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社保基金监督“结构失衡”怎么办

2016-02-09 15:47陈颖马桑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4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经办社会保险

■文/陈颖 马桑



地方政府社保基金监督“结构失衡”怎么办

■文/陈颖 马桑

监督对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地方政府在开展基金监督工作中由于机构设置上的一些缺陷,存在着政府内部各部门在职能设置上的不健全,政府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相互发挥作用不平衡,政府同时承担基金监督和经办管理职能可能出现效能低下等“结构失衡”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结合其他国家治理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改善“结构失衡”。

健全行政监督机构的职能设置和运行机制。一是强化省级控制中枢的职能作用。在省政府下建立一个由社会保障、审计、财政、地税、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指导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政府单元,不依附于任何部门,可为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合理统筹和划分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责任;建立基金监督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听取各类机构的工作汇报;评估工作绩效,建立奖罚措施;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基金监督情况。当然,在省级层面建立一个控制中枢,不一定能全部解决从中央层面上已确立的组织架构问题,但至少能够明确不同监督机构职责、提高沟通效率,而使得尚未完全理想化的组织结构也能发挥实效。二是尝试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这里所指的信息公开,在内容上:不仅要求经办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运营和使用等管理情况,也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公开基金监督的结果,即通过监督、检查、审计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报送主体上:不仅指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通报信息,还包括同级监督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沟通和交流,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基金监督信息等。当然,从以往经验来看,公开监督信息不当,可能会形成社会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不良心理预期,但至少应该先行尝试在各类监督机构之间建立较为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并逐步选择适当的方式和内容对社会公众公开监督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比重建组织结构更为容易且成本低。

积极推动支持社会监督机构的建设。对现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系列改革,在体制上,该监督委员会可隶属于国务院或是人社部,中央财政负担其基本经费,在各地设立派出机制,垂直管理,最大限度切断监督委员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依附关系。在人员组成上,建立必要的人才引进机制,保证多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保企业代表和参保个人介入其中,以强化监督的专业性和社会参与度。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监督,考核管理绩效和风险管理水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除了自身利益诉求之外,在公共利益的总体目标方面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偏好程度上的差异,从这个方面来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领导主体和财政供给主体应有所区分。同时,政府通过有序的引导和管理,吸引参保个人、社会组织、一般企业、中介组织通过举报投诉、网络监督、委托代理等方式加入到社会保险监督决策和对政府监督工作的监督上来。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

在地方政府内部建立一套确实能促进基金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激励措施,地方政府应定期对各类机构和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绩效水平进行评估,总结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经验;同时制定与经办管理机构和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任务、目标相关的奖惩制度,通过两方面的措施结合有效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和基金监督力度。另外,可在经办管理中逐步引入托管人制度,改变地方政府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作、基金监督为一体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基金积累较多的养老保险领域,以及基金欺诈风险较高的医疗保险领域。在省级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引入外部托管人,托管人只能将基金投资于政府批准的理财产品,并且区分基本保险基金和附加保险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同时建立托管人加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对托管人资格进行适当整合。或是在省级基金的费用审核过程中引入外部托管人,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一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审核医疗服务费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人社厅基金监督处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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