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名跨 坚持法理思维推动冤案重审

2016-02-17 20:46储皖中钱烨
中国周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冤案笔录办案

储皖中+钱烨

“出现这一冤案,办案机构工作人员不是能力上出了问题,而是良知出了问题。” 2015年12月25日,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中国周刊》采访了这位以冷静、理性著称的律师。杨名跨直言,钱仁凤一案从证据到程序都出现了严重问题,两级公安,巧家县公安与昭通市公安,两级法院,昭通市法院与云南省高院,在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人敢于站出来,冤案都不会发生。麻木不仁、官僚主义、草菅人命,比法律上的无知更可怕。

第二位接受钱仁凤案件的律师杨名跨。

与富有激情、正义感强的杨柱比起来,坐在办公桌对面的杨名跨更重视法理的分析研究,逻辑与理性,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方面,坚持以理服人,往往能打开许多死结。

2011年12月,经律师杨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诉申请被驳回,历时2年多收集的为钱仁凤翻案的证据、材料,并未引起云南省高院的重视,最后连要求阅卷,也变得困难重重。此时杨名跨的加入,让此案的重新启动变得不再那么一筹莫展。

杨名跨说应该感谢媒体朋友的多次呼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批复,使本案有了再次复查、再审的机会。但有关司法部门的遮掩、拖延,使本案的复查困难重重。此前,杨名跨到省检察院去了四五次,每次都带着一个专门的问题去的。在杨名跨及杨柱的再次努力推动下,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内部也开始了调查,7月13日,正式立案复查。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建议书。杨名跨也在此后,从省高级法院拷贝了全部案卷。

杨名跨探监钱仁凤的会见笔录。

其实,在接触钱仁凤案之前,杨名跨与杨柱就是多年好朋友加搭档,“我与杨柱是多年的合作伙伴,曾经做过多起案件的无罪辩护工作,相互之间有很多了解与默契。”

问到为什会协助杨柱受理钱仁凤的冤案,杨名跨认为凭杨柱多年的办案经验,经过前期的大量调查取证之后,认定这是一起冤案,那就八九不离十了。

曾做过多起案件的无罪辩护工作的杨名跨,在看过钱仁凤的伸冤材料后,也燃起了对无辜受害人伸冤的斗志。

杨名跨说,其实,不需要很多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也能看出这是一起冤案。

从犯罪的动机上说,钱仁凤是保姆,也就是幼儿园的老师,仅仅与园长有点个人恩怨,就对无辜的孩子下毒手,这是有悖常情常理的。

巧合的是,杨名跨也当过老师,并表示大凡老师都会爱孩子。钱仁凤才17岁,是一个淳朴的乡村姑娘。而且,园长刚刚承诺给她每个月加了50元的工资,在当时这50元可不少。她有什么理由会报复园长而对孩子下手?而冤案恰恰发生了,而且当年负责侦讯的巧家县公安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10天内盖棺论定凶手就是钱仁凤,致使受害人钱仁凤年仅17岁就遭受不白之冤入狱,而且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她的冤屈仍未被关注。

钱仁凤出狱后去杨名跨律师事务所与杨律师见面。

在了解了钱仁凤冤案的前前后后,这位以理性善思辨著称的律师,从大量的卷宗、笔录及当年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入手,逐条逐理地分析法理,寻找本案证词及证据中的破绽。

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杨名跨又简单地罗列起来:

从程序上说,首先,公安机关在取证上就不合法,一开始,就对钱仁凤采取了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讯问不是在法定场所进行。钱仁凤被关押在派出所的一个杂物间内,与许多男女关押在一起。

而且2002年2月22日夜间第一次认罪笔录,持续时间长达20个小时,中间只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在钱仁凤交代作案动机、过程的笔录中,有五份笔录是由警察代签,这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证据。而据钱仁凤反映,在讯问期间,警察对她罚跪、将她的手反拷,脱下皮鞋抽打。

对此,杨名跨曾有一次带着一位女助手与钱仁凤会面时,钱仁凤怯生生地小声地告诉他的女助手,当时她来了月经,板凳上都是血。

“可以想见,一个17岁的农村女孩,在完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被关押在一个鱼龙混杂的环境中,面临投毒的严重指控,遭到警察的长达20个小时的讯问,如果再加上刑讯逼供,她的精神处于巨大的恐惧中,”杨名跨鞭辟入里地分析。

推动案件重审以来,通过杨名跨数次与云南省检查院的沟通,也逐渐获知云南省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高洁峰也已着手调查此事。高洁峰凭着多年办案经验认为,这几个受害人的中毒症状,不符合毒鼠强中毒的典型特征。如没有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后来这一证据,在2015年12月21日的钱仁凤案重审法庭上,被作为推翻原判的主要证据之一。

“我们不能过于迷信侦查权”,杨名跨说。

《中国周刊》采访杨名跨律师

回顾钱仁凤案,总结教训,杨名跨认为刑事案件不能以侦查为中心,要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应该在法庭。

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公安侦查的结果采取为证据,对被告、辩护人的意见,往往不予采纳。现在对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要高于刑事案件,这是不合理的。刑事案件涉及人的生命与人身自由,证据要求要更为严格才对。

证人出庭是必须的。有一俗语,证人不出庭,证据如妖凤。在本案中,对证据的认定出了大问题。警察代签的笔录在证据上起了关键作用,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所以杨名跨认为,由于办案人员的严重错误,导致一个17岁少女被无辜判决无期徒刑,如果她不是未满18岁,也许被判死刑,本案也就不可能平反昭雪,所以对有关人员的追责、问责是必须的。否则,类似的冤案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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