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走 重开发
——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需要处理好几个问题
历史与现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复杂话题,先梳理历史、辨清现状是必要的,有助于形成讨论的共同起点。新中国建立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的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同时附加了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的条件。1955年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统一起来,即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另外还有特定岗位延迟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规定。1978年,针对“文革”中正常退休制度被破坏的状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基本维持原规定,但将工龄条件改为“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并一直沿用至今。
退休年龄,说到底是一项劳动标准,决定这一标准的相关因素主要有3个:
其一,人口预期寿命。退休年龄与之正相关,即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退休年龄也相应延迟。新中国初期,受旧中国战乱不息、民生凋敝、瘟疫横行的影响,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只有不足40岁。这是确定当时退休年龄的重要依据之一。到2015年,这一指标达到76.2岁,其中城镇人口预期寿命更高。这反映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极大改善,是大好事;同时也表明人的劳动能力在普遍延升,屈原40多岁就叹息“老冉冉其将至兮”的情形已成过去。
其二,人力资源供求关系。退休年龄与之负相关,即当人力资源减少时,延迟退休年龄就成为增加供给的选项之一。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改革开放后,打破城乡壁垒,人力资源充分流动配置,劳动力供大于求长期是就业领域的主要矛盾,因而并无延迟退休的急迫需求。但这一状况在几年前出现拐点——2012年全国劳动力资源(16至59岁人口)达到9.37亿人的顶点,但占总人口比重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2013年更出现劳动力资源总量绝对减少1700多万人的现象,并逐年持续减少,至2015年只有9.11亿人,其人口占比较2011年下降3个多百分点。人力资源无限供给的格局已终结,一些地区出现“招工难”问题是劳动力供求关系改变的表征。延迟退休的议题由此浮出“水面”。
其三,老年抚养比。按照目前标准的社会老年抚养比(即65岁以上人口与15—64岁人口的比值)统计,2000年为9.9%,2005年为10.7%,2010年为11.9%,2014年达到13.7%,14年间上升了3.8个百分点;而按照60岁以上人口与15—59岁人口比值计算,这4个时点的老年抚养比分别为15.3%、16.0%、18.9%和22.8%,14年间上升了7.5个百分点;如果按60岁以上人口与实际的城乡劳动力总量比值计算,2014年的老年抚养比达到23.2%,2015年高达24.3%。与退休年龄更加直接相关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即养老金领取者与缴费者的人数比值):上世纪90年代初为18.6%,即5.4个职工供养1位退休者;到2000年上升为30.3%;2015年达到34.9%,即只有2.9个职工供养1位退休者。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保险“生寡食众”的格局显而易见。
以上3组数据,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理性地判断我们所面对的局面——时代变了,情况变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参数变了,劳动标准自然要随之调整,延迟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
老年抚养比
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中老年部分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用以表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从经济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
目标与节奏——“渐进式”是关键词
世界上先后步入老龄社会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实施延迟退休年龄对策,有经验可循,但常常遭到部分群体的非议也是事实。这是因为,这项政策虽然有利于平衡人力资源供求关系、增强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但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中央总结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在制定具体政策时,既要确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远期目标,比如提高到65岁左右;更要把握当下的力度和节奏,把“渐进式”的文章做足。
第一,时间的渐进性。总体上宜“小步徐趋”,忌用“猛药”——一年只延迟三四个月的退休期,平滑过渡;政策方案确定后提前几年宣布,经过“预热”后再实施,使公众有较充分的心理适应期并作出相应的工作和生活规划。
第二,群体的渐进性。在性别关系上,先从女性开始为宜。因为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较男性长3—4岁,而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又早5—10年,是退休标准中更为突出的矛盾。优先解决之,既利于充分开发女性人力资源、促进性别平等,又有利于提高退休女性的养老金收入水平(按长缴多得的机制设计,早退休5—10年,基本养老金水平至少低15%—20%)。对职业群体,宜先从替代弹性低的岗位着手,特别是人力资源稀缺的医生、教师、科研人员等。他们受过长期专业训练,职业的机会成本高,需更长时间来补偿;更况社会需求旺盛,老百姓看病要找“老大夫”,孩子上学想选有经验的“老教师”就是明证。他们延迟退休,有利于发挥其社会价值,老百姓也拥护。
第三,强度的渐进性。政策起步阶段,可以考虑先搞弹性延迟。比如,明确规定各年延迟退休的年龄标准及相关养老金待遇水平,同时也明示不延迟的待遇损失程度,由相关群体作出选择。这比一开始就“一刀切”地强制实施更容易被接受。待群众普遍理解和适应后,再逐步提高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内部与外部——多措并举方能事半功倍
既然是复杂敏感问题,就要考虑周全,围绕核心政策,精心设计多种配套措施。
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措施应有:其一,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曾被当作解决企业冗员问题的“灵丹妙药”,在经济波动、结构调整时诉求尤甚。这固然有助解决短期矛盾,但对制度长期可持续性机能的侵害颇深。因此,在明确了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向后,对与此相悖的提前退休应予严控,坚决不开口子。其二,将传统的退休年龄制度改为养老金领取年龄。从理论上讲,退休与否应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协议的结果,因此一些国家并不由政府统一规定退休年龄。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只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标准即可,并可规定提前领取的待遇扣减比例和延后领取的待遇增加幅度,以示政策导向。其三,区别对待特殊工种。当下,对延迟退休担忧最多的是繁重体力劳动者。因为这一群体的劳动能力损耗更大,接近老年后不堪继续承担艰苦劳作;同时由于其技能水平低而转岗更为困难。其实这一问题在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法国在规定延长养老金缴费年限时排除了危险岗位的警察等职业;英国在讨论延迟国家养老金领取年龄政策时,也有意见主张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的蓝领应比白领人士要低。但通常同时划定出界限——属于公共政策范围的繁重危险岗位工作群体,其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以适当较早;而属于私营部门的类似群体,其劳动能力过早损耗应由其雇主补偿,而不能由社会供款形成的公共养老金来负担。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的弹性处理和政策边界划分方法。
从制度环境看,对延迟退休年龄最重要的政策支撑是着力开发适应中老年人就业的岗位。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可在适当时机,将目前以青年为重点的就业支持政策转换为青年与中老年并重的政策体系;将更多培训资源用于中老年转岗训练,开发其在劳动力供应充裕时期被忽略、被抑制的潜在人力资源;利用好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在保洁、餐饮、家政、绿化等服务性行业以中老年替代青年就业,在不须“拼体力”而更多靠经验的岗位更应发挥中老年人的优势。这些做好了,延迟退休年龄就不只是维持养老金收支长期平衡的被动举措,而同时成为我国跨越“刘易斯拐点”、深度开发人口红利的积极战略。
刘易斯拐点
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提出。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达到瓶颈状态。与人口红利相对应。
正所谓:
世易时移法度更,
谋遐虑迩论纵横。
徐行兼有开发策,
无限斜阳映晚晴。
“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是近几年社会普遍关注、又高度敏感的公共政策话题。怀疑、反对声浪甚高,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策后,经过几轮热议,理性思考逐渐增多。研究这一问题,既要立足于人口结构变化的客观趋势,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又要照顾到各类群体的切身利益,细化政策方案并稳健实施。