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三点建议

2016-02-12 07:42文/徐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儿童玩具责令消费品

文/徐 旻

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三点建议

文/徐 旻

回顾近八年的召回管理工作,不少上海地区的召回案例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全球同步召回。这些召回都是由产品全球召回所引发,即使是由于部分国家消费者的产品使用习惯问题造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些公司也不会将缺失消费品召回法规的中国地区排除在召回范围之外,不会选择性忽略中国市场。二是履行告知义务。这些企业会在召回实施之前向上海市质监局进行备案,并在自己的官网以及部分主流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尽到最大程度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三是非标准符合性。召回的产品都符合企业标准(一般来说,企业标准严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但通过伤害案例报告或消费者投诉,经企业内部评估仍会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实施召回。

按照国内外惯用的汽车召回术语,上述召回属于不受政府影响的召回,而对于近些年儿童玩具的召回而言,基本都是受政府影响的召回。玩具的低货值、易损耗的特性注定了它不会像汽车那样让人特别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没有投诉信息就无法开展缺陷调查,于是主动出击、购样检测就成了玩具召回最有效的监管手段。这种方式仍可沿用于目录中的其他儿童用品。2013年5月实施的《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则实现了监督抽查与缺陷召回两种产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无缝对接,取得良好效果。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将几点建议和想法抛砖引玉。

慎用“责令召回”,突出主体责任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购检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之一是企业主动召回,而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经确认之后却是直接责令召回,后者的依据就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或者”之后的文字内容。笔者认为,此条款中对责令召回条件的规定有失偏颇,理由有三。首先,综观国外召回以及国内汽车召回中对实施责令召回的条件都定义为,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其次,国家监督抽查和购检,都可视为市场反溯机制,都是标准符合性检测,对于检测结果的处理方式应该统一;第三,召回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是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诚信意识,是实现政府简政放权、监管重心后移的途径,而不是以行政处罚为目的,不是给企业在愿意实施主动召回的基础上再套一个“行政的枷锁”。

虽然《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的条款已将涉及监督抽查不合格召回管理的方式予以细化和调整,不再是以简单粗暴的“责令召回”的形式进行,但在《办法》上升到部门规章层级之前,玩具的召回仍将按照《规定》实施,这是监管部门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

整合“风险监测”,形成监管合力

产品不同的危险形式会导致相应的伤害模式。产品缺陷导致的伤害模式按其属性可以分为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在产品缺陷范畴内,直接伤害是指人身与能量源存在直接接触并在短期内能造成明显伤害的伤害模式,比如机械危险、电气危险等。间接伤害是指人身与能量源无论存在或不存在直接接触,但在短期内对人体不能造成明显伤害的伤害模式,比如材料或物质产生的危险。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消费品监管的相关职能划分如下:产品伤害监测落在质量条线,产品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落在监督条线,缺陷产品召回落在执法条线,特别对于后两项工作,全国及部分省市都已成立专职机构,虽然职能有交叉,但在具体工作实施中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就工作方向而言,风险监测更侧重于间接伤害,且针对的是某一类产品;缺陷召回更倾向于直接伤害,且针对的是具体生产企业。

在2015年1月的质检工作会议中对缺陷产品管理的方向规划,其中有一条是整合内部职能,把相对分散的召回管理相关职能聚合起来,理顺工作机制,攥成一个拳头。而《办法》的实施正是一个契机,从而推动规划的早日实现。

借鉴欧美经验,实现“快速通报”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于1973年5月成立,合并了联邦政府的所有消费品安全职能,主要依托《消费品安全法》等5部法律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

2001年欧盟出台了新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1月15日开始全面实施。

关于美国和欧盟的召回程序,本文不再赘述,主要对他们的快速通报机制作一研究。

“快速通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向主管部门的快速通报。如果企业主动向CPSC报告其产品的潜在缺陷,并在此后20个工作日内自愿与CPSC合作,提交并执行符合CPSC要求的召回计划,CPSC便不作出“实质性产品危害”的结论,而直接进行召回。这种方法称之为“召回快速通道”。二是主管部门向社会的快速通报。GPSD规定,如果某一产品或某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严重的伤害,并且时间紧迫,就要通过信息快速交换程序(RAPEX)将此通知欧盟委员会,委员会在RAPEX网站上向社会公布。RAPEX发布的周期是一周。

在我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实践中,信息的通报和发布仍存缺陷,安全隐患或不能及时消除。如今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已建立“国家消费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借鉴国外已成熟的通报方法,可对今后信息系统的不断改进、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上海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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