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大勇
吉林工商学院
“营改增”对吉林省物流企业影响的研究
蔺大勇
吉林工商学院
近几年,吉林省依托自身优势,全力发展多元化经济,在加大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有效带动了物流企业的高速发展。由吉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见表1)可知:
通过与2013年数据的比对能够看出,吉林省在2014年无论是在货物的周转量还是在货物的发送量上都有所增长,其中,货物发送量更是较比去年增长了7.07%,增长幅度较高。通过比较铁路运营和公路运营的里程公里数,可以看出,吉林省主要是以铁路运输为主要的运输方式,2014年全年的运营里程达到4345.2万公里,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3%。而公路运营里程仅为9.6万公里,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8%。在公路运输中,等级公路的数较大,可见在公路运输方面主要是依托等级公路来完成。在航空部署上,吉林省也已经形成了以长春龙嘉机场为主,延吉等其他机场为辅的格局。
改革对吉林省物流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长久而深远,也未企业提供了新的经营导向。在“营改增”的实施后,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比较突出。
(一)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企业经营模式在“营改增”后发生了重大的转变,随之企业收入的确定和成本的确认也不同以往。我们就以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为例子,分析改革前后企业在营运中的变化。
1.实现经营收入
在“营改增”以前,物流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装卸搬运业按营业税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是5%,在“营改增”以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发生的运输业务和装卸搬运业务都计入增值税的征管范围,税率分别是11%和6%,之所以装卸搬运业务的税率较低,是因为装卸搬运业务在物流辅助服务业的业务范畴内。
2.购置运输工具
在“营改增”以前,虽然在购买运输工具的时候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发票上所标注的增值税金不能抵扣处理,需要记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在“营改增”之后,物流公司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经营使用用的固定资产等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可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处理,减少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支出。进项税额数目的增大可大大降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负担。
3.支付油料费
“营改增”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加油所产生的费用都是不可以抵扣的。企业只能自行承担燃油费用,并入企业当期的营运成本中,在结转营业成本时,减少了企业会计利润,“营改增“后,当企业在加油时只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凭票抵扣,增加会计利润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税率。“营改增”以前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但是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税率变为11%﹑17%﹑6%以及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就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而言,货物运输是物流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使用的是11%的税率,增长的幅度比较大,使得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
第二个方面是可以进行抵扣的项目。运输货物发生的费用成本是企业最主要的费用支出,但是在这些费用支出中物流企业的实际可抵扣项目很有限,抵扣的链条并不完整,直接导致了进项税额抵扣额较少,进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而且,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人力成本的投入在总投入中所占份额相当巨大,但这一部分投入是不能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仅靠外购的物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的话,自然会使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同时,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很多成本的投入无法取得相关的凭证,在抵扣上存在困难。对于一些特定经营项目的企业,例如从事航空运输﹑港口装卸服务﹑装运服务以及仓储等辅助服务企业来说不动产累计折旧与摊销和人工成本是主要的成本支出,但是这两项支出都不能进入增值税抵扣项目的范围之中。直接造成企业税负加重,易使纳税人产生消极的纳税观念。
(三)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必将会使得发票的在管理方式上有所调整,就物流企业而言,最大的影响体现在,在改革前物流企业缴纳营业税,在提供运输服务时需要向对方开具营业税发票,而在改革后,在提供运输服务时向对方出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的种类发生变化。增值税的一大特色就是实行凭票抵扣的制度,所以增值税所特有的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要在提供运输服务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样的,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作为抵扣凭证进行当期增值税的抵扣。在实际经营中,物流企业主要是提供运输劳务,商贸性的特质并不明显,一般在业务中是很少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减销项。
蔺大勇,出生年月:1986.07.18,性别:男,民族:汉,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务:教师,职称:助教,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吉林工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表1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数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