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2016-02-12 18:14:25王宁江
浙江经济 2016年11期
关键词:人行信用商业银行

王宁江

·首席论衡·

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王宁江

金融信用信息是构成主体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注意到一篇引自国外的文献,称80%的主体信用信息源自金融、80%的应用始自金融。也反思过这组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实,货币是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的“血液”,金融信用的比例可以高些,尤其是西方国家,信用源于契约。而对于东方文化礼仪之邦的中国,信用中社会和文化的元素要更多些。但不管如何,金融信用作为一个维度完整刻画一个主体信用脸谱不可缺失。

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开放,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地各部门一直努力在推动金融信用信息的开放共享,但时至今日,始终没有实质性突破。以人行系统所管理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例,其曾用名人行信贷征信系统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层面,不断增加查询方式,提高信用信息获取的便捷度。但是在信息共享层面,动作不大。以浙江为例,目前所能共享的只有贷款卡年检、数量有限的信贷企业AA级以上评级信息等。社会关注度极大、需求最为迫切的主体金融履约信用信息迟迟无法共享。当然,本文所指共享,不是简单的开放,更不是滥用,而是指有规制依据的共享或称为依法有限共享,下文均据此简称为共享。

据说,金融信用信息不能共享的理由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源自商业银行,这部分信息不属于监管信息,其信息权归属商业银行和信息主体,人行没有处置权。此话讲得有理,本人曾在一篇关于信用信息产权归属的探讨性文章中,认可这样的观点。于是,顺着这个思路,在一次非正常的对话交流中,本人曾询问,如果主体本人书面同意,把人行信贷征信系统记录的本人金融信用信息交换给其他市场化的征信系统,可否?人行的答案是否定的。关于这个答案,笔者真没想到,由此可见人行信贷征信系统运行和管理的封闭性。引发出一个问题供法律专家解答:主体的金融信用信息被第三方机构记录后,是不是信息的使用权和传播权也随之转移?本人不是法学专家,期待正解。

国家首部信用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但规划文本却未见有关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的表述。特别说明,规划所指征信系统是第三方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的系统,而非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国务院的大数据文件,同样在文本中未提及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一事,有点遗憾和美中不足,导致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工作中依据不足、缩手缩脚。但相信如果有类似“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改革谋划、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破解金融信用信息共享难题并不困难。

人行信贷征信系统存在两个较大的弊端:一是由于系统仅仅是金融信用信息的集合,无法满足商业银行查询非金融信用信息的需求,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对于首次授信时信息核查的需求;二是全国大一统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对于主体提出的信用异议响应不及时,影响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此类事件已屡见不鲜。这里还有必要提一下一个有意思的情况:即使是人行牵头推进的基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人行信贷征信系统的金融信用信息也未向试点所支持的信用信息平台开放,具体做法是属地商业银行向属地信用信息平台二次报送相关金融信用信息,以达到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的目标,而不是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这不仅重复建设,而且影响效率。

金融信用信息的共享需要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推动的过程。当前,可以探索尝试先从欠贷等负面信用信息共享切入。可由人行或银监部门或银行业协会牵头,在推荐的贷款合同格式条款上增加两条内容:一是关于贷款违约责任,增加扩大负面信用信息传播的惩罚性表述;二是关于信用调查授权,增加在发放贷款前授权商业银行广泛征信的表述。如此,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可以界定清楚负面金融信用信息的处置和传播范围,那么,金融信用信息即可有合法依据和途径,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

猜你喜欢
人行信用商业银行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商业银行资金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中国外汇(2019年9期)2019-07-13 05:46:30
完美 慈善万人行
某异形拱人行桥通行舒适度及其控制研究
关于加强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探讨
消费导刊(2017年20期)2018-01-03 06:27:21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翻车机人行通道光电安全保护装置
多跨连拱人行景观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