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陆泉 张正云
摘要: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规定了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群众公平分享,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着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但实践中在按劳分配领域,忽视了生产条件分配的先天不等对其公平原则的侵蚀;在按要素分配领域,忽视了政府对要素占有起点公平的强力调节和对劳动者利益的特别保护;在社会总产品分配领域,忽视了如何直接、间接地为全社会成员谋利益;在商品交换领域,忽视了自觉遵循价值规律和大力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产生了较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加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主体地位,完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分配机制;坚持社会总产品分配和商品交换领域的合理规则,完善城乡利益分配平等共享机制;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由市场决定的的报酬机制;坚持提低、扩中、控高,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消除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社会总产品分配和商品交换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不合理差距,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发展成果;公平分享;收入分配机制;三个有利于;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图分类号:F0-0;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2-0040-08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已日益成为近年来学术界与公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能否逐步消除实际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缩小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形成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社会主义分配机制,既关系到人心的向背,也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败,是对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完善、治理能力是否过硬的一场严峻考验。
一、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发展成果由人民公平分享,既来自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又契合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对切身利益的现实诉求。
(一)关于未来社会收入分配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规定了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群众公平分享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认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P998)因此,“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2](P436),即按要素分配(非劳动者凭借他们对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权,劳动者则凭借自身劳动力要素所有权,分别获得各自的消费资料)。这种分配,实质是广大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间的一种交换,表面上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平等原则,但由于交换起点的不公平,一个是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一个是除自身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结果变成了剥削与被剥削性质的分配,与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劳动成果的原则根本对立。
尽管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还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3](P558)。肯定这种分配与以往相比的“三个有利于”,即:“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PP927~928)认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尽管劳动力使用一天创造的价值,要比一天得到的劳动力价值多得多,但“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4](P226)恩格斯更为直截了当地指出:“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平”,即由“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来断定的公平。[5](P274)
对正义的判断也是这样。马克思认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P379)而货币所有者从利润中瓜分利息,虽然同资本剥削的性质一样,但马克思并没有把它列入非正义之列。尽管劳动者不能公平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承认这种分配相对的公平正义性。
反过来,“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2](P436)即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6](P243),即人民群众公平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社会是世界范围内单一的自由人联合体,产品不需要经过交换而可以直接分配。每个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平等的。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2](P434)在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物质财富未能极大丰富,劳动者能力也有较大差异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只能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尽管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和不同负担的家庭来说是不平等的,但在劳动这个同一尺度面前,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2](P434)而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了,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了,劳动者也随着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消除了能力差异,只有在那个时候,“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P436)
在消费资料的这种个人分配之前,还存在着另一种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强调的六种必要的“扣除”。这里所扣除的一切,“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每一个生产者“谋利益”。[2](P433)特别是其中用于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于学校、保健设施等满足共同需要的费用,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等,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为主,满足所有社会成员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体现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在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理所当然地把按劳分配作为个人分配的基本原则,并遵循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基本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神圣权利。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着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
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在一国范围内,存在着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和社会化程度不同的生产领域,存在着较发达的城市与较落后的农村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大一统的公有制联合体,而只能在城乡不同范围内,按公有制原则将劳动者联合起来。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在城市通过剥夺官僚资本和对私人资本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即国有经济;在农村让农民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化逐步建立起了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两种公有制,把我国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联合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为在全国范围内消灭剥削、在各自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条件,人民群众获得了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集体以及集体和集体之间,人们收入也有一定差距,但总体上说差距不大,反倒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病比较盛行,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蛋糕切得比较公平,却牺牲了效率,直到改革开放前,人们的温饱问题都没能解决好。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城市国有单位开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收入分配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激发了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却暴露出生产条件分配不等的先天缺陷。虽然每个人名义上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是平等的,但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中的不同单位和不同个人,其实际占有和运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和质量却是不平等的。人们收入的多少,已不仅仅与他们付出的劳动相关,而且与其实际占有的生产条件有很大关系。不同单位的不同个人,即使付出的劳动量相同,却由于生产条件的多少以及优劣不同而报酬不同了。也就是说,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变得不纯粹,带有了按要素分配的成分,偏离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公平原则。但既然是国家所有制,国家又是以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那就完全有能力把按要素分配的成分减少到最小,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保证全体人民群众公平分享自己的发展成果。
在农村,同样由于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影响,使得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未能充分发挥,于是有了后来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具体占有使用和产品的处置权,平等地落实到集体中每一个农民及其家庭,而土地所有权仍由联合起来的农民共同行使。所以,公有制的性质没有变,收入分配则更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虽然在不同的集体之间也有土地的多少优劣之分,农民的收益分配不能完全消除按要素分配的因素。但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农民劳动力解除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束缚,可以自由地进入城市和发达地区,有了与国有以及其他经济单位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机会和权利,增加了获取收入的途径,土地不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之党和国家坚持实行统筹城乡和地区发展的富民惠农政策,也同样可以基本保障广大农民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发展了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并产生了与之相应的按要素分配方式。它们是否排斥了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个体经济属于人民群众的自劳自得争议不大,大的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雇佣劳动基础上的按要素分配。有人认为它带有剥削性质,没有公平正义可言,允许它们存在是对广大劳动者利益的背叛。我们认为,这不是实事求是的客观分析。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对全国GDP的贡献率超过了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70%,就业贡献率超过80%。就业作为民生之本直接让老百姓受益,税收则参与了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有的转化为公共产品和公共福利。显然,这部分发展成果是能够由全体人民共享的。我国目前约有1 100万户私营企业,吸纳的从业人员超过了1.2亿人。有了这1.2亿人的工资性收入,使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340元人民币上升到2013年的26 955元人民币,名义增长了78倍;农民人均收入从134元人民币上升到8 896元人民币,名义增长了65倍。很明显,如果单靠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收入,城乡人均收入是不可能增长这么快的。这就证明,私营、外资企业的打工者与业主,总体上实现了劳资两利,我们没有必要把雇佣劳动基础上的按要素分配,看作绝对排斥劳动者利益的洪水猛兽。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提出过“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政策,鼓励私人工商业通过发展获取“正当盈利”。[7](P61)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也有其自身生产方式基础上相对的公平正义性,不能认为它绝对排斥了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通过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的。
二、目前人民群众分享发展成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0.473,与2008年0.491的最高点相比有所下降,但仍处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之上。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发展成果在人民群众公平分享方面还不是尽如人意。
(一)按劳分配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1. 两种公有制之间因生产条件不等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我国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间的比较,实际就是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的比较。这两种公有制之间,城市人口比农村少,却控制着全国范围内规模巨大、生产力水平高的机器、设备、矿藏等物质和科技资源;农村人口比城市多,却只控制着集体范围内人均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的土地、山林、手工农具等资源,这就必然导致城乡、工农之间收入和待遇较为严重的差别。计划经济时代这种差别就存在,只是相对较小,我们又有意无意地加以掩饰和淡化。毛泽东在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就曾批评过一些人对工农差别的所谓“简单”和“不适当”的比较,否认“工人特别得到国家的优待”。[8](P222)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这种差别必然扩大。根据我国历年统计资料,1978年城乡居民平均收入的绝对差距为209.8元人民币,相对比为2.57∶1;30年后的2008年,绝对差距上升为11 020元人民币,相对比上升为3.31∶1;到2013年,绝对差距上升为18 059元人民币,相对比下降为3.03∶1。来自世界银行的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之比仅为1.5∶1,作为强调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比例显然太大。
2. 不同国有单位之间因生产条件不等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国有内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计划经济时期微乎其微,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迅速拉大。有学者指出,我国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劳动者人数只占全国劳动者总数的5%不到,所占投资却是全国的60%以上,由此可见生产条件分配的极度不等。但以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央企是其他国有单位的2.5倍,其中金融业则高达7.5倍,最高一家金融公司更是高达9.5倍。①上海浦发银行员工2010年工资、奖金加福利,合计收入35.74万元人民币,是当年我国职工平均收入的10倍。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各行业平均工资显示,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金融业最高为99 659元人民币,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4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次为90 926元人民币,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7倍;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25 820元人民币,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0%。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3.86,与2012年的3.96相比,尽管有所缩小,但鸿沟依然存在。③此外,我国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高速公路等垄断、准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高福利,也是一般国有单位所无法比拟的。虽然都打着按劳分配的旗号,但是明显不符合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公平原则。
3. 不同集体单位之间因生产条件不等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我国不同集体之间生产条件的差别,主要与地区差别相联系。有的地方人多地少,有的地方人少地多;有的地方邻近城市,有的地方远离城市;有的地方自然条件优越,有的地方自然条件恶劣。计划经济时代普遍贫穷,差别不是太大。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的土地产出率低,经济效益差。率先发展了乡镇企业或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比较好的集体经济,如江苏华西村等,得益于自己的高效劳动和经营能力,这种收入差距不属于分配不公,还有利于形成激励和追赶效应。不公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城镇化过程中的“一夜暴富”现象。一些“城中村”或城市近郊农民集体,依靠土地增值而迅速富裕起来。有的农民借征地拆迁机会一下获得了多套房产,多余房产的转让、出租,使他们不必依靠劳动,而靠财产性收入就能越来越富。相对于其他农民甚至城市工人低水平的劳动收入,当然是一种分配不公。
4. 公有制内部因违背按劳分配原则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也同非公有制上市公司高管一样,拿起了几十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于普通职工的高薪。据《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披露:“十一五”期间,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由2005年的29.1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010年的66.8万元人民币。部分高管年薪已经上千万元,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2007年年薪即为6 616万元人民币,是当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 751倍,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 553倍。④这是明显的分配不公,违背了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特别是那些时而为企业高管,时而为党政官员的“两栖人”,他们本身的收入前后悬殊,更暴露出这种分配的不公。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中为数不少,引起了广大职工和全国人民的强烈不满。
(二)按要素分配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按要素分配虽然有其自身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平正义性,但它造成的财产和收入差距毕竟惊人。在福布斯《2013年中国富豪榜》上,排第一、第二位的王健林、宗庆后的净资产分别为860亿和683亿元人民币。⑤另据报道,杨元庆2013年总薪酬高达2 13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33亿元。⑥据《2013胡润财富报告》,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105万千万富豪和6.45万亿万富豪。⑦在改革开放之初,他们同我国绝大多数人的财产和收入相比都差不多,现在却有了天壤之别。
平心而论,我国目前的千万富豪、亿万富豪中,有人确实是依靠自己的勤劳节俭和敢为天下先的创造精神,不断积累起了资本和能力而发家致富的。对于这样一种人,人们是赞赏和服气的,没有感到分配的不公。但也确实有人是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中的价格“双轨制”、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城镇化过程中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和项目建设等中的经验不足、法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漏洞,以及地方政府对劳动者利益保护重视不够,少数官员腐败变质所提供的机会,通过官商勾结、化公为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贪污受贿等不正当手段挖到了“第一桶金”,甚至掌控了本属国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房产、矿藏、企业等稀缺资源,然后借助财富和资本的“马太效应”而发展起来。而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对原始积累的“原罪”,采取了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态度。由此人们感到了自己的被剥夺和分配的不公。
由于上述原因形成的财产不平等,进而造成人们生产经营中地位的不平等。当一些人以投资者身份出现在市场上,面对的打工者大部分则是离开土地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的下岗职工。名义上是平等的要素所有者,按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同是主人身份,但实际上却不平等。一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端人碗受人管”,谁给开工资就是谁给了饭碗,打工者自认为就矮了一截。二是缺少组织,农民工没有农会、工会,下岗职工又离开了原有的工会。马克思说过:工人和资本家之间都有为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平等权利,当它们相对抗时,“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4](P272)当工人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了一盘散沙时,地位当然是不平等的。三是法律和政策的缺失。马克思把工人作为一个阶级强行争得的国家法律,称之为保护自己的“强有力的社会屏障”。[4](P349)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种“社会屏障”的建设是滞后的。即使有了好的法律政策,在执行方面也会因某些领导的偏好而走形。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税收的增加,甚至是为了私利,确实有人“重资轻劳”,从而加剧了劳资之间地位的不平等。
正因为有了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所以劳资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契约关系,才出现了诸多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如:不订立劳动合同,不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不存在工资的集体谈判,资方肆意侵犯劳动者人权,限制人身自由,任意延长工作日,不按规定发放并任意克扣拖欠工资,不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任由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不提供生活、学习、文化娱乐达标场所,不承诺给工人上各种社会保险,等等。而这些都发生在个人分配之前,然后才有资本收入过高、劳动报酬过低,甚至达不到劳动力价值,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等问题。相比起来,前面的问题更为严重,更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和劳资间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社会总产品分配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马克思把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放在个人分配之前,强调这种分配要直接间接地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谋利益。我国改革开放前,甚至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都是向国有单位和城市倾斜,那里的干部职工生老病死有保障,能享受到相对均等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服务。但亦如前所述,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农民,不但收入低,而且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各种社会福利和保障待遇。这说明过去我国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没有很好地做到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谋利益。直到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我们才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全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目前虽然有了显著进步,但总体上说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甚至与世界中等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以农民工为例,这些人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发展付出的代价最多、贡献最大,按理应当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但在2013年2.69亿农民工中,参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分别仅为4 895、5 018和3 740万人,占总人数的18.2%、18.7%和13.9%。而2012年城镇人口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与率已分别达42.75%、75.36%和21.68%。⑧前述我国城乡居民2013年平均收入比为3.03∶1,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这并没有准确反映实际收入差距,如果加上城镇居民享有而农民不完全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和补贴,实际差距应为6∶1左右。⑨这足以说明我国社会总产品领域利益分配的不公。
(四)商品交换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一般来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等价交换的基本规律是可以把社会各部门劳动者的利益大体调节好,让各自的劳动都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利益分配不公的。但也有例外,当市场不规范加上秩序混乱,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被行政这只“看得见的手”摁住而不起作用时,就会发生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我国改革开放前,工农业产品的交换长期存在“剪刀差”,政府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通过剥夺农民来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提供积累。据很多学者估算,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的1953—1985年,国家通过“剪刀差”无偿从农民手里拿走了6 000亿~8 000亿元人民币。[9]江苏省农调队课题组认为,1978年以前,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大约6 000亿元人民币,年均240亿;江苏省被剪去农业剩余4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这一时期农民纯收入的1/3。新时期的1978—1986年,国家从农业剩余中年均剪去700亿人民币,1987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每年剪去上千亿元。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剪刀差的功能才开始弱化。[10](P106)
进入21世纪以后,另一类不等价交换又落到农民头上,那就是工业化、城镇化大潮中的所谓“土地财政”。各级政府把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后生存保障的土地,低价征收高价出让,又一次掠夺了农民利益。有学者在2010年时指出,近20年来农民被征地约1亿亩,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人民币;至少有5 000~6 000万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有近一半既没有工作,也没有保障。⑩ 2010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竟高达76.6%,2012年虽然下降为31%,但绝对额仍高达2.69万亿元人民币,超出预算113%。{11}土地进入了市场,作为土地主人的集体农民却没有得到应得的价值,土地出让金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为土地开发商的迅速暴富提供了便利。2012年福布斯中国百富榜上的前十名中,房地产开发商竟占了一半。而我国农民,依然没有摆脱低收入阶层的命运,占了我国近1亿贫困人口的大多数,这是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
三、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对策思考
我国目前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社会总产品分配和商品交换四大领域存在的利益分配不公,以及由此形成的收入差距,迫切要求我们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的全面部署,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上述四大领域的存在问题是相互关联、互有交集的,因此,问题的解决也必须在国家的统筹协调下,由政府、企业、社会多方联动共同推进。
1. 坚持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主体地位,完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分配机制,逐步消除公有制内部生产条件不等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公。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之相应,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主体地位也不能动摇。同时,又必须正视公有制内部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不规范行为,以及不同公有制单位生产条件不等对按劳分配公平原则的消极影响。应根据我国现实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加以消除,以完善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分配机制。首先,要坚持按劳分配基本原则,清理整顿不规范分配行为。公有制经济不论国有还是集体内部,只承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不承认其他任何特权。[2](P435)所以,分配上只能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而不能实行其他原则。作为公职人员而非市场招聘的企业高管,只能凭借自己付出的劳动,领取相应的报酬。他们的能力强一点,付出的劳动多一点,因而工资、奖金、福利多一点,这是应该的也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但现在高管领取高薪,加上各种畸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明显违背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有人以个人的管理才能、知识技术等也是生产要素为其辩护,但在公有制企业中,只有通过市场招聘的企业外专业人才,其管理才能和知识技术才可以作为特殊的劳动力商品待价而沽。“决定”也要求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为这类人才参与按要素分配开辟了通道。而公职人员除了自己的劳动,是不能提供其他任何要素的。其管理才能、知识技术的发挥就是其提供的劳动,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只有在他们退出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序列之后,才可以进入市场参与选聘,其知识才能得到市场认可后参与按要素分配。因此,目前公有制企业高管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过高薪酬,亟需清理和整顿。要按“决定”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至于那些利用职权化公为私、寻租索租、贪污受贿得来的非法收入,就更为人民群众所不齿,更在严厉打击和取缔之列。其次,要加强对国有单位业绩的监管和考核,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不同国有单位因业绩不同而收入待遇不同,是否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审慎加以辨别。一些垄断、准垄断行业中的国有单位,明显是依靠国家给予的优质资源、特殊政策和垄断地位,获得了远高于一般单位的经营业绩,这不应成为这些单位高薪酬、高福利的依据。要根据“决定”精神,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把国有单位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这些单位的业绩考核。考核应遵循“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平均利润规律,把国有单位因生产条件优越形成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只承认它们依靠自己的超额劳动包括率先创新获得的超额利润,可以给予奖励。要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改变目前只有11%左右的过低状况,防止少数人利用国有单位的高额盈利,为自己牟取暴利而侵占全民利益。
2. 坚持社会总产品分配和商品交换领域的合理规则,完善城乡利益分配平等共享机制,逐步消除两种公有制之间生产条件不等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公。首先,通过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帮助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同时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过去社会总产品分配向城市和国有经济倾斜,现在必须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如“决定”所说,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让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村,向农村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形成的资产交给农民集体享有使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农业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其次,通过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帮助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城市化率将来即使达到60%以上,农村仍将有五六亿人口,他们同样需要居有其屋、学有所教、壮有所用、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此,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有效解决我国城乡差距过大,改善农民福利待遇的基本途径。社会总产品分配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并把重点放在农村,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次,通过全国统一、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促进城乡商品和要素平等交换,保护农民利益。要按照“决定”要求,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取消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保证农业经营也可以得到平均利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3. 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由市场决定的的报酬机制,逐步消除起点不公平现象,保障全社会成员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基础上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必须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要根据“决定”精神,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
面对我国目前全社会实际都存在的“重资轻劳”和劳动报酬过低问题,首先要解决要素占有上的不公平,加大公私产权保护力度,清理仍在追诉期内、未经企业职工同意和地方人大审批而化公为私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明显来路不正的个人资产,加大对官商勾结、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通过全社会公民意识、法制意识以及党和政府民本意识、人本意识的加强,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自己组织的建立和工会作用的加强,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完善劳资间工资谈判协商制度,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确保非公有制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尚且能在其剥削的过程中,既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又发展和改善了劳资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能通过法律的“社会屏障”、国家的强力调控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消除现今存在的一些消极现象。把按要素分配控制在马克思和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的范围之内,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
4. 坚持提低、扩中、控高,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我国贫富差距,已由改革初期的4.5∶1,扩大到2011年的13∶1,全国10%最高与10%最低收入群体对比,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3倍。{12}如果加上高收入阶层的灰色收入,有学者认为2005年就达到了55倍。{13}必须按照“决定”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真正实现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改变我国税收以间接税为主造成的一般劳动者税负重、高收入者税负低的弊端,通过财产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的控制力度。要利用财政手段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住房、教育、医疗保障的完善,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在全社会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注释:
①姚树洁:《中国经济战略将迎来“习式”风格》,载于《人民论坛》(下),2013年12月18日。
②国家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中国新闻网,2012年10月17日。
③《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5月28日。
④《中国新闻网》,2012年10月17日。
⑤百科网baike.so.com,2013年10月18日。
⑥《新京报》,2014年5月31日。
⑦中商情报网,www.askci.com/news...,2013年8月14日。
⑧记者李慧:《告别农民工身份还需要多久》,载于《光明日报》,2014年4月10日。
⑨http://wenku.baidu.com/view/422c711fc5da50e2524d7f7e.html。
⑩http://wenku.baidu.com/view/9e4fa94f2b160b4e767fcf17.html。
{11}http://finance.qq.com/a/20130329/004130.htm。
{12}金爱伟:《收入分配改革出路在构建约束、保障机制》,载于《经济参考报》,2012年8月27日。
{13}王小鲁:《我国的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载于《比较》总第31辑,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9]巴志鹏.建国后我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分析[J].临沂大学学报,2005,(2).
[10]江苏省农调队课题组.2003中国农村经济调研报告[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校对:武玲玲
Abstract:Marxism distribution theory defines that the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must be fairly shared by all of the people.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in China protect the people's basic rights to fairly shared the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But in the field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s eroded by Congenital inequality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roduction conditions in the field of distribution by factors. The government ignore the fair adjustment of elements and protection for the interests of workers;in the field of social product distribution,we ignore how to make good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whole socie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in the field of commodity exchange,we cann't abide by the law of value consciously.So the consequence is serious unfair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increasing the income gap between different groups.We must insis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insist the reasonable rules in the field of social product distribution and commodity exchange;insist distributing production factors 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 standardize the order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o eliminate the unreasonable gap.
Key word:Marxism;development achievements;fair share;income distribution mechanism;Three Benefits;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service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