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曲解与抵制:建国初新区基层干部与婚姻法的推行
——以豫东周口地区为中心

2016-02-15 13:53胡现岭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豫东扶沟县寡妇

胡现岭

(周口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接纳、曲解与抵制:建国初新区基层干部与婚姻法的推行
——以豫东周口地区为中心

胡现岭

(周口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摘要: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颁布之后便在全国掀起一场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但在豫东新区的贯彻并不顺利。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在整个运动过程中表现各异:积极推行者有之,机械执行者有之,公然阻挠、抵制的亦有之。究其原因,婚姻法的推行是一个移风易俗的长期过程,试图用群众运动的方式在短期内达到目的本身就不具可行性。对于广大基层干部而言,比起从广大乡村中汲取资源以维系新政权的正常运行,推行婚姻法显然不是他们的工作重点,加之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婚姻法精神的理解有很大出入,导致对执行婚姻法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异。

关键词:1950年婚姻法;推行;豫东新区;基层干部行为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下简称为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法律,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一种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这是实现妇女解放及移风易俗的一件大事。关于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与推行,学界已有相当多的研究,但既往研究重点多在探求妇女解放及婚姻法推行的成效上,而对推行中基层干部的行为则缺少微观研究。本文拟以豫东周口一带部分县市档案资料为中心,对婚姻法推行中新区①豫东周口一带在民主革命时期一直无中共政权的公开存在,至刘邓大军南下途经此地方才解放,为典型的新解放区。基层干部的行为、态度进行探究,以期对1950年婚姻法的推行、贯彻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推行婚姻法,“关键在于干部”

婚姻法实施后,在豫东地区取得了一定成效。依淮阳专区统计,在婚姻法实施的第一年里,“全区(沈丘、西华、扶沟、商水、淮阳、鹿邑) 6个县不完全统计,就有自由结婚到政府登记者4182对,商水一县就有1429对”[1]610。如果说,到有关部门登记结婚是从程序上接受了新式婚姻的话,那么,从实质上变革婚姻的例子也开始出现。商水一区大张庄女团员张某,订婚后“亲自到二区去打听她未婚夫的情况,看他思想、工作、生产劳动好不好,进步不进步,到那里他们双方交换了意见,并订下今后双方共同进步的劝导勉励的条件”,“由此美满的婚姻关系更密切了”,在当地被传为佳话。妇女改嫁历来为民间所歧视,此时也开始为人所接受:商水城关西街青年妇女赵某“被判离婚后和一区刘挑自愿结婚”,群众反映他二人“真成了一对美满的夫妻”[1]610。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婚姻法在豫东地区的推行依然困难重重,就淮阳专区而言,“一年来妇女因挣脱封建束缚被残害和自杀的就有319件”[1]612。在中央要求大力推行婚姻法的背景下,周口一带依然出现这么多问题,上级认为这是“各级领导对此新情况估计不足,不够重视,抓的不紧而造成的恶果”。淮阳地委进一步指出,婚姻法能否顺利地贯彻下去“关键在于干部”,“特别是区、乡干部”,要求“干部要认真的学习婚姻法,领会其基本精神”,让干部站在政治的高度去认识贯彻婚姻法意义,这是“对国家、对人民、对革命、对后代子孙的利益,直接对生产建设有利,是国家的大事、而不是个人的私事”[1]803。

为促使干部更好地掌握婚姻法,豫东各级政府对干部进行了大规模的培训。依干部的职责及职务高低,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首先把各县及各区主管婚姻事务的干部“集中到专区训练”,名额为“每县(县直单位) 2人,每区1人”,培训“时间7天”;对其他非专职干部的培训主要是利用各种会议之机会,如“各县、区召开的干部会、群工会或党代会,应把学习与检查婚姻法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而且,对学习时间也有要求,“县里若开会议,学习检查2天至3天”,如区召开会议学习则缩短为“1至2天”。倘若县区一时没有会议可供利用,也要抽空把“区干和乡干结合起来开1天或3天会议”,用来“学习和布置贯彻婚姻法运动”。学习内容以婚姻法及“中央补充指示和中央宣传提纲”为主[1]803。

二、接纳:积极推行

婚姻法颁布后,受到一些基层干部的认可,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将之传达至广大民众中去。还有部分基层干部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带头践行婚姻法,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一)积极宣传

在上级命令下达后,一些干部便积极地向广大民众宣传婚姻法。扶沟四区区长张某,把婚姻法的条文抄录在白布上,下乡工作时随身携带,每到一村庄,便将白布展开,给群众讲解,取得不错的效果。一些女性干部在婚姻法的宣传上也起到独特的作用:项城县二区妇联女干部李某,走村串户,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对妇女的好处,以其性别优势,加之“态度和蔼”,深受广大妇女信任,其所工作过的村庄均为“妇女解放开展的比较好的(村庄)”。扶沟某区妇女代表毛某,宣传婚姻法,最初阻力很大,“因为我是个寡妇,在村上我一说男女结婚自由、寡妇改嫁自由,群众就该叫我带头咧”。面对群众的冷嘲热讽,毛某仍坚持不懈,最终“很受妇女的拥护”[2]18。

对于很多已婚妇女来说,对家庭内部男女平等的期盼更甚于“婚姻自由”。调解家庭纠纷也是基层干部们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扶沟三区某妇女干部,有妇女因在家受丈夫虐待而向其求助,第一次该女干部只身前往受虐妇女家批评其丈夫时,其丈夫不服气,说“怪话”,批评无果。该女干部第二次组织了村内十几名泼辣妇女前往其家,开“斗争会”,引来群众的围观,纷纷指责,经过该女干部的努力,该男子当众给妻子认错并保证“不再打骂老婆,好好生产”[3]7。此后,该村虐待妇女现象有所遏制。

(二)率先垂范

从既有的材料显示,解放初期的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系未婚男女,本身便有婚姻的需求。很多干部本身就是婚姻法潜在的受益者:如婚姻法坚决反对“买卖婚姻”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当然,其干部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婚姻的成本)。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干部带头执行婚姻法比单纯的宣传效果更佳。扶沟县二区在区政府和妇联的组织下,借开群众大会之机为7名乡、村干部举办集体婚礼,区长亲自主持仪式,现场大约有1000名群众围观。在大会上,区长向群众介绍几对新人从认识到结婚的过程,新娘表态自己追求的不是“彩礼”,而是看男方是否“热爱劳动”“积极生产”“听党的话”等,过后群众反映“婚姻法真好,又省钱,又热闹,共产党来了,什么都变了”[4]。

受封建观念的影响,寡妇改嫁历来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鹿邑县民间曾有“寡妇扫坑”以求雨之风俗:找12个寡妇拿笤帚往干坑中扫土,另有一男性长者在旁边唱《扫坑歌》:“十二寡妇来扫坑,扫的扫,嗡的嗡,三天以里下(雨)满坑。如果三天恁(指老天爷)不下,十二寡妇都改嫁。”[5]101以寡妇集体改嫁相要挟以求得雨水,可见豫东一带寡妇再婚阻力之大。但婚姻法颁布后,扶沟县七区古城乡长李某,在区妇联的撮合下,带头娶本乡守寡十余年的郭某为妻,政府将此作为移风易俗的典范加以褒奖[3]8。

三、曲解:机械宣传、执行

一些基层干部在贯彻婚姻法的时候,囿于能力问题(对婚姻法精神不能准确把握)抑或对待贯彻婚姻法的态度问题(轻视婚姻法的贯彻工作),在实际推行中不能正确把握婚姻法的精神,而是断章取义,仅就婚姻法个别条文进行机械、生硬、片面地宣传,甚至还有个别干部有意歪曲婚姻法以达到个人之目的,在豫东乡村一度造成混乱。

(一)断章取义

虽然要求各级干部均要参与婚姻法的推广、贯彻工作,但主要承担者还是广大乡、村基层干部。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虽经培训,大多数人仍难准确把握婚姻法精神,因而在宣传中往往出现断章取义的现象。

把保护私生子合法权益当作政府鼓励非婚生子。按照旧的观念,非婚生子女一般为社会舆论所歧视。出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实无论是旧礼教还是新道德,对于未婚女性来讲,非婚生子都是非常难堪的事情,甚至使女方整个家族都为之蒙羞。但有些干部把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理解为对非婚生子现象的认可与鼓励。如扶沟有干部在宣传时说“大闺女、寡妇引(方言:生育的意思)孩子不为犯罪”[6]45,这种过于笼统的宣传使群众很难接受。在淮阳、鹿邑一些地方个别干部,公开宣称“生一个私生子上级优待100个鸡蛋”,结果干部还没走,群众便骂干部是“孬种坏蛋”[1]611。

把鼓励寡妇再婚理解为必须改嫁。婚姻法鼓励寡妇再婚,是提倡而非强令。诸多资料显示,封建时代,寡妇改嫁虽一再为舆论所歧视,但实际上寡妇改嫁并不罕见。豫东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及溺婴(主要是女婴)现象,导致婚龄青、壮年男多女少,而寡妇再嫁的确能部分缓解适龄男性的婚姻问题。于是一些基层干部曲解婚姻法,强令寡妇再婚。谷熟县①谷熟县于1954年划归虞城县辖,现为虞城县下辖之一个乡镇。一个乡干部,“把光身汉和寡妇先统计一下”,并计划“谁与谁结(婚)”,而自己则“做好衣等娶老婆”。在干部的影响下,很多乡村流传着“光棍分老婆”,甚至有干部公然宣称“寡妇不改嫁得出税”,谷熟张阁谣传(寡妇如不再婚)“五六十岁的拿四千元,二十岁以上的拿八千元”。扶沟有些地方甚至“拿六万元”,“形成寡妇思想恐慌不安”。扶沟三区王某“听到此谣言后哭了几天”[2]18,光棍汉则欣喜异常,“找乡长要分老婆”[1]801-802。

把推行婚姻法看作一场新的群众运动。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未能达到预期成效,中央要求“开展一个大张旗鼓的群众性的宣传婚姻法及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大运动”,商丘地委决定利用1953年妇女节的机会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新区刚刚经历了一系列群众运动,认为“运动就要斗就要杀”,许多干部认为,这次运动与以往的运动并无两样,普遍存有“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的急躁冒进情绪”,有些干部说,“我看三八节最起码也得杀几个”,在广大乡村中弥漫着紧张气氛。部分有虐待妇女行为的民众惶惶不安,商丘市郊区的一个虐待妇女的农民“准备上吊”,谷熟县一天内“5个妇女上吊自杀(死3个)”,另有一些平常有虐待儿媳现象的老太太“早起给儿媳端洗脸水,出去开会给零钱化(花),回家后吃饭端脸前”[1]802。虽是对遏制虐待妇女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了家庭伦理道德的扭曲等一些负面现象。在扶沟县,很多群众反映,“妇女不敢管了,有些成了女霸了”[3]11。

(二)机械执行

有些干部不仅在宣传过程中断章取义、以讹传讹,甚至在具体执行婚姻法的时候更是手段强硬。断章取义有时令人啼笑皆非,但机械执行则有可能制造出一些悲剧。

虽然中央人民政府规定婚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事实上,婚姻法颁布后,非但一些旧式婚姻继续存在,与婚姻法要求不相一致的婚姻依然层出不穷。对于此,新政权表现得相当宽容。比如,在程序上,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这里的口吻是提倡而非强令。从档案资料的行文分析,当时去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不会太多,否则男女去政府结婚登记也不会被视为模范而加以表扬。而当时不到政府登记的婚姻同样也被政府与民众认可。即便是早婚、重婚(一般指男性纳妾)等现象,新政府仍然采取温和的态度。如商丘地委指示,(早婚问题)“应广泛宣传婚姻法,说明早婚害处,教育其自觉遵守,年龄悬殊不大已经结婚者,不要强制分居或离婚。而今后则应严格遵守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早婚”;关于重婚现象,规定“婚姻法(颁布)前的重婚‘不告不理’,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批准离婚。婚姻法颁布后的重婚,对群众是不告不理,对干部是教育自觉离(婚)”[1]805-806。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基层干部盲目以婚姻法的基本条文为依据,机械执行,对既存的一些旧式婚姻强制干涉,引起群众的不满,如强令纳妾者离婚。旧式婚姻中的夫妻关系未必一定恶劣。河南省妇联也承认“旧式夫妻关系,一般分三种:少数是好的,一般是有缺陷的,少数是关系很坏的”[1]805。即便是在有纳妾状况的家庭,依然会出现夫、妻、妾相安无事的个例。曾担任北京大学校长的马寅初先生,新中国成立后与一妻一妾共同生活,甚至还被传为佳话。而在豫东乡村,有些干部对待旧有的重婚现象则过于严厉。扶沟三区大王庄乡有一富农,与妻子周某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很好”,考虑到传宗接代的问题,该男经女方同意,纳一妾。在干部们的一再要求下,周某主动提出离婚,但提出“离婚不离家”,生活“由男方负责任”[3]11。此例中,婚姻状态其实并无实质性改变,仅从名义上解除婚姻而已,但干部此后不再追究。扶沟县七区刘某,一妻一妾,当地干部强令刘某必须与其中之一解除夫妻关系,结果两个女人均以死相逼,争相投井,后以一人死亡而告终,离婚一事自然不了了之。

严厉惩治早婚者。婚姻法禁止早婚,但如前文所述,新政权要求对既有的、与法定年龄相差不大的早婚现象并不刻意制止。商水县四区一对夫妻,男方17岁,女方21岁。干部先是将二人扣押至区政府,而后“要求各回各家,不准二人结婚,并让二人在大会上悔过,引起群众的不满”。这种现象在豫东地区并非个案,很多早婚男女都面临类似的境遇,为避免被强行解除婚姻,很多群众把“儿媳妇送往娘家躲运动”[1]801。

(三)有意曲解,为己谋利

如果说一些干部在推行中出现的偏差是与自身能力及态度有关的话,另有些干部则是刻意而为之,借推行婚姻法之机为己谋利,这种行为使广大民众对婚姻法产生更大的误解。

扶沟九区姜老乡财粮意与本村副代表结婚,因怕人干预而宣称“婚姻法不准违抗”“青年干涉该枪毙”“老婆(指老年妇女)干涉该挖眼”等,令当地群众感到恐惧[2]20。扶沟五区某村民兵队长郝某,与本家族一女子相恋,二人系婚姻法所禁止的五代内“直接血统”,二人的行为被族人视为“伤风败俗”,且女方年仅17岁,尚不足法定结婚年龄,家族成员多方劝阻无效,郝某以婚姻自由为由公然与该女同居。后二人前往区政府高调登记结婚,区政府认为二人是带头执行婚姻法的“先进分子”,当即颁发结婚证并予以表扬。引起该村群众“非常愤恨”,控告至区政府,经调查情况属实:作为践行婚姻法典范的郝某居然钻了婚姻法的空子!为挽回影响,区干部“随赴该村召集群众会,宣布撤职民兵,并叫他承认未遵守婚姻法之严重错误”[3]9。

同样在扶沟五区,一妇女提出离婚,负责处理此事的乡长王某见该女年轻貌美,顿生爱慕之意,王某便不顾婚姻法“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规定,不对二人调解而是“挑拨他二人离婚”。待二人离婚后,王某又不经组织批准私自与该妇女结婚。这件事在群众中引起很大的非议,政府在查明情况后将王某“交县司法科处理”[3]9。

四、抵制:破坏婚姻法的推行

限于干部的认识能力及其他原因,尽管他们在宣传及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失误,但从本质上来看,他们还是愿意推行婚姻法的,至少在主观上并无破坏婚姻法的意愿。然而,“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与旧婚姻制度的影响与教育”,还有一部分干部“存在着浓厚的封建思想”,“仍然严重地抵抗婚姻法的贯彻执行”[7]119。资料显示,所谓“严重地抵抗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大多集中在限制妇女离婚方面。女性在新中国成立初离婚案件中一般充任原告角色,据中南区1951年8月统计,“本年1-8月,共受理涉婚姻案件32 881件,其中离婚为259 72件,占79%弱”,“而且绝大部分是妇女提出来的”[8]39;淮阳专区的调查亦表明“在婚姻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离婚案件,而离婚大部是乡村妇女提出的”[4]58。有些干部把妇女主动提出离婚视为“反动”[8]40。但作为干部,受纪律的约束,一般很少公开与政府法令相对抗,而是采取一些较为隐蔽的手法来破坏婚姻法的实施,其抵制婚姻法的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制造谣言,威胁提出离婚者

离婚虽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是有很多妇女遇到了种种阻挠。淮阳专区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尤其是乡干部,对婚姻法模糊不清”,认为妇女提出离婚要求是“丢人、不要脸”,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阻挠。如沈丘四区毛营乡长安富贵公然宣称“离婚的坚决反对”。有些干部在群众中散布谣言,说“妇女提出离婚做一百双鞋,或织十丈布”,商水一个乡长威胁妇女,“情(当地方言,指任对方行为而毫不作为)离婚啦,谁离谁坐木笼”[4]59。虽然男性主动提出离婚者较少,但同样也被恐吓,“男的提出罚两石粮食”“罚推磨”。还有干部耸人听闻地说:“上面说啦,男的提出离婚也中,但离婚后不许再娶老婆。”

前文所述,一些干部断章取义地宣传寡妇必须改嫁(经他们宣传的婚姻法精神经过人们口口相传,有些亦成为谣言的源头),使一些妇女人心惶惶,但毕竟很少有人命问题出现,现在看来有些个案甚至是充满了喜剧色彩,但用谣言威胁人们(主要是妇女)不得离婚带来的多是一些悲剧。资料显示,仅扶沟一县便有数例有离婚要求的妇女被谣言吓倒,感到生活无望,最后选择自杀。

(二)利用权力,给离婚设置障碍

作为新政权的干部,本身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婚姻法,带头贯彻婚姻法的推行,但是有些干部采取了与之相反的态度。沈丘九区李庙乡某委员,公然批评区政府批准妇女离婚的行为是“伤德”[7]119,还有些区乡干部断言“离婚妇女没好人”,教育妇女应当“嫁鸡随鸡,嫁狗跟狗”,进言政府、干部“宁合十家不能拆散一家”[1]611,抱有类似观点的区乡干部在豫东一带并不少见。

还有些干部虽不公开反对离婚,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给离婚设置障碍。按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到区级政府提出申请,但必须要有乡级政府的相关证明,而一些乡干部“故意不给(妇女)写介绍信”,淮阳一个乡长对一个要求离婚的妇女说,“你除了感情不好外,提出七十二个条件我才能批准”。而区干部借口则没有乡政府证明不予受理,使一些妇女频频往返于区乡政府之间而不得离婚。扶沟某县法庭干部李某承办一离婚案件,在做完调查后令双方回去等候判决,一拖数月。该案原告女方历经乡、区、县三级政府均未能达到离婚之目的,绝望之余“投井自杀”(后被救起)。即便是个别妇女干部依然“保持着封建意识,不站在妇女的立场来反对封建婚姻”,反而“帮助别人压迫虐待妇女”。太康一区一童养媳被丈夫长期虐待,以绝食相逼要求离婚,该村妇女委员威胁说“(你)不起来吃饭,我开你的斗争会斗你”(后该女自缢身亡)[4]60。

有些干部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方式更为极端,如商水县六区雷冲乡乡长吊打本乡妇女雷某,威胁不许离婚并强迫立下字据保证“今后不许离婚”[1]611。沈丘县有些区干部对前来离婚的妇女说“离婚可以,要考虑半月再决定”,防止“一时冲动”。如果说这样做尚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下面对离婚妇女要求“离了婚要限制半年或一年不准结婚(道理是离了婚马上结婚将来还会离婚)”,就显得有些故意刁难离婚妇女了。倘若是离婚涉及干部的家族,遇到的阻力将会更大。扶沟三区高河套乡高庄农民高某,因与寡居之本村农会会长之弟媳“搞恋爱”,该会长先是将高某在村内肆意殴打羞辱,后送法庭惩办[9]59。

面对基层干部的刁难,很多群众显得颇为无奈,纷纷表示“毛主席、婚姻法好”,就是“乡干这一关不好过”[1]611。

(三)侵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

1950年婚姻法中有相当部分内容涉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如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倘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对传统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女方“净身出户”的习俗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在实际离婚案例中,很多妇女通常无法得到全部甚至是部分应得之财产。

也许是出于解放初区乡基层干部多数为男性的缘故,很多干部在处理离婚时往往站在男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认为“女子离了婚,不应再带土地”,只要妇女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关于财产问题都不应再提及”。如果允许女方“带产改嫁”,最终“弄的男家人财两空,不合理”。因而在处理财产时有干部做女方的思想工作:“你不是为了离婚吗,离了婚到哪能没饭吃,少要点吧,不然净找麻烦。”这样“使妇女应得的财产少得一部或全部”[10]。

另有一些案例,即便上级机关做出了关于离婚妇女财产的判决,基层干部也未必完全执行。如淮阳十二区李某离婚,法院判给其土地二亩八分,粮一百斤作为生活费,而该乡长李某某“仅给一亩六分地,其余的均不给”。在淮阳十二区甚至出现过有妇女为达到离婚目的,而在干部的逼迫下被迫对男方进行经济补偿的个案。本区张桥乡一个妇女,在灾荒年间嫁给本乡一个年纪较大的男人,解放后强烈要求离婚。“到乡政府要求离婚去几次,乡政府不准离,后来叫女的拿出五百万块钱给男的,才准离婚。”[4]59

基层干部的这种态度令许多女性非常不满,上级机关同样也不满意,批评他们对女方财产要求“抱着不告不理的态度”,造成有些妇女离婚后“没有财产保障”[1]611。并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些干部“单纯地照顾贫农的片面利益——认为穷人离了婚不容易再娶”,教育他们“不知道贫苦的男方的妻子也是贫苦的妇女,不能只照顾贫苦的男子而牺牲了贫苦的女子,这是压制妇女婚姻自由的”[4]62。

五、结语

笔者曾对新中国成立初豫东新区的乡村干部群体的成分进行过统计分析,他们普遍存在着年轻、出身社会底层、文化程度低的特点[10]76-82。年轻意味着他们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使他们充满了向上流动的渴望,而要实现向上的流动必须得到新政权的认可才有可能。从理论上来讲,他们以对新政权的忠诚来换取个人的进步机会是一个非常自然的选择。然而,在婚姻法的推广中,虽有一些干部积极参与,但更多的是持敷衍甚至抵触的态度,从而导致婚姻法在豫东一带取得的效果与上级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婚姻法颁布两年后的1953年,扶沟县人民法院在工作总结中也承认:“由于以往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够,群众不了解其实质,坏人乘机钻空子”,“群众对婚姻法自由的性质不了解,精神领会差”,“个别不纯的乡村干部有意曲解政策,从中威胁群众”等[2]21。

中央指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内部的事情”,“需要长期耐心的工作”[1]798,试图在短时期内用运动的方式改变人们的婚姻观念是不现实的。在豫东新区,相对于推行婚姻法,从广大乡村汲取资源(主要是征粮)以维系解放战争的继续显然更为重要。干部的短缺使很多基层政府仅仅应付征粮已经感觉力不从心,对“需要长期耐心的工作”的婚姻法推行工作自然也就无暇顾及。而且档案显示,在征粮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往往能获得更多的升迁机会,但婚姻法推行工作成绩的好坏对基层干部晋升与否则无太多的影响。因而,对于很多干部来讲,缺少积极贯彻婚姻法的直接动力。同时,由于新区基层干部大多为男性,而婚姻法提倡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精神又是对中国传统男权主义的一个极大挑战,很多乡村干部一时无法理解与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他们积极、准确地推行婚姻法显然不太现实,而相当部分干部对婚姻法推行态度消极、敷衍也就不难解释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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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扶沟县妇筹会陪审问题报告( 1950.11.27)[G]//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人民法院全宗永久卷:第1卷.

[4]我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和今后继续贯彻执行的意见( 1951.11.10)[G]//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人民法院全宗永久卷: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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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民法庭一个月来所做的工作( 1951.1.23)[G]//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人民法院全永久卷:第2卷.

[10]扶沟县人民法院对组织不纯思想不纯旧法观点等六个问题的材料汇报( 1952.9.6)[G]//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人民法院全永久卷:第4卷.

[11]胡现岭.新解放区征粮运动中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选择:以河南商水县1950年夏征为例[J].党史研究与教学,2012( 3) :76-82.

作者简介:胡现岭( 1974-),男,河南平舆人,副教授,博士,周口师范学院豫东南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史、中共党史。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豫东黄泛区的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变迁研究——以西华、扶沟为中心”( 2015BLS007)。

收稿日期:2015-10-10

DOI:10.13450/j.cnki.jzknu.2016.01.019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 2016) 01-00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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