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战杰
宅基地使用权随地上附着物权属确定
◎陈战杰
问:
我县一个村民持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要求将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变更到他自己名下,并且到市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制办要求我们提供答复意见。
请问,该宗宅基地能够确定给这个村民吗?
答:
新中国成立后,确实实行了短暂的土地私有制,并且颁发了土地证书,但是自从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取消了土地私有,所有的土地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统一另行安排使用,原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之类也就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该村民有地上附着物,则当然就有了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地上附着物,那么他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他没有地上附着物,他就没有权利主张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已经确定给另外的村民使用,不管现在的使用权人是否办理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该宗土地都已经与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人无关了。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施行之后,旧法自动失效。
他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是政府1951年颁发的,是真实的,但是是过期的、失效的,只具有文物价值,相当于一张过期的电影票。在确定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时具有参考价值,不能据此将土地确定给这个村民。你们可以据此给法制办提供答复意见。(本文摘自《国土资源170个怎么办》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