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暴力袭警罪”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6-02-12 10:18:20刘德伦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公务修正案

刘德伦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江苏南京 210023)

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暴力袭警罪”相关问题的思考

刘德伦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江苏南京 210023)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新条款,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内容,对“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有了明确具体的、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彰显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暴力袭警罪;从重处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暴力袭警”的新条款,即第二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新增第五款的规定意味着,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将按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新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它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内容,使对“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有了明确具体的、更有针对性的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彰显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加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和法理层面上解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的一款即第五款的内涵。笔者就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暴力袭警罪”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暴力袭警罪”的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暴力袭警罪”绝非可有可无,而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增设“暴力袭警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是对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深化,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的有力法治保障,是要解决法治建设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存在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3]。“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4]。这就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从而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6]。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和完善各种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秉承上述精神和要求对刑法典进行的又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和完善,这一次修订总结了刑事执法中的经验,分析了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为在执法实践中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新出现的犯罪行为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惩罚不力、打击效果不佳的状况。这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均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第五款”,是完善刑法这一重要法典的一大亮点,因为它是针对近些年来暴力抗法、袭警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作出的新的应对之策。暴力抗法、袭警事件不但直接威胁着执法民警的生命安全,而且对于警察的执法权威也是一种漠视和践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会产生制约作用,而原有的刑法条文中没有单独对暴力抗法、袭警的违法犯罪作出处罚规定,只是把其列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国家公务罪范畴,作为一般妨碍国家公务罪进行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五款”,则改变了这一状况,突出了对暴力袭警这一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认知和加大惩罚的必要性。这对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增设“暴力袭警罪”是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众所周知,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和专政工具,是国家的暴力机关。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组织。毛泽东指出:“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7]而警察则是这个组织中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工具。在推翻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主义国家,警察是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规定凸显了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和特点,也突出了警察执法权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因而对于暴力袭警这样严重挑衅警察执法权威、对抗国家公权力、威胁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如此才能有效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这就需要把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从妨害公务罪的一般规定中明确列举出来,作为妨害公务罪中的特殊罪行加重处罚。这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五款”,从理论上讲,既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一般规定,又符合暴力袭警罪的特殊规定,体现了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和法理意义,突出了警察执法权在公权力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从立法意义上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重大举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增设“暴力袭警罪”是有效保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重大举措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国家警察权的具体实施者,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是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具体维护者,所以,人们都知道人民警察职责神圣,使命光荣,是一个令人羡慕、向往的职业。但是,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这是个危险系数很大的高危职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职责,长期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第一线,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面临着其他职业所没有的困难、艰苦的工作环境、艰巨的工作任务、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生命危险,职业的高风险性、工作环境的艰苦性、工作任务的艰巨性远远超出一般行业,被公认为和平时期的“高危职业”。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8]。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中承担着艰巨的任务,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压力越来越大,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9],这三个“没有变”是我国当前“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在这“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下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这一“阶段性特征”的重要表现就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且在一些领域有着激化的趋势。这就导致各种违法犯罪增多,各种社会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日夜奋战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各种社会治安事件、处置和调解各种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在执法、执勤的过程中,遭到暴力袭击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4年,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致负伤者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其中,在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致重伤者110人、轻伤者1541人,占负伤民警总数的68.3%。这说明袭警问题越来越严重。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抗法袭警案件从单纯逃避或对抗执法处罚演变为直接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有目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袭击。2013年,全国暴力抗法袭警案件占全部侵权案件的75.6%,造成23名民警牺牲、44名民警重伤。

这些暴力抗法、袭警行为,不但直接威胁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而且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挑战、践踏国家和法律权威,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五款”,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在妨碍公务罪中把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的作用,是有效保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重大举措。

二、正确认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暴力袭警罪”的内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暴力袭警罪”,从理论上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刑法中关于惩罚妨碍公务罪的内容,强化了对暴力袭警犯罪的打击力度,从立法层面上为打击暴力袭警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成果。为了在执法实践中更好地执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暴力袭警罪”,就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认识其内涵。

(一)新增“暴力袭警罪”从大的内容看,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这从法理上看是合适的、正确的,因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身份上看是属于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所从事的一切工作都是在履行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即都是执行公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与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所执行的公务是相同的,这种执行公务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保护,而一切妨碍国家公务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的,都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妨碍国家公务罪进行处罚。包括暴力袭警以及其他阻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干扰公安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新增“第五款”处罚的规定,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而不是在妨害公务罪之外新增的罪名。

(二)新增“暴力袭警罪”体现了暴力袭警在妨害国家公务罪中的特殊性

“暴力袭警罪”虽然属于妨害国家公务罪的范畴,但从此类罪名的性质和特点看,又与一般的妨害国家公务罪有所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职责就是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长期处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受暴力袭击的概率远远大于其他各种从事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被称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就需要对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真正发挥刑法遏制和震慑犯罪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五款”正是突出地体现了暴力袭警罪在妨害国家公务罪中的特殊性。第二,由于公安机关权力的特殊性和人民警察身份的特殊性,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一旦受到暴力袭击,导致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性也会远远大于从事其他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因为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安全的“天然保护者”,警察如遭受伤害,就会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一种本能的恐惧心理:连警察自己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那一般老百姓岂不更是没有安全保障了。这种印象一旦形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信任度就会降低,对国家和社会治安的忧虑感就会上升,国家形象、法律权威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就可能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打折扣,这对于人心稳定和社会稳定显然不利。因此,从公安机关权力的特殊性和人民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出发,加大对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人民警察执法中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应该说是新增“第五款”的重要立法依据,符合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突出解决矛盾特殊性的哲学原理。

(三)新增“暴力袭警罪”的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指向性

解读新增“第五款”的内容,我们可看到它包含有以下方面:

第一,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适用于对其他妨害公务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所谓“其他妨害公务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是指妨害警察执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和经授权行使执法监督权的相关部门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个范围比较广泛,如工商税务城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执法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电力监督、农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烟草食盐专卖执法监督、海关边防执法监督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等,妨害上述这些部门执法构成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应依据情节轻重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外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第五款”仅适用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适用于“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阻挠、妨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暴力之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非暴力”的行为。所谓暴力袭警,是指与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发生严重肢体冲突,造成警察身体受到伤害,出现伤亡,或者使用枪支、刀具、棍棒等致命性武器和其他暴力器械攻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害和威胁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而非暴力方式是指除了上述暴力行为之外的阻挠、妨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即条文中所说“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如谩骂、围攻警察,阻碍警察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阻挠警察依法进行搜查、带走嫌疑人,在道路交通违法中拒不缴纳罚款,阻挠扣车、扣证,拒绝接受酒精检测等。这些行为虽然涉嫌妨害公务,但并没有实施暴力,在处罚时不适合使用“第五款”的规定。为此,本条第四款专门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就告诉我们,对于袭警行为的处罚,是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五款”,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方式,这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上的严谨性和明显的针对性。

第三,新增的“第五款”并没有将“暴力袭警”作为一个与妨害公务罪相并列的单独罪名,而只是把其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仅新增了“第五款”,这“第五款”属于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的一款,而没有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罪名单列一条;另一方面是规定适用“第五款”规定的,按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的“从重处罚”。即对于适用“第五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没有单独规定处罚,只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的处罚上限为三年有期徒刑,而新增“第五款”规定的“从重处罚”从理论上讲,其下限应该是三年有期徒刑,而上限应该是根据暴力袭击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而定。

三、贯彻实施新增“暴力袭警罪”措施探讨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新增“第五款”,旨在针对近年来袭警事件频发的实际,加大对人民警察生命安全进行法律保护、维护法律尊严的力度,新增“第五款”同整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和完善的其他条款内容,是刑法立法新的重大成果,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重大成果。这一成果从条文、理论转化为实际效果,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如何在执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第五款”,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笔者认为,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和执法实际看,应主要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深入开展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在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10]。这一要求充分说明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大意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因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1]。要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改变一度存在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的状况,把法律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成为规范约束自己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工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确实是因为违法者法治观念淡漠、不学法不懂法,包括暴力袭警这样的违法犯罪亦有这样的因素在内。为了更加有效地减少包括暴力袭警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发生的概率,其重要举措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坚持不懈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这是从根源上杜绝和减少暴力袭警违法犯罪的“良法”。

(二)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自身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提升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承担着神圣的职责,面对着复杂的执法环境和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有效杜绝和减少暴力袭警这类案件的发生,除了上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之外,还要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自身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提升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而只有公正、严格、规范地执法,才能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和震慑犯罪,保护自己。因为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暴力袭警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构成有着复杂的原因,既有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袭警、抗法行为,同时也有个别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某些行为不当,如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态度生硬,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甚至徇私枉法,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个别警察在执法中,对事件的性质判断失误,处置不当,导致事件的性质发生变化,把矛盾激化,酿成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最后演变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如前些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此外,人民警察个人还要具备强大的自我保护能力。当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凭借自身的本领制服不法侵害者,避免和减少警察的伤亡,这是有效遏制暴力袭警的关键性措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暴力袭警案行为因警察自身原因而导致不必要的伤亡事件,如前些年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杀人案”,一个不是专业杀手的社会青年,用一把简单的刀具导致十多名警察伤亡,这不但损失惨重,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警察的威信在群众中大打折扣。因此,要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暴力袭警违法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从各方面提高执法水平和战斗力。从人民警察个人来讲,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特别是应对和处置各种复杂矛盾和事件的能力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遏制各种暴力袭警事件,避免和减少人民警察的伤亡。当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充分利用“四项建设”和公安改革的契机,加快自身建设的步伐,尽快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实力和战斗力,提升民警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尽量弥补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在执法实践中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造成的伤亡。

(三)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用科技含量高、实战性强的各种警用装备来武装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

要有效遏制暴力袭警犯罪,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除了上述诸措施外,还有一项不能忽略的重要措施,这就是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装备建设,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用科技含量高、实战性强的各种警用装备武装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矛”的锋利性和防护自身的“盾”的坚固性。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违法犯罪的“科技含量”也在不断提高,违法犯罪的手段、方式、作案的工具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科技成果被运用于违法犯罪,包括运用于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这不但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增加了难度,也为人民警察保护自身安全增加了难度,为此,必须在警用装备上进一步提高科技含量,用现代化的高科技设备武装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除了“四项建设”中的信息化建设外,还包括诸如武器装备、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包括车辆、直升机)、侦查设备、各种刑事技术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如高清摄像装置、无人机等)、视听设备,以及警察个人的各种防护性、自卫性、自保性装备,真正做到用高科技装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为“国之利器”的作用,打击包括暴力袭警在内的违法犯罪,并保护自己,避免和大幅度减少暴力袭警造成的警察人身伤害。

为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公安机关装备现代化、高科技化的经费投入,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技术、技能培训,使每一个人民警察都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种装备、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装备、设备的作用,从而达到用高科技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战斗力的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九个刑法修正案及法律解释)[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179.

[2][3][4][5][6][8][10][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4).

[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476.

[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6.

责任编辑:赵新彬

D924

A

1009-3192(2016)05-0102-06

2016-07-26

刘德伦,女,重庆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公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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