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建中
2016,社会组织法治的成就与展望
喻建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回顾2016年春天,社会组织立法取得的一系列丰硕成果,我们深切地感到,2016年的春天是属于社会组织法治的春天。这个春天,让我们为社会组织法治取得的丰硕成果欢呼鼓舞,让我们对社会组织法治的光明前景充满信心,也让我们更加迫切地呼唤社会组织法的出台。
在这个春天,慈善法之花已经盛开。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9月1日开始施行。慈善法不仅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而且是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慈善法规范的最重要主体是慈善组织,在12章112个条文里“慈善组织”出现143次。根据该法第八条,慈善组织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都属于社会组织。慈善法,让慈善类社会组织有法可依,并将在法治保障下蓬勃发展。
在这个春天,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之花已经绽放。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毫无疑义,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属于社会组织法的范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让境外类社会组织在境内的活动有法可依,有利于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规范发展。
在这个春天,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发芽。5 月26日,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两个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和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登记管理体制、监管制度、内部治理、活动准则和信息公开等内容予以修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则调整完善了管理体制,统一了组织类型,规范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将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这两个条例在汇集各方智慧后可望在今年颁布出台。这两个条例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不仅将促进慈善法等社会组织法律的落地生根,而且将使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并极大地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在这个春天,社会组织“十三五”发展的蓝图已经绘就。同样是在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由全国人大通过而具有法律效力毋庸置疑。纲要虽非仅仅针对社会组织,但其中对社会组织有比较系统的规定。纲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动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登记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强综合监督和诚信建设,更好发挥自律、他律、互律作用”的规定,无疑明确了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方向。
在这个春天,社会组织法的种子已经播下。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6号)将社会组织法确定为34件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研究项目之一,并明确为民政部起草。这清晰地表明,社会组织法的制定,已经开始启动立法议程。虽然尚属研究项目,但无疑已经播下了希望的种子。只要辛勤地耕耘,他日定将灿烂绽放。
在这个春天的两个多月时间里,社会组织法律政策是如此的欣欣向荣,这是史无前例的景象。从这些法里,我们看到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心。慈善法第三条明确慈善活动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可以看出这些法都聚焦于公益,都是汇聚国内外帮扶资源以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都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措施,都是扶贫济困的法律宣言。从这些法里,我们看到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社会组织法,都是新中国首次制定的相关法律。这些法的制定,都将推进社会组织治理的法治化,都是为了加快补齐社会领域立法这块短板,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这些法里,我们看到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作为原创性的法律,这些法律的每条每款都可说是新的改革措施,都是法治引领改革的擎天之作。然而,改革举步维艰。慈善法从2005年启动至今年通过,十年磨一剑,可见起草中的艰难;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从2014年12月一审到2015年4月二审再到今年4月三审通过,期间间歇了整整一年,可见审议的艰难。这两部法律的艰难,集中体现了社会组织立法的艰难,因为在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中,慈善类社会组织无疑是最需要促进发展的代表,境外非政府组织无疑是最需要规范发展的代表,这两部法律也无疑集中体现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主要制度设计。当这两部法律拨开云雾见春天时,不仅彰显了中央深化改革的坚强决心,而且也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勇于攻坚克难,即使最敏感、最复杂、最艰难的立法也可破茧而出,以新法律构建新制度,推进新改革,形成新常态。
在未来几年的春天里,我们希望今春播下种子的社会组织法早日在全国人代会上盛开。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意味着要发挥好社会组织扶贫济困和提供服务、反应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独特功能,而且应将社会组织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小康不只是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的解决,参加体育团体、兴趣团体、公益团体等各种社会组织,让每个人在自愿加入的社会组织中滋润身心,获得存在感、满足感和幸福感,亦应是未来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志之一。因为,社会组织法是社会领域的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中不可或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加快社会组织法的制定步伐,将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升为国家法律,化解阻碍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桎梏和制度空白,让现有66万多个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得到社会组织基本法的规范和保障,从而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法治化水平。因为,全面深化改革,社会组织改革是重要方面,并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经济改革需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政治改革需要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并承载政府转移职能,文化改革需要文艺团体转型发展,社会改革更是需要社会组织发挥重要主体功能。所有这些,在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今天,需要我们通过社会组织法确定的新举措,打开社会组织改革的新局面,谱写我国深化改革的新篇章。让我们共同期待,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