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6-02-11 16:06
中国司法 2016年7期
关键词:律师司法法治

卷首语

言论广角

陈光中:严格司法应“准”字当头

严格司法要求司法制度设计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符合”是高标准要求,核心是“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在办理所有案件中做到“准”字当头,力求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真相,运用法律正确适当。“准”字当头,还要求有各种配套措施来保证。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正确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司法案件有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涉及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但最终靠审判解决核心问题,这是司法规律的反映。庭审不能虚置,不能走过场,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这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5月23日)

李 林: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坚持人民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然具有鲜明的人民性。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要求法学理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二是坚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坚持立法为民和民主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四是坚持执法为民和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五是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体制改革,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六是坚持政法为民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如是说,《北京日报》,2016年5月30日)

马怀德:“放管服”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既是当下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大刀阔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放管服”改革思路,取得了积极进展。与以往改革不同,此次“放管服”改革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将各项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彰显了法治政府品格。各级政府全面清理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放管服”改革注重政府职能法定化,也有力地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放管服”改革的本质是全面清理政府现有职能,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发,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将政府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只有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定化,才能够有效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改革成果,也才能真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6月20日)

王 旭:律师应是法治理想的“流动运送者”

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必须更加充分发掘律师群体的多重功能。律师的法律服务不能仅停留在诉讼与纠纷解决的层面,也不能仅是“社会律师”这样的职业定位,还应该在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以及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成为法律知识、价值与技术的“流动运送者”。律师和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群体一样,有着共同的法治理想。律师的活动舞台也不应该局限于法庭和社会领域,而必须作为一种法律人力资本,连缀立法、司法与行政,最终通过个体身份的灵活转化,实现法律知识、技术在不同领域的统一理解与运用。推动优秀律师进入立法和司法的职业序列,不仅是优化立法和司法领域自身的人才结构,还有助于实现传统立法司法职业与广阔社会的有机联系与自由流动,使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价值观更加趋同。而设立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的举措,更是直接形成了“社会、政府与国有企业”三元的律师队伍,进一步促进了律师群体内部的专业分工,按照不同领域的具体法律需求和特征,提供不同的法律人力资源。这种分工必然会提高法律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质量,也将统一的法律体系贯穿和实践到不同的领域。更重要的是,“两公”律师群体的出现,将使得法律风险预防和全程法律监管的理念牢固确立,对律师功能的理解不再停留在事后纠纷处理的层次,进而形成“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6月20日)

高晋康 王 方 朱乾灿:大数据转变普法模式 塑造公民新的守法思维

人们学习、主动运用法律多在事后,如果利用大数据实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律师、当事人都可以运用大数据来预测判决结果,那么事前人们就可以预测到自己行为若引起诉讼的胜诉概率,对诉讼风险建立合理预期,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人们主动接触和运用法律的时间被提前,从事后遇到纠纷时才诉诸法律,转变为在事前就先运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次法律审查,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重要参照依据。人们还可以根据大数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预估,决定是否将争端诉诸法院。人们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先行利用大数据预估胜诉率,若己方胜诉率很低,会更倾向于采用其他方式解决。这样便鼓励了争议双方采取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可以节约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也可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人们对法律的使用从一个低频率事件变成了一个高频率事件,普法模式从受众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查找法律、运用法律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已经开始自觉运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该行为的长此以往的不断重复便会固化为一种习惯,进而建立起一种尊法、遵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高晋康、王方、朱乾灿如是说,《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6月21日)

游 伟:公开透明:司法“供给侧”还需深化改革

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司法机关虽然地处地方,但执行的是全国的法律,它的依据必须是统一的“国标”,一些地方存在和内部掌握的“纪要”“意见”,即便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也极不统一,形成司法实际依据的“地方化”“差异性”。又由于这些“纪要”“意见”不公开,不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报备、审核,因此,也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与监督。坚持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信。这既是真理,更是常识。但真理或者常识要转化成司法操作的规范和实践,有时却并不那么简单和容易,还需要社会各界广泛予以关注,尤其需要司法机关做出更多的不懈努力。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由此,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站在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维护执法公开、统一的高度,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真正落地,成为人们能够切身感受的司法行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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