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深化检务公开的再探讨

2015-01-30 04:13张学军金耀龙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1期
关键词:检务监督员依法治国

●张学军 金耀龙 刘 明/文

依法治国背景下深化检务公开的再探讨

●张学军*金耀龙*刘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730030]/文

摘要:内容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是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从当前检务公开运行过程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检务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系统,制度还不够完备细致等,亟需我们提高认识,深入研究应对方案和举措,以形成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共识,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关键词:依法治国检务公开探讨

每个新事物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务公开作为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必须充分认识其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助推作用,切实提高理论认知,依法有序稳步向前推进。

一、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压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决定》第四点明确要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同时,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这就进一步需要将司法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让看得见的正义挥洒到每一个社会角落。因此,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检务公开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更深层次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根本需要。通过检务公开制度规范化,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进程中的障碍性因素

(一)检察公开“保守主义”认知突出

从检察机关自身角度讲,随着近年来检务工作的深化和进一步开展,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对推进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有所提高,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检察机关和人员对深化检务公开仍缺乏足够重视,未能充分认识到检务公开在推进执法公正和树立司法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相当一部分检察干警片面认为检察权的行使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情,只要按照法律程序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就可以了,至于检务是否公开,公开的程度如何都不会影响到检察监督职能的实现。甚至还有一些同志仍然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办案,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保守思想在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由于对“检务公开”存在认识偏差,导致一些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时内心存在着各种猜忌和防范之心,不但不相信群众,甚至对于群众正常的建言献策、疑问咨询等,都先入为主的认为是无理取闹,因此,不能很好的践行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

(二)检务公开运行“形式主义”现象严重

检务公开形式主义现象严重,以检务公开窗口为例,由于立法保障的不足和实践中窗口设置的任意性,公开窗口建设往往被某些领导当作宣传自己政绩的工具,不光达不到检务公开的预期效果,还可能逐渐导致检务公开场所进一步走向表面化、形式化。不仅如此,有些软件上的公开场所形式主义更为严重,笔者着重以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为例分析,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建立,加强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是检察宣传与时俱进的体现,检察门户网站以检务公开为主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各种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的检务专栏,向公众展示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体和要求。但是,检察门户网站实际建设及运行的情况与设立网站的初衷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另外,检务公开制度规定上也存在一

定的形式化,特别是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始实行至深入推进,其制度上的缺陷逐渐一一暴露,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履职过程、监督效力和保障机制的形式化,面临着社会大众的指责和普遍质疑。

三、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再探讨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整个社会对检务公开的功能共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在检察机关信息公开之后,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督才有针对性;才能让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执法的过程,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只有这样,受到人民监督的检察机关才会有资格去监督其他组织和个人。”[1]简而言之,检务公开就是实行阳光检务,让所有的检务工作依法暴露在阳光之下,以预防腐败的发生。司法腐败不仅仅是法院腐败,检察机关在检务活动中也可能出现腐败现象。“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2]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不仅如此,“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然而,仅仅以权力约束权力是不够的,还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用社会力量来约束权力,加强权力的社会监督。

(二)建立、完善和健全检务公开规章制度,实现检务信息依法公开

1.打造统一规范的检务公开平台。积极响应司法改革大部制的趋势,建议成立检务公开部门。整合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等工作,打造一站式检务公开平台。

2.建立检务公开内容审查、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对于一般案件的信息公开严把检务公开信息审查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自侦部门等机构指定相关负责人,各司其职,严格审查。对于检务公开的内容,在公开前应当先评估公开所有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造成的后果,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3.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监督机制。不同的制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文化和氛围,以及差距巨大的结果,这就是制度的力量。以网络信息公开为例,随着几千年来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得到革命性的解决,建立起将结果和个人责任、年终考核等利益联系到一起的网络沟通交流监督机制,能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在检务公开运行机制上,检察机关就要特别做好网络检务公开的建设和运营,特别是要建立网络检务公开的社会公众评价机制——独立的第三方审查监督机制。

4.建立检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从检务公开制度设计出来后运行的效力程度上讲,让现有制度下的主体把本来拥有的权力让渡出来、实践起来,难度可想而知,而同时原则性的健全和完善更有待细则上的出台和落实,没有针对性的违反行为的处罚细则出台和落实,可能涉及检务公开的制度设计都会显得苍白无力。

5.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监督的积极性、规范化,拓展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效果,保障好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以最终促使检察机关理性文明规范行使监督权。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加快检务公开统一立法,以做到依法公开。关于深化检务公开的立法进程,要从检察系统自我探索、政策规定要求的检务公开,向人大立法主导的检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转变。[4]在当前立法模式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有的专家学者建议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中专门列出一章为司法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有的专家学者建议将检察信息公开方面的原则性内容列入《刑事诉讼法》,并制定相应的《刑事诉讼细则》,规定详细内容;有的专家学者建议专门立法,制定独立的《检察信息公开法》;还有的专家学者建议将检察信息公开方面的原则性内容列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应的《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实施规则》予以试行,发现问题继续规范修订,时机和条件成熟时,提请人大专门立法,笔者认为此举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比较赞同此种方式。

注释:

[1]高一飞、吴鹏:《检务公开的原则与范围思考》,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9期。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4页。

[4]参见于天敏:《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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