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与机制构建*

2016-02-12 22:48陈向阳卢淑敏
区域经济评论 2016年6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分配

陈向阳卢淑敏

【生态文明与区域经济发展】

中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与机制构建*

陈向阳卢淑敏

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和各国实践的调研和分析,可以从法律基础、基本框架设计、相关机构安排和调控政策4个方面分析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TradingScheme,ETS)的9个基本要素,分别是法律基础,体系的排放总量目标,配额的初始分配,排放量监测、报告与核查,遵约机制,登记注册系统,价格机制,评价机制,碳金融。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构建应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应整合连接7个试点的区域碳交易运行机制,对它们做统一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对第一阶段出现的问题的修正,也是对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发展的推进。

排放权交易体系;统一碳交易;要素;碳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问题治理方案,它认为环境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来源于市场基本要素本身的不完善,提倡通过为可交易的碳排放权创造有效的市场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如果碳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能将交易成本降到足够低,无论初始碳排放权如何配置,都将产生最优解,并且最优解的福利水平要明显高于庇古税的均衡解。它能够发现生态服务的市场价格,把环境污染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抑制对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费,降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社会总成本,通过正向激励来促进生态创新。如何构建一套要素完善自由交易的市场机制是关键问题,目前国内缺乏对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全面的系统分析,本文将在这方面做出一些探讨。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自庇古从以“公共物品”角度入手,分析由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构成的外部性,提出征收“庇古税”作为纠正负外部性的方法以来,污染物排放空间作为公共物品,其外部性特点成为一些希望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家所关注的焦点。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最初都来源于经济学家们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它们的理论基础是科斯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总量有限且已被清晰界定的排放污染物权利的重新安排并不改变环境容纳量的配置效率,并且在不同交易费用约束的条件下,排放污染物权利的初始界定会通过市场交易进行重新界定,这样将产生不同的环境容纳量配置效率结果,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Dales(1968)提出理论认为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对法律初始界定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进行自由买卖来降低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成本。对比于传统的刚性手段,Montgomery(1972)利用模型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放权交易系统更优越,更有利于控制污染物排放。Oberndorfer(2007)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在欧洲二氧化碳减排上,欧洲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碳交易机制确实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国内外学者对碳交易机制的运行设计做了大量的研究。Stavins(1995)认为,一个完整的排放权交易制度应包括总量控制目标、排污许可、分配机制、市场定义、市场运作、监督与实施、分配与政治性问题、与现行法律及制度的整合等8个要素。而左宇(2014)认为排放权交易制度需要碳排放数据监控体系和市场评价体系。段茂盛(2013)通过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分析得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要15个基本要素,除以上提到的要素外,还提到遵约机制、排放交易税费、连接与抵消机制等。

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占据了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的重要地位,分配方式包括免费发放、拍卖以及混合方式。根据国际上各个排放权交易市场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宣晓伟(2013)认为国内碳交易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政策取向,因为国际上无论是免费发放的祖父法、按固定价格法,还是拍卖法、混合法等,不同配额分配方式均有各自的优劣点,并无最优分配方法。在金融工程视角下,何梦舒(2011)提出企业可以有偿获得碳期权并免费分配一定比例的碳排放权配额。

以目前中国区域碳交易市场的现状来看,傅强(2010)认为我国经济存在的区域市场的水平差异大、不健全的基础性资源配置机制、分割的交易市场等因素阻碍了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发展。李志学(2014)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试点地区的碳交易市场比较分散,碳交易增加的成本令碳排放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足,导致碳排放配额流动性过低,市场交易量较低,甚至“有场无市”。何晶晶(2013)认为中国的碳市场交易以CDM项目为主,缺乏其他碳金融衍生产品。雷立钧(2011)认为中国碳交易市场分散,议价能力弱,缺乏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针对目前中国区域碳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骆华(2012)认为中国不能只依靠自愿减排机制,必须在国内通过强制性的目标减排体系,建立起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的核证标准,规范的减排核证机构和透明、公开、公正的信息披露平台。周艳(2010)提出关于交易产品应多样化,把如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全氟化物等需要减排的主要温室气体也涵盖进来。雷立钧提出要完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的主动性。对于碳金融衍生品方面,王宁(2014)提出应尽快建立涵盖现货和期货的、统一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体系,并相应推出各类碳排放额度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以争夺国内外碳金融市场。

二、我国区域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本要素及其不足

虽然碳交易在中国的起步较晚,但自区域碳交易启动至今已经历了3年多的实践时间,其机制在不断完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在碳交易市场机制运行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根据中国区域碳交易市场现状,可以将7大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构建情况总结为6个要点。

1.法律法规

中国每一个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在启动之初,当地政府都会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来保障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的运行。深圳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重庆市推出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有《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有《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别以《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来为碳交易打下法律基础。这些地方政府都明白碳交易市场的推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但是目前仍然缺乏全国性详细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的监管,只有地方性的行政管理办法,这所形成的法律基础,离真正意义上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求还较远。尚未完全转型的经济体制使得政企不分,部分排放权交易案例也是在当地政府或环境管理部门牵头下进行的,行政干预力度较大,并且某些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可能有强行禁止本地企业向其他地区出让排放指标的情况发生。

2.总量目标与覆盖范围

7大区域碳交易市场分别根据当地情况,各自设立了相应的总量目标,根据总量目标来约束当地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如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约3.5亿tCO2/年为总量目标,重庆市的总量目标为约1亿tCO2/年。由于7大区域碳交易市场只是试点交易,所以它们都没有将当地所有企业纳入碳交易覆盖范围内。

目前中国碳减排的重点放在重工业或需要大量燃烧化石燃料的行业上,并没有覆盖全行业,也没有覆盖全国各地区。这样就导致国家对于全国碳排放总量的控制难度加大,短期内很难使全国碳减排总量达到国家总减排目标。而且这些地区总量目标的设定的标准没有规范化的统一,造成了企业极易从碳约束多的地方向碳约束少的地方转移,形成“碳泄漏”,对全国节能减排的推进极其不利。

3.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实证分析表明,随着GDP的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所以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应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而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的配额多采取免费分配。目前北京市在配额分配方面,有《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根据“分别核定、分别发放”的原则核定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配额,分配形式以免费分配为主。深圳市配额分配的依据是强度下降目标、历史排放及竞争博弈法。天津市以免费发放配额为主,辅助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湖北省和广东省试行了以拍卖来分配部分配额。总体上来说,这些试点地区的企业配额大部分依据历史法进行分配,而在数据条件较好的电力、水泥行业已经应用了基准线法,有的地区在分配依据上做了创新,采用了竞争博弈法,等等。

由以上情况来看,7大区域试点对各自地区行业采用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分配的依据都不一样,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标准,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钻配额分配的空子。

4.交易体系

一个稳定运行的交易市场必须有严谨的交易规则和安全的交易平台。深圳市作为我国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地区是在2012年底开始进行碳核查并且在2013年6月进行了首单交易的。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这个交易平台上,履约企业、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参与各类碳产品的交易。其余6个试点都有属于自己排放权交易平台,均拥有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交易产品。不同之处在于深圳、广东、天津、上海都允许个人参与碳交易,而其他试点则不允许。并且部分试点可以交易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权和碳金融衍生品。

由于中国碳交易试点是7个各自独立的封闭市场,分布较为分散,碳交易量有限。同时,国内定价机制尚未形成和初始排放份额由政府决定等因素导致中国区域碳交易体系中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受到人为扭曲,市场交易价格相当不规范。中国目前的7个碳交易试点的交易价格都不一样,而且波动范围很大,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区碳排放权资源不平衡,影响市场正常交易。并且这7个试点经常会出现“0”交易量的现象,碳交易市场并不活跃,市场体系相当脆弱。目前只有个别试点推出了少量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活跃度明显不足。

5.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机制

MVR体系是监控企业是否按照市场规定排放二氧化碳,从而达到遵约要求的机制。像北京市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测报告核查(MRV)制度,以更好地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使碳排放测量、报告更为标准化,北京市制定了《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同时,开发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并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操作指南》来指导相关单位、企业在登记注册系统上进行碳配额的记录管理。

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中国目前依然缺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甚至没有一个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指南。区域试点只能依靠地方性的交易指南和办法来保证市场的运行。这些试点的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机制没有得到统一,差异较大,对各地区企业的影响明显不同,也很容易出现碳泄漏等问题。

6.违约机制

为了更好地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需要严格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更需要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对碳交易违约的企业,重庆市采取对其违规行为公开通报,罚款应上缴而未上缴的配额按上缴期内最高市价的3倍等惩罚措施。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对未履行配额清缴的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企业,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会在该企业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在湖北省,未足额缴纳的企业不但其配额会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2倍扣除,还会受到依据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3倍对未缴纳的差额进行罚款。

从以上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情况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大,这是因为一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法律权限去制定有效合理的惩罚机制。对于另一些地方政府来说,即使有一定的惩罚权限,但权限允许其能够实施的惩罚额度很低。而从全国来看,目前中国缺乏对于违约机制的法律基础,同时对未遵约的企业采取罚款的办法,缺乏相应法规或制度支持,更高层次的法律暂时难以落到实处。

三、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

从一片空白的碳排放权交易领域,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区域试点,再到2017年即将建立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进程在不断推进,碳交易市场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依据目前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经验分析,一个完整的、覆盖范围大的、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应该一共有8点。

1.法律界定

一个全国统一碳交易的市场构建基础是通过国家立法,对碳排放权利进行清晰界定。因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本身不能用于商业交易,是没有价格的。而碳排放权之所以能交易,是人们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其总量进行限定并将这种权利清晰界定,赋予它价格。地方性政策对碳交易的规定有局部性,并不足以满足碳交易合法性的需求,并且推行力度也小。所以碳交易的产生必须有国家层面的法律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赋予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划分好碳排放权排放的范围,碳交易涉及的行业、企业,碳交易标的物等。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坚实的法律基础能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功运转打下良好基础。

2.总量目标的设定

总量目标的设定是整个排污权理论的基础,只有规定了体系的排放上限,才能确保排放配额的稀缺性,满足科斯定理的条件,碳排放权才会有交易的需求。碳排放总量目标的设定有两种方式,包括绝对量方式和基于实物量的强度方式。以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国的总量目标是以绝对量方式来设定的。而对于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来说,国家总体的碳排放总量目标的设定必须从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出发,并且分析能源、气候相关政策的目标和影响对碳排放总量目标设定的影响。国家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的运行,达到社会总体温室气体控制目标。由于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行业分布也有极大的不同。所以就中国各地区而言,也应该通过分析各地区排放现状、地区主要碳排放行业拥有减排潜力、产能发展情况设定等因素来设定各自的总量目标。这样做既不影响经济发展,又可以促进节能减排,达到所设定的总量目标符合国家与地区对碳减排的需求。

3.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是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重要构成要素。它的设定需要考虑全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实力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系,各个行业对排放二氧化碳的需求。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央政府需负责确定差异化区域调整系数和统一分配方法,省级政府根据自身条件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调整系数,并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实施配额分配,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影响。

世界上配额初始分配的分配方式主要有固定价格出售、政府免费分配、混合分配和公开拍卖4种方式。现阶段极少实行完全拍卖方式,这是由于配额拍卖会使企业承担所有的持有指标的成本。对于免费分配来说,根据所依据的基准数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排放的祖父原则、基于产出的更新原则和基于产出的祖父原则。在总量目标下,祖父原则是最优的选择。欧盟各成员国制定国家分配计划时采用的是“少量拍卖+基排放的祖父原则”方法。

4.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机制与排放交易平台与登记注册系统

如何核查企业是否完成其碳交易的义务?这需要碳排放数据监控体系(MRV体系,即监测、报告、核查体系)来保证碳排放数据的准确。碳排放数据监控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占重要地位,它负责统计企业日常碳排放量并且管理碳配额。必须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数据监控体系,才能实现全国的碳交易的程序化、规范化。目前我国7大试点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MRV体系,并发布了相关指南指导企业运作。

为了保证碳市场的高效可靠、避免风险,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排放交易平台,方便参与排放交易的机构进行交易。构建统一交易平台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要有丰富的产品种类和健全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并且还要考虑各地区交易平台的连接问题,尤其是交易市场需要建立一个便捷、有效和安全的电子登记系统,确保及时和准确监管并了解交易体系各参与方排放配额的交易和拥有情况。

5.遵约机制

由遵约规则、遵约期、遵约机构安排、抵消机制、惩罚机制等要素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遵约机制。在碳交易市场体系中,参与市场交易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遵约规则,即在规定的遵约期结束时上缴排放配额以抵消其实际排放数量。遵约期的长度是对具体排放数据、主要排放源排放量等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作为遵约机制中最为核心的要素是惩罚机制,对于促进企业等完成其遵约义务至关重要。对于未遵守约定、上缴配额不足的,遵约机构需要确保其在未来补缴配额,完成义务同时将对其进行惩罚。一个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必须由国家层面法律明确规定其遵约机制的内容。

6.价格机制

碳配额价格机制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机制,它用来判断碳排放市场交易的有效性。碳配额价格的变化就是在不断地配置环境资源,使其达到最优。在碳配额价格机制中,价格上下限是一种碳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的工具。政府可以通过控制碳配额交易价格的上下限来制定价格机制,如果碳配额价格达到上下限时,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通过规定配额拍卖的保留价格和最高价格、政府公开市场操作、调整抵消信用额在遵约配额中的比例等价格调控方式进入市场,影响价格,有效地减少风险发生。在碳交易市场中,较为稳定的配额价格可以使企业进行长期低碳投资,从而促进企业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低碳转型。

7.评价机制

一个完整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不能缺少评价机制。评价机制包括评价法律机制和专业的碳减排量认证监测机构。因为碳交易体系获得公信力,赢得社会的支持离不开碳排放量评价法律机制的基础。而在碳交易中,独立于碳交易主体双方的第三方碳交易辅助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核查,可以避免虚假的碳排放数据,同时确保真实完整的碳排放项目的所申报的减排量。所以评价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

8.碳金融衍生品

一个完整的覆盖范围大的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离不开金融衍生品的流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开发碳金融衍生品的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不但可以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还可以发现成本最低的减排途径,促进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金融机构可以开发的碳金融衍生品包括碳基金理财产品、绿色信贷、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碳资产证券化等。这些碳金融衍生品不仅可以提高市场活跃度,更可以补充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不足,从而使统一碳交易市场更蓬勃地发展。

四、构建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

中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即将在2017年构建,但是由于中国现在的碳交易市场运行是依托于依赖能源和资源的传统工业,而中国的传统工业因为能源和资源的分布不平衡造成区域差异,并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在对碳排放量控制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中国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构建应该分两个阶段进行。

1.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构建的第一阶段

因为全国行业众多,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即使是构建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依据目前全国的经济现状来看,将现有的交易运行机制、交易所等全部取消再重新设立是不合理的。所以第一阶段应整合连接7大试点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对它们做统一规范,再以7大试点地区为基础向全国各地辐射,形成一个完整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

(1)法律基础的建立。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必须先出台相应的法律作为基础,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就碳排放交易涉及的减排配额分配、监管、交易流程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力义务做出统一界定,同时,还要对违反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和解决方式进行统一规定,从严处理,借助于有威慑力的法律制裁手段,约束碳排放交易的参与主体。根据目前国内试点的经验,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审计、监测等方面,对中国碳交易排放的具体操做流程进行规定。对中国碳交易市场运行时所涉及的交易环节、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做出明确的界定。法律制度的构建很难一步到位,建议先推出明确配额属性、市场法律地位、市场监管主体、交易各相关方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然后逐步去完善技术层面的法规。

(2)总量控制与配额分配。目前国家对于碳排放量的总量控制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应该通过立法将碳排放量列入总量限制中,并且设立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以规范排放实体企业的排放控制义务。国家总量控制的制定必须与本国经济发展和环境容纳相结合。由于中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中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应该统一采取免费为主(标杆法则)、拍卖为辅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的意见。这样会减少发行阻力,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发展。作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在分配配额的时候必须考虑影响省域碳排放量的因素和当地的发展状况能不能达到这种排放权指标的要求,以历史排放额为主、行业基准为辅,制定出不同行业配额的分配方法。

(3)交易体系与监督管理制度。目前对于中国来说,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就是逐步整合已有的环境交易所,制定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就如证交所一样,全国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碳交易,同时连接7大试点区域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查机制,对相关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有效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要有基本统一的规范,并且第一阶段要有国家价格调控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调整相应的配额价格上下限,以减小市场风险。碳排放权交易涉及企业的财务资料,因此,在会计和审计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应做出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保证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

(4)遵约机制。为了构建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中国必须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遵约机制的构建。首先,中国要完善与遵约机制相关的法律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不但在国家层面立法,更要在地方确立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对那些不遵约企业进行的惩罚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支持;其次,中国要总结与分析目前国内相关约束性目标考核机制的经验,来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遵约机制;再次,通过积极调研重点排放行业典型企业的减排成本和国内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情况,建立并完善中国行业/企业减排成本数据库,用以评估不同类型企业的遵约成本,为确定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遵约机制的惩罚额度提供数据支持;最后,积极召开相关问题研讨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并根据他们的建议调整,使遵约机制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得到提高。

2.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构建的第二阶段

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构建的第二阶段是对第一阶段出现的问题的修正,也是对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发展的推进。

因为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对碳交易市场活跃度贡献不足,不能很好地反映价格机制碳排放权的配置效果,所以第二阶段应该引入拍卖方式。

对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需要在省域分配配额时采取拍卖方式拍卖,相对于固定价格出售方式来讲具有以下优势:交易方式更加简单、高效,成本更低;拍卖方式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更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权这种稀缺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使那些生产效率高的、生产同样产品的企业可以利用同样数量的排放权指标生产更多的产品、创造更多的利润,推动排放权指标流向环境效益高的企业;拍卖有助于反映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政府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去发现排放权指标的真实市场价格,这种方式使排放权指标的价格更接近环境治理成本,能促进减排计划的进一步完善。

在第二阶段,因为碳交易市场的进程推进,交易价格会逐渐反映真实减排成本,所以政府必须逐步放松价格调控机制,直至最终取消。在第一阶段,碳交易市场主要以碳现货交易为主,而在第二阶段,可以大力发展碳期货市场,来逐步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并且利用金融机构的参与来开发金融衍生品,提高市场活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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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柳阳)

Basic Elements and Design of China’s Future Unified 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Chen Xiangyang Lu Shumin

Based on the review of emissions trading theory and the practices,9 basic elements are identified for 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TS),including legal basis,emissions cap,allowance allocation,emissions monito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MRV),compliance mechanism,registry,particip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market intervention mechanism,taxes and fees.Operating mechanism of unified national carbon trading market construc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two stages,the first phase should be integrated to connect the seven pilot area of carbon trading mechanism,to make unified specification,they form a complete unified national carbon trading market.The second stage is the first stage of the problems,is also a unified national carbon trading market development of operating mechanism.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Uniform Carbon Trading;Elements;Carbon Market

F205

A

2095—5766(2016)06—0092—07

2016—07—13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一般课题“广州市碳排放的空间特征与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5Y50);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环境成本内部化与广东生态文明建设”(2013WYXM0098);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课题“广州实现经济长期增长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陈向阳,男,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副教授,博士(广州510006)。卢淑敏,女,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本科生(广州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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