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永远
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该如何处理
■文/陈永远
2016年8月5日,根据举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A县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合并组成)执法人员对B公司生产的洗手液(产品标准:GB 19877.1)进行检查,发现该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经核对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洗手液并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现场清点,该批洗手液共库存1200瓶(标注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6年5月9日),销售单价为15元每瓶,执法人员对库存的1200瓶洗手液进行扣押。后经调查核实,B公司生产的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是公司为了产品更好销售,故意标注的。
针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QS 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一,是“企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目前洗手液为国家并未规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B公司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造成洗手液产品包装标识不真实,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责令B公司改正在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QS标志属于一种质量标志,B公司在生产洗手液过程中,在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上标注QS标志,是一种典型的冒用质量标志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说明企业具备生产相应合格产品的能力。B公司为了本公司的洗手液产品更好销售,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S标志,会造成消费者误解。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