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华 王旭宽 贺平海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 井冈山 343600)
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的思考
□柯华王旭宽贺平海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 井冈山343600)
[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问题。针对当前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加大违法成本,是促进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并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1]。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
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方式认识的深化,也为我们党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拓展路径。
1.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是法治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人类历史反复证明,法治具有其他任何治国模式都不具有的更加广泛更加有效的作用和力量,是人类社会历经数千年探索和实践找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模式。其一,通过有效调节国家、公民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法治能够解决社会治理的基础性问题,使社会治理活动具有可依据性。现代国家无一不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范围,确认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基本权利,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制约和约束公共权力,从而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有序运转。其二,法治通过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治理活动具有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意蕴,也是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大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提出要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求我们将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当务之急,秉承人本主义的法律观,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根本尺度,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确保社会各方利益主体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其三,法治通过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为社会有序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使社会治理活动具有可预期性。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关系问题。现代国家通过法治方式,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干涉和剥夺公民权利;对社会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法律禁止的公民行为不受限制。法治的明确规范和有力保障,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秩序,使各社会主体的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关键是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谁来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三大内容纳入法治轨道,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2.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根本保证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动态过程中,由于各级领导干部具体掌握着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国家资源,因此,提高他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尤其重要和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自身也属于公民范畴,他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是国民整体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重要组成和直接反映;而且,各级领导干部由于执掌具体的国家权力,担负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职责,还需要成为建立、维护法律权威的执行者和引导普通民众自觉守法的示范和楷模。“法之不行,自上坏之”,各级领导干部不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能力,必将严重损害法律在普通民众中的威信,阻碍普通民众法治思维的形成和法治能力的提高。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首先要形成各级领导干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模范守法的示范带头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互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要善于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谋发展,用法治方式、法治手段促发展,形成法治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常态;要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协调关系、处理纠纷,化解社会各种矛盾,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多元化诉求;要善于从法治层面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准确研判维稳形势,运用法治方式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把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有机统一起来。各级领导干部能否牢固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分析、思考现实问题的习惯和理念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解决现实问题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当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存在的问题
当前,部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还不能适应社会治理新形势的需要,阻碍了社会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1.法治思维欠缺,社会管控思想较重
为了解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情况,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课题组对在院培训的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课题组编制《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调查问卷》,在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167名厅局级学员中发放调查问卷167份,共收回有效问卷139份。。调查结果显示,学员认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比较好的占48%,认为一般的占比48%。此外,其他单位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来自福建的调查显示[3],在对近200名政府官员和200名群众的问卷调研显示,关于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现状,50%的官员认为有法治思维,而57.4%群众则认为“基本没有”,认为“有”的仅占27.3%。哈尔滨对255名局、处级干部的调查显示[4],仅有10.2%人认为在领导工作中已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
调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现状,反映出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比较欠缺,集中表现在不能完全做到依法决策、施政。因此,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从福建的调查数据中,我们还看到:政府官员自身和群众对于党员干部是否具备法治思维分歧较大。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大群体,群众的判断应当成为衡量党员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的重要参考,必须引起重视。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存在不足,有多方面的原因,根据本课题调研结果,主要有如下方面原因:第一,69%的学员认为,党员干部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是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不强的主要原因。第二,72%的学员认为,现有的体制机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是制约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的重要原因。第三,缺乏严格的依法治理传统,客观上阻碍了当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与发展。参与调查的学员中,80%的人认为与此有关。第四,也有20%的学员认为行政手段简单、直接,而使用法律手段往往费时费精力。部分党员干部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宁愿选择行政手段,相反认为法律手段“捆住了自己的手脚”。山东聊城的调查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这种观点[5],在回答“当您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是否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正当程序”时,只有37%的人选择“严格符合”。此种情况是部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欠缺的反映。法治思维欠缺,让一些党员干部不能或不愿在法治的轨道上协调社会各方利益,习惯性地采取严格管控方式治理社会。认为应继续坚持社会管控的占21%,甚至还有9%的学员认为应强化社会管控。此外,也有学员认为极少数党员干部出于自身私利考虑,“躲着法律走”,不愿依法依规,不愿以法治思维去想问题、办事情,打心底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2.政府职能不清,其他主体参与不够
邓小平曾说:“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6]P328有序有效治理,必须依法合理确定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中活动边界,该管的管好管到位,不该管的决不“伸手”、“越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实质上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生产、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由三者共同承担”[7]P52。本课题组调查显示,86%的学员认为,正是政府职能边界不清,造成社会组织参与空间不足。
现实社会治理活动中,有的领导干部不大考虑政府权力涉及范围和管理边界,该管的不该管的都大包大揽。调查显示[8],在回答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问题时,认为存在“法定职责必须为”却“为”得不到位、“法无授权不可为”却伸手过多的问题占64%。还有领导干部出于“权力的迷恋”,对“有油水”的部门、领域和环节“手伸得太长”。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着“会批不会管”、“对审批很迷恋,对监管很迷茫”的情况。本课题调查中,21%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足以承担社会治理责任,无需社会组织参与。某些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为阻止其他社会主体进入自己掌控的“一亩三分地”,违背法律规定,借助手中权力,擅自制定行政性规章制度,人为提高进入门槛,固化自己的利益格局,造成相关领域活力不足,阻碍了社会治理水平提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域腐败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高发频发,都可以找到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缘由。郑筱庾违法制定规章,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是如此;天津滨海新区特大爆炸事件,也是一起违法审批、监管缺位的严重安全责任。
3.行政手段使用偏多,依法处置社会事务能力不足
30多年的改革发展实践证明:完全以行政权力包打天下行不通。活生生的社会生活需要多种手段协调治理。在对部分党员干部的调查中[9],当被问到“您认为领导干部决策或解决问题时,运用法治方式的情况”,机关干部和群众的看法差异不大,认为“经常用”的分别有12%和10%,69%和70%的认为“基本没用”,19%和20%的认为“从没用过”。而被问及“你认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主要运用哪种思维”时,72.9%的领导干部认为是“政治思维”[4]。本课题组调查显示,有17%被调查者认为“先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当此种手段不能在短期见效时,以行政命令手段代替之”。可见,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中主要受政治思维支配,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过多使用行政命令手段推进工作的情况,或者把行政命令作为终极解决问题的手段。
受传统管理体制影响,一些党员干部仍然习惯于通过会议、文件传递政府信息,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施社会治理。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直接、高效。但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在行政决策和政策实施中,因过分强调行政效率,在听取多方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时必然会有考虑不周全之处,难以达到当今社会分化、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过度强调高效行政,如果缺乏有效监督,还极易滋生腐败现象。
4.过于突出“发展”,时有突破法律边界之举
改革开放前,原有的计划体制积弊已经让经济社会生活僵化,唯有突破旧体制的束缚,才能清除条条框框对经济发展的桎梏。改革初期,往往是先行改革实践,经过一段时间尝试后,总结经验并立法固定,再全面铺开。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成为特定历史阶段上改革发展的有效范式。改革初期,法律严重缺乏或者严重落后于时代要求的条件下,很难做到“先立法后改革”、让改革措施有法可依有矩可循。然而,因改革措施解放了生产力,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易于为群众接受、拥护和支持。改革发展实践中,突破法律限制、赢得发展空间的现象并不乏见。
当被问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您的创新发展措施与现行法律规章相冲突时,您作何选择?”时,有57%的被调查者回答“先寻求修改法规制度,再考虑推进相关措施”,有38%的被调查者回答“严格遵守法律,终止实施相关措施”,这反映出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注意到改革发展应在法制边界内推进。但仍有6%的被调查者回答“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突破法律法规限制”,显示出还有少数党员干部法治观念不强。随着法律体系完善,突破法律规定的改革弊端逐渐显现。一方面,各个时期的改革措施往往都以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难题而为全社会瞩目,因改革实践的高“关注度”,其突破法律限制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非一般违法案件可比。另一方面,改革实践一旦突破法制范围以后,通常是主要领导干部可自行决定行使权力的边界。能否做到用权不滥权,主要取决于主要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如果监督机制不完善或监督措施不到位,往往导致领导干部“任性”用权。实践证明,没有法律的严格约束,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即便出于改革发展初衷同样不能幸免。
5.片面理解“大局”,公民权利保护不够
改革开放之后,人民群众利益分化加剧,部门、行业、地域和个人之间出现利益矛盾、冲突,引发规模庞大、错综复杂的各类社会性矛盾,有些地方甚至爆发较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在被问及“作为党员干部,当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举措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冲突时,您作何选择”时,94%的学员认为“在法治轨道上,把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民个人利益协调起来;对于公民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依法处置”。这说明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坚守服务人民宗旨,把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的保护结合起来。
调查结果也显示,还有极少数干部认为“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甚至“为了避免危及少数公民个人利益而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停止经济社会发展措施,少给自己找麻烦”。从近年来实践看,一些领导干部还存在片面理解“顾全大局”、疏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情况。有的党员干部把经济建设的“大局”,等同于招商引资,等同于片面追求GDP;一些地方、领导为了经济发展的大局,大拆大建,不注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拆迁市长”现象。有的党员干部把稳定理解为不出问题、没有矛盾,平时不注意调查研究,不去思考有效化解问题的办法,一旦问题出现时,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往往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加强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思考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1.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法治素养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现代社会治理中,党员干部必须首先树立法律之上、法律至尊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权威的树立首先是党员干部要尊重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信仰首先是党员干部要信仰法律。其一,要“心中有法”。法治社会的第一准则是法律,党员干部处理社会问题的依据首先是法律规定。党员干部“心中有法”,是依法治理社会的基础性条件。知法懂法是党员干部必备基本素质。党员干部一定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尤其积极关注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修订法律新增加条文。这是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法治素养的前提。其二,要敬畏法律。领导干部敬畏法律,就是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就是要尊重法律的神圣,畏惧法律的威严,从思想上制约随意、滥用权力,用程序规范权力、约束权力,树立法治理念,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作出表率。其三,要模范尊法、守法、用法、护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员干部必须清楚认识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授予,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定程序规定的方式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切实成为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典范。
2.完善政绩考核,坚持法治导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10]。干部考核指标是引导党员干部调整工作方式的重要“指挥棒”,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引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等考核内容,是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导向。其一,构建党员干部法治评价科学体系。在党员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中,在原有“德、能、勤、绩、廉”基础上加入“法治”考核选项,或者在整个指标体系均衡考虑的前提下,将原有“法治”考核选项所赋权重适当提高,科学合理设置“法治”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设计应从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角度编制具体考核指标;从社会治理工作看,设置考核指标须充分反映出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体现的法治意识,处置具体问题中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性;从党员干部岗位看,具体指标设计应根据岗位职责不同而有区别;从考核具体内容看,应该把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中的常规学法守法指标和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法治指标综合起来通盘考虑。其二,丰富党员干部法治考评方式。通常情况下,法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党员干部具有全面性、科学性等优点,更加注重阶段性、周期性(如年度)考核,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日常工作的即时评价。因此,在党员干部法治考核中,要把注重结果考核和过程考核结合起来,把阶段性考核和日常工作中的经常性考核结合起来。在经常性考核方面,可以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要领导同志同其他干部谈话、对焦点事件一事一议等方式,就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评议,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作中违法情况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恶劣影响。其三,重视考核结果对党员干部的激励。考核结果发挥“指挥棒”导向作用关键在于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首先,考核结果一定要能够让相关党员干部更加客观了解自身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现状,清楚认识自己工作中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并坚持下去,哪些方面做得不够或者不好应该改进。其次,组织部门选拔干部除考察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还应当考察党员干部法治评价结果,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3.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法治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通过后天不断学习、培训、实践才能形成。加强法治培训是增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大党员干部法治培训比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10]二是提高领导干部法治培训的针对性。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和其他专业群体应有所区别,培训目的并非把党员干部锻造成法律专家,而在于通过认真研读法律文本,较完整地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党员干部遇事找法的自觉性。三是创新培训形式,提升培训实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需求和特点,通过案例教学、学员论坛等有效形式,加强党员干部互助式学习。要激发学员学习兴趣,积极参与,相互研讨,共同探讨社会治理规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就某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形成依法解决的基本思路和方案,为党员干部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提供“管用”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4.严密体制机制,加大违法成本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1]P135-136健全严密的法治,可以压缩“法外”空间,倒逼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其一,适时完善立法,减少法律真空地带。与时俱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制度,解决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现象,堵住法律体系漏洞,使各级党员干部对自我权责和行为的法律后果更具有可预期性。其二,严守“三重一大”制度,减少党员干部违法决策概率。中央明确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三重一大”制度避免了在重大事务决策上“一个人说了算”、在大额资金使用上“一支笔批了算”的情况。其三,建立法律辅助制度,助力依法治理。党员干部不可能都是法律专家,应建立以专职队伍为主、兼职队伍为辅的法律辅助制度,让党员干部决策时首先“问法”。当前,可以考虑以各级政府法制办为基础构建党员干部咨询、决策的法律参谋,辅佐各级领导干部解决社会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治“疑难杂症”。其四,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对党员干部监督常态化、高效化。要整合党政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不同途径,形成严密、常态、高效的监督合力,把各种违纪违法苗头消灭在初始阶段。其五,严厉惩处,加大违法成本。社会治理中,一些党员干部明知违法仍然“乱作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违法成本不高,一些违法行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严厉追究。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惩,决不让违法者侥幸获利,坚决让遵法守法者得益,着力解决党员干部行权过程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努力形成党员干部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从政为官环境。
5.营造良好环境,构建法治社会
马克思指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2]P92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动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优良法治环境有助于党员干部提高依法治理社会水平,促进法治社会发展。其一,对党员干部模范守法提出更高要求。社会治理中,党员干部是“关键少数”。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只有模范带头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形成示范效应,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对推动全民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的导向和引领作用。其二,不断拓展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在充分利用传统方式、传统媒体宣传普法的基础上,各级党政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针对不同宣传对象不断拓展创新有效途径和方式。新媒体形势下,党员干部要有“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络特别是智能手机等移动互联终端,加大法治宣传广度、强度和有效度,促成普遍知法、懂法、守法、尊法的社会氛围。其三,打造干群互动的法治环境。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需要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同心协力。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弘扬法治精神,坚决反对“重人情轻法治”现象,刹住“说情”、“托关系”等不良风气。对社会生活中守法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给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法治意识不强的人要严肃批评、依法处分。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法治观念,摒弃“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不良做法,切实养成“遇事找法”的良好习惯,善于通过法治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好广大群众监督者角色,对党员干部违法行为敢于批评,勇于举报,坚决制止,在党员干部与广大群众之间形成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互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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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胡硕兵)
Some Considerations about Party Member Cadres’ Improving Qualities in Rule of Law and Promoting Social Governance
KE HuaWANG Xu-kuanHE Ping-hai
(ChinaExecutiveLeadershipAcademyJinggangshan,Jinggangshan,Jiangxi343600,China)
Abstract:To improve party member cadres’ thinking oriented at rule of law and ability to act in accordance with law is the key for reinforcing social governance.Aimed at the problems faced in implementing social governance at present,party member cadres must improve their qualities in rule of law,persist in the orientation at rule of law,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act in accordance with law,and increase the costs of infringing law.This is an effective path to enhance the role of party member cadres in so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party member cadres;thinking oriented at rule of law;social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D920.0;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6)02-0126-0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中央组织部党建所委托项目“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社会治理研究”的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柯华(1967—),男,江西彭泽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为领导学、教育学;王旭宽(1968—),男,江西峡江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领导哲学;贺平海(1969—),男,安徽寿县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党史党建、领导科学。
[收稿日期]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