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想 刘银国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益冲突及治理研究
刘 想 刘银国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科学协调和正确处理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改进和完善治理机制,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和有效途径。文章探讨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的利益冲突,分析了化解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利益冲突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内在关系,从股权结构相互制衡、治理结构规范、文化融合及依法治企等方面提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路径。
混合所有制;利益冲突;治理路径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同时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组建而成的多元产权结构的企业形式。混合经济是20世纪最宝贵的遗产。大凡是运转良好的市场经济,必是国家与市场的混合物(Rodrik,2001)。Bennett和Lossa(2006)的研究发现,私人所有权引入可以更好地激励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方式,提高运营效率,同时也能够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然而,混合所有制企业毕竟是由各具不同性质的资本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的经济实体,不同性质的资本往往利益追求不同,如若出现矛盾,如何协调?不同性质的股权结构怎样设置较为合理?各方利益如何保护?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急需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征
混合所有制在中国并不是新概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2002年十六大更是明确指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已广泛存在。上市公司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典型代表。截至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民营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户数的52%(黄速建,2014)。截止到2015年一季度末,沪深两市2683家上市公司中,接近40%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属于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之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方面是因为以往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没有到位,尤其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到位(高明华,2015),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深化改革也必须要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因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当然也包括公有制企业参与非公有制企业,一定程度上就是新形势下的“公私合营”,是新时期以来作为制度创新的历史性再创造(刘伟,2015)。
新时期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特的经济特征:1.开放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形成是开放的,资本是开放的,是一种极具兼容性的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形成路径一般由四条主线:(1)国企改革式。立足于国有企业,吸引民营资本、外资与国有资本融合;(2)民企发展式。立足于民营企业,让国资、外资与民营资本融合;(3)外资发展式。立足于外资企业,让国资、民资与外资融合;(4)员工持股。2.多元性。混合所有制企业是由具有不同产权性质(公有和私有)的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组成的经济实体,不同投资主体利益诉求一定或较大差异,因而,具有产权利益多元性的特点。3.联合性。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两种以上经济成分结合在一个企业内的经济形式,具有天然的联合性。(4)灵活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非公有资本的灵活性上,非公有资本的逐利性更加强烈,能够有效抓住市场的有利时机,弥补了公有资本或者国有企业在传统管理方法上的一些劣势。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利益冲突
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多元性、联合性等特征,决定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或矛盾。
1.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不同于国有企业,不需要承担“国家使命”,但其国有股东由于代表的是国家,其主要目标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依然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或政治任务,比如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实现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等。而非国有股东一般单纯追求自身股权收益最大化,较少考虑社会利益。这就造成企业在进行相关问题决策时,可能出现矛盾。如何协调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不同目标、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就变得非常重要。
2.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代理人的身份冲突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本的代理人(高管)依然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一身同时承担“企业家”角色和“党政官员”角色,显然他们无法成为职业经理人,无法能够融入真正的市场主体。而非公有资本的代理人——民营企业家则是从市场中打拼出来的,市场意识浓厚,具有创新精神。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代理人的身份不同,带来了理念不同、意识不同,追求也不同,可能导致管理冲突和文化冲突。
3.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公有资本控股还是非公有资本控股,都存在股权高度集中或相对集中问题,控股股东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比如:控股股东占用企业资金和资产;控股股东让企业为其或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控股股东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资不到位;控股股东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果国有企业占大股,那么对民企而言存在的风险是可能出现其资本“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结果,是“好看不好吃”的合作。而如果私营企业占大股,虽然无论效率还是效益都可能更有保障,但是同样会出现私人投资者吞噬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正如王健林在一个论坛上所说的,民企和国企合作难说是馅饼还是陷阱。任志强在第十四届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也表示到,“混合的结果,不是国有的侵吞民有资产,就是民有的侵吞国有资产,一定是这两种结果,不会有第三种结果。混合制是骗人的,没用”。
4.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
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存在于任何现代公司制企业,是公司治理中最传统的利益冲突。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经营者经营管理,经营者承担着使股东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股东和经营者的目标不是完全一致的。股东的目标是收益或财富最大化,经营者的目标则是薪酬最高、风险最低。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拥有信息优势,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处于信息劣势。所以,经营者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股东的利益,这就是“道德风险”。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满足融合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形成有机结合的利益共同体,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创造最大化。解决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利益冲突,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Clarke(2003)分析了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指出政治体系对企业的影响会破坏良好的治理结构。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既不同于管理国有企业,也不同于民营企业,因而,政府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关系也有别于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政府在市场的经济的运行中,应该扮演一个监督者和协调者,而不是直接参与者和指导者,否则会存在很多机会使得政府中的代理,以某种方式干预混合所有制企业,并损害民营股权的利益。政府(国资委)要由原来的对国有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就管好资本的进进出出(厉以宁,2013)。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要由原来的身份管理彻底转向为契约管理。
Boycko、Shleifer和Vishny(1996)的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实现成功的所有制改造需要将经营决策权从政府转移给专业的管理层,只有使政府与企业保持足够的距离,才能促使企业真正实现商业化。《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明确指出,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一切都应该在公司法范围内运作(姚洋,2014)。
(二)党组织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公司党委会应当始终是公司的政治核心。一是参与重大决策;二是党管干部,推荐考察拟任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三是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四是协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做好员工思想工作。但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由于有相当比例的非公有资本,如果党委会再行使这些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参与重大决策等,恐怕难以为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接受。而且从现代企业制度来看,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人事制度(干部制度)安排为: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和董事长,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党委会的权力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力存在交叉和冲突。党组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存在现在和将来都是必要的,但党组织和董事会之间应“权力分开,各司其职”,党组织的主要工作是依法依纪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掌握企业经营权的经理层进行监督,在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党组织还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依靠政治优势保证混合所有制企业决策的准确性。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利益保护问题
中国历史上的国有企业改革多以牺牲工人利益为代价,“下岗工人”成为改革的牺牲品和贡献者。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只有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切岂为发展混合所有制而发展。国有企业出售给谁(被谁控股),国有资本转让多少、转让给谁,一定要充分论证、公平、公开、公正,“靓女先嫁”的逻辑等应当摒弃。同样,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公有资本控股还是非公有资本控股,都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员增效”这种悲剧不应重演。日、德、美等国的社会稳定、经济持久不衰,来源于对工人的尊重,来自于“雇员终身制”、“年功序列制”、“员工参与共决制”、“员工持股计划”等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机制。混合所有制不应成为第二次私有化浪潮。
(一)股权结构多元,相互制衡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何既避免在以前国有企业改革中由于因市场机制与法律体系不完善而出现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同时又避免政企不分继续存在、民营资本“羊入虎口”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显示,股权结构多元,股东相互制衡有助于协调和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许多学者研究发现,大股东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多种渠道侵占公司资源,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Johnson等,2000;Friedman等,2003;Lemmon和Lins,2003;Bai等,2004)。一些研究还发现,当企业中存在多个大股东时,这些大股东可以相互制衡,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个大股东的“掏空”(Tunneling)行为,提升企业价值(Pagano和Roel,1998;Gomes和Novaes,1999;Maury和Pajuste,2005);比一股独大更好的股权结构是多股制衡(厉以宁,2001);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黄淑和,2002)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已经明确了各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股股权地位,强调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股要绝对控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实现股权多元化。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私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民营资本可能没有混合的兴趣。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民营资本虽然有混合的愿望,但可能会担心混合后没有话语权甚至资本被蚕食。《中国经济周刊》记者2014年3月的一项调查已经证明了这种担心的存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由国有股绝对控股,虽然形式上是混合所有制,但实质上仍然是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泛行政化,仍然不可能接受市场规则硬约束,仍然不可能真正企业活力。有效推进推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问题(杨红英,童露,2015)。
私有资本逐利性的特征决定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不宜由民营资本控股尤其是绝对控股。上世纪的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国有资本大量流失及工人下岗潮就是惨痛的教训。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股权多元、相互制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行业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外,其余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应尽可能吸收民营资本、外资资本参与,并保持股权结构均衡,能够相互制约。股权制衡下,来自第二大股东(民营资本或者国有资本)的制衡压力能够一定程度上限制第一大股东(国有资本或者民营资本)的自由裁量和控制权私利行为,并迫使其采取有利于投资者回报和公司价值提升的实际决策(郝云宏,汪茜,2015),从而实现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优势互补,和谐共生,融合发展。
(二)规范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
1.充分独立的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实际上掌握公司的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拥有选择、聘任、考核和解聘经理的权力,在公司战略制定和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董事会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则取决于其独立性和胜任力。拥有足够数量和胜任的独立董事是确保董事会独立性的前提条件。独立董事具有监督公司高管的客观优势,同时又能带来一定的资源支持和良好的战略建议。已有的研究成果已经证实,独立董事比例和声誉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王跃唐,赵子夜,魏晓雁,2006)。因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聘请足够多的独立董事。同时,为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独立董事应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差额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不仅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营决策能力,更要具有重大事项的监督能力,以及刚正不阿、客观公正的优良品质。独立董事应有足够的履职能力和精力。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本上还要改革国有企业现有的董事会制度,使董事会真正能够成为资本意志表达和决策的平台,确保董事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明确董事会的职能,把应该归属于董事会的权力从国资委和组织部门拿过来,特别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的人事权以及和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的财务权,赋予董事会《公司法》中规定的完全权力。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组织任命。董事会应具有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和薪酬水平的决定权力。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实行专业委员会制度,设立战略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功能和作用。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规则运行,严格管控风险。
2.核心高管配置市场化
核心高管职位一般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位。Aghion和Tirole(1997),Lerner、Shane和Tsai(2003)研究了多维控制权问题,他们认为,企业当中不同事务的控制权应该分别配置给不同的利益方。Marris和Raviv(1989)的研究发现,如果一个股东并不是真正的剩余索取人或者并不能真正享有经济剩余,他并不会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剩余控制权来选择管理层,他更有可能行使廉价投票权。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当中,如果国有股比例很高,国有股东就很容易获得核心高管的职位,那么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边界可能无法做到足够清晰,从而伤害企业的商业独立性(张文魁,2010)。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结果还是由国资委或/和组织部任命董事长、总经理,这种改革显然毫无意义(姚洋,2014)。我们主张除董事长一职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以外,其他职位都应该通过市场化按照职业经理人的标准进行选择、聘用、考核和激励,这样改革后混合所有制企业才能真正的去泛行政化,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才能真正激活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3.员工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是指员工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国外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已经证实,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可以缓解劳资矛盾,而且能够提升企业绩效。中国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在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达到顶峰,作为企业的“主人”,一直错位于一个没有现代企业制度框架、泛政治化的光环里。但正是这一光环,使员工无怨无悔地奉献,使国民经济得以在史无前例的政治灾难面前仍保持稳定。然而,改革开放后,员工作为公司治理的一极却被严重忽略(陆一,2005),这也导致或加剧了国有企业高管的道德风险、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效率低下。
国外典型的比较成熟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主要有德国的员工共决制、英美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s)以及日本的雇佣终身制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借鉴英美的员工持股计划,提出了“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并按所持股份分享公司收益、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使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形成了一种长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显著促进了企业绩效的提升和市场能力的增长(Marsh和McAllister,1981;Conte和Svejnar,1988;Winther等,1989)。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弱化经理人的信息优势,还有助于降低“内部人控制”问题(张铭,柳新元,2002)。而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中间力量,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之间的利益之争。
混合所有制企业除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外,还应实行员工共决制,采用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共决制相结合的模式。毕竟中国的工人工资普遍不高、收入普遍偏低,难以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公司股份。较低的员工持股计划无法起到应有的激励和治理作用。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时,同时借鉴德国等西欧国家的经验,修订《公司法》,明确规定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强制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持股会选举产生、考核和任免,确保职工董事能够充分行权。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确保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
4.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并由此引发代理问题。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一是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二是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趋于对称。美国前联邦大法官布兰代斯(1856-1941)有句名言,即: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信息公开透明是阳光交易最有效的手段。Williamson(1985)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取决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信息获取能力两者之间的替代程度。在给定独立性的前提下,内部信息披露能够提升董事会的信息获取能力。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代理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一是国有资本股东和民营资本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信息披露显然是协调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缓解股东和经营者、国有资本股东和民营资本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针对上市公司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并对推动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1)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需要强化。年报在年度结束4个月的规定,使相关信息失去时效。在信息化时代,注册会计师完全有能力在两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从而缩短年报披露时间;2)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需要提高。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语焉不详、晦涩难懂,对利润和公司发展前景预测前后矛盾,选择性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和误导性信息披露时有发生。需要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方式等进一步规范;3)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需要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仅有罚款和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需要强化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严重违规必须入刑,使其不敢违规。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民事赔偿制度,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非上市的混合所有制由于涉及到国有股权,作为国民的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因而,也应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方式、违规处罚等方面加以规范,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5.第三方公司治理
第三方治理是指由独立于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有能力且志愿参与监督公司运行的公民、私人组织和民间团体等所实施的公司治理。第三方治理可以弥补政府治理的能力不足及克服市场治理的失灵。政府治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主要的第三方治理包括以下几种模式:(1)媒体监督:公众通过新闻舆论,鼓励公司的良好经营,质疑公司的不良行为,塑造稳定的社会经营环境;(2)第三方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3)第三方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或者说舆情监督;(4)第三方评估。比如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院每年推出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推出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报告”等。
(三)推动文化融合,凝聚企业信任力和向心力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历史和使命不同,企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国有企业依然尚未能脱离行政化管理,进行独立的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感较强,员工具有归属感和优越感,但其文化往往具有较大的行政特征,官僚意识浓,风险意识差,服务能力和理念相对较弱。民营企业是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多是家族企业,体制机制较为灵活,市场意识浓,风险意识强,但在管理上存在家长作风,在社会责任上意识较弱。另外,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领导行为、员工行为上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影响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信任力和向心力,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效率和发展。因而,必须积极推动企业文化融合。混合所有制企业文化融合可以从精神层面、制度层面和物质层面进行,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文化诊断、科学设计、制度规范、精心推广、有力执行,形成新的企业文化,凝心聚力。
(四)依法治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依法治理企业。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既是公司治理的主要依据,也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大法。前者体现国家意志、后者体现股东利益。依法治理企业要求混合制所有制企业首先制定体现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章程,严格在公司法框架下依法独立运作。依法治理企业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彻底摆脱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行政干预,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向法治型治理根本转变。政府服务企业,企业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1]厉以宁.国企和民企如何在改革中双赢?[J].资源再生,2013 (10):70-73.
[2]黄群慧.新时期如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J].行政管理改革,2013(12):49-54.
[3]陈小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方式[N].中国企业报,2014-03-04.
[4]刘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谈混合所有制——公私配合发展避免互相侵吞[N].长江日报,2014-04-10.
[5]刘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制度创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1):5-14.
[6]杨红英,童露.论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J].宏观经济研究,2015(1):42-51.
[7]黄速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J].经济管理,2014(7):1-10.
[8]姚洋.改革的前提是政府要放权[DB/OL].[2015-09-17].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40419/020118849636. html.
[9]M.L.LEMMON,K.V.LINS.Ownership structure,corporate governance,and firm value:Evidence from the East Asian Financial Crisis[J].Journal of Finance,2003(58):1445-1468.
[10]J.LERNER,H.SHANE,A.TSAI.Do Equity Financing Cycles Matter?Evidence from Biotechnology Allianc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3(67):411-446.
[11]BAI ET AL.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rm Valuations in China[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4(32):2695-2734.
[12]MAUURY,RENJAMIN,A.PAJUSTE.Multiple large shareholders and firm valu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005(29):1813-1834.
Research on the Interest Conflictand Governance of Mixed Ownership Enterprises
Liu Xiang,Liu Yin-guo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Anhui 233030,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mixed ownership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To scientifically coordinate and correctly handle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in stakeholder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ixed ownership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It’s a necessary and effective path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s for mixed ownership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This paper discusses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mixed ownership enterprises and analyses several internal relations to eas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mixed ownership enterprises.It proposes governance path from checks and balances of the ownership structure,regulation of governance structure,cultural integration and law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mixed ownership enterprise governance.
Mixed Ownership;conflict of interest;governance path
F276.4
A
1672-0547(2016)01-0067-05
2015-11-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172190,71572001);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CXJJ2014136)
刘 想(1989-),男,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公司治理;
刘银国(1964-),男,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