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华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面对新法,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以及合同解除条件,许多HR工作者纷纷感慨人事工作难做,劳动合同管理更难。作为一名企业HR工作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一些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考,略有所得。
一、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空间
1. 经营管理权与职业安定权的冲突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阶段,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条件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关注和争论。一方面企业需要高度的用人自主权以达到经营效率之目的;另一方面劳动者期望不仅能就业,且能够稳定地保有这份工作。尽管争论激烈,但立法者还是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安全感是人与生俱来的需求,而职业稳定感则是在工作中安全感的一种体现,也是人们对工作的一种需求,因为劳动关系稳定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所以职业稳定感满足的是人们渴望安定的一种意愿,甚至可以说职业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并最终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选择。
2.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
基于上述价值取向和理念,为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定权,防止出现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如下制度设计:合同订立:限制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不得超过一定比例(66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进一步将上述比例限定在10%以内。合同到期:强制雇佣。法律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特别是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难以终止。立法者显然接纳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防止企业在独占使用完劳动者的劳动‘黄金年龄段之后将其抛弃”的观点。合同履行:否定雇主单方变更权。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雇主的合同变更权,法律否定了经营权说,也没有采纳劳动契约说,以维护职业安定。事实上,“劳动契约的存续期间既久,劳雇双方自然极不易于最初订约时预先规范受雇人将来之升迁、工作责任、工作性质、劳动条件等的变动,亦无法有效预测雇主经营的好坏、营运规模的扩大或缩小、人员的调动等问题。”合同停止:解雇保护。在有限的合同法定终止解除条件之上,法律对企业的解雇权再次作出限制,规定不得解雇老、弱、病、残、孕员工(42条、45条)。即使上述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裁员时,法律规定也不得解雇上述雇员。因此,企业必然出现处于合同停止履行状态的冗员。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思考——空间论
从法律空间看,一旦合同订立,则在雇主组织内部将形成漏斗型的人员流动趋势。绝大部分人员将与雇主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且不受雇主的意志而重新流回社会。在此情形下,如何进行合同管理?浩渺的宇宙存在无穷无尽的空间。笔者由此得到启发,建议以空间论来作为劳动合同管理的指导理论,目前思考得到的空间理论为7个,正好与北斗七星相对应。
1. 法治论——规范空间
劳动法律的规定,大大压缩了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传统空间。任何单位或雇主在合同管理上,都不能无视劳动法所划定的法律空间,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惩罚。基于上述分析,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界限,规范法律空间。任何管理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空间,任何人都应当有法律的意识和法治思维。我国劳动法里程碑有三个: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1995年劳动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通过识别法律、研究法律、学习法律,从而制订企业的人事制度、审核制度、执行制度,达到规范合同管理的结果。
2. 系统论——统筹空间
由于法律空间的局限性,导致劳动合同管理空间非常狭小。为了在有限的空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识别空间、运用空间,需要统筹规划,系统思考。因此,应树立“全过程劳动合同管理”的理念,从合同订立前的招聘开始直至解雇后的竞业限制,对合同进行全过程梳理、全风险分析、全覆盖应对。挖掘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空间,进行统筹管理,杜绝碎片化管理带来的自相矛盾。
3. 社会论——拓展空间
合同管理的前提是订立合同。有鉴于此,将合同管理的重心前置,以延展管理空间。这种延展空间的初衷是将对人员的考察期前移,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考察,以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准员工”概念来部分替代合同期内的试用期,从而增加考察的机会和时间,增加更多的招聘选择,并以此解决试用期解除的举证困难。
考虑到招聘录用雇员后绝大部分雇员将与雇主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因此需思考:招什么样的人订立合同?企业招聘人才的主要来源为学校。但当前中国的高等教育面临不可回避的人才培养问题。钱学森曾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美国耶鲁大学校长莱文说,“我们也看到目前中国大学的本科教育缺乏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就是缺乏跨学科的广度;第二,就是对于批判性思维的培养。”甲骨文公司和思科公司的教育主管在合著的《21世纪技能》中认为,“在美国、中国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都存在着类似的一种现实尴尬:从专科学校和大学毕业的学生缺乏许多基本技能和应用技能。在这样的社会教育背景下,企业应在社会上寻找具有创新精神的人订立合同。这才是合同管理最重要的源头,才能在长期的劳动关系中,保持经营活力。
4. 创新论——改变空间
如果我们转变观念,将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转化为对雇员创新力的激发管理,再通过雇员的创新力转化为雇主的生产力,为雇主创造价值。这就在转变观念的情况下,改变了劳动合同的管理空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3年5月4日习近平同志五四讲话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正所谓‘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2014年6月3日习近平在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用袁隆平团队发明杂交水稻的例子说明:一项工程科技创新,可以催生一个产业,可以影响乃至改变世界。
美国教育部在《回应变革世界之挑战》中坦言,“美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创新的家园。这是我们的DNA,与生俱来的领先于时代的对自由的渴望。”正是如此,从1901-2012,美国获得了247个诺贝尔奖,占28.6%。同样,要做好劳动合同管理,也必须激发雇员的创造力!以2015年亚洲最具创新力十大公司中排名第二的百度公司为例,公司设立了创新激发机制10+100以及创新黑马奖。10+100,就是从2011年开始,百度鼓励雇员在年初提报一个想法,要做什么,有何业务目标,用一年时间去达成。然后公司做评估,若觉得方式可行,雇员就可组建一个10人的小团队去尝试。每年夏天,百度会进行内部评选。只要对公司做出远超预期的贡献,就能够得到一个等值100万美元的百度股票的奖励。
5. 相对论——换取空间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时间和空间可以相互转换。在合同管理中,明显可以找到这样的例子。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对工作表现不理想的员工,可以通过延长原合同6个月的方式,额外增加2次终止的次数,以时间换取对员工考察的空间。这一举例证明,只要努力寻找就可通过时间来换取空间,从而为合同管理带来更多的方式和选择。
6. 五维论——发现空间
李四光说过:“科学的存在全靠它的新发现,如果没有新发现,科学便死了。” 美国哈弗大学教授丽莎·蓝道尔说,“我们的世界中存在一个人类所看不到的第五维空间。”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也存在我们看不见的空间:一个是雇员内心的空间——心理空间,一个是技术创造的空间——网络空间。心理空间是合同管理面临的传统空间。经济学家陈世清说过:“作为事物本质的反映的人的意识空间或心理空间,本质上就属于这五度空间中的第五维空间。”看不见的心灵契约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就产生了,劳动者希望与心目中的理想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继而建立劳动契约形成看得见的显性契约。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我们是否了解员工内心的想法?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认为,人类有生存、安全、社会、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劳动合同管理应当从劳动契约提升到心灵契约的高度,并让雇员认为雇主是其心目中的最佳雇主。网络空间是人类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空间。
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在中央深改组会议上指出:强化互联网思维。2015年3月5日,李克强在全国人大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但我们是否已经树立了互联网思维?是否运用过技术创造的网络空间进行管理?2014年11月在浙江乌镇举行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马云提出互联网+健康产品的设想,并声称“30年后让医生找不到工作”。Uber颠覆了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电子信息技术颠覆了传统的纸质媒介业;3D打印技术也将颠覆传统制造业……“毋庸置疑,移动互联网的大幕已经开启,企业也必须思考互联网下的劳动合同管理模式。
7. 中医论——诊断空间
中药有四性:寒热温凉。中医有四诊:望闻问切。在劳动合同管理上,也可以运用中医理论进行空间诊断。合同订立:热、闻。在合同订立前,基于企业的知名度,应聘者闻名而来,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热切愿望。因此需要保持冷静、客观。要保持距离,可以彼此相闻,不要热乎地贴上。其意图在于控制招聘这一入口。合同履行:温、望。合同履行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订立合同时的热情逐渐降温。也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长期过程,因此这里的望其实就是看好、管好的意思。合同停止:凉、问。如前所述,法律的规定导致必然出现合同停止履行状态的冗员。对于待岗员工来说,心里都凉了。因此对冗员管理就需要过问,积极导出,否则将无限膨胀以致雇主无法承受。合同结束:寒、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劳动的员工,只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所谓的切,企业只能断臂求生。这时员工的心里当然是寒的。
虽然思考了一些劳动合同管理的理论,希望拓展合同管理的思路和途径。但术不如法、法不如势。劳动合同管理的技术受制于法律规范,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又受制于经济基础的大势。归根结底,劳动合同终究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雇主的劳动报酬之间的价值交换。只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管理技术,都应当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出经济繁荣的大势。
期望在滔滔向前的市场经济大浪中,企业这艘船能够载着员工不断驶向胜利的彼岸,而劳动合同管理将起到凝聚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的作用。
(作者: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