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文芳 董小停
这块地究竟由谁来复垦?
◎薛文芳 董小停
2013年12月,某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规定,与某村及监管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占用某村集体耕地约8亩,作为该企业建设项目临时道路使用。协议约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该企业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2015年8月,该企业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按照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书》及土地复垦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所占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后,欲委托某施工单位进行占用临时土地的复垦工作。同时,该企业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了愿意代企业进行临时占地的土地复垦工作,而该企业认为既然协议书中约定由企业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那么可以由其自行确定具体的土地复垦施工单位,无需镇政府代为复垦。镇政府则认为,该企业建设项目占用的临时用地在其所辖区域内,企业在选择土地复垦施工单位时应首选镇政府,镇政府享有对辖区内土地进行复垦的优先权利。为此,该镇政府与企业就镇政府能否代该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相持不下。
笔者认为:镇政府不能代该企业履行所占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
根据2011年3月5日公布并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及第二十六条“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且《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也就是说,即便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肯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代为组织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部门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而并非其他部门或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可以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作者单位:修武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