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

2016-02-12 04:41:24叶永和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9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合格

文/叶永和

也谈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

文/叶永和

2016年第7期的《质量与标准化》刊登了《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以下简称《产品合格》)一文,笔者也就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与《产品合格》商榷。

一、什么叫合格

合格,按照ISO 9000 : 2005//GB/T 19000-2008标准的定义: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与期望。在判定产品合格与否时最终是以实际应用或检验的结果来确定,不是靠口头叙说来确定,这就要求实际应用与检验的过程必须科学、必须真实,尤其在出现实际应用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产品合格》所指的涉案除草剂不能除草与检验有效成分含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更需要对实际应用与检验方法进行分析,不能只找一方可能存在的问题就下结论。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指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

换言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产品肯定是不合格产品,但是不能反过来说符合该规定的产品就是合格产品。比如,某等外产品(或处理产品)也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难道原本的等外产品就变成合格产品?所以,《产品合格》按《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得出“一个产品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是合格产品”结论,显然是曲解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势必会对分析与认定事件的性质产生偏差。

二、认定产品合格的程序

在《产品合格》的除草剂案例中,一面是农户按照使用说明使用在种植大蒜的田地上出现不能除草的现象;另一面是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该除草剂有效成分含量大于包装说明书含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判案机关一般会采纳检验合格的结论,来探讨农户是否真正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比如,温度、湿度、播撒密度、用量程度、相隔时间以及适用范围等等是否都严格遵循其要求进行,不能没有根据地否定检验数据,用“检验牛奶的三聚氰胺事件”来证明检验合格都是不正确的。这样必定会产生更大的乱子——只要说某产品使用达不到要求,不管到哪里检验证明,都可以用该思路来认定它是“属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来处理。退一步说,即便实际应用没有问题,的确不能除草,也不能轻易否定检验数据的结果。换言之,出现这种现象——造成检验合格而实际产品不合格的错误,并非仅仅只是检验技术的局限性造成的,而绝大多数是由于未掌握检验控制理论带来的问题,是行政机关认定检验数据方法的错误。因为,检验控制理论告诉我们检验样品质量与产品质量并非是完全相等的,也就是说,有的检验合格可以等同于产品合格、有的检验合格是不能等同于产品合格,这有其科学的规范与要求。

三、检验认定对象质量状况的科学

用检验的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它是以样品的质量情况来判定(推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但是,这种产品质量检验按其性质,分为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和交易检验。不同的检验得出的数据所说明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哪怕是同样的检验数值),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监督检验得出的检验合格是不能认定被监督产品合格;验收检验得出的检验合格是能肯定被抽检产品合格;而交易检验得出的检验合格是在买卖双方事先已约定后的产品合格。而检验性质的确认不是根据送检单位的属性与意愿来决定的,而是看该检验程序与要求是不是符合其性质的要求,这一点往往被许多部门忽视了,从而给最终造成判定错误埋下隐患。

监督检验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进行设置的,样品量比较少,并只进行一次检验,样品检验合格是不能肯定产品合格,而样品不合格则产品肯定不合格,其主要目的是寻找不合格产品总体,并对其进行打击,来监督与促进产品合格率的提高;验收检验是根据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设置的,样品量相对多些,并要对产品进行连续的检验,各检验合格批之和的产品一定是合格的,其目的是确保检验后产品合格,起到保证的作用。而从《产品合格》的描述来看,涉案除草剂的送检是属于监督检验的范畴(即没有按验收要求分多批次进行检验等),不是验收检验。换言之,这样的检验合格原本就与产品合格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能证明产品合格。但是,《产品合格》硬是把它套用到产品合格上,并进行比较、分析,用检验技术存在局限性的“检验牛奶的三聚氰胺事件”来证明检验合格是不可靠的,以此解决《产品合格》设置的“检验合格的结论,这批除草剂是否属于合格产品产生了争议”的命题。这样无形中弄乱了人们对检验合格的认识,使“检验合格”躺着中枪,给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错误的方法与思路。

四、结束语

对于检验合格,首先看它是属于哪种检验的结果,尔后根据其特点来决定能否说明产品质量情况,切不能简单地把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等同起来,也不能一概否定检验的功效与作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事纠纷裁决部门应掌握检验控制理论,认清检验性质,不能以讹传讹,正确地引用检验合格的结果,科学地处理好各种质量事件。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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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要简单明了

隔壁老王: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并不想知道什么是检验合格、什么是产品合格,我只希望我以后购买的商品上面,能够有一个权威的、让人放心的合格标识,我只需要认识这一个标识就行。现在商品上乱七八糟的标识一大堆,能全部看懂的又有几人?

老李在巡山:我觉得政府部门是时候简化一下现在产品标识了,各种专业数据、认证标识都有,让人很难分辨,而且一般消费者也没有能力理解这些专业知识。可否设计一种标识,让我们能够买着放心呢?

重理论更要重实际

五百年前是一家:从我们质量监督的角度来看,适度的理论研究与讨论是好事,有助于推进我们的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但是,我们切不可舍本逐末,追求脸皮工程。

无法无天: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是执法部门人员素质的根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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