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 奇周寅行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审查策略
文◎蒋奇*周寅行**
内容摘要: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增长快、案情复杂、证据弱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公诉办案难度高,压力大。要高质、高效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总结并掌握一些基本的审查策略。对此,我们结合实践,认为要关注对程序性材料、证据附件、案件来源的审查,充分运用客观性证据、亲历性方法、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拓宽侦诉沟通、交流渠道、案件提前介入范围、技侦材料使用途径,重视对辩护权利的保障、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和对合理怀疑的排除。综合这些策略,实现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目标,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取向。
关键词:毒品犯罪公诉审查策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313000]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313000]
当前我国毒品问题正处于高发期,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在局部地区呈蔓延之势。毒品犯罪案件不管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在查获毒品重量上,均大幅增长,检察机关办案压力日趋增大。同时,此类案件的犯罪事实除被当场查获的以外,多数均依赖上下家的口供定案,证据基础薄弱,事实难以认定。
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如何高质、高效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既实现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目标,又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冲突,是摆在所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证据是诉讼之王”。审视基础,深入微观,毒品犯罪公诉案件的办理,绝大部分的工作仍然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的冤错也绝大部分可归因于对证据的审查疏漏和错误采信。为此,我们在办案实践中,专门针对证据审查,进行总结,归纳出三个“关注”策略,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借此夯实案件程序正义;三个“运用”策略,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以期维护案件实体公正。转换视角,由微观及宏观。为保证在打击毒品犯罪有力的同时,保障人权不落空,实现两者的平衡与兼顾,我们努力打开工作思路,调整办案方式方法,梳理了三个“拓宽”策略,在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下确保指控犯罪有力;三个“重视”策略,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上用于确保防范错案有效。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与保证。在办理毒品犯罪公诉案件中,应当始终立足监督职能,通过关注案件的程序性材料、证据附件和案件来源,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证据,确保每一起案件的程序正义。
[案例一]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移送起诉。经审查其辨认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录像中的见证人与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不符,甚至连性别都不一致。
[案例二]王某某因贩卖毒品被移送起诉,其辩解系吸毒人员,受到“钓鱼执法”。经审查案源,确认系受到诱惑侦查。由于其本人无其他查证的贩毒经历,该起事实因涉嫌犯意引诱,审查后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起诉,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一)策略一:关注程序性材料
在以往的办案中,审查起诉工作往往比较重视对案件实体性证据的审查,而忽视程序性材料。但正是一些程序性材料,暴露出侦查活动的不规范或证据上的瑕疵,有的甚至可能对案件的实体认定埋下隐患,甚至动摇根基。因此,必须对程序性材料的审查格外关注。一是针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合法性的问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出入所和提讯凭证、入所健康检查登记情况等,保障讯问笔录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二是针对客观性证据瑕疵多的情况,应当审查物证、书证、检材、痕迹等客观性证据的扣押、提取、发还凭证,及时发现与消除上述物品、痕迹来源不明的问题,扣紧案件的证据锁链不断裂。三是针对办案程序欠规范的情况,应当审查包括强制措施、诉讼程序告知、指定法律援助等程序性文书,确保必须的程序履行到位。
(二)策略二:关注证据附件
在办案和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会附随制作有关材料,用来证实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可用来证明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对于这类材料,需要予以充分关注。一是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为此,我们制作了专门的审查表,要求每位案件承办人对于录像的录制程序、声像内容等进行菜单式的审查和填写,既简明扼要,又避免疏漏。二是对搜查、勘查、辨认录像的审查。对有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应当审查录像内容。通过审查,我们曾发现有的录像与笔录记载内容不符,有的录像系事后补录而非同步录制等情况。三是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证人、见证人人口信息、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审查,确保相关人员身份真实,资格有效。
(三)策略三:关注案件来源
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往往由被害人报案而案发,毒品犯罪案件的发案显得更为多元和复杂。侦查机关既可以通过他人检举、例行检查发现犯罪,也可以通过线索经营、特情引诱来侦破案件。在这一过程中,假案、错案也并非不可能产生。因此,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来源特别关注。一是对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充分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此方面的供述,发、立、破案文书和到案材料等。二是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充分沟通,对于侦破过程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当面听取侦查人员对案件侦办过程的介绍,通过技术手段侦破案件的还可以与公安技侦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情况。三是由上下游毒品犯罪案件牵连、引发出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审查、处理情况。通过以上多方面的综合审查,确保案件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当前侦查技术与手段下,要完全通过非言辞证据来定案是非常困难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紧紧依靠客观性证据审查方法,通过充分运用客观性证据、亲历性方法和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等,加强对言辞证据的审查工作。
[案例三]喻某涉嫌贩卖毒品被移送审查起诉,在曾做过有罪供述的情况下,在侦查后期翻供并称受到侦查人员诱供和威胁。经审查全案证据,发现系其详细供述在前,公安机关取得相关证据在后,诱供无条件。
[案例四]曾某涉嫌制造毒品被移送审查起诉,经对查封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发现现场摆放物品与勘查笔录记载不一,对多瓶成分不明试剂公安机关未扣押、送检。
(一)策略一:充分运用客观性证据
客观性证据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也可以用来核实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在此过程中,应当抛弃简单印证法,区分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对客观性证据予以充分的运用和挖掘。一是对于先证后供的犯罪事实,由于取证在前,供述在后,应当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合法性,重点排除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二是对于先供后证的事实,由于供述在前,取证在后,应当着重审查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和解读的科学性,重点排除虚假证据和片面解释证据。三是对于翻供案件,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对比翻供前后事实发生变化的部分,收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对变化事实进行核实,去伪存真。四是对于有些未在案证据,虽然可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但对于言辞证据有较强的证实与补强作用的,仍应尽可能的予以收集。
(二)策略二:充分运用亲历性方法
对于犯罪活动和犯罪现场的亲历性是区别犯罪人员与其他人员的重要特征,也是证实案件的重要方法。目前主要运用的是还原犯罪人员的亲历性和加强办案人员的亲历性这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在遇到疑问事实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要求其详细供述案发现场的环境特征,犯罪活动的细节特征以及来往现场的交通特征等,通过供述内容与实际现场、活动、交通环境的比对,来判断供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对于后者,案件承办人应当尽可能亲自对重要案发现场进行查看,以相同交通方式沿作案路线走访,计算通行时间,以及对言辞内容存在疑点的证人和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进行当面复核。在许多时候,放下案卷材料,通过直观感觉更能建立内心确信,更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三)策略三:充分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
对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是审查言辞证据客观性,发现虚假供述的重要手段。一是应当关注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方式和与他人的资金往来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是否存在与其收入不相称的奢侈性消费,是否查获远远超过自吸数量的毒品,是否存在没有必要的多个住处,是否在同城有住所的情况下仍在宾馆长期开房,是否与不熟悉人员有大量频繁单向资金往来。二是应当关注犯罪嫌疑人活动的隐秘程度,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非本人的身份证件、银行卡、通讯号码及多个通讯工具,在通讯时是否使用绰号和暗语,是否昼伏夜出、单独行动等。三是应当关注犯罪嫌疑人对明确事实的供认程度,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客观、真实、全面,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和回避的情况。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在多个方面是否存在违背日常逻辑和生活经验的情况,来综合判断采信其口供。
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特别是证据相对薄弱,采用技侦手段侦破的案件,需要侦诉部门密切的配合。为此,我们拓宽了侦诉沟通、交流渠道,案件提前介入范围和技侦材料的使用途径,在实际办案中效果明显。
[案例五]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400余克被抓获,因是怀孕中的妇女而被取保,并回老家生产。后为逃避法律处罚,在取保期间,生产后又怀孕,欲再次回老家产子。而取保期限临近,届时可能出现脱保,需要重新抓捕。
[案例六]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被移送起诉,其否认犯罪,多笔犯罪事实仅有毒品下家一人的指证。经过侦诉沟通,公安机关将技侦监听录音转化为书面文字材料随案移送。公诉部门派员前往技侦部门审查核实,相关事实在起诉中均得到认定(尚未判决)。
(一)策略一:拓宽侦诉沟通、交流渠道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多,司法规范更新快,侦查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破案经验,但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仍然是其短板,在对证据的收集和侦查活动的某些程序上,仍然存在弊端。为此,应当充分拓宽侦诉沟通、交流渠道,为办案提供便捷条件。在个案中,公诉承办人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承办人了解情况,听取介绍,交流意见。在发现类案问题时,侦诉部门可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交流探讨,公诉部门也可以定期通报的形式,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的有关问题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传达给侦查机关。笔者所在地区在此方面的工作进展顺畅。公、检、法三家建立了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在定期举办的全市禁毒专业训练班上,邀请公诉部门围绕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向训练班学员进行业务讲座,效果良好。
(二)策略二:拓宽案件提前介入范围
在以往,公诉部门往往仅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考虑提前介入,介入案件少,范围窄,侦查机关有时也并不欢迎。而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主动要求介入的热情高,公诉应当顺势而为,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在龙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我们经过与禁毒部门的提前沟通与介入,公诉部门协调案件分配,派专人快速办理此案。该案受理后,在一周之内,即完成所有的审查工作,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在其产子前完成了庭审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打击效果。在另一起由三地禁毒部门联合办理的特大持枪贩毒案件中,由于涉案人数达20多人,其中10人法定刑均可达死刑,案件事实复杂,又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证据相对薄弱,禁毒部门在移诉前,主动要求公诉部门介入指导。我们派员到三地了解取证情况,提出分案处理的建议,并就证据的完善,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提出了实质性的意见。在该案中,侦查机关在我们的引导下,不但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取款记录,还调取到了犯罪嫌疑人在ATM机取款的监控视频;不但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贩毒所使用的车辆和租车协议,还调取到了车辆行驶的GPS定位轨迹等丰富的客观性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策略三:拓宽技侦材料使用途径
技术侦查作为毒品犯罪案件破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际办案中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如何充分利用技侦材料,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方面的困难,急需解决。一是应当拓宽对移诉案件技侦材料的查询途径。检察机关可以了解受理案件是否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并查阅相关材料、文书,了解相应内容。二是应当拓宽关键技侦材料的调取途径。对认定案件事实有关键性作用的技侦材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出具书面法律文书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如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如不提供,则当说明理由,并承担案件可能发生的不起诉、撤案等不利后果。三是应当拓宽技侦材料的示证途径。对于作为证据使用,提交法庭的技侦材料,检法机关可以在庭前沟通一致,通过保密卷的形式进行移送,并以庭前会议或不公开开庭等多种方式进行举证、示证,在实现对相关人员和技术安全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有力打击犯罪。
冤错案件并非仅存在于命案之中,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大、侦破难、证据弱,而刑期又很重,稍有不慎,则可能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我们通过对以下三方面的重视,切实防范错案的产生。
[案例七]俞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后期,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反映有检举事实得到查证,但无法取得相关材料。公诉部门得知后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主动联系查证机关调取材料,并在重新开庭中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发表了建议认定立功的意见,被法院判决采纳,俞某某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八]陈某某因贩卖毒品被移送起诉,经审查扣押清单与检验报告,发现部分送检毒品未在扣押中反映,部分毒品在两处表述的外观形态不一,在公安机关作出补正说明,证据瑕疵被剔除后,案件才被提起公诉。
(一)策略一:重视对辩护权利的保障
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着质疑者的角色,相对于诉、审机关,其具有天然的无罪推定理念,对于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积极作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有相关规定和意见的基础上,笔者所在院又出台了《关于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行)》,提出依法保障律师委托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等多方面的权利,并建立了律师权利救济绿色通道、律师评价检察工作机制等多方面的制度,充分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我市公诉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关于公诉环节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试行)》,通过明确和细化的条文,将公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范围、程序、方式、对意见的答复等内容进行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二)策略二:重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
在以往,公诉部门作为控方,往往注重对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而忽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在办案中,特别是在起诉前,公诉部门应当努力坚持客观中立立场,淡化控方观念,加强对罪轻证据的收集。一是对于有家族精神病史和案发时、到案后行为反常的嫌疑人,应当积极调取以往的病历材料,听取其家属意见,综合审查其行为表现,对确有可能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的,主动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鉴定。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和线索,以及经审查认为存在疑点的事实,应当通过补证、退查的方式,积极调取必要证据,查清相关事实,而非简单不予采信。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检举立功线索,应当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督促其对相关事实予以查证。
(三)策略三:重视对合理怀疑的排除
刑事案件的所有证据都达到确实、充分,所有事实都达到清楚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案件中,可能存在着大量的短缺证据和模糊事实,在是与非的认定中,给办案人员造成困惑,特别是证据相对薄弱的毒品犯罪案件,定罪的证据标准常常在不自觉中被人为降低。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当严格坚持证据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在起诉前都建立起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一是对于非法证据和不适格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就应严格进行排除,确保其不进入审判环节和证明体系。二是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作出说明,否则不予采信,不带病起诉。三是对于仅依靠上下家或简单口供印证的犯罪事实,应当严格审查口供自愿性与真实性,比对历史供述间的差异细节,核实变化原因,排除全部疑点后才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