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敏思,樊 伟,2,唐峰华,2,吴祖立,2*,李励年
(1.农业部东海与远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 200090;2.科学技术部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上海 200090)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概况及中国远洋渔业的应对策略
熊敏思1,樊 伟1,2,唐峰华1,2,吴祖立1,2*,李励年1
(1.农业部东海与远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 200090;2.科学技术部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上海 200090)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于201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欧盟、法国、日本、韩国、毛里求斯和塞舌尔是《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的缔约方,目前该协议无合作非缔约方。本文主要对该协议产生的背景及过程、生产作业范围、海域主要的生物资源、协议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目前我国不是该协议的成员国,但基于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战略及在印度洋的渔业生产现状,应考虑尽快加入该协议,在印度洋公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争取相关权益。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公海;渔业资源;远洋渔业;管理措施
1999~2000年,在印度洋公海发现了市场价值较高的橘刺鲷(Hoplostethus atlanticus),由于没有对该鱼群进行治理而导致过度捕捞,致使该种群消失殆尽[1]。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适应全球渔业的快速发展,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建议对印度洋地区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进行重组,并于1999年6月解散了“印度洋渔业委员会”(IOFC)及其下属机构。2000年,在FAO的倡导和主持下,成立了一个新的区域性渔业管理机构——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SWIOFC),负责管理印度洋地区的渔业事务。
为了帮助新成立的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开展工作,FAO多次主持召开了由南印度洋沿岸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咨询会议,商讨新机构的工作安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并且任命FAO总干事为会议的召集人。
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会员国大多是独立不久的非洲国家,由于原殖民者撤离时给这一地区遗留了诸多问题,致使会员国之间的意见难以统一,起草相关渔业管理协议的工作进展缓慢。此后,自2001年2月至2005年4月,先后召开了五次协商会议。其中,在2004年7月第四次协商会议上,首次审议了适用于公海的“南印度洋渔业协议”草案。在2005年第五次协商会议上,解决了该协议全部遗留问题,并最终于2006年就协议文本达成一致。2006年7月7日,在意大利罗马FAO总部召开的专门会议上,与会各方签署了《南印度洋渔业协议》,FAO作为该协议的保存方。
根据协议的规定,《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应在第四个创始成员国政府批准后的第90天正式生效,而且在这四个批准国中,必须有两个是印度洋沿岸国。在协议签署和正式生效期间,对印度洋公海渔业采取临时性措施进行管理。
2012年3月23日,澳大利亚政府最终批准了《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Southern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下文简称SIOFA),使该协议满足了生效条件,90天后,于2012年6月21日,该协议正式生效。
2.1 管辖海域
SIOFA管辖海域分布范围见图1,位于FAO划分的除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域外的51和57渔区公海范围内。51渔区中,管辖海域分布范围北至10°N,南至45°S,东至80°E,西至30°E。57渔区中,管辖海域分布范围北至20°N,南至55° S,东至120°E,西至80°E。
图1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组织管辖海域分布范围Fig.1 Com petence area of South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SIOFA)
2.2 管辖的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是指在公约区域内,由渔船捕获的所有鱼类、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和其他海洋生物,但不包括:
(1)依据1982年公约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受沿海国管辖的定居物种的脆弱生态系统标志性生物;
(2)1982年公约附件1中列出的高度洄游的种类[2]。
2.3 公约的目标及基本原则
本公约的目标是:通过缔约国之间的合作,确保渔业资源在公约区域内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并考虑公约水域周边依赖渔业生存的欠发达的小岛国和沿海地区的发展。
为有效实现公约目标,将适时单独或联合采取以下行动:
(1)在可获得的最佳的科学信息基础上采取措施,应用生态系统的管理方法,保证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2)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捕捞活动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协调;
第一,预防措施与1995年的准则一致,缺乏足够的科学信息,不能作为保护管理措施延期执行和执行失败的原因;
第二,通过管理,保证该区域渔业资源维持或恢复到最大可持续产量水平,使已枯竭的鱼类种群资源恢复至之前水平;
第三,采取管理措施来降低渔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第四,保护海洋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第五,充分认同该公约水域接壤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国和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需求[2]。
2.4 缔约方大会及附属机构
SIOFA不同于其它区域性渔业组织,它没有建立委员会,而是在各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1]。2013年10月澳大利亚举办了SIOFA第一届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的功能包括评估南印度洋渔业资源,促进各国的管理与合作,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的最低值来约束捕捞行为,制定船舶监控系统的制度和程序,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未管制的捕捞行为等[2]。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组织“缔约方大会”(Meeting of the Paritings)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协议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extraordinary meetings)。缔约方大会以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或修改其本身以及下属机构的议事规则[2]。
2.5 决策机制
对公约以外的其他事务性决定,由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对实质性问题协商一致,决策一旦做出,对所有缔约方具有强制性约束力[2]。
2.6 捕鱼实体
协议生效后,其渔船在协议区作业或拟在协议区作业的捕鱼实体,按照缔约方大会制定的程序向缔约国大会主席提交书面文书,承诺其遵守本公约条款。该承诺书自收到日起30天生效。任何捕鱼实体可书面通知缔约国大会撤回该承诺,撤回应在缔约国大会主席收到书面申请90天后生效[2]。
协议规定,捕鱼实体可参加缔约方大会及其下属机构会议并参与决策,但不能参加协议的修正及其通过(amendment and its adoption of the agreement)。除此之外,协议中其他对于缔约方的规定,参照适用于捕鱼实体[2]。
澳大利亚、日本等缔约国在20世纪80~90年代在南印度洋进行渔业生产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近几十年来,发达远洋渔业国家,如挪威、日本、韩国都对印度洋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过较大规模的调查和探捕。通过了解缔约国在南印度洋的渔业生产状况,可为我国在南印度洋的渔业生产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3.1 澳大利亚渔业活动概况
南印度洋渔区是澳大利亚捕捞产业的重要渔区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澳大利亚就一直在该区域捕鱼。在南澳大利亚公约管辖范围内的鱼种洄游到澳大利亚的专属经济区内,是澳大利亚的重要捕捞对象。
在2016年南印度洋渔业管理组织第三次会议上,澳大利亚提供了自2005年以来在该区域内的渔业活动数据。南印度洋在协议区内主要目标鱼种包括斜谐鱼(Plagiogeneion spp.)、蓝眼鲹鱼(Schedophilus labyrinthicus)、金眼鲷(Beryx spp.)、胸棘鲷(Hoplostethus atlanticus)以及天竺鲷(Epigonidae)。澳大利亚拖网渔业的总捕捞努力量年间波动显著,2005年和2007年其年总捕捞努力量分别为325网次和329网次,而2013年大幅下降至62网次,2015年只有1个航次进行生产[3]。
3.2 日本渔业活动概况
日本在印度洋公海的渔业活动开始较早,从20世纪80年代一直沿续至今,包括对印度洋公海的渔业资源调查、探捕和商业性捕捞。日本在印度洋公海的渔业活动主要集中在马达加斯加外海的海山渔场和印度洋赤道附近的渔场。
日本参与了“南印度洋渔业协议”的讨论和起草,以及2006年在FAO总部召开的各方表决通过“南印度洋渔业协议”的专门会议,但是当时日本却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在2012年协议正式生效的1年之后,日本开始申请加入协议,并于2014年成为协议的正式成员国。
3.2.1 马达加斯加外海的海山渔场
2001年3月,日本派出2艘大型远洋拖网渔船进入西南印度洋进行渔业资源调查和试捕。日本渔船捕捞对象主要是鲷科鱼类、鲳鱼和其它深海鱼类。同时日本科研人员一直在研究开发海山渔场以中层或离底拖网捕捞深海鱼类的新技术,探索商业化捕捞的可能性。此次探捕共捕获红金眼鲷3 000 t,胸棘鲷500 t[4]。
2009年8月~12月,日本再次在西南印度洋公海进行商业性试捕,作业范围为20°S~50°S,30°E~70°E,试捕的中心海域在马达加斯加南岸海洋专属经济区之外的马达加斯加海岭及其周边海域。共捕获红金眼鲷、五棘帆鱼、鲳科鱼类和其他深海鱼类1 180 t[4]。
2009年至今,日本每年都要派出1~2艘渔船到马达加斯加外海的海山渔场进行捕捞作业。日本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和国内渔业研究机构认为,通过对最近3年日本拖网渔船在西南印度洋公海的资源调查和探捕结果的分析研究,表明西南印度洋公海海域具有渔业开发潜力,可以成为日本远洋拖网渔船的后备渔场。
日本的调查结果还显示,南印度洋海山与太平洋海山地形结构、鱼类品种和习性、捕捞作业方法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为此日本渔船正在尝试一年中在南印度洋海山渔场与太平洋海山渔场轮流作业。每年的1~4月在南印度洋海山渔场作业,5~9月在太平洋海上渔场作业[4]。
3.2.2 赤道渔场
赤道渔场位于印度洋赤道附近20°N~20°S之间,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在印度洋公海水域调查鸢乌贼资源。在调查中,初步确定该海域包括鸢乌贼在内的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是一个生产力高且可长期开发利用的公海渔场[4]。
由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鱿鱼捕捞船在其传统作业渔场生产情况平稳(西南大西洋阿根廷外海、东南太平洋秘鲁水域和西南太平洋新西兰水域等)。另外,印度洋鸢乌贼体内有一股由氯化铵产生的异味,加工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日本仅将印度洋赤道公海渔场作为后备渔场,而没有立即进行开发[4]。
目前,日本在其传统渔场的生产大不如前,同时,印度洋鸢乌贼加工技术问题也得到解决,因此在2014~2015年,日本国农林水产省水产厅派遣渔业调查船“开洋丸”(约3 200总t),赴印度洋公海进行以鸢乌贼为主的鱿鱼类资源的调查开发[4]。
日本渔业研究机构的报告称,印度洋鸢乌贼体积大,腔套可达30 cm,探捕结果显示印度洋鸢乌贼集群度不高,灯光引诱效果不明显,所以日本在捕捞作业时采用的是中上层拖网[4]。
3.3 库克群岛渔业活动概况
库克群岛历史上最多有5艘渔船在SIOFA区域内作业,2001年以来,有2艘渔船长期在该海域内作业。这些渔船主要作业方式为底拖和中层拖网,主要目标鱼种为金眼鲷(Beryx spp.)和胸棘鲷(Hoplostethus atlanticus)。
库克群岛报告的渔业数据主要来源于渔捞日志数据。库克群岛所有渔船均在毛里求斯和南非卸载渔获物,由于地理位置原因,库克群岛至今仍无任何港口采样项目以监测这些卸载过程,但渔船的渔获上岸量已被相关的港口国渔业部门所记录。此外,库克渔船承担了一些综合调查项目,包括生物采样和声学调查。近些年来,库克实施了观察员项目,观察员数据被用来验证科学调查数据。
3.4 欧盟渔业活动概况
欧盟在SIOFA区域内每年作业的渔船数不超过2艘,主要作业方式为西班牙拖网、底层延绳钓和刺网。从2007年开始一些渔船开始全年作业。欧盟提供了主要的商业性鱼种产量数据,由于不同渔船种类鉴别存在差异,这些数据属于临时性提供。
欧盟渔船主要目标鱼种包括:金眼鲷(Beryx spp.)、胸棘鲷(Hoplostethus atlanticus)、多锯鲷(Polyprion spp.)、葡萄牙角鲨(Centroscymnus coelolepis)、拟五棘鲷(Pseudopentaceros richardsoni)、小鳞犬牙南极鱼(Dissostichus eleginoides)、南极栉鲳(Hyperoglyphe antarctica)、黑腹无鳔鲉(Helicolenus dactylopterus)和丹氏深海鳕(Mora moro);主要兼捕种类包括:纺锤蛇鲭(Promethichthys prometheus)、伐氏高体鲳(Schedophilus velaini)和异海鲂(Oreosomatidae)等。
3.5 法国(海外领地)渔业活动概况
法属留尼汪提供的渔业生产报告包括留尼汪在SIOFA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年渔获总量和捕捞努力量以及主要的目标鱼种。其中,部分法国延绳钓渔船在凯尔盖朗群岛和克洛泽专属经济区内作业,渔获物在留尼汪岛上岸。
3.6 韩国渔业活动概况
在印度洋海域,韩国拖网渔业始于1968年,主要集中于非洲专属经济区内作业。在SIOFA海域,韩国拖网渔业始于2000年,延绳钓渔业始于1999年。2011~2012年韩国在SIOFA海域内有1艘延绳钓渔船从事生产,2013年有3艘延绳钓渔船,2011年~2013年拖网渔船为1艘。2014年开始韩国在SIOFA水域内延绳钓和拖网渔业均无生产记录。2009~2013年间,韩国延绳钓和拖网产量分别稳定维持在160 t和800 t左右,2009~2011年,韩国渔船总产量低于400 t,主要渔获物是犬牙鱼(Dissostichus eleginoides)。由于拖网渔业的红金眼鲷产量大幅增加,2012和2013年韩国总产量达到峰值为1 000 t。
3.7 毛里求斯渔业活动概况
在SIOFA海域,毛里求斯渔业规模较小,其
目标鱼种不是SIOFA所管理的鱼种。作为港口国,毛里求斯监测路易港本国和外国的渔船。2014年国外的渔船多数是金枪鱼延绳钓渔船,主要捕捞犬牙鱼(Dissostichus eleginoides),2014年路易港此类渔船数为13艘。2014年路易港一共有11艘拖网渔船卸载了1 727 t底层鱼,主要鱼种包括金眼鲷(Beryx splendens)、橘棘鲷(Hoplostethus atlanticus)、天竺鲷(Epigonidae)、南极栉鲳(Hyperoglyphe antarctica)、菱体新海鲂(Neocyttus rhomboidalis)、斑点拟短棘海鲂(Pseudocyttusmaculatus)和斜谐鱼(Plagiogeneion spp.)。
3.8塞舌尔渔业活动概况
塞舌尔国渔船在SIOFA海域内无捕捞渔业,在公海作业的渔船主要捕捞鱼种为金枪鱼和类金枪鱼鱼类,此渔业属于印度洋金枪鱼管理委员会(IOTC)所管辖。其他渔船仅在塞舌尔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
4.1 我国在南印度洋公海作业的渔业概况
2002年,中国曾派员参加了新成立不久的“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第二届国际咨询会议。2003~2006年,在“南印度洋渔业协议”酝酿与成文的4年中,中国没有派员参加相关的会议,目前不是“南印度洋渔业协议”的成员。
2006~2013年,我国共计2家公司6艘渔船在协议区内从事底层延绳钓作业,但主捕鱼种为黄鳍金枪鱼、长鳍金枪鱼、鲯鳅等中上层鱼类。2014~2015年,我国共批准5家公司共38艘灯光围网渔船在东印度洋(FAO 57区)作业(其中15艘被批准在东印度洋和北太平洋兼作),主要捕捞鲐鱼、沙丁鱼等中上层鱼种。截止2016年第5批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目前有4家公司的22艘船(其中1艘渔业辅助船)在东印度洋从事中上层围网作业。
4.2 我国应对《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的对策
回顾我国远洋渔业30年的发展,虽然在捕捞规模上已居世界前列,但在捕捞产品结构、网具、对国际水产品市场的有效供给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阶段我国近海渔业捕捞能力严重过剩,据专家估算,我国管辖海域渔业资源可捕量约为800~900×104t,而实际的年捕捞量在1 300×104t左右。近海的过度捕捞导致鱼越捕越小,网眼越来越密,人越捕越穷[5]。因此要调整和优化渔业结构,逐步降低近海捕捞能力,转变国内捕捞生产方式,积极推进规范有序的远洋渔业的发展。
公海渔业资源的开发能力代表着一个国家远洋渔业的综合实力。自200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明确将远洋渔业作为“走出去”战略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署了20多个多边渔业合作协议,参加近30多个多边涉渔国际组织谈判,2 000多艘远洋渔船在全球公海和30多个国家从事远洋渔业[6],2014年公海渔业产量所占我国远洋渔业总产量比重达到65%以上[7]。远洋渔业在产业规模、装备水平、产业结构、政策制度和国际合作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然而,面对各沿海国对入渔门槛的提高,FAO要求各国合作设立区域性渔业组织来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使得公海渔业区域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各区域性渔业组织分配配额时,本着“先来先得”、以历史产量为依据规划资源配额的“存在即权益”思想,对我国公海渔业产生很大的威胁[8];另外,与产业规模庞大、装备先进、资金技术雄厚、管理机制完善、国际市场占有率高、销售渠道完整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还存在发展瓶颈[8]。因此,面对远洋渔业发展战略思想和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现存的内外部矛盾,就要不断拓展我国公海渔业的发展空间,积极加入国际公海渔业资源管理,规范公海生产行为,保障我国远洋渔业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远洋渔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4.2.1 加快加入《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的步伐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海域和重要渔业活动均由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控制管理。为确保我国在公海的渔业利益,我国近年来陆续加入或参与制订了相关的区域性渔业管理公约,参加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召开的年会和重要的分委会会议,定期提交相应的统计数据和国家报告。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的会议和谈判,积极争取捕捞配额(或限额),确保我国的海洋权益。因此,要在之前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我国远洋渔业“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重要的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的制定,拓展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空间,营造和建立良好的秩序和发展环境[6]。
虽然目前只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南印度洋渔业管理组织的会议,但是中国应加快成为《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的缔约方,以便今后在该海域掌握主动权。
4.2.2 重视国际渔业资源数据的收集
在南印度洋渔业科学管理委员会2016~2019年的工作计划中,科学数据的标准化收集、报告、核实和交换是之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3]。近年来,随着我国积极地参与国际渔业管理,根据国际标准,在渔业统计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进和探索,但仍存在准确性、时效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要不断完善我国海洋捕捞统计制度,对航海日志编号、渔船航次、捕捞方式、生产海区、渔获量、品种、规格进行统计。我国对相关渔业治理提供的基础渔业数据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在多年的治理实践中,政府罕有安排专门资金用于系统性地支持研究、分析和汇总渔捞日志的数据,严重影响着对渔捞日志的分析、汇总和及时对外提交[9]。因此,要以国际渔业管理标准不断规范我国的渔业行为,重视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收集。
4.2.3 保护和合理利用国际深海渔业资源
虽然FAO一直积极倡导对公海深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但各国对此持有不同的态度。FAO分别在纳米比亚和澳大利亚召开“南印度洋深水渔业资源管理临时会议”,2003年在新西兰召开深海渔业研讨会,并于2009年出版了《公海的深海渔业:确保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与保护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宣传册,以传播深海渔业、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公海的深海渔业管理等信息[10]。在2016南印度洋渔业管理组织的第3次会议中,仍将SIOFA水域内深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避免底层渔业对脆弱生态系统(VMEs)产生显著负面影响作为行动目标。鉴于国际社会对深海渔业资源的持续且特别的关注,我国在发展公海大洋渔业的过程中,要积极响应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应高度重视我国的作业方式及渔具的选用,避免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对我国公海渔业活动的限制。
4.2.4 规范和履行国际渔业管理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加入该公约,但仍旧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积极履行国际渔业治理的义务。一方面通过严格执行我国《远洋渔业协议》的相关内容,负责任地开展渔业活动;另一方面,我国应自觉遵守该组织的法律规定,主动通报目前在印度洋水域作业的渔船清单。
随着我国远洋战略的实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公海资源的管理、开发及利用,对我国从远洋大国到远洋强国的转变是有益的。印度洋海域是世界远洋渔业的主要作业渔场之一,沙丁鱼、鲐鱼等小型经济鱼类资源丰富。我国目前主要在印度洋57区作业,渔获种类为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和剑鱼[11]。但现阶段在南印度洋公海海域还属于探捕阶段,对该海域拖围网的海况、渔场渔情等相关信息的了解还比较欠缺,相关统计资料和研究都比较匮乏,远不能满足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对该海域的作业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对新渔场开发利用的发展需求。因此,应尽快加入南印度洋渔业管理组织,在保护我国渔业利益的同时,争取在印度洋公海渔业中更多的参与权与发言权,促进我国远洋渔业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远洋渔业战略的实施。
[1] Australian Government.Southern Indian Ocean FisheriesAgreement.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EB/OL].(2016-03-03)[2016-11-07].http://www.agriculture.gov.au/fisheries/international/siofa.
[2] FAO.South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SIOFA).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EB/OL].(2015-01-16)[2016-11-07].http://www.fao.org/fishery/rfb/siofa/en.
[3] SIOFA Scientific Committee.Reportof the firstmeeting of theSouthern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SIOFA)Scientific Committee[R].Australia,2016.
[4] 李励年,缪圣赐.“南印度洋渔业协议”解读[R].全球渔业动态,2016(4):2-10.
[5] 加快转变方式结构,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农业部部长韩长斌在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中的讲话[EB/OL].(2016-05-16)[2016-11-07].http://szb.farmer.com.cn/yyb/html/2016-05/16/nw.D110000yyb_20160516_1-01.htm?div=-1.
[6]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国际合作与周边处.渔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稳步推进渔业“走出去”[N].中国水产,2016(2):11-12.
[7]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远洋渔业处.“十二五”远洋渔业发展成就显著[N].中国水产,2016(1):23-24.
[8] 王小宁,我国远洋渔业企业海外发展研究[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2006.
[9] 刘小兵,国际渔业问题的治理研究——以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为例的金枪鱼渔业治理[D].上海:上海海洋大学,2015.
[10] 唐议,盛燕燕,陈园园.公海深海底层渔业国际管理进展[J].水产学报,2014,38(5):759-768.
[11] 翟伟,黄硕琳.发展我国印度洋金枪鱼渔业的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5(5):75-77.
Overview of South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pelagic fishery in China
XIONG Min-si1,FANWei1,2,TANG Feng-hua1,2,WU Zu-li1,2*,LILi-nian1
(1.Key Laboratory of East China Sea&Oceanic Fishery Resources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Ministry of Agriculture,East China Sea Fisheries Research Institute,Chinese Academy of Fishery Sciences,Shanghai 200090,China;2.Department of Fisheries Remote Sensing,National Remote Sensing Center of China,MOST,Shanghai 200090,China)
The South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on June 21st2012.So far,SIOFA has been ratified by Australia,the Cook Islands,the European Union,France on behalf of its Indian Ocean Territories,Japan,the Republic of Korea,Mauritius and the Seychelles,without the cooperation of the beyond contracting parties.The paper briefly described and analyzed the background and the developing process,prescribed range,themain sea fishery resources,the target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agreement.However,China has not been amember of SIOFA yet,butbased on its pelagic fishery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the production status in the Indian Ocean,China should join in this agreement and fight for relevant interests as soon as possible.
SIOFA;high sea;fishery resource;pelagic fishery;managementmeasure
S 9-9
:A
2095-3666(2016)04-0299-07
10.13233/j.cnki.fishis.2016.04.009
2016-10-10
:2016-11-1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013BAD13B0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基本业务费(2016Z01-01)
熊敏思(1987-),女,研究员实习,主要从事海洋渔业政策分析方面的研究。E-mail:xiongms@eastfishery.ac.cn
吴祖立(1987-),男,助理研究员,渔业资源评估。E-mail:wuzuli@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