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分析到价值批判:罗默的剥削理论探析

2016-02-11 08:17王志中国延安干部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财产重构

王志(中国延安干部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从科学分析到价值批判:罗默的剥削理论探析

王志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罗默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进行了阐释与重构,在此基础上展现了剥削所具有的价值性维度,并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但是罗默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导致其不能合理地说明剩余价值的来源,不能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因此,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并没有揭示出其不正义、不平等的真正根源。

剥削;技术性;规范性;剩余价值

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罗默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成员之一,他早期运用经济分析、数学模型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重构了“一般剥削理论”。后来罗默转向政治哲学研究,从价值批判的视角研究资本主义剥削,批判剥削的不正义,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原因在于它更加平等。

一、一般剥削理论的重构

罗默认为在现代社会马克思主义者面临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充分地解释当代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另一个是把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受剥削的原因解释清楚,但是各种马克思主义的以及非马克思主义的争论使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能清楚地回答第二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是对资本主义主义剥削的特殊说明,但是剥削形式多种多样,还有封建剥削、社会主义剥削、新古典剥削等形式,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不能说明以上问题,因此需要提出一种一般性的剥削理论来回应这个问题。

罗默借用博弈理论的方法对剥削做了重构:我们在谈论某个人或某个团体在某种情况下被剥削时,我们意指什么?我认为剥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发生,即当且仅当下面条件存在时,群体S在较大的群体N中是受剥削的:

(1)假定存在一种选择,在其中S总是比现在的状况更好;

(2)在该选择中,群体S′作为群体S退出群体N之后的剩余群体,它的状况总是比现在更坏;

(3)S′在与S的关系中占据优势。

罗默的这个定义运用了博弈理论,是对剥削理论的一般性构建。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罗默做了更加具体的描述:“如果一个特殊群体的成员在某些条件下有其它选择并在这种选择之下生活的更好,那么这个群体可以被看做是受剥削的。”一个群体可以参加该经济体,也可以离开该经济体,“如果一个群体‘离开’该经济体之后能让它的成员生活得更好,那么该群体在该经济体中就是受剥削的”。罗默对剥削定义的重构否定了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对剥削的说明,他认为应该直接通过财产关系来定义剥削,剩余价值这一方法对剥削的说明既是迂回的,也是不成功的。剥削是由于财产初始分配的不平等造成的,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导致了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权,最终导致了一种剥削与受剥削的后果。这种通过财产关系定义剥削的方法与通过剩余价值定义剥削的方法是相对立的,罗默自认为他的剥削定义抓住了“根本性”问题,是一种“对应现实的定义”,它的优点是“判断一种分配的剥削性质是通过将其与另一可能存在的分配加以对比……如果一个人在某一对应的情况中境况会更好,那他就受到了剥削”。

罗默运用这种“退出”规则重构了“一般剥削理论”,对封建剥削、资本主义剥削以及社会主义剥削做了说明。在封建经济中,当某个群体退出该经济后获得了自己的财富并且提高了自己的收入,那么该群体就是受到了封建剥削。罗默认为“退出”理论说明了农奴受剥削与地主剥削农奴的事实,准确地说明了封建剥削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非农奴无产阶级并没有受到封建剥削,因为这个定义仅指封建剥削。那么,某个群体是否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受到了剥削呢?“当一个群体‘退出’时,它被允许带走社会可转让生产性财产的人均份额,而不是封建剥削中它自己所拥有的私有财产”。对封建剥削的检验相当于消除封建束缚,在此过程中假定一个选择,并与之对照评价当前的分配;而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检验相当于使每一个代表人获得的社会可转让财产相等,这时候如果他们的境况变得更好,那么无疑他们是被剥削者。罗默还对社会主义剥削做了说明,他认为如果资本主义剥削被废止了,但是不平等仍然存在,原因就在于被个人所占有的不可转让财产——技能,这种不平等被其称之为社会主义剥削。“某个群体如果带着人均社会不可转让财产(技能)退出之后收入提高了,且可转让财产已经平等分配,那么该群体就受到了社会主义剥削。”罗默对封建剥削、资本主义剥削以及社会主义剥削做了说明之后总结出:他的这些说明反映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解释,资产阶级的革命任务就是消灭封建剥削,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就是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在某个社会制度之下剥削形式终究会被消灭。

罗默对剥削理论的独特贡献在于“社会必要剥削”概念的提出。罗默指出,某个群体仅仅在退出之后努力工作会让社会变得更好吗?会得到更多的收入吗?这实际上是与激励相关的,因为缺乏激励机制,只能让退出的群体生活变得更坏,收入变得更低,这种剥削就是罗默所说的社会必要剥削,根据这个概念,早期资本主义剥削与现阶段社会主义剥削都是社会必要剥削。社会必要剥削概念的内涵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一致的,历史唯物主义最重要的原则是历史主义原则,这种原则对与物质条件相应的生产方式给予肯定的态度,马克思在谈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不平等时指出:“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根据这个原则,资本主义早期剥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有助于生产力发展,从马克思赞扬资本主义生产力给人类带来的巨大发展就可见一斑,“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二、剥削的规范性维度

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大多数学者在80年代从经验理论转向规范性理论,罗默也不例外,他在1988年出版了《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一书,系统地论证了剥削的不正义性质,为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提供了道德支持,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正当性提出了道德挑战。罗默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缺乏道德理论,剥削理论也缺乏规范维度,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进行补充与重构。通过这种重构,才能在道德上说明资本主义社会是剥削人的不公正的社会,只有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才可以瓦解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消除剥削。

罗默早期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就以剥削理论为主线,提出了“阶级——财富对应原理”以及“阶级——剥削对应原理”,从技术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做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罗默在《在自由中丧失》一书中主要从剥削的另外一种意义——非技术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做了重构,将对剥削范畴的研究转向了价值批判。罗默对于剥削的规范性研究是建立在技术性研究基础之上的,他从剥削源于初始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这一事实出发,阐发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事实,并将这一行为谴责为不道德的,对私有财产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提出质疑。罗默认为剥削一词具有两种定义:技术性定义与非技术性定义。“在既定的经济中,如果某些成员必须从事超过社会必要时间的劳动才能挣得他们所需的消费品集,而其他人以少于社会必要时间的劳动就能挣得他们所需的消费品集,那就可以说剥削将会存在。”这是剥削的技术性定义,罗默通过数学模型的建构、分析了初始分配与均衡的关系之后得出了这个结论。他指出在有形资产的初始分配不平等时,就会出现劳动力市场与雇佣劳动,资本家的工作时间就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工人与农民的劳动时间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就出现了剥削的情况。这种对剥削的分析只是事实描述,不涉及道德判断,但是如果可以说明有形资本的最初不平等分配是不公正的,那么就可以从价值规范的视角对剥削进行说明并加以批判。罗默企图完成这一工作,因此提出了剥削的非技术性定义。

罗默首先对剥削的非技术性含义做了说明:“一是指利用某物”,比如“利用一种资源”,“二是指不公平地利用某人,”他举例说“如利用某人的妻子”。然后论证了剥削不公正的理论基础——财产初始分配不平等的不公正。此处不平等是事实描述,不公正是价值判断。显而易见,如果财产的初始分配是通过抢劫与掠夺进行的,就像马克思所论述的英国圈地运动,那么随之而来的剥削就具有了道德含义。当然,罗默的目标更加彻底,他并不想停留在这些简单的事例面前,他想回答的问题是:“是否导致资本不平等分配的所有可能的原因都应受到谴责。”这些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时间偏好率,能力、冒险倾向、运气等等。罗默认为,将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作为剥削合理性的基础是错误的,因为个人不同的时间偏好率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而是由于不同的习惯、不同的家庭出身、不同的财富、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文化以及不同的价值观造成的,“认为那些不同的时间偏好率是人们做出的自主选择的结果则是错误的”。就像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不同的时间偏好率起因于以前的不平等以及压迫,是社会形成的,不能通过它为随之而来的剥削和不平等辩护。

罗默对不同的时间偏好率的论述颠覆了新古典经济学家以及自由主义的传统观点,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地形成时间偏好率”的观点的赞成否定了自由主义想通过时间偏好率为资本主义剥削辩护的可能。因此,因不同的时间偏好率所导致的不平等后果是不正义的。对企业家才能的论证与不同时间偏好率的论证相类似,企业家的才能“存在于某种显然与在某一阶级背景下成长相关的东西中”,近代企业家的才能就是在封建领主的环境下养成的,这种“遗传上”的特性会造成不平等,鉴于他已在运用其才能的过程中获得了一般人得不到的巨大满足,他不应该获得有形资本积累的巨额补偿。实际上即使没有这种资本积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企业家也“完全愿意运用他的组织才能”,因此没有理由获得巨额回报。关于冒险倾向,罗默认为很多人失败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没有尝试,而是缺少大量的资本,不能摆脱小本生意的风险。运气是当代道德理论与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一个核心话题,因为该概念涉及到结果不平等是否正义的问题。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凭借运气获得的财产是合法的,因运气而导致的资本初始分配的极大不平等也是合理的。罗默反对诺齐克等人的观点,尤其质疑一种特殊的运气——财产继承权——所带来的物质财产的合法性。这种与生俱来的好运气决定了机会的不平等,但是“毕竟没人做过任何将赢得运气的回报的事,机会平等的动机的形成在于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他从一平等起点挣到的东西”,这个观点是罗默反对运气的有力论证。

罗默之所以对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不同的冒险倾向、企业家的能力以及无法预期的运气的结果一一作了驳斥,原因在于资本主义思想家认为从这些方面产生的结果是通过“道德上值得尊敬的方式”产生的,想以此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找到一个干净的出身。但是罗默认为他们的论证“无论与经济,还是与发达资本主义的历史,即通过战争,或通过垄断权力的运用,或作为不完善的市场的结果而确立大量财产的历史,都是不一致的”。罗默在此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较为有力的,全面的且深刻的。

三、罗默剥削理论的意义与缺陷

罗默重构的“一般剥削理论”,将马克思作为背景分析剩余价值理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直接作为剥削产生的前提,为剥削概念增添了新内涵,“罗默把马克思作为背景看待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 (在罗默的话语中则是“财产关系”)理解为剥削的前提,拓展了剥削产生的基础,财产关系比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更广的含义,使剥削概念更加宽泛”。剥削理论更加宽泛的基础为罗默建构“一般剥削理论”提供理论支持,这种剥削理论可以更加系统地说明封建剥削、资本主义剥削以及社会必要剥削。罗默在构建“一般剥削理论”时,遵循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将剥削放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加以分析,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遵循使罗默自然而然地转向了剥削的非技术性定义,有力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罗默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技术意义以及非技术意义的区分可以更加清楚地表明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析首先是事实描述,是一种科学的实证研究,但是马克思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说明事实,而是想通过对这种事实的揭露,表达一种价值判断,想将这种价值判断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个人主观任意的批评上。马克思曾经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本质。”对剥削的技术性分析就是要抓住剥削的本质,在这个基础上表达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但是很多学者只认为马克思的后期著作是纯粹的科学主义,与价值无涉,也对马克思在字里行间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视而不见,比如《资本论》中的这段话难道不是对资本主义的谴责吗?“由此可见,不管工人的报酬高低如何,工人的状况必然随着资本的积累而日趋恶化。……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罗默对剥削理论的非技术意义的补充将这种被人为遮蔽的道德维度展现了出来,在此基础上可以清晰地说明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制度的产物。

但是另一方面,罗默的重构也有缺点,他用博弈论对剥削理论进行了抽象、一般的重构,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研究剥削理论所依赖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理论。首先,罗默不能合理地说明剩余价值的来源,不能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罗默认为通过生产资料初始分配的不平等就可以说明随之而来的剥削,而无需像马克思那样通过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增值过程所产生的剩余价值来说明剥削,这不仅否定剩余价值理论,而且不能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其次,罗默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只能说明资本主义剥削,但是无法说明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剥削,这个判断是错误的。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用剩余劳动这个概念可以科学地解读前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再次,当罗默运用数学模型建构剥削模型时,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复杂关系,虽然他的一般剥削理论的建构并不反对历史唯物主义,但是其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排斥、不能合理地说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尤其是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变更与替代的根本原因,也不能为剥削的消除找到必然的出路。

罗默认为剥削具有很高的价值负载,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并从道德上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剥削生产。但是他并未理解马克思将资本主义剥削谴责为不正义的理论基础——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论是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生产过程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通过这种事实性的说明,将资本主义生产和占有剩余价值的本性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事实胜于雄辩,在资本主义剥削剩余价值的事实基础之上,再对其进行规范性的道德批判,才会更加令人信服地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资本主义对人的自由的剥夺。如果仅仅从价值性维度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就难以避免批判无力的尴尬境况。

[1][美]约翰·罗默.在自由中丧失[M].段忠桥,刘磊,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4、23、67、69、73、77、78、147.

[2]何立胜,王萌.马克思与罗默的剥削理论范式比较研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01).

[3]赵磊.评罗默的剥削理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 (1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编:许淑贤)

B08

A

1008-8431(2016)04-0029-04

2016-03-20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析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研究”(2015C008)。

王志(1982-),男,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讲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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