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当立信

2016-02-12 11:46王宁江
浙江经济 2016年15期
关键词:信息流诚信交易

王宁江

·首席论衡·

电商平台当立信

王宁江

前些时间,国家发改委就《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可见,电子化、互联网化的交易模式,融入经济活动、融入百姓生活之后,其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愈显突出。电子平台交易的无论是商品还是金融产品,近阶段频现负面舆论,社会普遍质疑诚信缺失。

电子交易作为非现场交易形态,有其特殊性。互联网的发展缩小了时空概念,全方位、无时差成为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的最大优势。同时,由于“虚拟化、非现场”,全然的“陌生人”环境,交易双方对信息对称的需求更加迫切。在这个时候,交易的任何一方不能只单纯地一厢情愿希望人性本善,祈求、期盼对方讲诚信、守约定,如此,只会在市场经济的“利益人”面前“吃亏”碰壁。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建设需要制度、机制来约束。以下围绕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个层面来展开,重点是讲信息流。

关于信息流的问题。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是电子商务平台立信的根本,电子商务平台最大的优势是交易信息的实时记录和可溯源机制。在互联网的大数据面前没有隐私,每个人都是一个透明人,换句话说,电子商务平台的每笔交易痕迹均可以被完美复原。而在传统专业市场交易,交易记录的数字化是个难题,尤其是消费者,每次交易是“背靠背”,更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没有卖错、只有买错”大概讲的就是这层意思。在电商时代,所有交易、包括修改痕迹,均会在后台留存有数据,只需简单的技术即可实现数据提取、分析、加工和甄别。电子商务平台频现虚标原价、明降暗升等价格违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根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还有种种托辞,那么只能说明电子商务平台根本无意履行主体责任。

另一个事例是假冒伪劣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屡禁不止的问题。针对假冒品的识别,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与正规厂商合作,通过设置合理的价格区间做简单分类。一旦出现有过高或过低标价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履行主体告知义务,预警或提示消费者注意交易风险。至于挂羊头卖狗肉的商品信息,既然人工智能可以进步到“人脸识别”,那么电子商务平台识别一张图片或一段文字应该不会太难吧。有多少人的打假队伍不重要,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有没有真正的社会责任感、有没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还是考虑到成本问题而不愿为,或考虑到会影响交易额数据而漠视容忍。

可溯源是电子商务平台做到自律的另一个杀手锏。平台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疑似侵权商品进行跟踪,来获取商品的源头信息,主动、全量地提供线索给正规厂商。“企业不举报、平台不追究”的坐等思想要不得。

曾经有过一个观点,假设购买一件普通小商品,在传统专业市场交易场景,买到不合规商品的概率是30%,那么在互联网电子交易场景,如果这个比例还是30%,那就不对了。科技进步、业态先进,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科技手段识别和惩戒,这个发现概率完全可以有效地缩小到20%、10%甚至更低。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在于实体经济制假,我也曾经帮着说过话。但是如果假冒伪劣商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没有被有效遏制,那肯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失职不作为。

关于资金流的问题。由于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产品和先收货、验货后付款的流程设计,这样的用户体验显然优于传统专业市场交易场景。目前,第三方支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双重保险,一方面是政府的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另一方面提供第三方支付的企业有极强实力和良好商誉,企业的信用能力,完全可以应付一般普通商品的履约交易甚至是预赔付。P2P平台跑路主体的相当一部分是那些实力不敢恭维的平台企业。

关于物流的问题。消费者可实时跟踪所交易商品的物流动向,这样的体验优于传统专业市场交易场景。现在普遍存疑的还是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包括了送达成本和个人信息安全等,这将是未来社区商业发展需要系统性解决的难点。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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