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提高反渎侦查技能的思考

2016-02-11 21:14本期主讲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关键词:初查笔录讯问

【本期主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提高反渎侦查技能的思考

【本期主讲】

魏志文,法律硕士。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7月至2010年8月在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10年8月至今,在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工作,曾参与多起重要案件的办理。

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是建立刑事正义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在反渎案件侦办中,案件侦破是否顺利,定性是否有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取得。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国刑事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适用直接冲击反渎侦查人员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等领域。笔者在参与和负责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证据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一个反渎案件立得成、诉得出、判得了,关键还是在于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只有更好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反渎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和综合素养,才能产生顺应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侦查核心竞争能力。本文立足于反渎办案工作实际,结合案例重点阐述适应规则前提下如何做好初查、讯问、制作笔录工作等基础侦查工作,探讨新形势下切实提升反渎侦查技能的有效办法。

非法证据排除反渎侦查技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予以作为定罪或量刑根据的法则,除非法律上另有其他规定,司法机关不得采信非法证据并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该规则是以司法方式创设的一种救济措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法律上否定非法证据的命令式表达,追求法律正义的价值取向,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每个反渎侦查人员而言,侦查技能就是吃饭的本领,而初查、讯问、制作笔录工作是衡量一个侦查人员技能的重要指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追求,决定了侦查人员要相应提高各项侦查技能。

一、以价值线索为目的,扎实初查工作

检察机关反渎局管辖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初查具有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一般调查的特殊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初查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接受和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按照管辖范围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立案的专门活动。初查的目的是获取价值线索确定是否需要立案,而立案是侦查程序启动的开端,属于立案前的行为。适应规则的前提下做好反渎案件的初查工作,必须做到:

一是把依法初查贯穿于初查的始终,初查工作作为立案前的一项专门的调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一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有关初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二是把秘密初查作为初查的常态。在依法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过程中,应该使初查处于不公开或半公开的状态。要严格保密,防止暴露初查对象、意图和内容。三是把迅速及时作为初查的命令。初查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迅速初查,才能保证及时立案。迅速及时的初查可以为决定是否立案提供有力的证据,同时可以不给初查对象以喘息的机会,防止可能出现的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等情况,要把迅速及时作为初查的命令,做到令行禁止。四是把统筹兼顾作为初查的落脚点。在初查工作中,突出重点、全面考虑。初查工作要围绕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有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两个立案条件收集证据,这是初查工作的重点。初查工作同时要考虑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不能以破坏式的方法来开展初查工作。初查中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如果只考虑能否立案,而不进行全面的考虑,就很可能给今后的侦查工作带来不该出现的困难。因此,在制定初查计划、采取初查措施的时候既突出重点,又能统筹兼顾。五是把“度”融入初查的决策。初查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便决定是否立案。一旦初查表明可以立案,初查工作就应该结束,马上进入立案侦查阶段。这样才可以保证合法地采取侦查手段与措施,保证案件的及时破获。如果初查不适度,在具备立案条件时仍然继续初查,就有可能出现不能使用侦查手段而阻碍案件的调查进程或者出现非法使用侦查手段的情况,这与初查的初衷相违背。经过初查,如果表明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初查工作即应终止。

初查成效案例:2014年,H县院围绕 “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工作部署安排,结合近年来H县开发区频繁出现盗挖“高岭土”,并且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情况,扎实开展初查。反渎办案人员秘密走访相关部门,调取相关盗采矿产处罚案件,秘密走访查探开发区非法采矿点,私下向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经过细致研判后,锁定F镇国土所所长李某存在严重贪渎的犯罪嫌疑。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秘密调取李某相关房产、车辆、手机通话、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发现李某与某矿主蒋某通话频繁且银行账户往来频繁。另外,办案人员还发现,蒋某将采矿证过期的某矿场转手给潘某,该矿在采矿证过期情况下仍长期继续生产,一直没有得到查处。至此该案已趋明朗,后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H县国土资源局F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收受贿赂款项17.5万元,利用负责监管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职务便利,超越职权,默许潘某在某花岗岩矿进行无证开采,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达人民币150余万元。在查明李某涉嫌的上述犯罪事实后,H县院果断对李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二、以客观取证为中心,提高讯问技巧

讯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核查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而非强制措施。讯问是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方式,不能掺杂私心杂念,要围绕客观事实获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下,提高讯问技巧是杜绝非法证据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应: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这是规则的首要要求,贯穿于整个刑事取证过程。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通过讯问获得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组织选派合适的侦查讯问人员。讯问工作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讯问人员。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侦查人员讯问,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组织讯问人员是侦查讯问准备步骤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点等情况,组织相应的讯问力量,选派合适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并配备相应的记录人员及协助人员,使讯问力量形成最有组合。三是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不但要打击犯罪,也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往往会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恰恰也是最容易忽视的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告知权利是程序性的规定,必须严格告知。四是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运用各种恰当的方法进行讯问,突破口供取得证据。针对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适当延长传唤和拘传期限,缜密规划讯问方式方法,做好讯问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讯问水平,采取合法手段和方式固定、获取证据。五是坚持讯问与查证相结合的原则。讯问不要局限于单纯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外围的查证工作要同时进行,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对话,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核实侦查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同时还要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让他回答有关犯罪事实或线索,进一步扩大战果,追究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查证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二者不可偏废。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灵活运用,才能保证讯问案件质量。六是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根据《刑诉法》第 46条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可以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不能就此裁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相反,一个刑事案件,虽然未能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相关证据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嫌疑人的,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七是实事求是办案。讯问要以真凭实据揭露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冤枉无辜,又不放纵犯罪分子。讯问要尊重事实和证据,不能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侦查人员要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有礼有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杜绝以貌取人等个人偏见,脚踏实地办铁案。

审讯突破案例:S区检察院在办理T镇镇保办负责人陈某,利用担任镇保办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从事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伙同Y村村主任兼村镇保工作负责人林某、村副主任兼村镇保工作经办人李某将不符合镇保条件的114名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共计600余万元。本案侦查环节审讯工作存在两大难点:一是陈某曾经担任法律工作者,精通法律知识和熟悉检察院的办案流程,具备一定的资历和阅历,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讯问较难突破。二是本案涉及镇保领域,对那些违规办理镇保的人员来说,本身就是受益者,他们认为涉案人员是为他们办了好事,大都不愿意出来作证,较难取得突破案件的证人证言。针对本案的特点和难点,办案人员周密谋划,研究商定审讯提纲,选择性格相对老实且配合意向较为明显的对象李某为切入口,讲形势与政策,讲法律与案例,取得审讯突破。后传唤林某、陈某,陈某面对大量的外围证据,同案犯已经缴械,自知无力回天,未作几许挣扎便和盘托出。与此同时,对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使得这些人员转变思想配合调查取证,成功获得100多位证人的证言,该案得以告破。

三、以法律规范为标尺,规范笔录材料制作

当前庭审辩控加剧,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律师了解案情最首要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审查笔录及卷宗等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整个办案过程。书面材料的制作,是每个侦查人员的基础技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下,更考验反渎侦查人员制作这些书面材料的能力和水平。在所有的这些书面材料中,笔录的制作是重点。笔录是法律专业术语,指对证人、犯罪嫌疑人详细身份和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反渎办案所涉及的笔录包括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这里一般不包括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证人证言询问的文字记录。而讯问笔录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文字记录。现实办案当中,不管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都存在一定的制作问题,如格式不对、程序性内容缺失、文不对题等。在制作笔录时应注意:(1)目的要明确。预先了解案情,制作询问或讯问提纲,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2)格式要规范,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符合笔录的法律程序要求。同其他司法文书一样,笔录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中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或缺。(3)重点要突出。笔录一般围绕犯罪事实进行,特别是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详细记录。不管是询问证人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重点围绕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进行,为收集书证物证打基础。(4)法律手续要完备。询问证人的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书》,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书》,相关法律手续一定要齐全,不能留有诟病的漏洞。(5)细节要重视。特别是程序方面的细节不能忽视,如笔录的询(讯)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时间记录要准确,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等。(6)内容记录要客观。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要客观地反映被询(讯)问人的意思表示,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程度如何、陈述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有规避法律的问题,都应如实记载。

诚然,上述初查、讯问、制作笔录,只是侦查工作最常见的内容,还有诸如侦查策略、科技侦查等侦查技能,此不俱述。侦查工作如细泥烧瓦,做好基础最为关键。庭审中辩控双方对抗性的不断增强,做好基础侦查工作,直接决定刑事案件侦办的质量和成败。因此,努力探索提升反渎办案人员的各项侦查技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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