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失衡社会中的同性伴侣家庭:实践、权利和政策启示

2016-02-19 01:06
关键词:异性恋性伴侣同性

魏 伟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0241)



性别失衡社会中的同性伴侣家庭:实践、权利和政策启示

魏 伟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0241)

人口性别结构中男多女少,使中国社会在未来数十年内仍然是一个性别失衡社会,其影响社会发展的后果会进一步凸显。国家对于性别失衡的治理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也面临理念拓展和视角更新的挑战。性别与性领域日益显现的多元化趋势,是中国社会已经发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变迁。这种变迁需要研究者反思传统性别失衡研究存在的局限,尝试在研究中引入性别和性多元的视角。从这一主题出发,这篇短文首先简要回顾了性别和性多元的理念对主流性别失衡研究的冲击和影响,接着呈现了性别失衡背景下当代中国社会中同性伴侣的家庭的实践及权利诉求,最后讨论了多元性存在视角的引入,对性别失衡相关政策的制定能够带来的启示。

一、将性别和性多元视角引入性别失衡研究

传统性别失衡研究建立在两个基本预设之上。一是对“普婚制”的强调。婚姻不仅具有经济保障和稳定情感的功能,也是获得性欲满足最具合法性甚至唯一的途径和场所。二是对于性的等级的遵循。性实践被区分为正常的性和危险的性:一方面将婚内的性界定为“正常的性”,另一方面将婚外的性,包括多性伴、性的交易、临时的性以及同性恋和双性恋的性行为标签为“危险的性”,因此是不健康的、堕落的,是对一切事物的威胁[1]。

基于上述两个基本预设,更多的假设出现在主流性别失衡研究之中,包括“人们只有通过结婚,才能过得快乐”,“婚姻只存在男人和女人之间”,“婚姻、性和爱不能够分离”,“所有的人都是异性恋”,“同性恋者一定过得不幸福”等。这些假设都指向一个普遍存在的性别机制——异性恋正统性。异性恋作为唯一的规范和标准,被视为理所当然和普遍存在。通过婚姻和家庭等社会制度,异性恋正统性将异性恋行为“自然化”,使其成为强有力的自然法则[2]。对异性恋正统性的理解,促使我们思考导致性别失衡的根源。主流性别失衡研究指出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是导致性别失衡的根本原因,但是为什么会出现重男轻女的现象?因为在一个父权制的社会中,家庭的男孩偏好是因为这个男孩长大以后会结婚,生儿育女,从而完成传宗接代的社会期望。社会中的男孩偏好,必须建立在异性恋正统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维持和强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异性恋正统性是导致性别失衡问题的真正根源。

值得高兴的是,性别和性多元的理念已经进入主流性别失衡研究的视野,开始应对新的理念对以往研究构成的挑战。性别失衡研究代表人物李树茁及其团队已经提出:一是“随着多元化人群的出现,部分人群不再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唯一选项,出现了同性家庭倾向,由此造成生育行为的多样化。”二是“在多元视野下,健康与权利需求为形成新的性别平等氛围提供了理念基础,对男孩偏好起到了弱化作用。”[3]笔者下文以个人开展的同性伴侣家庭研究为例,呼应性别失衡研究路径发生的新的变化。

二、当代中国同性伴侣的家庭和生育实践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无疑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婚姻和家庭领域发生的最具影响的进程之一。自从荷兰在2001年率先立法通过同性婚姻,截止目前,全球范围内同性婚姻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巴西等21个国家实现了合法化。近年来,同性婚姻的倡导活动在中国也开始进入公共视野。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屡次向全国“两会”提交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引发了相当的媒体关注。这些关注的背后是中国社会日益壮大的“同志”社群,包括都市中越来越多过着普通平常生活的同性伴侣家庭,构成了同性婚姻合法化诉求重要的民意基础。

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研究的支持下,笔者于2015年11月开始在上海和四川开展同性伴侣家庭的研究,已经对近25个同性伴侣家庭中的一方或者双方进行了深度访谈,获得了同性伴侣家庭生活现状丰富的第一手资料。研究显示,长期且稳定的伴侣关系,是同志社群内部越来越普遍和常见的情况。绝大多数访谈对象和伴侣一起生活五年以上,不少已经超过十年。尽管同性伴侣的与异性夫妻一样过着日常的家庭生活,但也存在一些差别。比如,同性伴侣个人的法定婚姻状况更加复杂,大多数人都是单身,还有相当数量曾经有过或者目前仍然处于“形式婚姻”中*“形式婚姻”指的是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为了应对共同的家庭和社会压力而缔结的婚姻。。同性伴侣彼此之间上经济独立性更高,包括房产的所有权。同性伴侣家庭和原生家庭的联系没有预想的那么密切,能够真正融入其中的还是少数。尽管同性伴侣家庭的建立和维系面临诸多障碍,随着全社会对于同性恋认识的日益开明,加之来自于社群层面的支持,促进了伴侣关系的稳定,增强了伴侣关系的社会合法性。

同性伴侣家庭的生育,是此次研究关注的另外一个重点。在25个受访家庭中,有7个家庭已经生育子女或者正在进行之中。除了一例是以前异性婚姻的结果,其它都是在同性伴侣家庭的情况下主动达成生育目标,显示了同性恋者生育情况的代际差异。6个真正意义的同性恋“计划家庭”(planned families,包括4个女同性恋家庭和2个男同性恋家庭)[4]的生育实现途径各不相同,但都不同程度使用了代孕和捐精等生殖辅助技术。这些成为“同性恋父母”的同志的经济能力更强,不仅能够支付相当昂贵的生育费用,而且也更有能力应对处于现行法律“灰色地带”的生育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同性伴侣家庭与原生家庭联系相对松散的整体情况形成对比,目前已经生育的4个同性伴侣家庭,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一方的同性伴侣的父母都承担了重要的照料孙辈的工作。完成了“传宗接代”的大计,子代的性取向似乎已经不成问题,显示了中国“家本位”社会的特点*此次中同性伴侣家庭生育情况的详细研究,请参见笔者论文《成为同性恋父母:生育途径,身份认同和家庭生活》,即将刊发于《山东社会科学》。。

三、基于权利导向的政策创新

传统性别失衡研究视野下的性少数人群,主要是作为艾滋病感染和传播的风险人群[5]。研究者近年来对这一研究路径进行了反思,尤其涉及弱势群体的标签化以及对他们自身权利和需求的忽视,提出只有从弱势群体生存发展、健康和社会安全的权利视角出发,才能结合现实情景和利益相关人群进行治理和政策创新[3]。性别失衡研究聚焦的发生男男性行为的下层失婚男性,和本文关注的城市中产阶级为主的同性伴侣,尽管两者都属于“性少数人群”,但在个人身份认同和社会经济地位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差异,相应的公共政策干预也有不同。整体上看,治理政策要形成对于性别平等、多元性别观念和性少数人群的逐步认可和规范,促进性少数人群在政策领域内的资源分配和社会参与,从而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包括婚姻权和生育权。

性别失衡问题社会治理的核心,不是性的问题,也不是婚姻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实现弱势人群的社会整合的问题。当前性别失衡研究聚焦婚姻议题,也是认识到缔结婚姻和组建家庭是实现社会整合的重要机制。现行的婚姻制度,有无可能使之变得更加具有包容性和建设性,而不是排斥性和压迫性?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还能够存在其它形式推动社会整合的制度性安排么?通过性别和性多元和权利的视角,尊重和承认性的差异,包括同性恋,能够更好地应对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基于个人对于当代中国同性伴侣家庭的研究,笔者认为在政策层面可以围绕多元性存在视角下的家庭婚姻关系,进行前瞻性的探讨。性别失衡研究能够成为多元化性主体婚姻家庭理念的讨论平台,促进社会性别理念更新和对家庭婚姻关系的反思,最终服务于推动社会发展和提升民众福祉的治理目标。

[1] 魏伟.性别失衡治理的研究预设及其反思[J].探索与争鸣,2014(9):34-35.

[2] WARNER M.Introduction:Fear of a Queer Planet[J].Social Text.1991,9(4):3-17.

[3] 李树茁,杨博.健康、权利、政策:性别失衡新解读[J].探索与争鸣,2014,(9):17-21.

[4] BIBLARZ T J,E SAVCI.Lesbian,Gay,Bisexual,and Transgender Families[J].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2010, 72(3):480-497.

[5] 杨雪燕,伊莎贝拉·阿塔尼,李树茁.大龄未婚男性的男男性行为及其对公共安全的意义:基于中国农村性别失衡背景的研究发现[J].中国软科学,2012(5):58-67.

(责任编辑:冯 蓉)

10.15896/j.xjtuskxb.201606027

1008-245X(2016)06-0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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