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寿荣 王小娟(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
关于完善 “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思考*
李寿荣 王小娟(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
2016-2020年是我国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为了推进“七五”普法的顺利进行,河北省要在总结“六五”普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符合国家要求和本省省情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由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多元普法主体制度;以“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原则确立一般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对象;采用“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遵循“批判继承、不断创新”的原则,创新发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遵循“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原则,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2011年以来,河北省以“法律八进、法治八建”为载体,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取得了丰硕的普法成果和良好的普法效果。在党员干部学法方面,基本实现了党员干部学法的常态化、自觉化,各级党务干部集中学法和学法考核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在对中小学学生的普法方面,全省中小学基本实现了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在校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比例达100%。在社会普法方面,河北省在各村和社区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十户普法宣传员”制度,初步实现了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的网格化、全覆盖。此外,河北省在普法阵地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普法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普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是《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出台为河北省普法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尽管“六五”普法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通过检查验收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法的形式主义严重而实效性较差;二是缺乏对普法效果的有效考核和评价;三是缺乏对普法的制度规范,制度建设仍需加强。针对“六五”普法期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总结和归纳,认真研讨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和思路,为“七五”普法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为响应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七五”的精神,河北省向全省各地各部门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并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为了更好因地制宜做好本省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2016年1月27日,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印发了《2016年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七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河北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创新发展符合国家要求和本省省情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以普法新机制推进全省法治建设较快较好地发展。完整的普法宣传教育系统应当由普法主体、普法对象、普法内容、普法形式和普法效果等部分构成,所以完善“七五”普法机制也应从这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由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多元普法主体制度
构建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首先要解决谁来普法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一般而言,对普法宣传教育的主体资格只要满足具有普法的能力和普法的意愿这两个条件就可以了,所以尽可能多地让不同国家机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个人参与到普法宣传教育的队伍中来会更有利于推进我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但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的有组织性、有计划性、有目的性,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正确的舆论导向、思想导向和政治导向,有必要根据不同普法主体的职能特点明确他们之间的普法分工和责任。
首先,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应由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我国是一个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加强党的领导,这是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性质和为人民服务功能的政治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理应领导全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确保了我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引导、正确宣传和正确方向。其次,国家各机关、各部门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我国普法宣传教育的责任机关,它们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发挥着普法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依据“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是执法的主体,所以理应成为普法的主体,它们在各种国家机关中担当着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普法任务。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他们是国家规定的普法主体,而且它们肩负着比一般职能部门更高的普法责任。司法机关是法律的实施机关,可以通过追诉和审判普及宣传法律,也应在追诉和审判之外担负起普法的重任。其他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法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信访机构等都是国家普法机构,他们是以案释法的主体,他们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决定了他们是普法的最佳机构和人员。除了以上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机关以外,其他各个职能部门也是我国普法的主体,各级人大对他们职能范围内的普法活动进行着监督和一定形式的考核考评。再次,除了党政机关和各种职能部门以外,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普法宣传教育当中来,发挥人民团体、社会媒介和个人普法的积极性,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从而形成人人普法、人人守法的多元普法主体机制。
(二)以“两点论”“重点论”相统一的原则,确立一般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对象
“七五”普法依然需要遵循以往普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其普法对象首先应当具有普遍性,即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属于普法的对象。普法无禁区、不设限,力求对象的广泛性、普遍性是普法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法律的正义性主要体现为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任何在效力范围内的公民都在法律的管辖之内,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这种普遍适用性决定了守法和普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为了使每一个有行为能力的公民都能遵守法律的规定或明白违反法律所要承担的后果,他们应当了解法律的基本内容。这就决定了每一个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有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也决定了每一个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有在自己能力和条件范围内学习法律的义务。所以,守法的普遍性决定了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成为普法的一般对象。
但任何事都要遵循一般和个别、普遍和具体相结合的原则。“七五”普法在规定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为一般普法对象的同时,也明确把青少年和领导干部作为重点普法对象。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我国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维护者,明确把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就是抓住了普法对象的主要矛盾,是我国法治建设人才培养的重点。为了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北省转发了这一意见并对在校学生提出了进行法治教育的具体要求,即中小学要重视《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及相关学科在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中等职业学校要落实好《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的法治教育内容;高等学校要开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开设法律选修课。此外,领导干部是我国普法宣传教育对象中的“关键少数”,他们不仅是法律的实施者、推广者、教育者,更应是尊法守法护法的典范,在尊法守法护法中应起模范带头作用。抓好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首先要把好入门关,对入党入职的人员设立法律和道德门槛,必修法律课或道德上不合格者不得入党从政。其实法律也是道德底线,修好法律必修课,是防止党员干部入党上岗后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第一道关口。我国有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一个人倾其一生也难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但有些规定是作为一个党员干部所必须要掌握的。比如说党员必须要学习《党章》,必须要遵守党的纪律;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必须要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必修课。这些法律必修课是党员干部的为官之基、做事之据,党员干部必须先行掌握这些必修课。其次要把好上岗关,要求每名党员干部必须熟悉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税务人员要懂税法、环保人员要懂环境保护法等。再次,党员干部要成为合格的普法主体,自己先要知法懂法,所以他们不仅是普法的主体也是普法的对象。这就要求他们除主动学习法律之外,还有必要请专门的法律专家给他们普法,给他们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识,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普法。“己正才能正人”,执法者只有自己知法守法信法,才能有资格和底气实施法律并要求他人守法信法。
综上所述,只有抓好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国的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只有抓好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国的法治建设才有底气;只有把青少年和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都做好了,才能带动其他普法对象共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采用“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一切有能力接受教育的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基本的普法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普法对象都应普及内容一样的法律,否则就会在普法上犯平均主义和机械主义的错误。所有的普法对象在具有普法共性之外,更多具有的是普法个性。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地域甚至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接受法律教育的能力不同、与法律的关联性不同、对法律的需求不同,所以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平均主义思路去普法,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人而异地对不同的普法对象选择不同的普法内容。所以《“七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即“根据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及不同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
首先,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的组织机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及宪法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国家意识、人民意识、社会主义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有利于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有利于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其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既是对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和精神所进行的科学深入的阐释,也是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和中国发展的制高点对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述、新观点和新理论。习总书记的讲话具有时代性、实践性、创新性和科学性,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学习读本,所以要深入领会,学习贯彻。只有认真深入宣传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主要论述,才能准确把握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和中国法治发展的大势。再次,要抓住普法对象的普法个性,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推进个性化普法。可以根据不同主体与不同法律的关联度不同,重点普及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对教师应普及教育法、教师法等;对金融人员应普及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对行政人员应普及公务员法、行政法等。
(四)遵循“批判继承、不断创新”的原则,创新发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
经过六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历程,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普法经验和形式。但时代在变,信息传递和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方法也在变。为了能更有效地提高普法效果,应尽量避免单一单调的普法形式,在继续保留以往优秀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的同时,根据时代的需要改造一些既有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以及创造出一些新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把板报标语、报刊杂志、电视电台、课堂讲座等传统的普法形式和现代新型的网络传媒结合起来,重点发展跨阶层、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的普法媒介。“媒体跨阶层、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等特点和优势更能够适应法治宣传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①王平:《从组织传播到大众传播:普法传播的路径选择》,《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一是采用标语宣传的形式。这种形式的最大好处是直接、随意、公开、平等、成本低、限制小、易接受。宣传者只需要在大街小巷、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贴上、写上、挂上宣传内容即可。采用标语宣传手段自然随和,受宣传者不会有被强迫的感觉,它比强制让人接受某种法律教育更容易让人接受,也遵循了人们无意识记忆的规律。所以这种融物细无声的普法效果是一种高效廉价的普法形式。当然,标语在用词上要直截了当、通俗易懂,要有亲和力、感染力,要近生活、接地气。
二是采用报纸、杂志和电台、电视等传统宣传形式。报纸、电视、电台是每日新闻、每日资讯最常规也最传统的传播平台,是许多人每日必读、必听、必看的大众传媒,是他们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手段。所以,要善于把法律宣传渗透到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去,让报纸、电视、电台成为法律宣传和教育的隐形工具和辅助手段。在报纸、电台、电视中渗入法律宣传时要讲究技巧、把握分寸,让读者、观众、听众自然而然在阅读收看收听的过程中学到法律。书刊杂志也是法律宣传的平台。不同的刊物表达了不同内容的社会生活,不同的社会生活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所以在不同的刊物中穿插一些与刊物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增强刊物的可读性、实践性,而且能够增加阅读者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提高阅读者相关的法律意识。
三是通过办讲座、进课堂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这种普法宣传教育形式采用了受体和供体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宣传中有教育,教育中有宣传。其优点是目的明确、重点突出、直截了当;其弱点是接受者人数有限、范围不广,而且如果宣传教育的方法不对,容易使接受者产生逆反、排斥心理。所以通过课堂讲座的形式普法一定要采取恰当的形式让接受者喜欢。对在校学生而言,法治教育本来是学生的必修课,只不过在不同的学习阶段所接受的法律教育的内容有所不同。
四是通过网络平台宣传法律,这已成为互联网时代最流行最主要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要利用好这一平台不断创新完善“互联网+普法宣传”模式。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成为当今最大的信息传播平台,尤其是在手机普及以后,手机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它几乎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接受到各种网络信息。网络宣传法律可以采用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建立专门的法律网站宣传法律。这种宣传有三种类型:一是工具性的法律查询网站,如查询法律法规网、司法(裁判)文书网、案例网等。二是法律事件、法律新闻报道网站,专门报道一些法律事件、法律新闻。这种网站要注重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三是法律研究网站,专门发布一些理论文章、法学学术研究研讨成果、法律评论等,力图探讨法律正义,为法治建设献计献策。第二种形式是在各种网络平台、网络报道中渗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律思想的教育。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受益者也是全社会,它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号召、宣传和监管,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每一个社会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都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中尽一份自己的义务,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五)遵循“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原则,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理论只有与实践联系起来、结合起来,才能体现理论的效用、价值,也才能更好地对理论进行记忆、理解和掌握。普法的目的就是守法,普法的目的就是让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人遵守法律,严格地依法办事。张文显教授根据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将守法状态分为三种类型:守法的最低状态,即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态,即依法办事;既履行法律义务,又行使法律权利。守法的高级状态,即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守法主体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去守法,完全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②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所以不违法犯罪的消极守法状态并不是守法的全部内涵,还需要用自己的行动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过程中把自己的守法行为转化为守法习惯直至内化为自己的守法品质,从而达到外在的守法行为和内在的守法意识,达到自然的统一,养成守法的精神和品质。所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仅是普法的目的,也是普法的策略和方法。理论是抽象的,法条是枯燥的,法律知识背后隐藏着极其深奥的法律精神和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才能使法律精神具体化。所以,普法一定要遵循科学原则,不仅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逻辑来讲解,而且要边学边用、活学活用、学用结合。如果我们把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法律案例、故事、生活等法律实践当中,以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方法、法律原理分析案件,不仅可以更好更深刻地掌握法律,而且能够灵活地应用法律,达到活学活用的普法效果。
(责任编辑 赵海鸥)
*本论文为河北省讲师团系统科研课题“河北省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研究”(立项编号:201605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