段主要是矿地声明。所谓“矿地声明”,指的是探矿证持有人对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前景的矿地的“非专利”声明,具体来说,就是探矿证持有人围绕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前景的矿地下桩或标定以圈定所需范围。矿地声明的主要意义在于声明探矿证持有人开展评估工作的权限及其在达到相关法令要求后延长声明有效期的权力和申请采矿租约的权利等。评估工作的结果应当报告给矿产登记人,并根据具体情况而公布给社会。矿业活动申请第二阶段的土地评估面积一般在数百至1 000公顷之间,并且要按照政府规定而完成每年单位面积的最低勘探投入。

2.1.3第三阶段

矿业活动申请的第三阶段主要是开采租约。对于经济矿床的采矿租约主要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置:⑴转让,也即是由租约持有人对整个或者部分采矿租约进行自由转让,转让时须通过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私下协商达成协议;⑵自行开采。加拿大联邦法律要求矿业活动申请的第三阶段必须要完成矿山的环境评价及闭坑复垦计划这两项工作,若这两项工作有任何一项没有通过审查,则开采活动均无法进行。

2.2矿业活动的融资

目前,加拿大矿业活动的融资主要有三种方式:

2.2.1捆绑式融资

捆绑式融资指的是由小公司说服大公司购买部分矿产开采权、参与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前景的矿地的勘探或是以上市大公司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募集勘探资金。

2.2.2申请银行贷款

小公司在申请银行贷款之前需要先向银行出示相关勘探成果,以其勘探成果来说服银行,使银行同意贷款申请。

2.2.3利用大公司利润

加拿大的另一种矿业活动融资方式是由大公司从生产矿山的总利润中拿出部分利润来用于建设和开发新矿山。

2.3矿业活动的监督

加拿大的矿业活动监督具有全程化、制度化及公众化等特点,其在法规上对监督员和资格人制度进行了明确。监督员指的是一些相关专业人士,其受政府委托而同时对多个矿山进行监督,既可检查也可抽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制止或提出修正措施,若对方在规定时期内仍未达到相关要求则应立即对其下达停产通知。资格人主要指的是某个个人,如一个工程师、一个地质学家等,这个人必须要具有至少五年的矿业勘探、矿山开发、矿山经营或矿业项目评估工作经验,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事务,如果遇到重大事项则需先提交可行性报告再由独立资格人来完成,报告审查时则一般由多个资格人共同进行并联合签名,最后再交至相关部门发布消息。

3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对我国矿业管理的启示

3.1优惠矿业税收

加拿大对于矿业生产具有多项优惠政策,这有效降低了其矿业可征税的基数,使矿业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矿业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并促进了投资者对矿业的投入及利润的回收。受加拿大的启发,我国也应当进一步优惠矿业税收、鼓励矿业生产。

3.2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加拿大政府遵循“服务优先”的原则给予矿业投资者及时的帮助,及时收集和提供矿业信息资料,以便投资者更好地进行市场判断,同时还会积极解决投资者在矿业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针对这点,我国应当积极学习,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3.3严格执法监管

加拿大针对矿产生产、矿山安全等方面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并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矿山进行定期检查,切实确保矿产生产的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这点我国也应当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进一步加强对矿业生产安全方面的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严格监督管理。

4 结语

综上所述,加拿大现行的矿业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和科学,其能够有效促进国家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当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优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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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赖永添,陈少强,李炜.加拿大和美国矿业资源税费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会计,2012,02∶62-66.

收稿:20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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