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与跨越: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革新

2016-02-12 18:2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司法 2016年8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办案

周 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渐进与跨越: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革新

周 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一、当前检察工作中“互联网+”运用的渐进成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顶层统一部署与地方创新探索相互借力,形成了检察机关互联网+应用建设“量”的汇聚,取得了一系列喜人成效:检察数据生产采集的渐成规模,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存储和运算能力逐步提升,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发能力日趋专业化,检察网络安全建设的技术基础逐渐稳固,网络空间治理的检察履职水平和协同治理力度不断加强①曹烨琼:《首份〈“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解读》,《检察日报》,2016年1月13日。。这些大数据生产、应用研发方面的建设促使检察工作的司法办案和办公管理方式不断优化,助推检察工作提档升级。

(一)检察业务流程不断优化、司法办案更为规范标准

检察数据标准化建设成效是衡量检察机关大数据驾驭能力的重要参考。2013年以前,由于各省检察机关自行开发业务系统,导致全国检察业务数据存在数据不统一、数据不兼容、归集不规范等问题。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进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全程监控检察官办案,及时提醒办案时限,共享全国四级检察院案件信息、文书和卷宗,实时统计案件办理数据。从成熟电子检务应用对检察业务流程再造发挥“硬约束”的倒逼作用上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对原有检察业务流程的冲击与再造。第一,它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实现了检察数据标准化,方便了检察业务数据的筛选和查询,提升了数据可识别几率和潜在利用价值。第二,案件办理全程网上运行,尤其是基于检察官实际办案可能涉及的各种程序环节和法定职责义务履行,以及办案风险防范预警等重要节点,引入了自动化的系统性监控,有效辅助检察官案件办理。第三,将司法规范的软约束固化为网络运行的硬要求,运用数字技术、数据治理,把观念、制度转化为程序上的“硬约束”,实现了对检察机关办案更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使案件管理其更加精细化、合理化、科学化,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建效显著,检察服务体验更为阳光便捷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化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四大平台。2014 年10月,案件信息公开网陆续在全国3000多个检察院开通运行,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依法在网上查询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的功能。截至2016年2月,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了241.8万条案件程序性信息,7.9万条重要案件信息,67万份法律文书。律师通过此平台依法与办案检察官预约,更快捷的会见涉案当事人、查阅案件信息、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材料。2015年底,全国29个省检察机关上线运行了电子卷宗系统将纸质卷宗电子化②2015年7月,最高检下发《关于研发部署电子卷宗系统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山西、内蒙古、江苏、云南五个省检察机关从7月开始加入电子卷宗系统试点工作,在12月底前上线运行。,并具有摘录、检索、证据管理、出庭示证、卷宗导出等功能,极大方便了律师快捷查阅和复制案卷。同时,检察新媒体实现规模增长,网络舆论引导更具主动优势。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级检察院均已开通微博和微信, 2016年2月全国检察新媒体总粉丝8500多万,山东、湖北、四川等14个省份实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三级检察院检察机关“两微一端”,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平台,社会公众可第一时间了解检察工作动态,获取权威有趣的检察和普法信息,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便捷的了解、监督检察工作,此外,网上信访和运程视频接访平台的运用使社会公众通过远程视频即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更为便捷。

(三)检察办案、办公模式向智慧检察、智能检务跃进

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检察机关大大加强移动化办公、可视化管理、数据化分析等系统的开发和运用,积极打造了“智慧办案”、“智能办公”工作模式。例如,侦查信息化平台建设广泛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逐渐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转变,利用大数据技术与其他执法司法信息资源对接,获取关键性侦查信息。研发生命体征运程监护系统,运用可穿戴设备监控被讯问对象的心电、血压、脉搏等胜利参数,数据实时传输到中央工作站,可及时发现被讯问对象生命体征异常情况,进行救护。又如,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完成案件讯问、公诉指控、案件汇报讨论等,检察官“足不出院”完成相应工作,大大降低了交通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此外,“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到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录入平台,信息共享给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由司法机关进行下一步处理。在智能检务方面,地方检察机关如湖北省检察院专门互联网检务办公室,南京鼓楼区检察院研发办公办案软件“移动检务通”,通过机关智能楼宇系统、办案安防监控系统、数字化辅助办案系统,充分借助手机等移动终端,破除办案办公、培训交流的时空限制,推广执法活动可视化,对正在进行的接访、自侦初查、讯问、庭审、研讨等环节进行同步旁听、参与、监督、指挥,并同步完成统一电子备份。这些创新性探索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办案办公工作模式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开启了智慧检察、智能检务的时代序幕。

二、未来检察工作实现跨越性革新的远景展望

当前,虽然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生产的技术基础逐渐稳固,包括检察履职办案、检务公开、检察管理等内外部职能运行模式都呈现出良好渐进规模,但是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术与法律监督、检察决策、司法公开与检察服务建设的深度融合上还未完全实现跨越性革新。未来,检察工作要实现从独立建设、自成体系向整合综合、资源共享转变,从注重硬件装备、粗放离散模式向注重应用系统、节约整合模式转变,从基础建设、注重业务流程电子化向注重支持履行检察职能的全面发展阶段转变③参见:2015年11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讲话。。

(一)基于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的法律监督模式现代化

若欲实现行业创新,数据整合与数据共享可谓在数据基础建设和积累之后的必经之路,这对于推进法律监督履职工作模式创新和现代化,也同样适用。作为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法律监督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发现立法、执法、司法中的问题。长期以来,法律监督工作都面临着信息不全、二手信息、信息滞后的信息困境。近年来,检察机关积累了海量的内部数据、检察媒体新闻数据、检民互动交互数据,其中最为庞大的数据群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产生的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电子卷宗、电子法律文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提讯视频等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结构化的、非结构化的数据汇聚在一起形成的检察司法办案类数据。然而,海量的数据只有通过专业的数据分析,才能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为检察工作服务。这需要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快完善各项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更加重视与其他执法司法信息资源的对接。

一是要实现检察司法办案数据内部整合,用数据来描述检法律监督工作。要充分重视应用平台开发建设,在核心业务领域搭建覆盖全局的应用软件平台,通过深度挖掘办案、查询、预约、举报等功能,从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关系洞察、趋势预测等环节逐一入手,将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中类案、综合监督事项的成效和问题通过报表工具、统计分析图、数字地图等数据结果展示出来,最后将分析结果通过可视化操作呈现给最终用户(检察决策层、办案检察官和相关监督者)。使法律监督不仅仅停留在对已然案件的回溯、检视,还可以进而前瞻,将批判性与建设性融为一体,帮助检察监督工作化被动为主动。

二是要实现从单一性检察数据向包容社会性相关数据的整合。要积极引入外部数据,构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执法司法信息资源对接,和相关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多维度数据融合,实现检察机关与外部信息环境的互联互通。尝试建立更广泛的检察数据网络,将社会相关各行业的数据都纳入到数据分析池中,并基于充足的数据库建立起标准化的法律监督体系及法律监督预警机制,辅助业务部门及时、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如通过对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与检察院接收的移送起诉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超期侦查、破案而未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等案件进行预警提示,辅助监督部门主动掌握情况。又如,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信息、社会信息的情况分析,评估其再犯罪的风险,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监控对象异常生活信息(如银行存款、酒精消费、跨国出行、资产处置等)及时进行评估预警,重点预防。再如,通过和相关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司法、行政领域的数据整合与信息交换,加强对重点区域情况分析、重点案件行政处理结果的监督关注,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发现和查处实效。

三是在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大数据潜能的高级应用,实现职务犯罪发现与惩办由偶然性向必然性的转变。通过大数据技术,促成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共享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初查、侦查情报数据信息,做到全国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添加、采集全员化,任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办人员都可同步上传、采集官员的银行记录、航班记录、住宿记录、社交媒体的分享和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GPS地理位置轨迹等信息。同时,更为精致的设计侦查数据结构,实现数据快速匹配检索的应用价值,从中发现提炼客观规律从而建立“数据画像”的导侦模型。例如将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进一步细分为“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土地规划、房产建设”、“征地拆迁”等,整理出全面立体的描述各个职务行业领域的相关变量(字段),充分挖掘利用数据资源,为犯罪线索发现、侦查情报的获取、职务犯罪形势的分析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提供信息化支撑,更精细的控制办案成本,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现代化办案能力。

(二)基于数据挖掘与规律运用的检察决策精准化

科学研究的实验型范式、理论型范式、计算型范式都是在已知规律的情况下发现新的规律,而“大数据”则是在未知规律的情况下,运用计算能力从大数据中发现规律并发挥规律的作用④倪光南:《关于大数据》,《高科技与产业化》,2013年第5期。,这就是大数据的核心技术——数据挖掘(Data Mining),又称资料探勘、数据采矿,是指从大量不完全、有噪声、模糊、随机的数据中,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算法,提取那些隐含其中的,然而人们事先不知道却有潜在用途信息的过程。数据挖掘就是通过分析每个数据,从中寻找其规律的技术,充分利用那些含在其中的而人们事先不知道却有潜在用途信息⑤阿碧:《“大数据”破案》,《检察风云》,2013年第15期。。而传统思维中的因果关系分析是建立在严密的数理推理逻辑基础上的,决策者以自身的主观判断和经验为根据进行决策,不仅容易造成决策失误,更是对信息资源的浪费。这一问题,也是当前大多数检察决策中存在的“痛点”,包括领导赖以决策的依据过于粗糙、不够精确、不够直观。然而,通过数据挖掘和规律寻找,将助力检察决策向精准化、智能化转变。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大数据思维与技术的深度应用不是把原来手写的文书用电脑打出来、把原来办案的请示报告搬到网上,而是运用数据挖掘和信息化工具提供解决方案。当前,司法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比如编制预测、业绩评定标准等,都应当依托大数据进行科学预测。通过大数据分析每个地区的案件数量,并预测每年的增长情况,通过案件的工作量评估模型,了解每个承办人的办案能力,包括辅助人员的办案能力,进而评估整个地区的办案能力,才能合理安排编制。对于业绩评定,可以利用大数据,将案件的细节指标细化形成变量,包括案由带来的专业难度、当事人类型、当事人人数、开庭次数、卷宗厚度、甚至证据类型等,建立评估模型,并通过模型进行准确评定。这里需要在研发应用上进行两层重构,一是从过去以案件管理为中心的信息化思路转变为以“数据人”(检察官、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为中心的主体重构。二是从过去信息化服务管理转变为信息化服务广大办案人员和服务管理并重的目标重构。例如,北京市检察院历时半年自行研发了“检立方”信息化综合平台,该平台实现对执法办案、业务管理、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数据及应用系统的全面整合和实时分析,将各种数据和应用系统进行整合,灵活组合,生动呈现,为北京市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落实执法责任、深化检务公开打下了坚实基础。其主要覆盖北京市三级检察院的50万件案件、380万份法律文书、9800万项检察信息为基础,实现对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从数量到质量的整合。一方面,“检立方”服务于每个检察人员的自我评估,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把案件数据细化到每个院每名办案检察官,为检察官个人执法办案、业绩评价提供了公开透明的参照系。另一方面,“检立方”实现叠加分析关联指标,打破各业务部门件的信息壁垒和条块分割,使以往经验型、模糊性管理转变为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优化了检察决策模式。可以说,“检立方”这种广角视野的大数据运用模型为未来全国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决策精准化提供重要指引与参考。

(三)基于数据开放与数据文化的检察服务精细化

“互联网+”时代用户思维逐渐成为应用研发首要原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百姓只要点点鼠标、划划屏幕就可以成为数据生产者、收集者、拥有者,决策把握全体数据这一大数据思维推动着决策主体越来越平民化、个人化。在未来检察数据开放平台深化推进中,将会进一步拓展当前便民一站式服务平台的进深层次,促使检务公开平台涉及的公开、查询等相关交互性内容实现从职能宣传向权力运行转变、从政务性事项向法律监督案件信息转变、从静态执法结果向动态执法过程的转变,这些转变必将为检务公开效能带来新的增长点。在此,检务公开应用平台的研发思维更需要突出由“职能导向”向“用户导向”转变,更为注重提升服务的专向性和精确度以及按需服务的能力。例如,检察服务相关的大数据技术将结合用户后台进行数据分析,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细分,为社会公众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从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最大程度降低成本考虑,构建面向用户的网络在线、移动终端检务服务体验系统,实现由检务“端菜”到让用户“点菜”的实质性转变。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背景下,更多的尝试用数据来描述检察工作,提高未来检察业务场景画像能力,场景成为虚实交互融合的核心,它可以将碎片化的检察业务、服务的需求与应用尽快实现对接匹配。

可以想象,未来检察新媒体要走出采编功能的局限,进而真正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锻造革新自有的平台,提升自身的技术研发和数据力能,打造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培育尊重事实、推崇理性、强调精准、注意细节的数据文化。实现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点对点交流和信息共享。公众主观感觉的测量、估算,都离不开大数据的运用,通过发挥自媒体微信终端的连接,数据采集分析技术,推进对检察工作满意度测评制度的改良。例如,对于某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某项检察专项活动的开展,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直接将互联网网络舆情中反馈的公众效果评价、社会反响评估、人民群众认可满意度、各监督意见建议等统计以数据图形形式直观呈现,实现及时公布和跟进反馈。

(责任编辑 朱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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