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2016-02-10 20:12文/河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4期
关键词:王海消法权益保护法

文/河 山

“3·15”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文/河 山

“3·15”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筑和谐社会的法治文化。研究“3·15” 法治文化,是对我国30年来波澜壮阔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总结与升华,必将有力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亦为丰富中国法治文化产生积极影响。

一、“3·15”法治文化的孕育与诞生

中国“3·15”法治文化的产生,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市场经济孕育的结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基本没有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滞后的矛盾,这是基本的矛盾,保护消费者权益恰恰是这一矛盾上的焦点。只有保护消费者,使其对消费产生信心和激情,从而才能使生产者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促进生产的发展,增进社会的和谐。正如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所说:应当“铭记着消费者应有权取得无害产品,以及有权促进公正、公平和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基于这一思想,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把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逐步转入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上党和政府的重要日程,只有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就是在这个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自然孕育出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1985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标志中国消费者保护事业启动,“3·15”在中国开始了!“3·15”法治文化,继而伴随着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诞生和发展起来。

“3·15”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利的赋予和维护要靠法律。“3·15”法治文化的率先任务是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又孕育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诞生。1992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我撰写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最后一段写道:“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漫长的封建经济,自给自足,商品交换关系简单;解放后三十年的产品经济,计划供应,生产什么分配什么就消费什么,无以假冒他人产品,这些经济基础都不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促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以使商品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急切地呼唤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

“3·15” 法治文化首先是立法的文化,法律制定的文化。回顾一下,我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始于地方。福建最早制定出保护消费者的条例,1 9 8 7年9月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即制定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此后,湖北、江苏、贵州、吉林、浙江、四川、山东、河北、上海、北京、安徽、辽宁、甘肃、广西、广东、河南、黑龙江、天津、新疆、江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地方立法促进了国家立法的进程。国家层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至1989年前后修改出18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是历史必然。这部法的起草是怎么提出来的呢?记得1991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完成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开始考虑下一部法的起草。在法工委,民法室工作和有的业务室不完全一样,自己起草法律的任务较重。有的同志形容说,民法室是像鸟一样飞出去找食吃,而不是等着喂食吃。这年夏季的一天,时任民法室主任的胡康生在经济法室看到中消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他拿来以后叫我到他的办公室,问这个属不属于民法。我说属民法没问题,消费者是自然人,经营者是法人,他们之间为平等主体关系,归民法调整,我们搞这个法不会和别的室发生冲突。在胡康生的召集下,中消协张明夫秘书长和投诉部主任武高汉等三位同志来到法工委。交谈后,张明夫感慨地说:“这部法我们弄了六七年,到处找门子,却不知道中国有个法制工作委员会是搞立法的,现在总算找到门了,和你们联系上了,今天就算我们进门。”

当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稿还是个宣言式草案,尚缺乏可操作性。如何制定好这部法律,是需要立法工作者竭智尽虑思考的问题。要制定好这部法律,就要有针对性,就要找出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消费者的问题是什么?常见的、大量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什么?那就是假货。20世纪80年代,假货是相当多的,缺斤短两比比皆是,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首当其冲的是假货,那么,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要打假。如何打假?打假治假是多方面的,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不失为方式之一。我国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把它交给广大消费者,就能成为打击假冒、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法律武器。199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为研究下月在福州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会议的主题,我约张明夫、武高汉到北京饭店,提出将惩罚性赔偿列入消法草案,动员广大消费者与伪假商品作斗争。4月在福建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座谈会,与会同志一致赞同在消法中体现惩罚性赔偿思想,调动广大消费者积极性,打击假冒,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年,我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中写道:“不施严刑峻法,岂破奸宄之胆。倘若要有效制止伪劣商品、劣质服务,就需要施之重罚,罚得假冒分子伤筋动骨、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除行政重罚、犯罪重罚外,民事赔偿也要实行从重原则。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赔十’的俗语,少一两补一斤,这是人民群众与缺斤短两、克扣消费者行为作斗争的结晶。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可谓根治伪假商品的灵丹妙药。例如,消费者买到一瓶假茅台酒,除假酒归买者外,经销者还要以假茅台酒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假茅台酒,从而无人敢再经销假茅台酒。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作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为了避免歧义,特将“缺一罚十”改为“缺一赔十”。在以后的调查、论证中,惩罚性赔偿理论得到各级工商局、消协同志和许多学者、领导极大的支持。有了这一点,大家的齐心协力向前,才使得惩罚性赔偿条款最终能够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报国务院。1993年7月,国务院法制局召开论证会,研究修改送审稿。1993年8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然而,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消法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对惩罚性赔偿认识不同,以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前的一个月,草案中仍未有惩罚性赔偿条款。此际,法工委副秘书长、中消协常务理事王著谦休假归来,我向她作了汇报,告知她消法快通过了,但草案还没有惩罚性赔偿条款。王著谦是惩罚性赔偿的支持者。决定转折的是1993年10月6日的法律委员会会议。这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会议由薛驹主任委员主持,我作为消法起草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提交会议的文稿是经1993年9月28日法律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1993年9月27日修改稿)》,这份稿也没有惩罚性赔偿条款。会议审议完消法草案1993年9月27日修改稿现有条文后,讨论消法是否写惩罚性赔偿。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此展开激烈争论。国家工商局曹天玷、田云鹏等同志作了感人的发言,说写上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对消费者最有力的保护。法律委员会有的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这很正常。一番讨论后,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向与会法律委员会委员逐一征询意见。在项淳一、孙琬钟等多数委员支持下,薛驹主任委员拍板定论,法律委员会决定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草案。当时,与会同志的情绪十分激动,大家握手相贺,其场面之热烈是法律委员会会议从未有过的。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27票的满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票通过法律。惩罚性赔偿思想体现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是防治假冒商品、欺诈服务的重要举措,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条款。它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起勾画出消法的一朵红花、两片绿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法律武器。

实践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好法律。这部法律创下了三项第一:一是1993年10月31日出席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27位委员在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都投了赞成票,使之成为首部全票通过的法律。二是规定了增加赔偿,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典中是首次出现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三是社会关注性第一,没有哪部法律能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唤得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我国有部“消法”。在社会调查中,消法的知名度甚至排在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之前,名列榜首。“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逐渐像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一样深入人心,消费者有了自己的节日。一年365天,愿天天都是“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凝聚着千百人的辛勤劳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孕育与诞生,标志着我国“3 ·15”法治文化的形成。

二、多次掀起打假高潮,推动消法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消费者保护法,是“3 ·15”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广大消费者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掀起多次打假高潮,推动消法贯彻落实。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中国的消费者更加觉醒,他们高举“3·15”旗帜,拿起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向假冒的商品和服务宣战,掀起一次次打假高潮。

最初几年,消法轰轰烈烈地推进,粗算起来可谓有过六次高潮。

第一次高潮是北京新闻界率先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它以1995年“3·15”北京电视台播放《悬赏打假》为标志。《悬赏打假》由中消协投诉部主任武高汉策划,电视中的买假打假是虚拟的,我在这个节目中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作了解说。

随后的1995年5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主办“消费情”专题文艺晚会,晚会压轴节目的相声则是宣传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为了把这段相声编好、演好,主办方约我给编导和演员讲讲消法第四十九条。在华水大厦大堂,我讲消法第四十九条时,见大堂商品柜台的“金利来”衬衣50元一件,做工粗糙,一看就是假货,就跟大家说咱们买一件让华水大厦双倍赔。我在大堂讲,柜台的售货员也认真听,买“金利来”衬衣时他说什么也不肯开发票,我们只好作罢。

“消费情”晚会结束前,我应邀上台宣讲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记得当时我还举了一个买鱼的例子:买条鱼,鱼贩故意缺斤短两,说一斤重,一称,只有九两,缺一两补一斤,让鱼贩补一条一斤重的鱼,又一称,又是九两,再来一次,再让鱼贩赔一条一斤重的鱼。如此诙谐地号召大家打假索赔,引发全场观众热烈的回应。

1995年夏天,中消协在吉林召开贯彻消法座谈会。我在会上说:“消法贯彻得不好,一年多了,怎么还没人出来买假货?” 沉闷一段时间后,消法第四十九条呼唤的王海出现了。

第二次高潮是1995年秋王海购假索赔成功。一位22岁的山东青岛小伙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索尼”耳机发现有假后,又购买了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他要试试消法规定的加倍赔偿灵不灵。一副假耳机80元,11副在当时也是一笔不菲的钱数。几个月后他索赔成功,这位小伙就是王海,是最先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中国消费者报李学寅社长慧眼捕捉住这个典型,中消协与中消报联合召开“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的座谈会。自此王海名扬大江南北,更使消法得到广泛的宣传。

第三次高潮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消费者购假索赔,这里有两起案件。

一起案例是消费者上当受骗,买了假货之后要求双倍赔。任晓辉夫妇1994年1月以4960元在北京东城兴华家具城购买了一套“肯特”家具,后发现上当,是假冒产品,他们多次与家具展主办方协商未果,便向北京市东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调解不成,任晓辉夫妇在东城消协秘书长陈凤翔的点拨下,于1995年5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兴华家具公司加倍赔偿。诉讼中陈凤翔秘书长说他们按消法的规定支持任晓辉夫妇起诉,又说东城法官称他们没遇到过这种案子,不知能不能判加倍赔。我当即写了封给北京东城法院院长贾致云的信,信中说:“制定《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目的,就是发动群众打假治假,运用惩罚性赔偿的原理,打击造假、卖假的不法分子;展销会举办者审查不严,允许卖假货者销售,即构成过错,按照《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东城法院可能是在1996年年初作出判决,判追加的被告蔡兵双倍赔,返还原告夫妇家具款4960元,赔偿原告4960元,共计人民币9920元,原告同时将该家具退还被告蔡兵,北京东城兴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期间王海购假索赔被舆论炒得轰轰烈烈,任晓辉夫妇的加倍索赔虽有《精品购物指南》和《南京日报》的报导,但声音太弱了,很快被淹灭。从这次两篇报道看,任晓辉夫妇是受欺诈后最早向法院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消费者,“肯特”家具案是我国消费者蒙受欺诈后第一起获得加倍赔偿的案件。

另一起是北京西城法院对“徐悲鸿”假画的裁定、判决,这是中国首例疑假买假的裁判。

王海在京索赔成功后,挥师广州南下打假。1996年春节前《羊城晚报》在头版左上角醒目地登载了“报告!王海杀到”,然而广州商家根本不顾,王海南行受挫。1996年4月,王海从浙江打来电话,诉说他及各地一些消费者知假买假受挫的情况,我当即表示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行我去买假货。之前我也曾几次告诉王海,报刊言语没有强制力,解决索赔问题不能太依赖媒体、迷信舆论,需到法院打官司。但当时他毕竟年轻,没有迈出这一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理论上的争议什么时间都允许存在,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贯彻不能停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贯彻受阻,焦虑的心情犹如自己的孩子生病一样使我不安。如何在争论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好的办法是求得法院一纸判决,有了它,争论归争论,执行归执行。

为了中国的消费者运动,为了使广大消费者不再任意“被宰”,为了唤起众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我向机关领导报告了要买假画一事,志在和人民法官一道,矢志不渝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

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西交民巷营业部,我花了2900元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独马”、“群马”画,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将起诉状递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是少数,多数情形是疑假买假。1996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制裁书,收缴两幅假画。同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乐万达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2900元,共计5800元;赔偿交通费10元,10元的诉讼交通费虽说不足道,但它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假货中的一切损失都要由不法的经营者承担;赔偿刘俊海律师的代理费224元,这也是首次令造假售假者赔偿律师费的判决;承担诉讼费242元。

被告服判,这是中国首例生效的收缴假货的民事制裁书和疑假买假打假的判决书,值得大书特书。10月9日,中消协和中消报联合召开的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掀起了贯彻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第三次高潮。

第四次高潮是福建省龙岩市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丘建东打起电话费的“一块一官司”。他向服务领域中的欺诈行为宣战,使贯彻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向纵深发展。丘建东在北京西城区某电话亭和东城区某招待所两次往家乡打长途电话,电话亭和招待所均多收电话费5角5分,丘建东为此分别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元1角。199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丘建东胜诉后,中消报召开“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掀起第四次打假高潮。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丘建东败诉。都在首都,仅中轴线一线相隔,两个法院的判决竟截然不同。

第五次高潮是2002年河南鹤壁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搞欺诈的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赔偿消费者购房款。

在贯彻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过程中,奇谈怪论不断。有些房地产商和学者宣扬什么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不能加倍索赔。一时间在商品房市场,即使房地产商搞欺诈,消费者打官司也得不到双倍赔。商品房,商品房,顾名思义,自然是商品,怎能不适用消法?房地产商欺诈消费者,当然得双倍赔。我还特意写了《商品房欺诈也要双倍赔偿》一稿,发表在2002年8月29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前我问报社编辑:“房地产商势力大,你们敢不敢登?”“我们不怕它。”责编轻蔑地说。这篇文章最后写道:“房地产开发商敢动土,必是根深蒂厚,这点谁也不否认。但对欺诈者也要摸老虎屁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敢问法大权大,热忱保护消费者权益,用法律利剑开辟房地产宁静市场。破坚冰,斩骗魔,拭目看法官。”

有幸的是,终于等来了这一判例,鹤壁法院的判决澄清了是非,购房的消费者李玉萍获加倍赔偿。我得到河南省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商品房欺诈消费者李玉萍胜诉被法院判双倍赔的信息后,就将此消息告诉央视一记者,希望他去采访,但他无动于衷。之后,我看这不行,即拨通中国消费者报社李学寅社长兼总编辑的电话。李学寅社长以新闻家的敏感立即派记者采访。本案再审维持原判后,中消报大篇幅地报道了这一商品房欺诈双倍赔案。我们商议开会宣传此案,中国消费者协会十分支持此事。2003年4月1日,中消协与中消报再次联手召开“商品房市场反欺研讨会”。这次座谈会通过河南省鹤壁市商品房欺诈双倍赔案把打假延伸至房地产市场,掀起第五次打假高潮,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商品房欺诈适用双倍赔偿的司法解释作了很好的配合。

会后不久,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为商品房欺诈双倍赔作出定论。

第六次打假高潮是四川省初中高三级法院作出事故车当新车卖双倍赔的判决。商品房适用消法的问题刚解决,奇谈怪论又转到家用汽车上。经销商卖车有诈,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官司打到法院,四川成都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上竟白纸黑字地写道:“汽车是奢侈品,不适用消法。”法官如此言论,舆论哗然,四川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刘亚兵秘书长对此评价说这是笑话。

解铃还需系铃人,2004年迎来了四川达县的事故车当新车卖双倍赔案。2002年8月,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隐瞒真相,将一台修复的广州2.0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朱敏,共计28.5万元。2004年3月,朱敏获悉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达州分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州分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相应损失。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三级法院均认为朱敏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判决达州分公司承担欺诈消费者的双倍赔责任。

2006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成立。成立大会一结束,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即召开首次“3·15”论坛——汽车消费维权研讨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女审判长张蜀俊发言介绍办案体会。本案系汽车消费的首例加倍赔,掀起第六次打假高潮。

六次打假高潮,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向前。按中消协统计,每年消费者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都是千万元之上,数字是非常大的,构成了“3·15”法治文化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长江一浪推一浪,就是这一点一滴的浪花,涤荡着污泥浊水,为消费者带来欢笑;就是这么多维权者的辛勤,筑起消费者安宁的长城。全社会众志成城,贯彻落实消费者保护法,造就了我国“3·15”法治文化的辉煌。

三、20年的争战与最高法院出台支持知假买假的司法解释

自王海知假买假双倍索赔成功、中消协中消报召开“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即开始了对知假买假的争战,这一争就是20年。反对者说:“王海买假索赔,打的都是国营大商店,是掏国家腰包,挖社会主义墙角。” “王海靠买假货发不义之财,损人利己,缺乏道德。”“知假买假是为挣钱,不是消费者,不能让他们得到加倍赔偿。”“欺诈构成需四个要件,商店不知出售的货是假货,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欺诈,不适用增加赔偿的规定。”这些论调,有学术观点的不同,也有某些学者的迷糊,更有造假售假者的兴风作浪,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撑腰。它们交叉混淆在一起,使原来简单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对于学术观点的不同,任何时候都允许存在,是正常的。大陆法系的赔偿实行填平原则,损一赔一,损二赔二,没有过惩罚性赔偿,出现新东西引发争论,再正常不过。

“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等言论鹊起后,众多赞成知假买假者的专家、官员、媒体友人和广大消费者随之反击。我也在1995年12月8日的《工人日报》发表了《王海讨“说法”》一文,回应那些说词,文章末段说:“王海是《消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是制定《消法》的初衷,是《消法》实施的必然。《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制定,就是想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人,来和假冒商品作斗争。王海的索赔行为有质的飞跃,由上当受骗转变为对假冒商品的主动出击,这就使贯彻《消法》达到一种飞跃,如果亿万消费者都像王海这样,假货就会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处藏身,市场就会净化,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王海讨了“说法”,无奈“说法”不灵,售假商家照不赔。1996年4月,王海从浙江打来电话后,我厚着老脸打了那场官司,原本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就能解决问题。还简单了,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西城法院能判赢,东城法院也能判输。若干年来,各地接二连三地判知假买假者败诉,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贯彻渐入低谷。但这不能动摇我们贯彻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决心和信心。在一次中消协举办的“3·15”会上,我作了《将惩罚性赔偿进行到底》的发言:“我深感造假售假者势力的强大,我‘屡战屡败’,但‘屡败屡战’,和他们斗争,还市场秩序一片净土,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的后半辈子就跟他们斗争到底,我死了,我的女儿学好民法、学好消法,和他们继续斗争,‘子子孙孙打下去,打不尽豺狼决不下战场’。”

在一些场合,我几次说:“王海是消法培养的斗士,有消法在就有王海在,一个王海倒下去,千百个王海站起来。”

在低谷时朝,一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退出个人打假,顺应形势,转办打假公司,在这条战线上,他们出手不凡,卓有成效,成为民间职业打假人中的领军人物。王海建立了大海公司,专业打假。重庆叶光辞去公职下海打假,横扫了伪劣的一次性注射器。丘建东开办了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着力他的公益诉讼。刘殿林开创北方狼公司,令一些造假者谈“狼”色变。他的《北方狼》一书记载了20年打假艰辛的风雨历程,可歌可泣。近期他打掉假国四柴油车,获赔580万。对比美国人制裁德国大众柴油车造假,刘殿林荣得“美国有5人小组,中国有北方狼团队”的赞誉。北京杨连弟开设公司,与共识者打出著名的“牙防组”牙膏官司。

此外,更多的消费者捕抓机会践行“3·15”打假。曾任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总编的杨荣坚组织卧底,端掉注水肉窝点,太原打假新秀二红,取得了打假“劳力士”表等一系列战绩,等等。

20年争论总有尽头,2013年,寒冰化冻,中国“3·15”打假迎来春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第15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一个伟大的司法解释。它弥补了修改消法的遗空,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一场横扫伪劣商品、欺诈服务的风暴在神州大地掀起,其社会成效不可估量,也为20年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四、弘扬“3·15”法治文化

“3·15”法治文化的基点,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全方位保护消费者权益。

立法方面,我国不仅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还对消法作了修订,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福建率先修订了本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随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本地实际修改补充消保条例,与时俱进。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发布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这就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龙头,与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相配套,形成了一个宝塔形的、多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完善。

在其他方面,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的执法是打假维权的中坚,12315布下恢恢天网;人民法院的司法是护法神,对王颖、倪露露搜身名誉案、卡式炉爆炸少女毁容案等消费维权案件的判决脍炙人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免费维权,架起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诸多敏锐的媒体舆论,为宣传消法做出卓著贡献。方方面面,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灿烂的“3·15”法治文化。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更是努力践行、弘扬“3·15”法治文化。10年来,每每捕捉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焦点,推动消费者保护事业理论和实践努力向前。例如,201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立即行动, 1月20日下午,联合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召开了声势浩大的“知假买假”研讨会,宣传这一司法解释。王海、叶光也到会,讲述了这些年他们坚持打假的事例。3月13日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召开中国首届“3·15”打假论坛,王海、丘建东、刘殿林、郭振清、杨连弟等诸多打假名人到会座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宣读了会议制定的《“3·15”打假论坛规则》。2015年12月5日,举办了第二届中国“3·15”打假论坛,全国各地200余名“3·15”打假人士共聚一堂,研讨“3·15”法治文化。2015年10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贯彻产品质量法暨机动车安全与消费维权研讨会,组织“3·15”打假人购买了131辆超长超重超速型的违规正三轮摩托车,通过惩罚性赔偿假一赔三手段打击伪劣产品。 2016年1月,违法的生产公司承诺整改,召回已经出售的违规正三轮摩托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39万余元。

让我们高举“3·15”旗帜,在法治文化道路上,大力弘扬“3·15”法治文化,让“3·15”法治文化为中国法治文化添光增彩。

(本文作者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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