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波
司法良心视域下司法公信的构建
赵建波
司法良心失落既有历史传统中法治文化薄弱,先天不足的原因,又面临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现实困境。制度与文化的并举成为奠基司法公信之路。健全的司法制度为法官司法良心的培育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约束着法官的司法良心;文化道德教育培育着法官的司法良心,重塑着法官的司法灵魂。
司法良心;司法公信;制度;文化
司法公信的建设归根结底要靠法官每一个案件客观公正的判决来实现。司法良心是其客观公正判案的关键,也是提升司法公信的核心要素。
(一)司法良心及其构成
良心听起来似乎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其实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何怀宏认为“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心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1]在罗国杰看来“良心不过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过程,而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内心的道德法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人的道德自制能力”。[2]王海明把良心看做“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我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道德评价意识,是自己对自己道德价值的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系列心理反应活动”。[3]可以看出,良心是个人内心深处对正邪、是非、善恶的自我判断和自我认识,是社会普遍推崇的道理、感情、认识在自我内心的心理反应活动。法官的司法良心则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基于对正义、善恶、是非的认知对自己的言行进行约束,是其进行司法活动内心深处所遵循的道德法则。法官的司法良心既包含社会推崇的道德法则,也包含着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能简单的按照普通人的良心要求办事,在司法操作上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发挥良心的作用,在价值上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个人、社会、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法官的司法良心是法官群体特有的规范,是法官内心对自我的约束,明显高于普通人的良心要求。普通人基于良心的作用可以对事件有偏向,有自身的看法,法官司法良心则要求法官只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本身,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偏向一方。现代法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官良心之治。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本质和使命,也是法官司法良心的核心品质。在科学的道路上人们追求的是真理,在司法活动中则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科学引领着社会的前进,时代的进步,司法则保证着社会的稳定,维护着人民的合法权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的公平正义才能给人以希望。法官是社会的良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司法良心的核心也应该是公平正义。只有法官在内心深处认同公平正义,时刻提醒自己的使命才能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责任是法官司法良心的精神追求。法官是一个高要求、高风险的职业,承担着维护人民权利,引领社会向善,推动国家法律发展的责任,这些责任是法官良心追求的精神境界。对于每一个普通人,法官承担着给予公正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于社会,法官承担着引领社会向善发展,通过判决引导和规范着人们行为的责任;对于国家,法官承担着推动法律发展,忠诚于国家的法律,依靠法律规范政府治理行为的责任。廉洁是法官司法良心的红线。廉洁包含了不为“关系”、“金钱”、“权色”等进行司法活动,而是一切坚持法律至上,依照法律办事,这是法官司法良心的红线。
(二)司法良心是司法公信建设的动力
法官的司法良心是其在司法活动中坚守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是治理司法失信的一剂良药。“目前法院、检察院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并不尽如人意,可以说,这是目前对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障碍。”[4]一线办案法官的不尽如人意,是制度、文化等多种问题存在导致的结果,但部分一线法官司法良心的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最大障碍。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从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到呼格案等等,这些备受关注的司法公共案件都显示着法官司法良心的缺失,给司法公信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法官司法良心不仅仅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表现,也包含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法官本身是一种高难度、高风险、高要求的职业,是法律的代言人,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律。法官的司法良心是治理司法失信的良药,法官司法良心的缺失则是司法公信建设的灾难。
郑也夫说“在科学上有专长的人是值得信赖的。”[5]司法公信的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需要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更需要法官司法良心发挥作用。十八大以来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司法只有有权威才能被法官和社会大众遵守,才能发挥守护社会公正的责任,社会公众才能信任法律,树立法治信仰。
(一)司法良心失落的历史根源
传统社会生活在人治的背景下,社会公众相信的是廉洁的官员而非法律,社会公众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薄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6]封建社会的传统司法文化呈现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以民为本、和谐无讼[7]的特点,法官的最高权威是“天子”而非法律。传统司法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统一,行政官员兼职法官,传统司法中法律注重实体法,以刑法为主,看重义务忽视权利。总体上说,传统的司法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法官利用司法来保持安定,司法只是法官治理的一种手段,司法既不独立,也无权威可言。我们的司法文化传统中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这种传统,法官敬畏的是人,而非法律。历史传统的司法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唯上判案等成为阻碍当今司法公信建设、阻碍司法和社会发展的负荷。
法治文化薄弱,也会导致司法良心先天不足。
(二)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
转型中国的社会现状延伸到了司法领域。社会诚信缺失现象明显,司法公信也不能独善其身。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进入计算时代,利益为中心,当利益与信任相冲突时,利益越大信任越脆弱。
司法本应该是独立的,由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但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现状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实践中的“法外力量”干扰着司法活动,干扰着法官审判活动,这些“法外力量”是当前改革的重点。“法外力量”具体指的是个别人利用自身的权力或者自身干扰法官审判,或者以所谓的集体的力量干预司法审判,这是一切“关系案”、“权力案”、“指示案”产生的根源。司法良心的缺失也有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司法监督的不到位等等现实问题的存在。
(一)健全制度支持法官司法良心培育,约束法官司法良心
创建健全的司法制度为法官司法良心的发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支持,健全的司法制度也可以约束法官司法良心缺失的行为。
1.推动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主要是司法的去地方化和行政化。
司法的去地方化就是要把司法从地方中解放出来,司法的财务、人事等独立于地方,不受地方的干预和控制。司法改革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8]这种司法垂直管理的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此,司法独立于地方必须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在法治的轨道下,逐步解决司法难题,最终实现专业人士、专业部门的管理。现阶段需要把这种垂直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的行为和方式以及后果的惩罚。司法的去行政化是解决法官行政化的一个难题。法官本应该只遵守法律的,司法行政化的存在则使得上级成为了自己遵守的目标。司法改革要求“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9]新的司法改革不仅要求法院内部法官独立,只由审理的法官对案件负责到底,还要求行政权的干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都要严惩不贷。
2.加强司法公开。司法的公开和透明不仅可以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减少其他干预的可能性,也能起到监督法官自身腐败的作用。司法的公开、透明也为百姓了解司法、使用司法、评价司法提供了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判公开等6项具体事项。这些规定把一个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下进行,法官自身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降低。这需要监督部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监督和惩罚,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开。还要解决农村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法院间司法公开程度不一的情形,这需要相关的政策和法院内部的互帮互助。
3.完善法官准入和奖惩机制。法官的司法良心需要法官职业本身的职业化。法官的职业化需要完善法官的准入、考评、任职、保障等各种制度规定。其中法官的准入和奖惩机制对于法官的司法良心至关重要。准入可以保障法官初始阶段的纯洁性,奖惩则时刻提示法官按照法律办事,依据司法良心办案。在法官的准入上,这些年更加注重了法官道德的考察,改变了以往过于重视政治素质的要求。法官必须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必须拥有足够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必须是一个公正、廉洁之人。建立法官的道德考察记录。在法官的奖惩上,要做到法官的惩罚远远大于其自身违背司法良心的收益,法官的奖励也在一个可观的程度。使得“计算时代”的法官,做好心理权衡,做出理智的选择。法官的奖惩规定要做到由诸多空白到丰满、明确,做到过于形式化的模糊规定转变为容易实施的规定,做到奖惩机制的混乱到法律程序的一目了然。
(二)培育法官司法良心,重塑法官司法灵魂
1.加强法官的道德伦理教育。法官道德伦理教育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活动,而是要通过教育给法官指明是非善恶,指明各种行为背后的后果。道德教育的实质是通过教育引起法官的心理共鸣和内心认同,把思想转换成自身的行为规范。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自我教育和外部教育相结合。法官的道德教育初始阶段是在大学法律院系完成的,大学法律院系为法院培养了很多优秀的法官,也担负着法官再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大学法律院系在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培养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需要协调好专业知识和道德教育之间的冲突,把司法良心的基础在大学期间就培养进学生的内心里。法官道德教育的发展和完善阶段是在法院教育和多年实践中的自我感悟中完成的。法院不能放松对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的道德教育,需要专职的机构负责法官的道德教育,形成定期的活动和课程对法官进行教育。此外,还不能忽视法官的自我教育,通过定期观察和上交报告等方式养成法官自我教育的习惯。
2.坚守法官底线伦理。任何职业都需要有底线,这些底线就是共识,即大家皆不可触碰的地方。马克思指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10]法律这条红线就是法官的底线。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公正进行审判,坚守自身的原则;而只应该按照事实和法律办事,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这些都应该成为法官的共识。
3.树立司法榜样,注重“榜样伦理”示范。司法榜样的缺乏是司法公信建设的一个忽略点。法官中的绝大多数还是好的,其中不乏优秀的法官,这些法官理应成为司法榜样,让法官有榜样可以追求,让民众明白法官总体的司法良心还在。法院要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进行榜样的宣传,新闻媒体也应该肩负起公正报道、引导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职责。
4.培养“敬畏伦理”。“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和强度”。[11]法官对其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和强度取决于法官的司法良心。法官的司法良心要求法官形成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的背后意味着有所畏惧。对于法官来说,则要养成敬畏法律,敬畏法庭,敬畏法官职业本身,敬畏心中的道德法则。
敬畏伦理的培养需要依靠法官的优良传统和后天的自我培育。司法机关应该注重自身司法文化的培育,剔除传统司法负荷,培育自身与民情、民心、民理相适应的司法文化。后天敬畏伦理的自我培育,首先,需要法官职业的认同感。对法官职业的认同,就是对自身的尊重,对自身责任和自身承担的使命的尊重。对于法官职业的认同,就需要敬畏法律本身,敬畏自身负责的每一个案件,敬畏自身的法律知识,捍卫法官职业的尊严和荣誉。对于法官职业的认同就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其次,需要法官培育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法官的法律知识是维护社会公正的知识,法官遵守的法律是其最高的原则和底线。法官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学的不仅仅是技能,还有对是非善恶、生活规律、原则、道德规范的掌握,这些是法官敬畏法律、坚持对真理不懈追求的基础。再次,培养法官对于“义”的敬畏。对于法官所应该坚持不懈的真理,对于几千年来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天地道义,对于人们社会实际生活的天理人情等“义”的成分恰恰是法官需要培育的。
[1]何怀宏.良心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
[2]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1989.207.
[3]王海明.新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1.562.
[4]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J].当代法学,2015(3):14.
[5]郑也夫.信任论[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185.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332.
[7]沈德咏.中国司法文化:从传统到现代[J].人民司法,2011(9):4-5.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1).
[9]张忠厚,卓泽渊.中国司法公信建设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7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188.
[1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6.
(责任编辑 马晓黎)
赵建波,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邮政编码 200241)
D926.15
A
1672-6359(2016)04-0058-03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建设研究”(12&ZD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