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土资源南湖区分局 王 志 叶卫娟
一起行政诉讼案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几点启示
嘉兴市国土资源南湖区分局王志叶卫娟
2 014年11月1日,党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既是旨在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实困境,也是意图有效引导百姓养成“信法不信访”的正确理念,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体现。2016年2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余新镇金星村8组村民曹某状告南湖区国土分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2016年4月19日,南湖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5月6日作出驳回曹某起诉的行政裁定,南湖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审胜诉。后曹某又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1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南湖区国土分局第一次作为被告应诉出庭,对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带来很多新的启示。
启示一:国土执法监察过程中要重视行政诉讼,变被动为主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项扩大至12项;建立了立案登记制,缓解了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提高;将起诉期延长到六个月,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合法权益等。由于行政诉讼门槛降低、受理方式便利、诉讼期限延长、受案范围扩大以及信访制度改革导致大量行政争议将由信访转入诉讼渠道等因素,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涉土类行政诉讼将会明显增加。同时,针对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履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将增加,行政相对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的关注及监督力度将加大。
启示二:国土执法监察过程中要与综合执法部门划清职责界限。根据《嘉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划转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府法〔2014〕34号),南湖区国土分局将18项行政处罚权力由国土部门划转区综合执法局,主要是“对违法占地、破坏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实施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对18项以外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南湖区国土分局继续履行好监管职责。
启示三:国土执法监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调解制度化解自由裁量权争议。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着案结事了、消化争议的原则,对于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的行政诉讼,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调解制度去谋求行政相对人及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以化解此类行政争议。这也要求,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诉讼风险评估,充分处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诉求,自觉防范法律风险。
启示四:国土执法监察过程中要重视相关证据的搜集固化工作。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同时更加明确地规定了“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关证据”。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提出了严格要求,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诉请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同时,新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在此次应诉中,南湖区分局及时向区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在具体庭审中也出现一些瑕疵,被对方辩护律师质疑。如:提交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原文件,或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没有加盖档案局或法制办公章;移交区综合执法局案件线索为电脑NOTES系统截屏而非纸质签收件等。因此,国土执法监察工作一定要重视相关证据的搜集固化工作,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证据的规定,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将相关证据进行保留,以纸质化、电子化、视频化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