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6-02-10 16:11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道路马克思主义

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当然也包括法学的指导地位,中国法学研究要以此为导向,研究和回答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提出中国理论、坚持中国话语,指导中国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法学研究、实现法学研究中国化的必然要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反映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点,总结中国经验,打造中国品牌。

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中国理论;中国话语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跃进,人类文明每一次重大发展,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变革和思想先导。”[1]讲话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道路,振奋精神,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长期以来,关于中国法治建设到底该走什么道路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根据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精神,现就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走中国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谈点自己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选择的必然性

人们的任何一种实践活动,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下进行的。要取得实践活动的成功,必须要有科学理论的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且取得了成功,是思想上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必然结果。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把握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必然结果

众所周知,人们只有在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下,才能正确地认识社会,揭示和把握其中的发展规律,明确社会进步发展的方向,正确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地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分析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规律和前进方向,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社会本质和发展规律,是我们认识法治、分析和把握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正确的行动指南。[2]要科学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用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分析并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有效方案,明确中国法治前进及发展的方向。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使我们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的矛盾与纷争,推进和巩固国家统治的有效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人类社会从最初的依靠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到阶级和国家产生后,转变为依靠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制度方式来维护阶级和国家的统治。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又将其所拥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相结合,进一步创新国家治理方式,使国家在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平稳地向前发展,这就产生了现代社会的法治。

当今时代,人们所追求的法治,其实就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3]它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实践中找到的一种政治上追求民主、社会生活中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为理想和目标的,相对于封建专制人治来讲,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社会治理形态。法治使人类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使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指引下,摆脱了原有的不确定性、任意性和无序性,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民主代替专制,以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对抗特权和任性,从而形成的一种高度稳定的有序化的社会制度状态,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保证人类社会能够公正、和谐和稳定地向前发展。[4]正因如此,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它的产生和发展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5]

(二)我们党探索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必然结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科学分析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中国人民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我们没有很好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了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建设受到严重的破坏。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对此,邓小平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导下,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不懈努力,我们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这个成就的取得,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征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党所制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建设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特别是在法治建设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反面教训后得出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此,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8]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简称《决定》),对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全面安排,要求我们党所领导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我们所建设的法治国家,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绘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其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对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要求,指导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虽然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都选择法治的模式来治理国家和治理社会,但各国法治的模式是不同的,他们法治的具体做法、具体特征都有着明显的差异,体现了各自国家不同的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当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征,它是以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充分体现出中国道路要求的新型社会主义法治,它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具有本质的区别。

(一)具有人类法治的共同属性,尊重各国道路选择

1.积极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正因为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因此,各国法治必然具有人类社会法治的一般共同属性,具有法治的一致性和共同性。这些法治的共同属性,或者说是法治的一致性和共同性,是判断世界各国是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回避法治的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属性,抛弃这一成果的合理因素。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吸收和借鉴了一些由欧美发达国家所创造的法治的成功经验和科学做法,移植了欧美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正确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诸如强调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塑造社会的法治文化、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和精神,以及立法民主、执法公正、权力监督制衡等具体做法和法律制度规定,其中不乏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科学思想和合理的制度设计。[9]

2.尊重各国法治发展道路的独特性。由于各个国家和各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它们的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不同的,它们都有着各自的自身规律和特殊性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性,不能否认各国法治发展道路的独特性,不能用人类法治的共同性来取代或者否定各国法治的特殊性,这样做是违背法治发展规律的。因此,简单套用法治的共同属性,模仿甚至套用西方的法治模式,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10]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走中国特色法治建设道路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如何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同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特殊性有机结合,如何将人类法治发展规律的普遍性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殊性有机统一?实践证明:只有以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在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引下,才能将两者有机结合、有机统一起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之所以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党真正做到了在思想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解决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各种问题,指导我们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

2.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解决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各种问题。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区别于西方国家法治的根本标志。为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加以坚持。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中,如果我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理想信念不坚定,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就会走邪路走弯路,最终不可能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就会破灭。在中国,法治建设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分析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问题;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运用到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中去。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权。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必须警惕盲目崇拜和复制西方的法治理论和经验,而对中国理论与中国经验视而不见的行径,必须反对用高度赞颂西方的法治普世价值观,来抵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做法,必须看清楚用所谓的客观公正、专业科学来对抗我们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权。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依法治国,“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1]“依法治国,必须依照我们党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总结出来的经验来做,必须体现中国经验,这就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法治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依法治国,必须有明确的中国目标和历史使命,这就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2]

2.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守不可逾越的红线和纪律要求。为了保证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自觉做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不走入弯路歧途,不会迷失方向,《决定》用五项原则为我们确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不可逾越的红线和纪律要求,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13]

(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走中国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道路上:坚持走中国法治道路。第一,坚强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它是最本质的特征。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道路的根本制度。[14]

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法治建设所走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治建设的方法,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归根结底,就是要求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照搬西方的模式。

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要求

综上分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第一,要体现出人类法治共同遵循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体现法治的共同原则、共同精神追求,反映法治的民主政治制度根基,体现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要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具有人类社会法治的共同属性等。第二,要体现中国法治的特殊规律性和特殊要求,将人类法治的一般性和中国法治的特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体现中国国情,又要反映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还要有所创新和发展。中国法治建设要自觉做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要求我们研究和回答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提出中国理论、坚持中国话语,指导中国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可以这样讲,要做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必须从以下4个方面来深化实践,不断推进,不断创新,不断发展。

(一)反映中国实际

我们都知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道理,也都知道南橘北枳的基本常识。同样的,从现实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它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实际,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氛围,也离不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实际,特别是要和这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的国体即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政体即政治组织形式。中国宪法所确定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中国法治一定要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坚持中国法治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基于此,我们必须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创建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此为指导来探索我们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多党合作参政,政治协商民主条件下的法治道路,探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一经济基础上的法治道路;积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结、运用和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保障人民权利,注重创新,从制度上程序上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决做到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充分反映中国国情、中国实际。

(二)体现中国特点

从历史文化传统上讲,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法律的文明史,就有上下五千年之多,成文法的历史也有二千多年。但是,中国又是一个农耕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人情文化和熟人社会关系的传统,对于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契约精神的理解和认同,远不同于商品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中国传统社会还欠缺社会民主制度的根基,没有民主传统文化和制度的传承,却有着丰富的礼法同源、德法并治的血脉。在长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下,当代中国人在对法的认识上、观念上和遵从方式上,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异。

很明显,要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丰富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建设现代法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来研究和回答我们中国的问题,立足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根基,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既要注重国家对法的执行的强制的基础作用,也要重视社会对法的积极遵守维护的促进作用;必须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要让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有机结合起来,赋予其中国特点,从而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活力。

(三)善于总结中国经验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党就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开始了革命法制的创建工作,并不断深化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在同旧法统的坚决斗争中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废除了国民党旧法统,为新中国法制的创建,创造了条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建工作,为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制定了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为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随后发生的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了我们微薄的法制建设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致命的伤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拨乱反正,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创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我们必须珍惜这一宝贵财富并加以认真总结,正确认识和掌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自觉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这条基本经验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和政治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归宿;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历程证明,只有实行法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才能使各项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才能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实现人民民主,也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地位,才能使党的领导作用有效发挥。

(四)积极打造中国品牌

当代中国,虽然经济强大了,综合国力提升了,但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还需要不断地提高,各方面的国际话语权特别是在法治方面的话语权还比较弱小,还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做出更大的成就,才能让中国法治走向世界,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取得世界的认可,让世界为之喝彩、为之折服。

1.积极打造中国的法治品牌,将中国法治推向世界。在这方面,我们做了许多创新性的工作。例如,在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权,科学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主张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坚决做到依法治党和从严治党。在惩治腐败方面,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将惩治腐败与从严治党相结合,将党的纪律规范与国家法律相结合,做到党纪严于国法,党纪挺在国法前面。要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惩治腐败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不断在实践中创新和完善相关制度。

2.要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此来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积极有效维护宪法权威;深入推进反毒禁毒的法治建设,积极开展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治合作;全面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和保障社会正义等等,都要有让世界认可的做法。总之,要积极打造中国品牌,让世界学习、赞赏中国。

[1][2]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人民网,2016-05-18.

[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01.

[4]肖立民.法治文明的历史溯源及其当代启示[J].社科纵横,2009(05).

[5]孟建柱.坚持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会[N].法制日报,2014-08-08.

[6][7][1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333、146.

[8][11][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42、4、50.

[9]周大伟.我们总是绕不开的人类法治文明[EB/OL].新浪网,2013-02-02.

[10]胡锦涛.在中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是行不通的[EB/ OL].人民网,2004-09-15.

[12][13]黄晓群.依法治国必须走中国道路[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5(06).

责任编辑:许如江

D902

A

1671-2994(2016)06-0168-05

2016-11-03

黄晓群(1965-),男,广西玉林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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