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士桢 陈丽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社会工作学院,北京 100089)
论当前我国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盘点2015年一系列重大恶性儿童事件
■ 陆士桢 陈丽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社会工作学院,北京 100089)
【摘要】2015年震惊民众也拷问社会良心的诸多儿童社会事件的发生,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儿童发展状况、政府的儿童工作状况不仅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基本情况,而且反映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意识形态进步程度。2015年我国的儿童事件种类多样,群体性的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问题、个别性的儿童被侵害问题、儿童恶性犯罪等问题比较突出,反映了儿童社会生存环境和家庭环境的相对恶化。近几年我国有关儿童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置、儿童福利制度设计和家庭教育基本模式三个范畴。儿童工作的改进从理念、政策到行为上都还有很多事要做。
【关键词】2015年儿童 恶性事件生存环境争论焦点
陈丽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青少年、儿童社会工作。
2015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湖南邵东县发生一起凶杀案。邵东创新学校班主任滕某在办公室约谈学生龙某及其家长时,被龙某持水果刀杀害。这是邵东县近期发生的第二起学生杀死老师案件。10月18日,邵东县廉桥镇新廉小学一名52岁的女教师被3名未成年学生杀害,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1]。在一个县域内,一个多月时间,接连发生如此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令全社会震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师同父,杀害老师如同弑父,属大逆不道。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挑战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受伤害的不仅是老师和孩子,还有整个社会。
盘点2015年的社会事件,儿童问题占有很大的比例,每个月见诸报端的社会事件中几乎都有儿童的事,仅儿童间的欺凌与暴力事件,从5月至11月就有四十余起报道。以屡次出现儿童意外伤害的贵州毕节地区为例,继2012年5名十岁左右的男童死于城区一处垃圾箱内后,2015年6月,田坎乡4名留守儿童自杀身亡;8月,纳雍县1名12岁和1名14岁的留守儿童被杀;11月,鸭池镇十八村1名9岁的留守男童遭电击不幸身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拐卖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马守庆伙同他人,从云南拐卖婴儿37人,他们视孩子为商品,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导致多名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这一年里,四川自贡留守少女毒杀玩伴、南京养母虐童、河南信阳救助站儿童死亡、湖南湘潭小孩车内窒息死亡、南京6岁男童17楼坠亡等恶性事件通过媒体披露出来,震惊民众,也拷问社会的良心。
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的群体,是承受力最差的群体,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的一个特殊人群。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和政府的儿童工作状况,不仅反映一个国家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基本情况,而且反映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意识形态进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待儿童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那么2015年我国发生在儿童群体身上的严重社会问题究竟有什么特点?为什么会一再出现这些问题呢?
一、2015年儿童事件的分布特点与类型
2015年,发生在我国儿童身上的社会问题在地域上分布广泛。以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事件为例,从5月至12月,半年多时间被媒体披露的就有8起,涉及北京、广东、河南、吉林、山东、四川等多省市;而从5月19日至7月5日,不到两个月媒体报道的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就有7起,遍及湖南、海南、江苏、福建、广东等地。同时,儿童事件类型多样,严重校园暴力、虐待、非正常死亡、犯罪、自杀*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儿童自杀发生率在逐年上升。等事件多次发生。盘点2015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儿童事件,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第一,群体性的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问题。这类事件仍不可忽视。困境儿童一般是指在特殊的、被限制了的环境条件下,基本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的儿童[2]。民政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类别,其中孤儿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两类,困境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困境家庭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四类[3]。根据这一划分,实际的困境儿童包括孤儿、上述“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应该说,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家儿童福利事业的推进,困境儿童实际获得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救助不断增加,但总体上我国困境儿童的全面救助保护机制尚未建立。以留守儿童为例,该群体人数众多、分布广泛,2015年留守儿童群体事件数量多、影响大,其生存发展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众多问题中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约占农村儿童的四成,占全国儿童的两成多[4]。因为特殊的成长环境及经历,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教育、心理发展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家庭生活困难、得不到父母的监护、情感缺失、易出现逃学或辍学现象、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比例低等,有的甚至受到犯罪分子的严重侵害,有的则受到不良影响或不法分子的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及新农村建设速度的加快,一些农村劳动力回流,在预期的一段时间里,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总体上会呈现递减的趋势。但产生留守儿童的一些基本社会因素,如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劳动力分配不均、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中国社会固有的社会结构和宗法政治文化等并不能在短时间得到根本改变,留守儿童作为我国困境儿童群体的一部分将会长期存在[5]。同时,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事实孤儿、童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大病重病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作为客观存在,其成长不仅仅是个体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第二,个别性的儿童被侵害问题。这类事件屡次成为热点,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儿童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近年来,北京摔婴、河南警察摔婴、吉林盗车杀婴、南京女童饿死、山西男童被挖眼、女婴被针扎穿透内脏等骇人听闻的儿童被侵案件,一次又一次地震惊社会。以性侵害为例,猥亵儿童罪的受侵害对象以女童居多,其中50%的案件被告人是熟人,如邻居、亲戚、继父以及老师。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留守女童受到性侵害的问题,2015年4月24日《广州日报》报道,三年间广东省就有两千五百余名女童被性侵,其中近半数在14岁以下,65.74%的性侵者是熟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仅一年里该院就办理了19起农村留守儿童遭性侵害案[6]。这些犯罪行为给受害儿童带来了终身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第三,儿童犯罪。这类事件特别是恶性案件频频发生,震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下降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各国未成年人犯罪始发年龄统计显示,加拿大是12周岁,美国是10周岁。根据调查,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始发年龄最小的是10周岁,较为常见的为12-13周岁左右,80%的未成年犯自12周岁开始就出现盗窃等不良行为[7]。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极端,严重挑战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也给包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内的国家儿童工作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2015年6月,湖南衡阳12岁留守女童小雯将放了毒药的可乐递给了同学小霞、小林,致二人中毒身亡。案件的起因是朋友间的小矛盾,而杀人却是蓄意近一个月之久。近两年来发生的13岁女孩意外撞倒3岁女童后将之丢入粪坑、小女孩在电梯里暴打男童并扔下25楼等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令人触目惊心。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孩子不仅手段残忍、不计后果,而且心思缜密,具备反侦查能力。上述杀害两个同学的小雯案发后还编造谎言以混淆视听和干扰公安机关的工作,办案民警称其“很沉稳、有心机”。
二、警惕社会变迁带来儿童生存环境的相对恶化
应该承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儿童事业发展成果显著。2015年取得的成就尤其突出。第一,2015年是儿童福利保护立法取得重大成果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取消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儿童入罪、虐待儿童入罪、校车事故追责等六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在针对困境儿童的保护方面,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第二,在具体儿童工作实务方面,2015年3月“两会”上“救助困境儿童”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收到儿童类提案议案39件,比往年显著增加;5月,全国助残日重点关注自闭症儿童,已有8个城市将自闭症儿童纳入特殊教育保障体系;9月,地方逐步建立孤儿保障津贴增长机制,16个省(区、市)上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11月,李克强总理公布明后年新增财政投入一百五十多亿元,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8]。可以说,目前我国儿童工作基本指导思想明确,政府投入持续增加,制度体制建设逐渐成形,儿童的生存状况特别是物质生活水平持续改善。这既是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结果,是实现“中国梦”的人才储备的需要,也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但是,我国儿童发展的客观环境总体上仍不尽如人意。随着国家进步发展,儿童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断优化,因贫困而衣食不保、辍学失学的儿童越来越少,但在某些方面,儿童的生存环境却持续恶化。
1.儿童社会生存环境相对恶化
社会快速转型带来功利化价值泛滥,优秀传统文化被破坏,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人们的心理健康,而儿童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第一,以谋财为目的,针对儿童的犯罪恶性程度越来越高,影响范围日益增大。以拐卖儿童为例,目前虽尚无权威完整的统计,但第三方机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被拐儿童约有七万人。中国新闻网 2015年11月27日报道,2014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 460起,而每年失踪儿童的找回概率只有0.1%,可见儿童被拐卖案件之多和打击治理难度之大。研究典型的儿童被拐案件可以发现:被拐儿童集中在困境儿童群体,被拐儿童中流动儿童最多,其次是留守儿童;拐卖以图财牟利为动机,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卖给非法领养的家庭,拐卖女童的目的则是以性剥削牟利为主[9];被拐卖儿童受害方式近亲化趋势突出,有超过一半的案件都是由亲人甚至亲生父母所为[10]。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以来,相继推出了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制”*“一长三包制”,即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专案组长,并对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拐卖人员、安抚被害人家庭等三项工作全程负责到底。、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DNA采血比对机制等举措,同时加强国际反拐合作,全面加大打击拐卖犯罪的力度,拐卖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其背后的金钱利益驱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根本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得到根本解决,拐卖儿童的问题因此难以彻底解决。美国人葛亚雷(Charlie Custer)拍摄的关注中国儿童拐卖问题的纪录片《躯壳》(Living with Dead Hearts)在西方引起轰动,他引用纳尔逊·曼德拉的话“知晓一个社会的灵魂,就看这个社会对待孩子的方式,除此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作为纪录片的题记,直指当今中国社会在意识和文化上的根本问题。
第二,一部分人将对现实的不满、因人际矛盾以及不平衡等心理形成的戾气在儿童身上发泄,造成对儿童的严重伤害。(1)发生在职业儿童工作者身上的侵害儿童事件屡见不鲜。仅2015年媒体报道的幼儿园教师伤害幼儿的事件就有8起。教师是职业的儿童工作者,肩负着引导、教育、保护儿童的职责,特别是幼儿教师,他们被称为儿童灵魂的守护天使,这个群体伤害儿童的恶性行为屡禁不止,而且大密度发生,完全不是一个正常社会所应有的现象。(2)案犯的人群范围持续扩大,普通人所为的案件越来越多。2015年7月河南新乡聪明伶俐的5岁男童王某某被隔壁52岁的“李奶奶”杀害,动因竟然是嫌疑人因自己家中的孩子体弱多病而嫉妒被害儿童,王某某到她家玩,因会写自己的名字而令其顿起杀心。(3)这类案件在恶性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增加的趋势。前几年黑龙江发生的变态杀手疑杀28名儿童、2014年福建1名母亲杀害两个亲生孩子的案件都是因心理问题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儿童被害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4月一审受理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刑事案件17件,其中被害人为幼儿的3件5人,占该类案件收案数的17.65%。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大多以杀害儿童来发泄情绪、实施报复,手段极其残忍[11]。
2.社会意识和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儿童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儿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障,但与过去相比,儿童的家庭生存环境实际上呈现恶化趋势。第一,生活在不健全家庭的孩子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内地离婚率直线上升,特别是自2004年起离婚率连续十年递增,2010年突破2‰,2013年高达2.6‰,2014年又增加0.1个千分点,达到2.7‰[12]。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孩子生活在单亲或重组家庭中。受社会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孩子的发展趋向多元和复杂。第二,农村婚恋状况的变化严重影响儿童的家庭环境。近几年震惊社会的留守儿童伤害事件屡次发生,仔细观察发现,这些孩子大都生活在不正常家庭中。发生兄妹自杀的贵州毕节打改村的村委会留守儿童档案显示,该村151名留守儿童中,有43名儿童的母亲一栏标注的是无联系、失联或离家出走,这个村的留守儿童中近三分之一找不到母亲。年轻人随意结合、随意生育,既没有婚姻制约,也缺少道义束缚,这种状况在很多农村已成为一种常态,而儿童必然成为环境变迁和道德观、婚恋观混乱的受害者。此外,家庭关系与家庭生活越来越复杂多样,腐败形成的婚外关系、非婚生育等使家庭不正常儿童的比例持续上升。而对孩子来说,家庭不健全不仅影响其生活状态,而且影响其心理特别是社会心理。第三,传统的、落后的儿童观念依然顽固,影响着家长的育儿行为,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以儿童家庭暴力事件为例,近几年恶性暴力致死事件不断发生,令人不寒而栗。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及原因非常复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4年对2008-2013年6年间媒体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研究总结,发现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13]。另一项统计也表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排在第一位的原因是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27.67%);第二位的是因性冲动或有恶习等对孩子实施侵害(10.67%);第三是因孩子不听话、撒谎、偷拿家里钱和督促学习而暴力管教(9.66%)[14]。可见,家庭暴力频发与父母的观念意识、生存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4月曝光的南京养母虐童案公开审理了三天,法庭上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社会反响强烈,被告人正是传统儿童观的坚持者,始终认为“父母打孩子是为孩子好”。当前,社会变迁以及社会意识的变化已逐渐代替了物质贫困,成为儿童遭受不幸特别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意识越来越成为影响儿童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以儿童辍学为例,近年来因贫辍学的儿童越来越少,而多种原因形成的实际辍学现象却有扩大的趋势:由于基层农村学校的撤并,一部分孩子因为路远等原因辍学;由于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一部分孩子因想尽快进入社会赚钱或厌学而辍学;由于孤独症、阅读困难、人际交往障碍等,一部分孩子因为心理疾患等原因而辍学。这些现象导致九年义务教育的实际普及率存在下降的趋势。
儿童的生存发展与社会变迁息息相关,众多理论对此提供了不同的理解视角。(1)风险社会理论。1986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出版《风险社会》一书,提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自然风险、工业风险和风险社会三个风险阶段。他认为,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风险的规模和范围、风险的程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制造出来的风险”越来越占主导地位,风险高度复合性与复杂性的特征日益突出,风险的广度和深度越来越扩大[15]。无疑,在风险越来越大的“风险社会”里,儿童作为面临最多风险的群体必定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其所受到的伤害呈现出原因多样化、程度复杂化、后果复合化、影响深远化的特点。(2)弱势群体理论。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公平,社会结构的不协调、不合理,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进行分析,根据生活贫困论、资源分配论、地位不利论、风险承受论、能力不足论、优势缺乏论等,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16]。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所有儿童本身就是弱势群体,而在这个整体中又存在更弱势的群体,同时他们又交叉存在于其他弱势群体之中。(3)国家与儿童的关系理论。这是一个国家儿童政策和儿童工作的核心与精髓。国家与儿童建构什么样的关系模式,确立什么样的角色定位,家庭、国家、社会的功能如何实现最佳组合,最大化地满足儿童需要,确保所有儿童身心健康、幸福快乐成长等,涉及社会的儿童观念,也涉及儿童抚育责任的有效落实。国家应该也需要扮演帮助儿童规避和应对各种风险、改变弱势地位的角色。
三、当前社会关于儿童问题的几个争论焦点
在儿童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的同时,整个社会对于儿童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儿童相关议题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越来越激烈。盘点近几年特别是2015年有关儿童问题的社会舆论和公众热点,在社会怎样对待儿童和儿童的事怎样处置的问题上,当前人们争论的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范畴。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处置: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提前,是否应该对未成年犯实施更严厉的处罚。2015年10月18日发生在湖南的三名未成年人杀师案,行为人分别是11岁、12岁和13岁。他们持木棍击打老师的头部,老师倒地后,三人对她继续殴打,并用毛巾捂住她的口鼻,后抢走手机和现金,藏尸于床底,手段残忍、老练,反侦查能力之强让民警震惊。三人最后被送入工读学校。震动社会之余,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特别是未成年犯处置方式的争议:实施这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入刑,工读教育能否完成对他们的矫治?这一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就未成年人犯罪修改目前刑法的相关规定。一种意见认为,针对儿童恶性暴力行为甚至杀人事件的频发,有必要修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对未成年犯给予严厉惩处。其理由之一是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的监护人”,而法律最能体现国家意志,是指导民众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设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能遏制儿童暴力行为的发生,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理由之二是认为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以美国对校园暴力的处置为例,美国对待青少年犯罪以矫正为主,但对校园暴力却是“零容忍”,并苛以严厉的刑罚。根据美国的法律,校园暴力案件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并要支付高额的保释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尽管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后我国法律的处置似乎显得苍白无力,但司法毕竟是最末端的处置方式,严厉的刑罚打击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绝对不能滥用重典。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根据我国青少年的身心发育程度确定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爱,虽然近年来青少年呈现出“早熟”的特点,但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仍需谨慎。
未成年人在司法领域需要得到保护是全世界的共识,“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未成年人犯罪处遇制度的一项原则;同时,适应社会变迁、不断改进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置方法也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 13 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匈牙利为 12 周岁,香港为7 周岁;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 10 周岁、已满 10 周岁不满 14 周岁和已满14周岁三个群体,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 10 周岁的少年犯[17]。是否适度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更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议题确实到了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与此相关联的还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的改革,世界上不少国家对这些未成年人实行保安处分即实施严厉的惩治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和严谨。
第二,儿童福利制度设计:2020年达到适度普惠型还是普惠型。2015年众多儿童事件反映出我国儿童福利水平低、不健全,特别是面对儿童多元化的需求专业化服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以贵州毕节为例,此前的几次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按照党纪国法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当地政府对留守儿童工作做了整改,一些措施也基本到位,如在政策体系和行政框架下办理低保,村里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党支部和村干部每人分工负责几个留守儿童,学校及时家访等,但悲剧还是发生了。其实认真反思可以发现,自杀主要不是因为贫穷,兄妹中大哥的心理不健康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这个家庭需要的是长期、专业的指导性服务,这种儿童及其家庭需要的是即时的、严密的监控,而这些机制和体系我们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当一个社会的儿童问题被媒体披露、受到社会关注和监督的时候,一定是儿童受到较大伤害的时候,一定是事件频发、社会舆情相对混乱的时候,也一定是需要加快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时候。
2015年,我国明确了儿童福利“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步,在“十二五”末建立以政府保障为主、覆盖全体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托底保障制度;第二步,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惠及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和问题儿童等非正常儿童,实现适度普惠的福利保障和服务供给;第三步,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即204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面向全体儿童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实现全体儿童普惠的高层次的福利保障和高水平的服务供给,基本达到先进国家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18]。面对这一构想,有不少学者提出,需要加快我国儿童福利建设,实施“两步走”战略,即在“十三五”初期完成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实现包括困境儿童在内的所有非正常儿童的适度普惠的福利保障和服务供给;在“十三五”末期全面构建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所有儿童的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基本达到面向全体儿童普惠的较高层次的福利水平。实现这一目标首先是贯彻中央“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需要。孩子的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提升儿童福利水准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题中应有之义。实现这一目标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1)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意识形态不断进步,儿童发展、儿童权利的概念不断深入人心,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的社会思想观念基础;(2)早在2012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已经达到6 100美元,但我国的儿童福利水平与许多国家在相应经济发展水平时相比要远远落后,我们完全有能力尽快实现普惠性儿童福利;(3)“十二五”期间特别是2015年我国儿童福利快速发展,儿童福利实际水平不断提高,已经基本搭建了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基础。因此,加快全面建构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步伐势在必行。
第三,家庭教育基本模式:要狼爸,还是要猫爸。在讨论当前儿童生存发展环境的时候,我们无法回避大多数儿童面临的发展压力。今天的孩子普遍缺少活力,活得不快乐,与其他国家如日韩的同龄人相比,我们的孩子所有的生理指标只有体重一项领先。这种状况值得全社会警醒。狼爸还是猫爸之争,不仅仅是教育方法、模式的争论,实质上包含了家庭教育里两个重要的、核心的问题。
(1)家长对儿童的期望。几乎所有的家长对孩子的基本态度都秉承同一个理念,即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但绝大多数家长都忽略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你的孩子往哪儿跑?终点在哪儿?有两个普遍性的期望误区严重地影响着家长的行为和态度:一个是物质化、功利化。尽管70后、80后家长较他们的父母在教育观念上更为开放进步,但大多数人对孩子发展的核心期望依然集中于世俗社会的所谓“成功”;另一个是期望过高。几乎所有的家长都把孩子的成人目标定位于“精英”,完全不顾人群中社会精英只占少数、儿童中超常儿童也只占很小部分这一客观事实。这种观念的矫正是个很艰难的过程,因为它首先源于文化传统。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中“为国育儿”的思想根深蒂固,宗法社会政治结构衍生出来的“家国同构”观念给中国的家庭教育显著地打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这种思想观念强调子弟通过“学而优则仕”实现光宗耀祖的理想,而光宗耀祖最基本的标志就是“造福一方百姓”;同时重视道德教训,严格按照忠、孝、礼、义、廉、耻的要求持家育儿,并最终指向社会的运行秩序。应该说,在“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心态下,如何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依然是今天众多家庭实施教育的重要出发点之一,但受到功利化的社会价值影响,这种“为国育儿”的观念中“为家育儿”的成分不断增加,并不断强化,因此造就了日趋严重的“狼爸”现象。不少人认为西方的教育方法有很多可取之处,如放手、给孩子机会、鼓励而不是放任、富裕但决不让孩子奢华等。其实西方家庭教育的基本价值一直是西方思想文化的具体体现,在其文化体系里,家庭教育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个体做好“生存准备”,是一种“为儿育儿”的基本教育取向[19]。因此,在“为国育儿”的大目标下,秉承“为儿育儿”的基本原则,才能有真正科学的家庭教育态度。
(2)儿童观。儿童观是对于儿童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以社会主导形态儿童观、学术理论形态儿童观和大众意识形态儿童观三种形态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是社会基本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一切儿童事务的基础。英国教育学家大卫·帕金翰在《童年之死》一书中说:“童年的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的、历史性的建构。”[20]儿童不是一个纯粹的生物学概念和范畴,而是一个与政治、文化、科学发展息息相关的社会概念。科学的儿童观内涵丰富,与家长育儿态度、行为关联最密切的是怎么看待孩子,即能否把每一个儿童都看成能动的、有潜能的、独特的发展主体。而在我国现实中,很多家长恰恰认为孩子是可以被自己塑造的,他们对孩子的发展充满焦虑,总想复制他人的成功和教育路径,行为上也就必然会产生急功近利、手段严厉甚至残忍、过度教育保护等问题。所以,所谓“狼爸”还是“猫爸”,根本上是观念与价值的不同。
美国当代杰出的经济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知名社会学教授维维安娜·泽利泽(Viviana A. Zelizer)认为,孩子具有社会文化属性和道义上的“无价性”,对待儿童,“需要在市场机制的重重包围中穿越而出,形成一个非常规的市场,由非经济的标准来规制”[21]。我国的儿童工作需要这样的规则和视角。
结语:儿童工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包含着理念、策略、政策、社会机构、大众行为等多方面的内容。儿童的事是伦理认识,也是社会物化构成;是宏观指导思想,也是具体政策;是基础理论,也是工作实务。对此,我们确实还有很多事要做。
[ 参 考 文 献 ]
[1]《湖南邵东再发生校园杀师案》,载《扬州晚报》,2015年12月5日。
[2]韩晓蓉:《中国困境儿童达数百万,学者呼吁建网络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94256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404/20140400627373.shtml
[4]全国妇联课题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http://www.docin.com/p-897428481.html
[5]陆士桢 王振涛:《关于留守儿童相关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国情国力》,2015年第5期。
[6]庄庆鸿:《警惕!农村留守女童频遭性侵》,载《中国青年报》,2012年6月13日。
[7]《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对策》,http://www.lspf.gov.cn/article-2160-1.html
[8]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一周儿童福利动态》,http://www.childwelfarecn.org/news/zhengce/4143.html
[9]《中国拐卖儿童的现状》, http://www.chinadmd.com/file/zi66uo3ee3asa3vzizizpoe6_2.html
[10]《中国被拐卖儿童状况分析:一半为亲人所卖》 ,http://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623/t20150623_518926210.shtml
[11]徐伟:《杀害儿童案件多为报复》,载《法制日报》,2014年10月8日。
[12]《离婚率》,http://baike.haosou.com/doc/5876628-6089495.html
[13]《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http://www.chinachild.org/b/rd/7041.html
[14]《家庭暴力原因统计数据-家庭暴力专题》,http://www.chinachild.org/t/FamilyViolence/3542.html
[15]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4年版,第2页。
[16]吴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及其理论基础》,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7]张普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探究》,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 4 期。
[18]《儿童福利发展的未来路径》,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7月8日。
[19]陆士桢 漆光鸿等:《文化价值坐标中的家庭教育》,载《当代青年研究》,2014年第6期。
[20]李娟娟:《西方儿童观的发展》,载《光明日报》,2011年7月12日。
[21]泽利泽:《给无价的孩子定价:变迁中的儿童社会价值》,王水雄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责任编辑:刘向宁)
作者简介:陆士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青少年社会工作、儿童福利;
收稿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