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宇青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权力监督与党内政治生活:重要举措
□郝宇青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郝宇青:华东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新《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和规范好党内的政治生活,首要的和具体的措施,就是要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所谓监督就是对特定对象进行制约,对执政党来说,接受监督最重要的是权力监督。监督权力必须形成党的自身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系统架构。新《准则》侧重的是党内自身监督,虽然我们党的自身监督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以纪律监察委员会为专门机构、结合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党支部、党小组活动,已经具有一定规范性。然而,新时期腐败的严重滋生,明显暴露出党内监督缺位的事实,而党内政治生活最不正常最不健康的表现就是权力行使失范,权力监督乏力。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权力,享有特殊地位,因此他们也就成为党内监督的重点。近年来,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存在特权思想,搞特殊化,把自己看作是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从而使得党内出现了不受制约的权力。他们不仅不愿接受监督,甚至拒绝监督,因而更不会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他们所擅长的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擅长的是违规干预司法,却不是自觉地按照法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在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间,仍然存在着缺乏自律的现象,他们还不能做到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能做到慎独慎微。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腐败现象严重、党内政治生活不健康、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从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中,可以看到,一些地区、部门出现的塌方式腐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等现象,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加强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补好制度漏洞,织密权力监督的制度之网。从现实看,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问责制度不健全。应当说,在我国的制度建设中,已经在问责制度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问责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上,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抓手,强化问责制度,先后对一批在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了严肃问责,这些都凸显了问责已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是体现了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但毋庸讳言的是,问责制度的实践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条例”的层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弹性和空间,再加上一些自视为特殊党员的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意识,从而使得问责条例的执行力不强。第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并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在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一些漏洞。譬如,在监督的主体方面,过于强调自我监督,而忽视了异体监督;在监督的渠道方面,过于强调组织监督,而忽视了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在监督的方式方面,过于强调道德修养的提高,而忽视了制度、规则的约束,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党内监督流于形式,从而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往往成为了超越党内监督的特殊人物,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去监督别人,但是却不能主动接受监督,也不习惯于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因而拒绝监督、逃避监督的情况经常发生。同时,这些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党内缺乏监督的意识和习惯,没有形成良好、健康的党内监督环境。更有甚者,一些党的组织和干部在行使党内监督时,并不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是将监督异化为打击、报复党内不同意见的同志的工具。第三,权力清单制度不健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其实,在我国,权力清单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也是党的事情。因为在我国的政治运行过程中,尽管强调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生活的宏观调控,但是在实际上,党在一些领域仍然实施了微观的管理活动,以至于出现了“管了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现象。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健全党的权力清单制度,即要做到“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还存在着非理性、非制度化的现象。党的政治生活中提倡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良好党风的表现,是党内政治生活理性、制度化的表现,也是党内政治生活风清气正的保障。应当说,大部分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具体行为上的表现是理性的、制度化的,但是,有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并不能认真对待批评和自我批评,存在着非理性、非制度化的行为。譬如,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往往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更多地从自我利益出发,而鲜有作为一个党员应有的政治、道德觉悟和责任意识,不能做到真正的自我批评,不能做到深刻的反思和自我解剖。这实际上是放松了对自己作为一名党员的要求,是放纵自我。可以想象,这些放纵自我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对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在放纵自我的同时,对于其他党内同志的批评,更是失去了理性的态度。可以看到,在党内倡导同志式的善意的批评,以达到党内和谐、彼此间的相互促进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党内政治生活中,同志式的善意的批评几乎成为了稀罕之物。在某种程度上,批评已经异化为打击、报复异己的工具,批评不再是批评,而是演变为恶意中伤,演变为批判斗争。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在不便于或不能当面批评或斗争的情况下,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采取散布谣言、告密、诬陷等不可告人的方式。事实上,对于一些党内存在的问题,采取谣言、告密、诬告等方式,虽然有时候可能会有助于问题的发现,但是,对于人们的心灵来说,这些无疑像一剂毒药,并不利于党内政治生活的改善和优化,不利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
新《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健康、不规范现象的分析和阐述是准确的、深刻的,与老《准则》相比较,它除了具有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之外,还有一个鲜明的特征,那就是:它更加强调采取制度化的方式、方法来破解党内政治生活不健康、不规范的问题。譬如,虽然老《准则》也对党内特权现象进行了批评,但是,在解决这一现象的方式方法问题上,新《准则》更加注重从制度入手,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如,新《准则》对问责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等的强调,以达到对权力运行更好地制约和监督、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的,这在老《准则》中是阙如的。因此,新《准则》既源于老《准则》,但又高于老《准则》,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形成的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规章。
总之,要达到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的,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重要举措。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需要从权力运行的实际状况出发,从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方能从制度化的角度着眼,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权力为人民服务,防止权力的腐化和滥用,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
(责任编辑:徐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