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关系论说

2016-02-12 18:44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规中国共产党主体

□ 李 军



党内法规关系论说

□李军

党内法规是中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所调整的党内关系,是一种稳定的、持续的、可调控的党内关系。对于党内法规关系的正确认识是我们正确理解和践行党内法规的重要举措。

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关系党内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有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的相关研究成为当下的一个学术热点。现实中由于对党内法规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和不规范。这种落后和不规范导致了在真正的党内政治生活中,往往用各种语词表达党内法规的语义。这种党内政治生活的“多语词”导致了党内法规调整对象即党内法规关系认识上的不规范。由此导致我们把相关概念的内涵相混淆,不利于我们进行党内法规的规范研究。本文就是对于党内法规进行规范性研究的一种尝试。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这样表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述。如果对于中国特色不了解,往往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成为中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会一头雾水。所以在学术界、理论界才有了“党规与国法”关系的各种论说,甚至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演变成对一个更为本源的问题疑惑,即“党大还是法大”。党规与国法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分工、相互嵌入、相互支持的共轭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将另文研究,此处不再赘述。)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对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认识上的疑惑或者模糊是因为我们在一些更为基础的研究上不到位所导致。严格来说,党内法规是调整党内关系,国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被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关系称之为党内法规关系;被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之为法律关系。党内法规关系与法律关系是不同领域的两个问题。由于我们研究的不到位,导致理论上将两种关系混淆,进而导致现实中认识上的误解和扭曲。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党内法规关系是我们厘清当下对于党内法规的各种误解和曲解的基础性研究。

二、学术界的相关论说

党内法规关系*党内法规关系这个提法来源于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法律关系。19世纪,“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出现在德国和法国民法学著作中。以后很长一个时期,它几乎只是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的概念存在。后来一批分析法学家,如奥斯丁、塞尔曼德、霍菲尔德等把“法律关系”引入法理学研究领域。特别是霍菲尔德在其论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法律概念》(1913年)中不仅分析了法律关系这个概念,而且还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解构。从此,法律关系成为法学的一般概念。是党内法规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范畴。但是就是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范畴,当下学术上的相关研究还是极为薄弱。范畴(category)和概念(concept)是人类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经过思维沉淀后的一种形式。我国著名哲学家高清海曾经说过:“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1](P285)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党内法规关系是凝结中国共产党意志的法规规范作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党内法规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党内法规秩序的存在形态。党内法规关系也是党内法规价值得以实现的形式。对党内关系的正确认识是理解党内法规关系的前提。对于党内关系,在学界有过一定的探讨。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正确认识党内关系层面,还没有真正涉及到党内法规关系的学理层面。常光民等认为,“党内关系是政党内部存在的一种客观现实,是党员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联系。”[2](P6)在具体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中会涉及到工作层面的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联系。如何有效地处理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所处的这些关系曾经是学者在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的一种学术交流。只是这种学术认识还没有上升到真正的学理层面。在对党内关系的定位上,李乐刚从组织关系的角度认为,“党内关系是一种正式的组织关系”。[3]靳呈伟从利益的角度认为,“党内关系是指政党组织内部各主体在治理政党内务的过程中,围绕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及互动的行为模式。”[4]

这些认识从一定层面上反映出当下对于党内法规的相关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独立的、规范的、全面的、科学的概念体系和逻辑体系。任何党内法规现象的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党内法规关系,每一个党内法规规范的目的就是要为党内法规关系的存在创造条件,没有对党内法规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党内法规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党内法规事实与党内法规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地理解和解释有关的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在指引党内各类主体的党内政治生活过程中,调整党内关系所形成的党内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和法规形式的统一体现。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政治团体。这个政治团体在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时期担负着极为特殊的历史使命。这种历史使命赋予这个政治团体是以共同的政治信仰为共同体的连结纽带,以实现中华民族的历史复兴为自己的奋斗价值目标。在共同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目标的粘合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了特殊的历史贡献。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种历史贡献的取得是党内各个政治主体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各种交往和联系所产生的结果。这些交往和联系映射到学理层面就是党内关系。

对于党内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对党内法规关系认识的前提。从规范的角度而言,党内关系是一个大概念,党内法规关系是这个大概念的子概念。因为,对于党内关系而言,并非所有的党内关系都会受到党内法规规范的调整。党内法规只是针对众多党内关系中具有可调整性、规范性、科学性的党内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从而使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的不同历史时期承担起不同的历史责任。

三、党内法规与党内法规关系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党内法规就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而诞生。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地通过自己的历史实践与中国社会的历史形态进行着价值层面的互动。这种互动最为深刻的体现就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颁布的各类党内法规的文本里。这种基于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所体现的中国共产党的实践就是一种哲学层面的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借用康德的哲学概念)这种实践理性反映着中国共产党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价值哲学。对于这种价值哲学,邓小平曾经有过深刻的认识。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5](P333)这是邓小平对于党内政治生活在文革期间失序的一种历史反思。这种历史反思到制度层面就是党内法规的历史性失效问题。“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5](P147)邓小平还进一步指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要的是端正党风,但从全面来说,是加强法制”“没有法制不行”。[6](P163)邓小平这些有关制度问题的论述是对我们党和国家过去长期以来发生的各种错误的历史经验教训的高度的、深刻的总结。从一定意义上说,邓小平在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同历史时期,他对于中国社会的历史性发展有着极为深刻的历史洞见。从实践的层面,他的反思展示的是一种基于经验的实践理性。从更为深刻的角度,我们需要将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实践理性升华为一种价值理性。这种价值理性反映到制度层面就是对于党内法规及其所调整的党内法规关系的正确认知上。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是规范性、一般性的调整。党内关系反映着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个极为复杂的政治生态。这些规范性、一般性的规则对党内关系主体的意志行为来说,是一个稳定的信息。基于这个稳定的政治信息党内的各类主体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就有了可以依据的行为理由。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党内法规往往给党内的政治主体供给一种价值信息和信仰依托。这种稳定的信息展现在党内关系主体行为方面的就是一种行为模式。这种价值信息和信仰依托代表的是党内法规制定者的一种意识倾向。反映的是我们党的基本价值趋向和追求。

党内法规是一个价值集合,党内政治主体是一个行为集合。价值集合并不是天然地会成为行为集合。党内法规的价值引领必须嵌入到党内各类政治主体的相互关联上,即党内关系上。党内法规通过规范党内的各种各类关系,产生了由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法规关系。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一种规范化、常态化、明确化和可预测性的联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各类政治主体就是依托党内法规的价值指引和意识引导进行着各种政治行为。因此,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才出现了一个极为特殊的历史现象,即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体从人类学的角度而言并没有发生基因层面的突变。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动员力、意志力呈现出极为强大的历史驱动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党内法规就是中国共产党激发出这种社会这种历史驱动力的粘合剂。

从它们两者的相互关系而言,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关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法规是党内的法规制定主体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任务和使命制定的党内行为规范。党内法规是静态的、抽象的和应然的。党内法规是对党内关系的一种文本反映;党内法规关系是动态的、具体的和实然的。党内法规关系是对党内法规调整对象的一种实践展示。党内法规将党的宗旨用一种静态的、抽象的方式表达出来,反映的是党内关系中一种应该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是以文本的方式展现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这种历史使命体现在党内的文本层面就是党内法规,体现在党内的历史实践就是党内法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实然和应然的关系。党内法规所要实现的就是中国共产党这个政治共同体所追求的价值理性。这种价值理性是一种应然的状态。在党内关系中被党内法规所调整的党内法规关系所展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实践属性的体现。这种实践理性反映的是一种真实的、现实的、实在的历史状态。这种实然性既反馈着应然的历史取向,又充实着实然的社会实践。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始时期实践的产物,是中国社会发展内在逻辑的一种体现。党内法规关系则是这种历史逻辑的一种现实反映。对于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关系的正确认识,是我们了解党内法规并理解党内法规内在的“法”的逻辑来说是十分重要。

四、确立党内法规关系的意义

从研究的角度来说,确立党内法规关系的概念及有关范畴,对于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

党内法规关系的确立可以使党内法规的研究有一个明确的研究范畴。党内法规的研究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来说并不是很长。虽然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提法由毛泽东在1938年首次提出,但是真正的研究是在“文革”结束后。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的持续进行,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多重历史使命,既要清算文革的流毒又要启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建构与解构同时进行的历史任务。在这种双重历史任务的驱使下,中国共产党深刻明确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重要性。由此,对于党内法规的研究开始逐渐兴起。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内化”。这种内化在经过国家程序会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党内法规体现和反映着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党内法规反映的是党内“应然”的一种秩序和状态。这种应然的状态是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所指向的。但是,党内法规如果只是一种党内行为的操守,没有深刻的理论研究作为思想支撑或者对于党内法规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应然”状态,那党内法规对于党内主体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十分有限和微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内的各种关系越来越复杂。这种复杂的党内关系急切需要党内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由此产生的党内现象是党内各类主体在党内活动的“实然”状态,反映着党内现实中存在和运行的一种秩序和状态。而党内法规关系就是连接党内法规的“应然”和党内现象的“实然”的桥梁。这个桥梁是中国共产党在当下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支撑。因此,对于党内法规关系的研究极具理论价值。

毋庸置疑的是党内法规现象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象。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所凝练的一种政治现象。如何有效地解释、理解、认知这种现象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来说越来越重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要求我们理论学者对于党内法规现象的研究应该是科学的、规范的。我们不仅仅要研究党内法规的静态,而且还有研究党内法规的动态;不仅要对党内法规进行共时性研究,而且还要进行历时性研究;不仅要研究党内法规的内在方面,而且还要研究党内法规的外在方面。这就要求党内法规的相关研究与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逻辑学等学科要有效沟通和对话。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是借助于范畴进行的。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范畴就不能引发学科认识上的共鸣和对话。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研究者对于研究领域内的各种现象和问题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党内法规的研究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显学就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概念体系、逻辑体系、理论体系和论证体系。党内法规关系就是党内法规研究中的独特概念。对于党内法规关系的研究是对整个党内法规进行科学、规范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一个开端。因此,对于党内法规关系的研究在当下的理论意义上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2、现实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社会不断取得社会主义建设胜利的同时,党本身也不断地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党内法规关系是由党内法规在规范党内各类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所形成的一种党内关系。任何一种党内法规关系都是以相应的党内法规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党内法规规范规定了党内法规关系的主体、主体范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党内法规关系的客体等要素以及党内法规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这种规范的价值就在于党内的政治生活保持着共产党的价值本性。

中国共产党是通过领导中国人民革命成功后,建立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时期,我们党不断地面临着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变。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均衡关系。这种均衡关系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党内法规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这种动态关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这是由共产党的宗旨所决定的。党内法规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党内主体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党内教育、党员个体的内心信念、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来调控党内关系的行为规范。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保持繁荣和稳定的关键因素。对于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超级大党,如何完成自身的内在团结和效率、凝聚力和战斗力、规范和秩序,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关键的问题。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政党政治来看,一个党尤其是一个大国的大党想要保持凝聚力和战斗力都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中国共产党的兴衰是决定中国社会未来的一个大问题。对于党内法规的相关研究是中国共产党在复杂多变的世情、国情和党情胶合的潮流中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党内法规关系的研究是党内法规研究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关系的确立可以使党内的各类主体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范围。因此党内法规的探索才有了一个现实的基础。党内法规的研究将为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提供丰富的资源。在这个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成为一种现实的需求和实际的目标。

[1]清海哲学文选(第二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2]常光民、刘工力、徐捷敏.党内关系[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

[3]李乐刚.论党内法制与党内关系的确立和调整[J].江汉论坛,1998(11).

[4]靳呈伟.党内关系若干问题探讨[J].长白学刊,2009(4).

[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责任编辑:杜洪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党内法规建设与新疆治理现代化研究”(14BDJ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D262.6

A

1243(2016)02-0031-005

作者:李军,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党内法规。邮编:8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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