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车,当心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在驾车时,因内急而长时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场所方便,当发现一家加油站边上有厕所后,没有多想,便迫不及待地将车停在公路左侧的路边、距离加油站不到20米处,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即直冲厕所而去。可当我返回时,发现已经出现交通事故。原来,一名驾驶豪车的司机,因为没有及时发现我所停放的小车,加之其车速较快而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小车严重毁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我竭尽全力,仍无力赔偿50余万元财产损失。近日,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请问: 我是因为迫不得已而违章停车,怎么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读者何美琴
何美琴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的确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本案情形恰恰符合该要件: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五)项分别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而你将车停在距离加油站不到20米处且是在左侧,甚至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明显与之相违。虽然你具有内急的因素,但这并非是“迫不得已”,也不等于你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将车停在合法的位置,而是完全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加以完成,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未能为之罢了。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正因为你不仅被认定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同时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无力赔偿50余万元财产损失,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颜沐
(本栏编辑:陈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