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严禁向纳税人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以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
通知指出,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通知规定,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在公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服务单位销售、培训、日常服务及技术维护费的收取提出具体要求,规定采取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和接受投诉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规定了违约责任。《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