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兼谈农药产品标识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2016-02-13 13:01赫成刚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2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定性产品质量

■文/赫成刚

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兼谈农药产品标识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文/赫成刚

2015年第12期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了《农药产品标识不合格该如何处理》的案例。针对某县质监局对该县某农药厂生产销售的农药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但该农药的主要成分含量、警示说明、中毒急救措施等标识标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20813-2006《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仔细分析三种意见,主要涉及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问题。下面简单进行分析,和同仁们探讨。

首先,看法律的适用。中国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立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律体系被纳入经济法门类)的进程的渐进性,决定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新旧法律往往会给出不同的违法行为模式和处理结果。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而确定违法行为模式以对违法行为定性最后选择更为合理的处理结果,则是考量每一位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显性尺度。遗憾的是,有权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适用规则。在实践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最为根本的就是从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出发进行分析,从而作出合理的选择。

《标准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围绕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通过依法开展标准化工作,以最终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通过产品生产标准化以改进产品质量,只不过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路径之一。而《产品质量法》(2009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的叙述,开宗明义,其调整的就是基于产品质量所发生的基本社会关系。可见,比较二者的立法原则,虽然都涉及产品质量领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但《产品质量法》则更为直接。因此,该农药厂的违法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则更为恰当。

其次,看违法行为的定性。纵观本案,之所以在确定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前提下,产生第一和第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关键在于对产品质量的内涵把握不精准所致。按照GB/ T19000-2008/ISO9000 :2005《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术语》的规定,所谓质量,是指产品或者服务“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就产品质量而言,又分为设计质量、内在质量和外在(外观)质量。所谓设计质量,是指根据使用者的使用目的、经济状况及企业内部条件确定所需设计的质量等级或质量水平。它反映着设计目标的完善程度表现为各种规格和标准,解决的是产品的适用性问题。内在质量也称为实物产品质量,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本身的质量,是产品的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内在属性。产品外观质量是指产品在外形方面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能力,主要表现为产品的光洁程度、造型、色泽、包装和标识等。

以此为出发点,《产品质量法》在具体条款的设定上体现了产品质量外延的三分特性,并且关注的法律关系领域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由于设计质量着重产品的适用性,在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应否实施召回以及产生的损害性赔偿等方面发挥着作用。当然,因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义务的违反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也要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赔偿,但赔偿归责原则有所不同。而该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对应的是对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性规定。而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是对和外在质量的义务性条款。上述两个条款相对应的罚则是第四十九条和五十四条。也就是说,违反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义务的,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鉴于本案中的农药经检验内在质量合格,因此,依照GB20813-2006《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判定为外在质量不合格,从而适用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是适当的。

最后顺便作一个说明,由于《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不属于同一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没有可比性最好不要择一适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猜你喜欢
产品质量法定性产品质量
分裂平衡问题的Levitin-Polyak适定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本质与拓展
加强PPE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
当归和欧当归的定性与定量鉴别
“望闻问切”在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的应用
浅析服装产品质量抽检
共同认识不明确的“碰瓷”行为的定性
殴打后追赶致人摔成重伤的行为定性
羊绒制品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产品质量法》实施20周年纪念活动方案研讨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