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健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筑牢新疆长治久安的基石

2016-02-10 22:03甄敬霞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新疆伊宁835000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机制

甄敬霞(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新疆伊宁835000)



以健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筑牢新疆长治久安的基石

甄敬霞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新疆伊宁835000)

[内容提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总目标。但受现实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影响新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本文从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产生的九个原因入手,提出了解决新疆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试图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和现实支撑。

[内容提要]新疆矛盾纠纷诱因机制长治久安

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新疆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都强调,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既是当前新疆工作的总目标,也是新疆工作的着力点和着眼点。但受政治、经济、历史、宗教、地理环境、民族习性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影响新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

一、解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产生的诱因

相对于全国,新疆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既有共性,又有鲜明的特性。

(一)部分群众的不平衡心理,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

1.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导致一部分群众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或者预期利益受损。再加上改革措施不配套,社会分配制度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滞后,不能全面、及时地解决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尤其是新疆和内地发达地区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差距依然巨大,群众难免会产生失落心理,很容易因一些小事件的摩擦,引发大的矛盾。

2.伴随着内地许多企业落户新疆,新疆的矿产、石油等自然资源被开发,本地就业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随之而来的还有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又由于相应的补偿机制尚未健全,补偿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使部分群众产生怨怼心理,矛盾纠纷的产生难以避免。

(二)法治建设滞后,无法有效遏制矛盾与纠纷的产生

1.当前,新疆已经进入到“五位一体”全面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战略机遇期,也是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比如有些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现实需要保护的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等现象;一些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民主参与决策机制尚未健全,使纠纷当事人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纠纷和矛盾必然产生。

2.一些部门、行业和干部依法管理社会的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社会纠纷和矛盾不断。

(三)调解工作机制滞后,导致矛盾纠纷的化解缺乏制度保障

1.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矛盾纠纷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基层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矛盾纠纷;有的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解决矛盾纠纷是“软指标”,无足轻重,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来认识。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纠纷产生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2.当前,社区、村级调解组织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体现在一是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全,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等问题大量存在。二是目前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相互支持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并没有形成。三是有的调解人员心中无目标,工作无压力,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小纠纷无人管,大纠纷不想管,致使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大矛盾引发大事端。四是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队伍不能稳定。五是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偏差,大事小事找主要领导,这既无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也导致主要领导被矛盾纠纷所困绕。

3.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调解组织经费不足,调解人员报酬较低,与其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不能有效提高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调解队伍的稳定和充实,造成矛盾纠纷案件的积累,也影响了调解效果。以伊犁州部分县市为例:伊宁市,每位调解员口头调解案件每件20元,书面调解40元,10万元以上的80元;伊宁县,每位调解员调解简易案件每件只有20元补贴,没有固定工资报酬。察布察尔县口头调解每个案件30元,每名特聘调解员发放坐班费300元,涉法涉诉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四)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影响了矛盾纠纷的调解效果

1.一些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的素质、能力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再加上培训力度不够,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民族政策法规知之甚少,理解不深,对民族团结融合的新形势认识不足,不会做群众工作,在解决涉及少数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办法不多,要么绕道走,要么凭经验,缺乏处置应对经验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因而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认同,容易激化群众的不满情绪,结果不言而喻。

2.少数部门和干部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回应和引导,尤其是对事关大局、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领导不出面、不协调,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加上平时联系群众较少,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和干部之间产生距离感、疏离感,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威信不高,致使一些应当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由小拖大、由易拖难。

3.有的调解人员自身综合素养存在问题,不能以身作则、廉洁清正,在群众中缺乏公信力,调解矛盾纠纷时群众不信服。

4.一些身兼人民调解工作的村干部,工作不主动、不到位,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放任纠纷苗头扩大或者激化;或怕得罪宗族家族,对工作敷衍了事;或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权谋利、与民争利,在发放粮食直补款、土地承包、宅基地的使用、扶贫款的分配、爱心捐款发放等问题上有私心,致使村民之间矛盾纠纷不断产生,造成负面影响。

5.有些村级调委会干部虽有工作热情和经验,也具有一定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贫乏,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影响了调解效力。

(五)信访司法衔接不畅,导致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不力

1.有些涉法涉诉信访成因复杂,覆盖面宽,涉及部门多、人数多,时间、空间跨度大,当事人诉求不尽相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延长了解决过程,但当事人迫切希望尽快解决,矛盾由此产生。

2.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缺乏信任,存在“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认为走法律程序不如找领导,造成本应走司法程序的案件却走上了上访渠道。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工伤工亡、非正常死亡等,都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但当事人往往通过信访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

3.当利益受到侵害,群众普遍认为到省赴京越级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上访成本低。如果起诉到法院,除了要交纳诉讼费外,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交纳执行费,成本较高;同时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也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期望值不断提高。

4.目前申诉行为本身定位存在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不是诉讼行为,而是非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没有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来调整,使其不受约束,随意性、盲目性的告状满天飞,纠纷矛盾不断。

(六)服务与管理存在盲区,造成了矛盾纠纷的积累和解决的低效率

1.当前,新疆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建立、跟踪和管控;各种矛盾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共享;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汇总与预警;城市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扶持,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就业的培训与安置,农业技术的服务与推广等许多方面,还存在缺位问题,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漏洞。

2.有些基层干部的公共服务意识和能力没有得到相应提高,不能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想问题、定政策,过多考虑自己的政绩和位置,决策机制滞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微杜渐。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又不善于与群众、媒体沟通,导致纠纷不断升级。

3.个别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主要领导没有民族工作意识,对辖区和单位内的少数民族家底不清,情况不明;开展民族工作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任务不落实,服务管理不到位;遇到问题方法不妥、点子不多,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无人管的现象。社会治理的缺失,必然造成矛盾的产生和累积。

(七)公德意识、道德教育和约束机制的缺失,导致矛盾纠纷的解决缺乏思想基础

1.新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落后于部分发达地区的同时,过去古朴的民风逐渐消失,整体道德水平也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道德教育由于方式落伍,形式大于内容,没有发挥好传播正能量的作用,致使部分群众公德意识和团结互助精神缺失,利己主义盛行,道德导向由道义导向逐渐转向利益导向。夫妻不和、老无所养、邻里不睦的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就是明证。

2.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有些群众为一己之利,不顾他人合法权益,不尊重公共权益,不正确权衡自身、集体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片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甚至不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3.极少数群众空虚迷茫,缺乏精神支柱和美好的理想追求,信仰迷失,导致非法宗教思想、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趁虚而入,肆意蔓延,更容易受到“三股势力”、不法分子的教唆,导致纠纷矛盾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

(八)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和文化素质偏低,增加了矛盾纠纷的解决难度

1.当群众之间、群众与集体、政府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不是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手段、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就可以对政府施压,能较快解决问题,于是采取过激行为,动辄上访闹事,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纠纷矛盾演化升级。

2.有些群众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对党和政府的政策理解片面,以偏概全,或者道听途说;个别群众甚至不懂理、不讲理,认为只要不合己愿就是违反政策或者法律,采取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矛盾升级。比如有些群众基本不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过程,直接提出经济补偿要求,金额往往超过正常补偿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在发生争水、争地、争承包权等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靠公力救济,而是依靠私力,轻则骂、重则打;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田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3.有些群众辨析能力不强,容易受人蛊惑,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无理上访或越级非法上访,甚至盲目效仿,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目前,老上访户、缠访、闹访户之所以逐渐增多,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法律知识和文化素养的贫乏。

4.有些群众不了解法理和情理之间的根本差别,对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一再上诉。有些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生效的判决后,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到党政机关上访,指责司法部门不作为。有些信访当事人对党委、政法委的职责和权限不了解,把到这些部门上访作为终点站,不解决就是政府不作为。

(九)民族习俗与法律产生的矛盾,不同民族缺乏相互尊重和理解,也会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

1.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新疆各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成为约束和规范该民族的行为准则。随着农牧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有人逐渐认识到部分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时有冲突,当涉及自身利益时,对到底适应本民族风俗习惯还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就会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如何利用社会主义法律规则结合民族地区良好的风俗习惯来调解矛盾纠纷,是对纠纷调解工作的一个重大考验。

2.由于语言文化差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民族心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同民族间缺少相应的沟通、了解和相互尊重,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与本地少数民族之间,彼此主观心理上存在戒心、较强的排斥心理,在日常的交往中也容易产生一些矛盾纠纷。

以上这些都是新疆纠纷和矛盾始终难以解决的根源,需要我们对症下药,创新和完善切实可行的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好局面。

二、创新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一)政府决策科学化机制

“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大局,注重从法律政策源头分析查找原因,研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防止因法律政策不连续、不平衡、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到:还历史帐,不要踢皮球;还感情帐,不怕丢面子;还经济账,不怕受损失;还执法帐,不怕担责任。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从源头上消除矛盾产生的根源,杜绝引发恶性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政府责任和监督机制

一是通过建立挂牌督办跟踪问效的工作机制,促使各级各部门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亲自安排、亲自督办、亲自下沉下访。二是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社会和谐发展状况作为领导班子、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综治维稳政绩专项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三是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全面落实包案调处机制,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单位、责任人、结案时限,包调处、包后期追踪、包反馈,确保矛盾纠纷不恶性演变,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对那些造成恶劣影响的决策人和事项主办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五是加强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的监督,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准确反映社情民意,接受人民的监督,确保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项目的实施公正、公开、公平。

(三)协调联合调处工作机制

当前多种社会纠纷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化解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难度很大,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不是某个部门能够独立承担和解决的。一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确认牵头任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协办单位分别指定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联络员,加强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是进一步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调处机制,建立各单位间固定的信息沟通方式,加强各类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三是建立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负责机制,进一步分清职责,明晰责任,确定处罚,增强主动性,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各项纠纷化解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四)纠纷调处层级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调处中心、调处工作室这一平台为做好诉讼调解服务。县级调处中心负责对全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本县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乡镇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本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解组织久拖不决的纠纷;村级纠纷调处小组负责本村一般性纠纷,及时上报重大疑难纠纷及协助上级直接参与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案件;企事业、行业性调委会负责调处本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纠纷;个人调解室负责调处群众婚姻家庭纠纷及邻里纠纷。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调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民调员主动调解”。二是健全区(州)、市(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稳定的群众工作机构和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信访中心的作用,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限期办理,发挥基层组织及早、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纠纷案件分类管理机制

一是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及时解决到位;解决不了的,分流到相关职能单位解决或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诉讼渠道解决。二是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对坚持过高诉求的当事人,做好政策宣讲,必要时到现场了解类似案例解决方法、步骤及解决结果,转变诉求过高的思想观念。三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无法解决,同时当事人不愿放弃诉求,思想又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对多次轻微违法的当事人,做好心理疏导的同时,借助行政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政策法律法规及道德教育,逐步纠正当事人的思想认识,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实有困难的,采取政府救助、基层组织帮助、社会志愿者组织协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五是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依法从严制裁,决不手软。

(六)调解保障激励机制

一是加大政策倾斜,强化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使各级调解组织具备“六有”,即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二是通过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保障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及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信访中心的办公经费,积极落实以案定补措施,稳定调解员队伍。三是建立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对调解成功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真正实行以制管人,绩效挂钩,责任追究。四是建立案件调解评比检查工作机制,对于评比优秀者,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其纠纷调处的补贴。五是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分初、中、高三级对现有调解员进行评定,并将其作为聘用的重要条件予以考核。通过以上机制的建立提高各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效与效率。

(七)超前评估化解工作机制

一是各级行政部门,尤其是各级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决策、审批项目实行群众评议和听证制度。二是在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下分设专项信访事项评估小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决策、项目以及其它事项的事前评估。经过科学完善的评估流程,分析论证这些行政行为在社会效益方面的可行性,提出整改完善的措施和建议。决策机构要把评估结论作为该事项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在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实施过程中,评估小组要委派人员全程参与、跟踪调查,随时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

(八)信息排查和反馈机制

一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反馈平台”系统,集区(州)、县(市)、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及行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联动功能于一体,把纠纷调解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展现出来,实现从现实—平台—现实的过程,使我们对矛盾纠纷的控制由被动变为主动,改变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成本高、工作效率低下的现状,推动纠纷化解的信息化、科学化、效率化,完成对纠纷信息管理的转变和业务能力的提升。二是不断完善基层“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和网格化管理、“三+X”管理等模式,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九)调解队伍规范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具有法律意识、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的调解工作队伍是落实各项调解工作任务的关键。一是建立调解人才库,选好配好合格的调解员。各乡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可以聘请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教师、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健全村级民调会、调处工作室,配齐配强村级民调员,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爱国宗教人士,有文化、素质高、有能力的年轻人,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指派法官对调处中心、调处工作室进行工作指导,帮助、指导调处中心、调处工作室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员、信访干部和治保等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能力和技巧。三是鼓励调解人员学习双语,大力培养兼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调解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调解人员,使用民族语言调解涉及少数民族纠纷的案件,提高其对法院调解结果的信任度,增强调解效果。

(十)社会力量发挥优势的工作机制

社会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一是依托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自律,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二是依托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建立服务于特殊群体的专门类纠纷调解组织;依托律师等专门人才,建立有针对性的专业事项调解组织。三是依托社区居民中的权威人士,建立辖区家庭、邻里纠纷就地、及时调解的群众调解组织。四是依托爱国宗教人士,建立信教群众信服的调解组织,教育影响信教群众,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合法、有序的开展,让更多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社会力量调解。

(十一)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一是教育各级干部树立“辨法析理”、“换位思考”、“利益衡量”、“调判结合”等思维习惯,增强善于抓住焦点、把握调解时机、沟通协调、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处突能力。二是讲究方式方法,做到“两个结合、两个区别对待、一个优先和三个不漏”,即:“说服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以说服教育为主;办实事与维护稳定相结合,以疏导为主”。“合理要求与无理要求区别对待,合理要求必须解决;多数人的利益与个别人的要求区别对待,优先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在部门利益与群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群众利益”。“宣传思想教育工作要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事”;要未雨绸缪,注重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二是通过民族政策和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知法、用法、守法能力。强化“一反两讲”的教育,加大《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的知晓率和参与面,教育公民既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营造懂民族理论、讲民族政策、依法办事、促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纠纷事件的诱发困素。三是街道、社区、村镇要相互配合,运用电视、广播、手机、文艺汇演、网络等大家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方式与渠道,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法律六进”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四是对流动人员进行民族团结和普法教育,减少因流动人员不懂法和民族政策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五是加大祖国观、民族观,“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新疆“三史”、“新疆精神”等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健全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机制,摧毁“三股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滋事、闹事、制造社会矛盾纠纷的图谋。

(十二)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协调衔接机制

当前,单纯依靠司法部门来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是不现实的。只有实现诉讼调解机制与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合理衔接才能发挥各自作用而互相补充,最终实现多管齐下化解社会矛盾的格局。一是积极引导群众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将诉讼作为化解纠纷的真正的“最后防线”。二是改革诉讼制度,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系统调处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凸显司法在化解纠纷方面的作用,强化诉讼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和效力。

[责任编辑:马炜泽]

参考文献:

[1]和谐社会视野下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变革[J]胡辉.青海民族研究.2008(2)

[2]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成因及对策—以云南省蒙自县为例[J]杨晓燕范元昌贺良林.丝绸之路.2010(22)

[3]试论少数民族民间纠纷处理模式的不足与完善[J]拜荣静.青海社会科学.2007(6)

社会管理研究

[作者简介]甄敬霞,新疆伊犁州委党校行管法学科技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5-10-23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6)01-0073-06

doi:[D OI编码]10.3969/j.issn.1674-6287.20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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