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兹恒(北京大学教授)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应增强专业性和严谨性
刘兹恒(北京大学教授)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我认真阅读和研究了多次,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意见和建议,也在不同场合的征求意见会上提出了看法。我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总的评价是积极的,毕竟它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共图书馆发展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应以欢迎的态度和善意的批评,积极促成这部法律尽快出台。
既然是征求意见,作为图书馆学研究者,本着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我仍有必要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我主要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第二条提出,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法律在这里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前者没有任何问题,而后者则定义不清,它是指在设立时声明自己是公共图书馆,还是指所有向公众开放的民营图书馆呢?比如,许多私人图书馆只有不多的藏书、一个或几个工作人员,设立的宗旨是为城市居民或者农村乡亲们提供图书借阅,实行免费或者非营利服务,那它是不是公共图书馆?因为在后面的法条中,多处涉及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运行。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如要求公共图书馆要有章程,要有固定的馆舍、设施,要有与规模化功能相适应的人员、稳定的经费;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以上两条对民营图书馆有必要吗?或者它们能够做到吗?如果说后面法条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进行约束,达不到这个条件的,法律上就不承认它是公共图书馆,好像理论上也说得过去,但我估计立法者对第二条的立法目的不会是这样。既然如此,何必要在这里画蛇添足地来一段“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呢?直接定义“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就可以了。实际上,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就已经承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所以第二条完全没有必要专门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主体进行划分,否则会造成法律实施上的麻烦。
2、法律用语应严谨和准确,《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些专业用语不严谨。比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将“文献”“文献信息”“文献信息资源”三个不同的概念混淆,规定“公共图书馆收集文献信息资源不得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国家对公共图书馆馆藏中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建立处置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在这里,“文献信息资源”都应该改为“文献”,因为文献信息资源是图书馆对社会文献进行选择、采集、加工、整理以后形成的可利用的文献集合,图书馆只能通过对各种“文献”进行选择、加工、整理、入藏等一系列工作,才能形成文献资源,不可能直接就收集文献信息资源;同理,文献信息资源作为资源都是有价值的,作为资源,不可能失去使用价值,失去使用价值的只能是具体的“文献”。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改为“公共图书馆不得采集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第二十五条改为“国家对公共图书馆馆藏中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建立处置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也应作同样的修改。
3、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这一条我不赞成,至少值得商榷。因为即使是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也没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开放的,至少圣诞节等重要节假日不开放,他们认为这是尊重和保障图书馆员的休息权。出于服务理念的先进,我国法律可以鼓励公共图书馆在节假日开放,但不能规定“应当”开放。是否开放,要综合考虑读者是否需要以及图书馆条件是否允许,以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4、《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作为宣示立法宗旨的法条,对《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目的和意义的表述比较粗浅,对公共图书馆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的作用没有提及,应该加强。很多人对第一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