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科学性与社会性探析

2016-02-15 04:35:20杜习民
中国考试 2016年9期
关键词:科学性考试制度

杜习民 刘 芸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科学性与社会性探析

杜习民 刘 芸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正在全面展开,在改革方案制订以及具体实践中,必须兼顾科学性和社会性。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科学性是社会性保证的必要条件,社会性必须在与科学性兼容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科学性的实质性进展又要充分考虑考试招生的社会性。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既要关注回应社会公平性的诉求,又要关注自身设计的科学性。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考试的科学性;考试的社会性

按照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制定了本地区的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从方案的制定到方案的具体实施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价高中毕业水平和人才选拔双重功能的具体实现问题;学业水平等第成绩与高考统考成绩如何综合使用问题;淡化分分计较,由选分到选人转变在实践领域的困惑问题;科学选才与社会诚信及有效监督问题等。在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考试、评价、录取的具体实践中,必须兼顾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科学性和社会性,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细则,才能推进改革的顺利实施。

1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科学性

1.1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科学性的基本内涵

考试是一门科学。考试活动中的规律,主要以学科方面的科学理论理性体现出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华中师范大学的廖平胜教授提出把考试作为一门学科即“考试学”进行研究。廖平胜教授认为,考试活动如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期的目的,不仅需要周密的设计、科学的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手段,而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除了因考试目的、具体对象而异的特殊原则,考试的一般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考试的科学性原则是考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考试的设计与实践,应符合三大规律,即社会发展规律、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考试自身的规律。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教育领域的管理实践活动,其科学性是指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践中应用科学方法,综合抽象出改革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原理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性质,逐步克服现有制度中的弊端,形成新的制度体系,使制度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性是考试作为教育活动的类的属性反映[2]。科学性要求考试招生的分类设计、科目设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录取等既要符合人才选拔规律、教育规律,又要符合相关学科体系科学性、严整性的要求。

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程度作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已经取得)或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有可能取得)价值作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殖的过程[3]。评价作为“试卷”的考试与测验的主要标准即是科学性,评价作为“活动”的考试的标准则主要是社会性[4]25。这里讲的“试卷”和“活动”是基于教育考试的两种指称,一是指试卷,如试卷本身的难易,考试内容是否超纲,试卷的编制、考试实施、分数的解释是否按照统一的标准和严格的规定进行,使所有被试的测验条件一致等;二是指活动,如参加考试、举行考试等。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的科学性,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用教育科学评价的方法来研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在研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改革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凡是科学都具有客观规律性、系统性和实践指导性的特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应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自然科学规律,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应更加注重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1.2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应遵循科学发展规律

日常生活中,人们说“科学不科学”,一般是指是否符合自然科学发展规律,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1.2.1 标准分的理论与实践对深化考试招生改革的启示

高考标准分制度作为高考标准化改革的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广东、海南进行了试验。1994年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建立标准分数制度实施方案》,全国先后有广东、海南、河南、陕西、广西、山东、福建7个省实行了标准分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3+X”考试科目改革,根据社会对标准分不理解的反映,除海南以外的其他省份纷纷取消了标准分制度,回归到原始分制。

原始分是考生在试卷中按评分标准所评得的卷面分数,是未经任何处理或转换的分数。原始分直观,便于考生估算分数,但是原始分没有明确的意义,无法知道考生在群体中的位置;而且受试题难度和区分度的影响,不同科目的原始分不具有可比性,也不宜直接相加合成。

标准分,由原始分推导而来,既可以反映考生成绩的高低,也可以反映个体在团体中的位置,能更真实全面地反映考生的水平。使用标准分等于统一了度量衡,各科目分数有了共同的参照系和相同的单位,保证各科在总分中的权重,具有可加性;也可以根据标准分高低直接比较考生的各科成绩水平。

标准分数制度是一种科学的分数制度,为什么推行之后没能继续扩大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理解问题。由于标准分统计复杂,考生、家长不理解其真正含义。时至今日,全国只有海南省坚持使用标准分,因此,海南省为科学合理实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标准分制度的实践探索,对我们的启示是:第一,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必须得到普遍的认可才能普及使用。哥白尼在1506—1515年写成的《试论天体运行的假设》,直到1543年他临终时才出版《运行》一书。梵蒂冈竟蛮横地宣布日心说是异端邪说,把其列为禁书。直到18世纪,开普勒总结出行星运动三定律,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才使哥白尼的学说获得更加稳固的科学基础,得到普遍的承认。中国是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国家,整体文化素质和受教育的水平还比较低,高等教育虽然进入大众化阶段,但中国的高等教育人口比重仍比较低。标准分是概率与数理统计学知识的应用,高等教育人口中学习过高等数学的人更少,只有少数人理解标准分的本质和科学性,多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也只了解其原理和应用,社会大众更是不理解。20世纪90年代标准分试点的省份做了大量的科普工作,最终仍在一片质疑声中下马。时至今日,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对标准分的理解程度仍是标准分是否实行的关键。

第二,社会要提高对科学的认知水平。教育的本质是根据一定社会要求和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通过传递人类文化,对人的身心发展施加影响,促使其社会化,进而又反作用于一定社会的实践活动。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人类文化,促进人的社会化,因而呈现出人的发展功能或育人功能。教育的文化功能派生和演化出科学技术功能,教育的科学技术功能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体现在完成科学知识的再生产,推进科学的体制化,推进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科学技术知识的推广、普及和使用是教育的功能所在。要积极宣传普及科学理论,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社会大众对科学的认知水平,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要率先学习、积极探讨,将科学的、先进的理论应用到考试招生改革实践中。

1.2.2 信息技术发展与深化考试招生改革

考试招生信息化,就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到考试招生各个环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满足时代和社会需求的过程。我国考试招生信息化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光电阅读器的使用;二是以网络为中心的考试手段现代化;三是标准化考点建设和使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在招生报名、编场、统分、录取各个环节开始应用,从用计算机辅助录取到现场局域网录取,再到远程网上录取。进入21世纪,实现了网上评卷、网上报名、网上缴费,逐步实现了网上填报志愿。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考试招生的每个环节,有力地推动了考试招生的改革与发展。自2007年开始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到2011年大力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全国已建立了覆盖所有国家教育考试的视频巡查与考务指挥体系,有效提高了考试管理水平和考务指挥能力。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深化,要充分重视考试招生的信息化,要把握信息化发展方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着力提高考试机构专业化、现代化程度,实现考试招生改革的科学性。例如,推动标准化考点建设的深入,综合治理考风考纪,实现考试自身安全;推动网考标准化考场建设,实现外语听说的网上考试,实现外语一年多考;开展题库建设,保证试题的科学、公正、安全;平行志愿动态加分投档、按专业投档以及一档多投技术在录取中的应用等。

1.3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更加注重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考试的科学性主要是指考试自身设计的科学性,包括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试卷编制难度和区分度把握,考试实施规范的制定和组织,评卷实施规范的制定与成绩解释,都要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和严格的规定执行,创造公平公正的条件,保证所有考生在同一标准下测试、评判。经过多年改革,高考为考生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高考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得到了考生和社会的广泛认同。但高考作为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考试分类、考试内容、考试方式、成绩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瑕疵。例如,在考试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统一、单一的问题,正如科举的八股文,考试的方式更加规范了,但内容和形式又束缚了应考者的思想,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出现了不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破坏了考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要认真分析问题,扬长避短,积极探索,锐意改革,要更加注重科学性,树立科学公正的理念,主动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保证改革的科学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考的期待和要求。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适用、有效、成功,最重要的是在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彰显公平性,遵循科学性原则[5]。遵循科学性原则,就要做到考试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接轨、考核重点与人才特质同构。以往高考不分高校类别和考生层次,都用一张试卷“一把尺子量到底”“一考定终身”,形成“千军万马都过独木桥”的局面,抹杀学生的创造性,不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因考试模式和录取方式的单一,高考指挥棒作用突出,应试教育不能实质性改变;综合科目考试也不能很好地考查学生运用多学科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理综”“文综”科目的命题基本上是理化生、史地政科目的“拼盘”;外语科目因考试安全的压力,听力部分有的省份不计入总分,失去了外语作为一门语言科目的作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在录取中仅作参考,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本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成绩与高考挂钩,综合评价实施“两依据一参考”的方案,英语学科实施“一年两考”等举措,为改变“一考定终身”的僵局提供了破解路径,扭转了单纯用高考成绩评价学生的局面;学考选择3科增加了考生的选择性,适应了考生的兴趣和个性发展需求,有利于考试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有机接轨;分类考试,对高职院校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有利于技能型人才的选拔与培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从招生分类到考试内容、考试方式的设定,都体现出科学合理性,招生模式和选拔标准更加全面,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2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社会性

2.1 考试的社会性问题

我国高考的理论研究,多偏重于考试技术方面的研究,也就是考试的科学性问题的研究,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历来高度重视考试的国度里,类似于高考这样的大规模竞争性考试所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考试的技术性问题,而更多的是考试的社会学问题[6]。考试不仅是考生个人的心理活动,而是众人参加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必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人事、教育制度的制约。因此,考试科学还应研究考试与其外部暨社会有关诸因素的关系[7]。

教育的本质属性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具有两大社会功能:一是使人们适应现存的生产力,作为生产的工具;二是使人们适应现存的生产关系,在社会活动中作为工具。教育具有文化传递的功能、政治的功能、经济的功能、发展科学的功能、培养人才的功能、储备的功能等。教育考试的功能则是评价功能、诊断反馈功能、预测功能和激励功能等。未来教育的内容将突破现有的单纯以择业为目的的内容,逐步发展为满足个性发展,适应自然、适应社会的以个性化为目标的教育内容。那么传统的考试制度以全面的素质基础为考试内容,无法进一步满足考生个性发展的目的。未来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通才加专才的统一,通才体现的是全面的基础素质,专才体现的是专业水平,需在分类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水平的评价。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必须随着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而改革发展。

2.2 考试招生制度演变的社会条件

纵观中国考试的历史,从科举的兴废,到新中国成立以来高考制度的发展变化,都是社会政治、经济、人事、教育制度的具体体现。

2.2.1 科举考试的兴衰与社会条件变化

科举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成为历史,但它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思想,却一直对中国的教育产生影响。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始于隋、兴于唐、备于宋、僵于明、废于清,历经6个朝代,延绵1 300多年,虽然已经废除,但其价值不可低估[8]9。分析科举考试的兴衰与其社会环境和条件,总结其价值和教训,对当前深化考试招生改革的社会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科举考试的兴起符合历史发展,促进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夏商周时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采用的是“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许多英才因出身低贱、血缘低下而无法当政谋政,以致野多遗贤。至西周,贡士制成为选拔人才的基本方式,贡士的选拔方式是推荐与考核相结合。至汉代,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选拔官员出现了皇帝征诏、私人举荐、察举、任子、纳赀等多种形式。由地方长官向朝廷举荐人才,经朝廷考察后授其官位,从“世袭制”到“察举制”是一个进步。但由于地方官僚官官相护、注重门第,出身低微的优秀人才还是不能选拔上来。魏晋南北朝实行由朝廷派员到地方按照九个等级品评一些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的等第,推荐给朝廷任用的“九品中正制”,这又是一大进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地方长官的权利,推荐选拔了一些才俊。但到后来演化成了被世家大族所把持的豪族势力控制的选官工具。隋朝统一,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把选拔官员的权力收归中央,于是在隋大业三年用分科取士的办法代替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度诞生。隋唐科举制度的兴起给人才的推举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尤其是科举制度坚持的“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平等择优”的原则深得民心,在很大程度上为超越门阀制度、调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科举制度拉动了教育的迅速发展。科举1 300年间,大多是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踏上仕途。正因如此,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科举成为整个教育的重心和引擎。科举因此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勤奋读书的热情,读书人数急剧上升,中央官学、州(县)学、书院及各种私塾空前发展,而教育的发展又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因此说,科举制度的兴起适应了社会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教育、文化、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保守、僵化的科举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将走向消亡。科举制度到了明清时期,其积极作用和有益价值渐渐减弱,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文化的发展,逐渐走向衰落。一是因为封建社会的保守性、局限性,使科举制度蜕变为统治者的工具,丧失了其原有的先进性。明清两代,到了封建社会末期,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对知识分子和思想领域的控制也不断加强,对科举考试的限制越来越多,招贤纳士的初衷完全变了味。二是明清科举制度自身缺乏发展和创新。明初确定考八股以后,在明清两朝500多年的时间里,科举几乎没有任何改革变化。答题形式必须采用八股文体,学生变成了答题工具。这种“规范化”的科举考试变得越来越僵化,并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三是科举考试的内容规定过细,不容学生个性发挥。考试内容以儒学为主,多数读书人不讲求实际学问,只习书本知识,从而禁锢了思想,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至清末,西方资本主义已经兴起,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不能与时俱进地对科举制度进行改革,科举考试从内容、形式和标准上日渐程式化、单一化,最终只能走向死亡。四是晚清因政治经济形势变化,朝廷允许捐官,买官卖官日渐严重,彻底动摇了科举的神圣性和公平性。

科举制度虽然废除,但其价值却不容低估。科举制度的积极影响在于它以考试为选拔人才的基础,给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科举考试使寒门子弟也有机会进入仕途,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做官权利的局面,也提高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定期考试,可以使后备人才不断地补充到中央,不忧人才匮乏。科举制度的消亡在其只为统治阶级笼络人才为目的,而禁锢了创新思维,忽视自然科学,当其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必将走向消亡。高考与科举考试有许多相似之处,包括其国家考试的性质,较强教育导向的功能,一定的科目设置,规范统一的考试方式和流程,严格统一的密封状态下的评卷等。科举考试的兴废对当前考试招生改革具有借鉴意义,一成不变的考试内容,单一的选拔人才模式不符合科学发展规律,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2.2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考的兴废对当前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启示

考试招生改革的社会性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1952年6月1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暑期招收新生的规定》,统一的高考制度正式建立。之后在组织管理、考试内容、报考资格、录取原则等方面不断调整和完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考试招生制度成为文化教育领域的“突破口”,全国高等学校停止按计划招生,1966—1971年只有少数几所大学试点招收少量工农兵学员。1972年大部分高校恢复招生,但取消了文化考试,采取推荐上大学的办法,直至1977年恢复统一高考。之后针对高考进行了一系列讨论和改革,“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讨论,“3+X”科目设置,命题注重考查跨学科的综合能力等。进入21世纪,高考改革主要是网上录取、网上评卷、网上报名、标准化考点建设等科技改革。本次制度改革将要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是恢复高考以来最大、最全面的一次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对当前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启示有以下四点。

第一,要把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教育改革全局的大事,关系到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必须深刻领会中央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方向。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改革,我国的高考制度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并被社会普遍认可的考试制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高考制度的形成、废止、恢复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到,取消统一高考的论点是不成立的。就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文化现状,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招生方式也是不可取的。全国统一高考给大多数人以平等竞争的机会,有利于减少千万考生奔赴各地参加校考的巨大成本,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公平,但长期“大一统”的考试招生局面,无法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不符合教育内在规律。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大一统”的考试招生制度必须进行多样化调整和改革,否则,恢复高考之后激发的知识获取激情的高考活力可能逆转为创造创新的阻力。因此,要保持高考制度的生命力,必须进行考试招生制度的综合改革。在改革具体实施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按照《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细化方案,推进改革。

第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从高考的历史演变来看,高考改革的核心问题,不是要不要考的问题,而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甄别、选拔人才的问题。考试不是教育的终极目的,而是检测教学与教育效果的手段之一,高考的制度设计不应是以“考”为本,而是应以“人”为本。因此,不应该习惯性地就考论考,而要以考生为本来思考考试招生改革问题。不能只注重分数,更应重视考生的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文化素质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公平的考察办法。高考成绩+学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是深化考试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更是以人为本的改革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只有切实贯彻以人为本、机会均等、人尽其才的精神,才能保证国家考试的公平性、科学性、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高考的社会功能。

第三,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保证公平公正。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发展到今天,命题、制卷、考试实施、评卷、录取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其严肃性、公正性已经得到考生和社会的认可。历史的实践证明,考试的保密安全和考风考纪是考试机构永恒的主题,考试舞弊与反舞弊的斗争贯穿了考试的历史。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也给舞弊和反舞弊斗争带来了新的含义,考试环境治理任重而道远。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将学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纳入综合评价体系,考试工作的任务和压力随之增大,必须通过依法治考,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通过政府主导的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诚信考试的社会氛围,保证各类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的可信可用。

第四,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招生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文革”期间,废除了高考制度,实行推荐上大学,开始还显得公平,推荐贫下中农、工人子弟和个别“可以教育好的子女”,而后期则完全沦为官家子弟的“特权”,无权无后盾者,无论再优秀也与大学无缘。恢复高考后,按照文化成绩高低录取,人们找到了公平,公平感动了社会。历史的实践证明,公平公正是颠覆不破的社会公理。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建立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在分散“一考定终身”的压力、淡化“分分计较”、实现“多元录取”的过程中,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游离于制度之外的特殊权利,也要防止制度漏洞产生的招生腐败。

从高考改革的历史变化来看,高考作为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是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而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扬长避短、锐意改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应该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更加注重“人”的发展,更加注重公平公正。

2.3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应遵循社会发展规律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考作为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探索、实践、停滞、恢复、改革,都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阶段我国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城乡、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分布还不均衡,优质教育资源匮乏,社会诚信和监督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必须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联系基本国情和政治、社会现实。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联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很多,包括考试分类、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时间、考试次数、考试命题、考试组织等,考试科目和内容的改革涉及中学、大学的教学改革,涉及考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前途;综合评价改革涉及学考、综合素质评价,涉及特殊人才选拔的评价方式;多元录取需要建立新的选拔标准和录取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建立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与此同时要重视改革与经济社会对人才培养的目标相适应:一方面要充分反映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变化,为国家选拔各层次人才;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现状和大众的科学认知水平,从现实出发确定一致性的标准,保证公平,满足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求。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突出。近年来,高等学校招生不断改革发展,为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在我国现行招生体制内,高校招生分为普通类本专科招生、中等职业教育向高等职业教育过渡的对口类招生、专科向本科过渡的专升本考试招生等。普通类招生又分为文科、理科两大类,按照两个大类分别参加统一的高考。普通类招生中又有适应不同考生群体的特殊类别招生政策,例如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又包括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有军事、公安、司法、国防生、定向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招生类别;还有面向农村倾斜的特殊招生政策,如国家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高校农村专项计划等;在统一高考成绩招生之外还有中学保送生、外语小语种单独招生、二级运动员以上资格的体育单独招生、煤炭青年单独招生、行业师资班招生、少年班等。在高职高专层次招生,除按照统一高考成绩录取考生外,也正在逐渐扩大高职院校按照“文化+技能”考试单独招生。还有政策性照顾对象加分种类的压缩,考试招生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加分平行志愿投档、一档多投功能的实践,从政策、体制机制和方法上都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在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要更加坚定改革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理念,促进社会形成“行行出状元,人人能成才”的机制和观念,积极探索新的考试形式和方法,为不同层次、不同知识领域和技能的人群提供适合自身发展的招生录取模式,从宏观上和细节上都做到以人为本,为选拔各类人才服务。

3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兼顾科学性和社会性

3.1 考试招生的社会性要在科学性兼容的前提下实现

考试是测量人的身心素质差异的社会活动,兼具科学性与社会性,保持两者之间适度的平衡是考试改革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科学性在于考试的设计科学合理,着力选拔真才;社会性应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公正的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人们的认知程度。考试科学性的提高一是取决于考试技术的进步,二是取决于社会性期待保持在一定的程度而缩短考试与测验的距离[4]22。高考改革的科学性要求考试的内容、方式、成绩的计算更加客观准确,例如高考成绩以及学考成绩的相加需要使用标准分,以增强考试自身的科学性、公平性。但考试的社会属性需要高考依靠多元化的价值导向与丰富的社会流动途径来为高考“减负”,学考成绩“不分分计较”。如何在不触动或不明显触动社会性的前提下拓展科学性提升的空间,逐步把科学性因素转化为高考改革的动力,改革方案的宣传和社会观念的引导都非常重要。考试科学性的实质性进展是考试社会性保证的必要条件[4]25。作为社会活动的考试社会属性的实现也是在与科学性兼容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既要关注回应社会公平性的诉求,又要关注自身设计的科学性。

3.2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科学性要充分考虑考试招生的社会性

高考作为一种教育机会的竞争制度,改革方案要“科学合理”。“科学”即坚持科学性,从目的确定,到考试内容改革、考试招生方式改革都要保证科学性。理论创新和技术进步都是科学性的特征。“合理”即公平公正,是考试招生社会性的核心理念。考试作为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是它的灵魂。目前人们已经形成一种共识,或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最广泛的教育机会的竞争制度和人才的筛选制度,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取代高考。高考的改革不是要废除考试本身,而是要对高考的科目(考哪些)、内容(考什么)、标准(如何评分)、形式(怎样考)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8]11。北京大学考试研究院院长秦春华曾遍访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深入比较了中美顶尖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制度,认为对于一个人的科学素养,除了重视科学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要有科学信仰和科学精神,但这在生活学习中却被忽视,传统的考试招生制度,打着公平的旗帜用一个分数衡量所有学生,是对科学的亵渎和不负责任。深化考试招生改革必须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重新看待高考的“公平公正”,要改变以往唯高考分数为公平的传统观念。考试招生改革要兼顾科学性和社会性,既要保证改革的科学发展,也要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条件;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不能墨守成规,必须不断地有所改革,有所创新。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选拔性考试,高考不仅仅是高校选拔新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涉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整个教育事业,关系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孩子。中国的高考从来都不是单纯的招生,它关系到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战略。脱离基本国情和政治、社会现实来研究高考、改革高考制度都是不现实的、难以施行的。在力求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科学性的基础上,要充分理解高考的性质与作用,充分结合基本国情和考试招生环境,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3.3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科学实施需要社会诚信

诚信是科学选才的基础,也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中,必须高度重视诚信问题。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需要建立在考试诚信、评价诚信、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当前的高考、学考正面临一场深刻的诚信危机,绝大多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诚信考试、依规工作,但仍有个别考生心存侥幸、设法作弊,一些助考犯罪团伙活动猖獗,作弊分子为窃取试题、答案不惜铤而走险,作弊技术不断升级,手法更加隐蔽。这些都破坏了正常的考试秩序,特别是替考、现代化通信工具舞弊行为直接危害高考的安全和公平。这是一种丑陋的但又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自轻自贱和缺乏道德的表现,是诚信的沦丧和对自身品格的亵渎,是对社会公正的无情践踏。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千篇一律,不能较好表现出考生的个性特征和品质,也是社会诚信缺失的表现。本次高考改革实施“两依据一参考”,社会诚信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诚信考试是学生道德规范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考生诚信参加考试不仅是构建诚信社会、公正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是扼制考试作弊之风,保证考试安全,保证考试招生改革顺利实施的基础。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只有在考试招生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宣传和普及诚信理念,加强考试的社会控制,使考生诚信应考、组考者诚信组考,才能保证考试和评价的公平公正。

考试招生的公平与诚信需要法治的约束制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考是实现考试诚信的必由途径,也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保障。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作弊刑罚的设计,不仅给国家考试作弊行为量身定做了法律成本,而且填补了考试作弊查处法规的缺失,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但从2016年高考的情况看,非法窃取、买卖答案,利用无线通信工具发射、接收答案的舞弊行为仍然存在,反作弊斗争的任务仍很艰巨。教育、公安、工信、司法、保密、宣传等部门需要与考试组织机构密切配合,在法治的规范下,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1]廖平胜.考试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204.

[2]王志武.试论推动教育考试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J].中国考试,2015(5):12.

[3]陈玉琨.教育评价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前言.

[4]吴根洲.考试的科学性与社会性初探——基于概念辨析的视角[J].教育与考试,2007(2).

[5]王文成.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彰显公平尊重科学[N].河南日报,2014-09-17(4).

[6]刘海峰.高考改革的理论思考[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

[7]杨学为.中国高考史述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533.

[8]曹长德.科举制度兴衰及其对高考改革的启示[J].中国教育学刊,2005(8).

An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the Scientific and Social Natur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dmission System Reform

DU Ximin&LIU Yun

As the examination and admission system reform is getting into full swing,not only its scientific nature but also its social natur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process of drafting the reform plan and the actual practice.Since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the reform is a prerequisite for guaranteeing its social nature,not until the latter is compatible with the former can the latter become a reality.At the same time,any substantive progress of the reform in terms of its scientific nature should fully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social nature of examination and admission practices.In a nutshell,not only should the examination and admission system reform respond to the demands of the public in terms of social justice,but also concern itself with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its own design.

Examination and Admission System Reform;Scientific Nature of Examinations;Social Nature of Examinations

G405

A

1005-8427(2016)09-0009-10

(责任编辑:陈睿)

杜习民,男,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副主任(郑州 450046)刘 芸,女,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助教(郑州 4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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